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期限及末期工款結算的補充解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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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92
颗粒名称: 闗於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期限及末期工款結算的補充解釋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18
摘要: 闗於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期限及末期工款結算的補充解釋。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工款结算

内容

中央建築工程部、中央財政部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53)財建陳字第一六九號聯合通知據東北區、華東區、北京市建築工程局先後反映,各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房屋建築工程竣工後,往往以驗收遲延,影響結算,以及關於末期工欵應佔合同總値的比率,各方認識尙不一致,影響包工企業流動資金週轉的困難。經會同硏究後,分別補充規定並解釋如下:
  一、依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三個月以內完工的工程,末期工程欵相當於合同總値的百分之十,在驗收後一次結算付淸。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工程,按照規定,分旬預付,月終(或按期)結算,其末期工程欵實際只包括最後一旬投入工程的費用,與全部竣工驗收同時結算。該項費用佔合同總値比率之大小,决定於工期長短及工程進度的分配,不需作硬性規定,以免不切實際。二、凡房屋建築工程,在包工條例及驗收辦法未公佈前,其竣工驗收及末期工程欵結算,暫按下列規定辦理:
  1.承包單位應於全部工程竣工前七日,將竣工日期以書面通知送達發包單位(抄致交通銀行備查),請求驗收。發包單位接到上項通知後,應卽準備驗收工作,並自承包單位通知的竣工之日起,五日內開始辦理驗收,逾期得由交通銀行根據承包單位之書面請求,將末期工程欵按合同價値,自發包單位的撥欵戶,逕行劃轉承包單位的結算帳戶。鉅大工程須經上級機關派人會同驗收,或工地邊遠交通不便者,發包單位得在上項驗收期限內,提出書面理由,送達承包單位,聲明延期,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十日。
  2.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不符規定時,應由承包單位出具書面保證,限期照合同標準修竣。發包單位收到該項書面保證後,卽按不符規定的工程部分佔合同總値的百分比,在末期工程欵內按上述比例計算扣留,其餘欵仍照結付承包單位;其扣留之工程欵,在承包單位按合同規定標準將工程質量不符部分修竣後,卽應結付承包單位。
   三、在本通知發出前,已竣工的房屋建築工程,其驗收結算可適用上項規定辦理。
  四、本通知僅適用於中央建築工程部所屬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之房屋建築工程,其他主管企業部門所屬包工企業如另有單行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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