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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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949
颗粒名称: 第十條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1
页码: 3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 组织法

内容

第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兩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主席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請求,或政務院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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