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001
颗粒名称: 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25
页数: 5
页码: 51-55
摘要: 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卽爲省的行使政权的机关。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爲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以下各条款同)的直接领导;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接领导。
关键词: 省人民政府 组织通则

内容

——一九五〇年一月六日政務院第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省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以下各條款同)和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卽爲省的行使政權的機關。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爲省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軍政委員會,以下各條款同)的直接領導;在不設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地區,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直接領導。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並層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爲迅速建立革命秩序,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或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期爲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直接領導之下行使下列職權:(一)執得並對所轄各縣、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省政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在不設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逕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各條款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上級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由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與所屬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和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製各該省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轉報中央核准,並審核所轄縣、市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轉報大行政區轉請中央核准。
   各省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應提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或追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導和檢查所轄各專員公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圍內的重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吿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並轉報政務院;對於有全區乃至全國性影響的工作,應事先向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中央和大行政區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指示均由省轉發;縣、市的報吿、請示或請求亦由省轉報。 (三)關於某一特殊問題的詢問與答覆,大行政區與縣、市間亦得直接令、報,但須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員會。 (四)中央和大行政區各委、部、會、院、署等機構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行文致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轄各委、廳、會、局、處等機構;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轄各委、廳、會、局、處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內向大行政區的或經大行政區轉中央的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這種有關部門之間的上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省區的大小與工作需要,設立各部門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一)政法方面,應設民政廳、公安廳,在民族事務較多之區,得設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在民政廳下設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財經方面,得設財政、工商、交通、農林、勞動等廳、局、處,必要時得設財經委員會指導之。
   (三)文教方面,得設文教、衞生、新聞、出版等廳、處。
   (四)在華僑事務較多之省,得設華僑事務委員會(或在民政廳下設華僑事務委員會)。
   (五)省設省人民監察委員會。
   (六)省設省人民法院。
   (七)省設省人民檢察署。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在祕書長領導下設辦公廳。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所屬委設主任;廳設廳長;會設主任委員;局設局長;處設處長;辦公廳設主任;廳、局、處以下得設室、科,室設主任,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
   省人民法院設院長,省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均得設副職。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各工作機構的編制應以精簡爲原則,其編制人數由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按實際需要擬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核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之,其機構之增減合倂時同。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主席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副主席、祕書長和各委、廳、會、局、處等機構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省人民法院院長及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均得出席省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第十三條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爲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爲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 第十四條各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應依據本通則的一般規定和各省的實際情况擬定其組織條例草案,送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轉請政務院核准後,試行若干時期,再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本通則經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