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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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992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24
页数: 1
页码: 48
摘要: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四条。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通则

内容

第四條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之產生:區域代表以縣市爲單位,由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市協商委員會推選之;在尙未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之縣市,則由縣市人民政府召集各該縣市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有關的各界人士舉行聯席會議推選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選舉。 省人民政府的代表,由省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各廳廳長、法院院長等充任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省級專區級各機關及駐在該省的部隊的代表,由各黨派、團體、機關及部隊自行推選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經省人民政府與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其同商定,由省人民政府遨請之。尙未成立協商委員會之省,則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邀請之。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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