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浙江省地方國營企業固定資產調撥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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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785
颗粒名称: 一九五三年浙江省地方國營企業固定資產調撥暫行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3
页码: 330-332
摘要: 一九五三年浙江省地方國營企業固定資產調撥暫行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业务研究

内容

一九五三年五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頒發
  一、本會爲統一本省地方國營企業間固定資產的調撥手續,及時發揮地方企業現有設備的潛在力量,特參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53)財計范字第一五八號通知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淸理資產核定委員會核資字第一〇九號通知,結合本省目前具體情况,制定本辦法。
   二、凡本省各系統的地方國營企業之間固定資產之調撥,悉按本辦法辦理。
   三、撥入單位請求在本年度調撥之固定資產,必須列入本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四、爲照顧實際情况,一九五三年內本省地方國營企業間固定資產之調撥,暫不通過財政收支預算,惟各級財政部門仍應切實監督幷作成記錄,記入資金登記簿內,其已列入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者,仍應通過財政收支預算。
   五、因撥入固定資產所需之運雜費、安裝費等,均應包括在基建控制數字內。由財政部門按基建計劃撥欵。
  六、因調出固定資產所需之拆卸等費用,應作爲固定資產淸理費處理,固定資產之調出,在調出單位會計上亦應通過固定資產淸理科目處理(其分錄舉例附後)。
   七、地方國營企業間固定資產之調撥,應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面掌握,統一調度。
  八、企業單位應將不需用固定資產列單呈報省級主管部門,聽候調撥。縣市所屬企業應報由縣市企業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縣市爲財政部門)轉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統籌辦理。
   九、本企業未使用固定資產恢復使用時,應報請主管部門核備(縣市企業報縣市企業主管部門)(季節性的停用除外)。
  十、省級主管部門决定調撥後,應分別通知撥出入雙方簽訂合同,確定調撥價格及約定調撥日期,調撥合同一式三份,撥出入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省級主管部門留存,合同式樣由省級主管部門自行擬訂。
  十一、省級主管部門應於月前十日將下月應行調撥之固定資產造具月份固定資產調撥計劃表一式二份,送財政廳(附調撥計劃表格式)如涉及縣市企業者,省級主管部門應同時通知有關縣市企業主管部門。
  十二、財政廳接到同級主管部門移送之月份固定資產調撥計劃,應核對調撥事項是否已列入基建計劃,審核調撥價格是否合理,經審核同意後,根據調出入單位的不同性質,按月辦理如下手續。
  1.撥出入雙方均係省直屬企業時:財政廳應根據同級主管部門的調撥計劃,開塡固定資產核准調撥通知書(以下簡稱調撥書)一份四聯,第一聯爲存根聯,由財政廳留存,憑以作內部轉帳之根據。第二聯爲通知聯,由財政廳發交調出單位,以準備調撥。第三聯通知聯,第四聯收據聯,由財政廳交撥入單位憑收據聯加蓋印信後向對方提取調撥物件。調出單位,憑經對方簽蓋後的收據聯登帳,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借貸差額冲減政府資金。撥入單位憑通知聯登帳,記入撥入基本建設資金或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科目(附調撥書格式)。
  2.調出單位爲省屬企業撥入單位爲縣市企業時:財政廳應按前項規定開塡調撥書一份四聯。以第二聯(通知聯)寄交調出單位,第三聯(通知聯)及第四聯(收據聯)寄交撥入單位的所屬縣市財政部門。縣市財政部門接到財政關寄交之調撥書第三、四聯時,應憑以增列企業資金幷出具同數額之資金移轉證明書,報財政廳轉帳。同時卽將原調撥書第三、四聯轉交企業單位,憑第四聯向對方提取調撥物件,其他手續與第一項同。
  3.調出單位爲縣市企業,撥入單位爲省直屬企業時:財政廳應開塡調撥書一份四聯,以第三聯(通知聯)及第四聯(收據聯)交撥入企業,憑第四聯向對方提取調撥物件,同時由財政廳出給資金移轉證明書連同調撥書第二聯(通知聯)寄縣市財政部門憑以冲減企業資金,幷卽將原送調撥書第二聯轉交企業單位,其他手續與第一項同。
  4.縣市與縣市間企業單位調撥時:由財政廳開塡調撥書一份四聯,以第二聯(通知聯)寄交調出縣市財政部門,第三聯(通知聯)及第四聯(收據聯)寄交撥入縣市財政部門,由縣市財政部門分別以原件轉交企業單位,同時撥入縣市財政部門應出具同數額之資金移轉證明書,逕寄調出縣市財政部門,憑以登帳,其他手續與第一項同。
  5.撥出入單位同爲縣市企業且同在一個縣市時:由財政廳開塡調撥書一份四聯,將二、三、四聯一併寄交縣市財政部門,縣市財政部門憑以辦理內部資金轉移,幷卽將第二、三、四聯轉送撥出入雙方單位,其他手續與第一項同。
   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商同財政廳報本會修改之。
  十四、本辦法施行前各企業主管部門自行擬訂之辦法應一律廢止,但已實行調撥之固定資產如有墊付費用,應卽補編基建計劃報核,經批准後,撥欵歸墊。
   十五、本辦法卽日施行,幷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
   上列調撥固定資產已分別通知撥出入變方進行調撥特留存根備查。附錄固定資產調撥時,調出單位在會計處理上,應作如下分錄:
   一、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不需用固定資產
   借:不需用固定資產折舊準備
   貸:固定資產清理
   二、發生折卸等清理費用時:
   實固定養產清理
   貸:銀行存欵
   三、冲減政府資金時:
   借:政府資金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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