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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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918
颗粒名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6
页码: 27-32
摘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协)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肃淸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爲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键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组织法

内容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中國人民政協)爲全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綫的組織,旨在經過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團結,去團結全中國各民主階級、各民族,共同努力,實行新民主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及官僚資本主義,推翻國民黨的反動統治,肅淸公開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殘餘力量,醫治戰爭創傷,恢復並發展人民的經濟事業及文化教育事業,鞏固國防,並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國家,以建立及鞏固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及富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參加單位及代表 第二條凡贊成本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協;個人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議邀請者,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全體會議,並得被選爲全國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每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由上屆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定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協商定之。 第四條凡經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通過的决議,各參加單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實行的義務。 凡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對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所通過的决議如有不同意時,除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負責遵行不得違反外,其有不同意見得保留之,以待下屆會議提出討論;如對重要决議根本不同意時,有聲請退出中國人民政協的自由。 第五條中國人民政協的參加單位或代表或全國委員會委員,如有違反中國人民政協的組織法、共同綱領或重要决議而情節嚴重者,得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或全國委員會視其情節嚴重的程度,分別予以警吿,撤換代表,撤銷委員資格或撒銷參加單位等處分。由全國委員會所給予的處分,如被處分者不服,得向下屆全體會議提出申訴。第三章全體會議 第六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全國委員會認爲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召集之。
   第七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職權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 二、制定或修改由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義的綱領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三、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甲、制定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乙、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丙、就有關全國人民民主革命事業或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决議案; 四、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 五、選舉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八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須有參加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九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主席團,由全體會議選舉之。主席團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第十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全體會議選舉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選任之。在祕書長及副祕書長之下,設祕書處。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議事規則,由主席團制定之。
   第四章全國委員會
   第十三條在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設立全國委員會。其職權如左:
   一、保證實行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的决議;
   二、協商並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案;
   三、協助政府動員人民參加人民民主革命及國家建設的工作;
   四、協商並提出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單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的聯合候選名單;
   五、協商並决定下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並召集之;
   六、指導地方民主統一戰綫的工作;
   七、協商並處理其他有關中國人民政協內部合作的事宜。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及候補委員,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之;其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之。常務委員會認爲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祕書長一人,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之。設副祕書長若干人,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選任之。在祕書長及副祕書長之下,設祕書處。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條例,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之。
   第五章地方委員會 第十八條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决議,得設立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爲該地方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協商並保證實行决議的機關。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制定或批准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組織法經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通過後施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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