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轉一九五三年建築工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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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781
颗粒名称: 抄轉一九五三年建築工程問題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抄轉一九五三年建築工程問題。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业务研究 建筑工程问题

内容

西南建工局建財密(53)字第一二〇號
  中央建築工程部(53)建發卯一號指示:關於我部所訂“一九五三年房屋建築工程取費定額暫行標準”其中“工地小型設備攤銷費”一項,根據各大區反映,在執行時有些困難,妨礙簽訂合同,爲了爭取提前開工,特作如下補充。
   (一)按具體條件,如依照取費標準原則說明內所定辦法可以適用,而業主無意見者,仍按原規定辦理;
   (二)所有跨年度工程,可根據原訂合同辦理;
  (三)凡新開工的工程,如因工棚問題,致不能達成協議,而影響開工者,可改變原規定,仍照去年辦法,由承包公司負責,但該項取費定額,可根據實際情况酌量提高(以直接費用1.5%—3%爲限額),所需費金,在自有流動資金項下墊付,但必須盡量利用各種有利條件,以減少臨時工程的支出,例如:(工)較大工程,可先利用業主的材料,修建工棚,待部份工程完成時,工入卽可遷入暫住(但須注意把“內裝及粉刷工程”放在以後施工)預除工棚的材料,用在最後施工的工程上;(2)先行修建各種可能的附屬建築物,以利用暫作工棚。(3)短期內必要時可使用帳蓬,有些地區可以採用租賃工棚的方式;(4)凡在同一地區工程集中而幾年內繼續施工者。可選擇適當地點修建較好的工棚,以資長期使用。(5)有些地區標準工棚造價過高,在不影響工人安全及健康的原則下,應請示當地財委及勞動局,酌量降低工棚標準,以利工程成本的減低;(6)根據節約的原則,修建工棚應儘量利用呆滯材料剩餘材料,並應妥善硏究提高工棚材料的利用率,使運用的次數增多。
  上述補充規定係指一般房屋建築工程。如建築規模大的現場,或大型工廠建設所必須附屬建築,如現場加工工廠預製廠及防寒、保暖、防風、防雨高架等地區設備應由業主負責。
   關於模型取材料,應由甲方供給,竣工後乙方可以適當收買,如跨年度工程,可移作下年度用。
  以上各點希參酌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部備查。在承包工程之大型工棚(指二二〇平方米以上的倉庫及工人宿舍,八二.七平方米以上的臨時辦公室)由承包單位負責時,其取費定額,可根據實際情况酌量提高,以直接費用1.5%—3%爲限額,其間接費用(計列大型工棚後)爲直接費用16.63%—20.03%約佔總造價13.62%-15.54%。希參照實際情况遵照中建部指示辦理,並隨時報局爲荷。
   附:一九五三年房屋建築工程取費定額暫行標準“補充規定”
  一、爲結合本區實際情况利於工程費用預算時正確計算,特根據中央建築工程部中建財字第五三號指示,擬訂本補充規定。凡工程承包單位計算工程費用,應根據工程對𧰼的結構和形式依照“一九五三年房屋建築工程取費定額暫行標準”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材料價格應根據材料供應機構,當時材料行情表及西南財經委員會物資處所列調撥價計算。未經請准調撥物資,或無材料供應機構的省市,應照當地國營建築器材專業公司行情表所列價格計算,無是項行情表,或未列行情表之材料,則按市價計算。
  計算材料單價應包括材料到達倉庫前的第一運輸費、裝卸費、驗收、儲存、保險費、包裝用品費和供應機構的手續費等,計算材料數量應包括材料(在運輸和儲存中的定額損耗)使用損耗,質量損耗及現場搬運損耗量在內。
  三、工程現場大型臨時建築及設備在二二〇平方公尺以上的臨時倉庫,工人宿舍及八二.七平方公尺以上的臨時辦公室,所需工料費作爲一個工程項目列入工程預算(詳土木建築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分類表規定)對竣工後殘値的處理辦法,由建設單位收回或由承包單位作價收買,可於合同中加以規定工程使用合子板實際損耗程度超過損耗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其超過部份(卽未計列工程預算部份)及特殊工程類型所使用合子板不能用於其他一般工程,須於建設單位負担時,可於合同中規定之。
   四、基本工資暫按一九五二年工口工資標準計列。
   五、其他直接費用如工程用水、電力、蒸汽等如爲工程機械所耗用的各項費用應列入工程機械使用項目內,計算時應予劃除,以免重複。
  六、輔助工資最高不超過直接費用百分之二.四,核算時應結合施工季節及施工地區的實際情况,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十百分之一六範圍內計列。
  七、附加工資原則上應控制在直接費用百分之二.四的範圍內,爲便於實際計算和掌握,在編製預算和訂立合同時,可按照基本工資與輔助工資總和百分之一五.五計列,其中包括:
   勞動保險費百分之三福利基金百分之二.五
   工人失業救濟金百分之一工會經費百分之〇.五
   文敎費百分之一.五醫藥衛生費百分之七
   八、脚手架攤銷費,應按建築工程對𧰼的結構形式加以計算:
  平房以基本費用百分之一.五爲計算標準,樓房可按實際需要計列,最多不超過基本費用百分之二,工地小型設施攤銷,按實際需要計算,最多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九、固定工人冬閒維持費一律按照基本費用百分之二計列。
   十、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百分之一八.五三,約佔總造價百分之一四.二三。
  十一、稅金按直接費用加間接費用加利潤總和百分之三.〇九計算,其中百分之三爲稅則規定建築包工業營業稅率。百分之〇.〇九爲稅金,按工程總値計算的重複課稅部份,有地方附加稅的地區照當地實際規定加入計算。印花稅應列入行政管理費支付,不予計列。
  十二、代辦工程,應根據中央建築工程部指示,在本年度儘量不做,必須辦理時,其利潤標準與一般承包工程費用計算相同,(因上繳任務並無差別)其管理費用標準暫行規定如下:
   (1)工程總價在四十億以下者按基本費用百分之六.五計算,(上繳利潤在外)。
   (2)工程總價在四十億以上者,按基本費用百分之六計算,(上繳利潤在外)。
  十三、承包單位對局(省、市)定年度計劃外的工程,經呈准辦理者,在進行施工設計核價工作時,可按工程總價預收百分之一。以後簽訂合同時,卽撥作第一期工程欵收入的一部份。如核價完成建設單位不委託修建,或僅委託其中一部份者,該項預收欵之全部或一部卽移作施工設計核價收入。
   十四、本補充規定以重慶市爲計算基礎,西南各地區如因當地情况特殊,須變通辦理時應經報准後實施。
   十五、本補充規定經報請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後自公佈日起實行。
   註:自一九五三年八月一日起工人失業救濟金1%暫不繳納,因此附加工資定額二.四〇應減爲二.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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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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