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及在試行期間之暫時處理事項補充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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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81
颗粒名称: 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及在試行期間之暫時處理事項補充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210-211
摘要: 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及在試行期間之暫時處理事項補充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七日(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
   茲根據中財委委務會議决定,對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及在試行期間暫時處理事項,修正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我部(53)財建陳字第四十八號通知第一項內第(1)欵至第(3)欵修正如次:
  在一九五三年度內各級交通銀行(東北投資銀行)對基本建設撥欵,得分別不同情况,在我部核發中央各主管部基本建設撥欵限額內,根據中央各主管部批准建設單位之文件辦理:
   (1)建設單位技術設計所附之工程預算業經批准者,根據工程預算及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撥欵。
   (2)建設單位工程預算未經批准前而初步設計所附之工程概算已經批准者,得根據工程概算及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撥欵。
   (3)建設單位工程預算或工程槪算均未經批准者,得根據批准之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撥欵。
   (4)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第七條所規定之各種核准文件於撥欵前未能送達者,均應於核准後補送。
   二、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建設單位對包工企業預付欵項最高限額,在一九五三年度內改按下列百分比實行:
  (1)鐵道部所屬建設單位對包工企業之預付欵項最高限額爲百分之二五。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燃料工業部,最高爲百分之三〇。中央其他各部、行、局得根據該部門實際情况,參照上項規定,提出最高百分比,經我部同意後執行。
   (2)中央建築工程部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中央文敎、衛生及機關團體房屋之各項工程,其預付欵最高限額及撥付辦法,另行規定。
  三、前條所指之預付最高限額(預付欵的最高限額應按當年建築安裝工程的總造價計算)係指出包“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出包“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下”者,仍按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第廿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我部(53)財建陳字四八號通知第(三)項之規定。應改爲“辦法草案第廿一條規定出包工程應按已完分部工程結算付欵。但因分部工程尙無統一劃分標準,特决定在一九五三年內由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通知所屬建設單位及交通銀行依據執行,在各主管部門未規定前,得由各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進度表,送交通銀行經辦行據以撥欵並按月結算。”
  五、我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通知第(四)項規定:“…………建設單位得於開工前三個月內先與包工企業訂立協議書…………”茲將“於開工前三個月內”之限制取消。協議書之內容第(1)欵改爲“預計開工日期”第(3)欵改爲“全部工程價値及當年出包工程價値估列數”。並將“如不按協職書規定日期簽訂包工合同及如期開工………共同負責。”等字樣删去。
  六、建設單位與包工企業在本年五月一日以前尙未根據(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通知之規定簽訂協議書已領預付欵者,均應於五月一日以前補訂協議書,並根據核定之預付欵限額進行結算,多領之數退回,不足之數補撥。
   七、各部所屬建設單位三十億以上自營工程,在一九五三年度內,暫不核定流動資金定額,並按下列辦法撥欵。
  (1)施工前所需之一切準備費用(包括國內訂購機械設備、準備主要材料,建造臨時工棚、購買低値易耗品及支付運費工資等費用)由主管部門提出計劃送我部核准後通知交通銀行據以撥欵。
   上述施工前已付之準備費用由交通銀行於工程竣工前分次扣還。
  (2)施工過程中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進度表送交通銀行經辦行據以撥欵。
  (3)工程竣工後所有之剩餘器材應由主管部門儘先調撥其他建設單位使用或由建設單位變價解繳交通銀行。凡調至其它建設單位使用之器材應由主管部門通知我部扣抵各該單位的基本建設撥欵。
   (4)在本通知以前,我部所發有關建設單位自營工程核定流動資金的各項規定,在一九五三年度內暫不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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