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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有闗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納税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84
颗粒名称:
有闗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納税的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13
摘要:
有闗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納税的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工程纳税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三日(53)財税吳字第七二號通知
茲將有關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納稅辦法,規定如下:
一、國家基本建設工程,不論由國營建築企業或私營營造業承建,或由各部門所屬之工程局、工程公司等單位承建,均由承建單位就工程總額(卽建築工程費用之基本費用、工程費用、行政管理費及建築利潤之總和)依營造業修訂稅率百分之三交納營業稅。承建單位分包給其他建築企業承建時,除承包單位按其包建部份交納營業稅外,原承建單位可就承建工程總額減除分包部份後之餘額交納營業稅。
二、建築企業承建國防工事、機場、軍港、要塞、彈藥庫、油料庫、建築安裝工程,免納營業稅;承建軍事部門的其他建築,安裝工程(如營房、醫院、學校等),須照章納稅。軍事機關部隊自營的一切建築、安裝工程,均免納營業稅。
三、基本建設機構在工程完成後,移交給各使用單位,係國家投資性質,不再交納營業稅。
四、各廠礦將自製不屬交納商品流通稅的產品,撥給基本建設機構使用,應視爲廠礦本身銷貨。按照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但廠礦及基本建設機構相互撥用非自製器材物料時,不納營業稅。
五、各廠礦代基本建設機構修配加工,照納營業稅。
上項規定應自一九五三年一月起執行,一九五三年前各地有不同規定者,仍各從其規定,已徵者不予退還。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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