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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並規定暫時處理事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80
颗粒名称:
通知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並規定暫時處理事項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6
页码:
201-206
摘要:
通知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並規定暫時處理事項。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三日(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通知
奉中財委指示在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尙未公佈前,爲使撥欵工作與基本建設不致脫節起見,由我部通知各有關部門按該辦法草案先行試行。我部並根據目前工作情况,對該辦法草案內第七、八、十七、十九、廿一、廿三、廿四、廿五、卅一各條在試行期內規定臨時處理辦法如下:
一、按辦法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除進行準備工程外,交通銀行應於建設單位之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一覽表,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及基本建設勞動計劃各項文件批准後始得撥欵。對此項規定,得暫按下列方法處理:
(1)在第一、二季度新開工之建設單位,應於施工前將業經批准技術設計之原文抄件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一覽表、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送經辦撥欵之交通銀行(東北投資銀行)。交通銀行在未收到上項文件前,對撥欵暫行辦法草案第十九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所指之結算帳戶欵項,應付出包工程預付欵及購買材料機械設備欵項,得按其用途在季度分月撥欵限額內予以撥付。
(2)建設單位之工程預算及基本建設勞動計劃,如未能與技術設計同時送交通銀行者,應由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報送日期,通知交通銀行總管理處轉知所屬撥欵行,如逾期仍未補送,得報請停止撥欵。
(3)一九五二年度未完工程列入本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及在一九五三年以前已經施工,而在本年繼續進行之工程,如應送各項文件仍未送到者,其第一季度之撥欵,交通銀行得根據財政機關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的限額先行撥付,由經辦撥欵行根據工作需要逕洽建設單位定期補送有關文件。
二、辦法草案第十七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規定撥欵不得超過工程預算,但目前由於工程預算價格與實際價格間尙有差異,因此在一九五三年度內對此項價格差異,得暫照下列規定處理:
(1)部分機械設備價格在未變更原設計規格條件下,如超過其原工程預算價格時,得在該建設單位當年度應購之全部機械設備預算內調劑使用,如全部機械設備價格超過預算時,其超過部分,建設單位應於用欵前一季度層報主管部門在該部門基本建設準備金內追加預算,轉財政機關,追加撥欵限額通知交通銀行撥付。
(2)建築安裝工程之個別工程項目價値超過原工程預算時,得在該工程項目預算百分之十範圍內以當年各其他工程項目預算調劑使用,如超過百分之十或超過建設單位當年各項工程預算時,其超過部分,建設單位應於用欵前一季度層報主管部門在該部門基本建設準備金內追加預算轉財政機關,追加撥欵限額,通知交通銀行撥付。
三、辦法草案第廿一條及第廿三條規定,出包工程及三十億元以上之自營工程,應按已完分部工程結算付欵,此項規定爲核定基本建設流動資金之必要付欵方法,但以前技術設計及工程預算之編製尙無統一規定,因此分部工程之範圍亦無統一劃分標準,特决定在一九五三年內對分部工程之劃分,請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標準,通知所屬建設單位及交通銀行依據執行,在各主管部門未規定前,得由各建設單位就現有基礎參照工程進度自行擬訂(出包工程應訂入包工合同)通知撥欵交通銀行,依照辦法草案之規定,分旬付欵、按月結算。
四、辦法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對出包工程須於年度合同簽訂後,姑得預付包工企業之材料欵項,但目前以技術設計尙不及時,影響包工合同之訂立,故規定在技術設計批准前,建設單位得於開工前三個月內先與包工企業訂立協議書,送交通銀行據以審核撥付購買主要材料之預付欵項。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①開工日期
②預定簽訂合同日期
③全部工程價値及當年出包工程價値
④材料佔當年出包工程價値之百分比
⑤預付欵項數額
如不按協議書規定日期簽訂包工合同及如期開工,或材料買到後不合工程使用,致形成浪費損失時,應由建設單位與包工企業共同負責。
五、辦法草案第卅一條第卅二條,第卅三條關於以應繳預算欵項抵撥基本建設投資之處理手續,一九五三年度暫按另行規定之抵撥辦法處理。
以上各點,請查照辦理,並分別轉知有關單位爲荷
附: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一九五三年一月份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制定之。
第二條凡中央及省(市)之基本建設支出,由中央財政部及省(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財政機關)指定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及交通銀行省(市)分行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撥欵,並監督其使用。
第三條中央及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應將核定各部、會、院、署、行、廳、局、處(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之年度基本建設控制數字和年度基本建設綜合計劃送同級財政機關轉發交通銀行,據以掌握計劃年度基本建設情况,佈置工作。
第四條主管部門應將所屬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送同級交通銀行,經與年度基本建設綜合計劃核對無誤後,轉發經辦建設單位撥欵之分支行處(以下簡稱經辦行)。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於接到核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十五天內,編成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附表一)四份,送同級財政機關,經審核無誤後,以二份留存,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送同級交通銀行。
第六條主管部門應根據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季度數字及實際需要,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附表二),於季度開始二十天前以四份送同級財政機關,經審核同意後,於季度開始十五天前以二份留存,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送同級交通銀行。
主管部門應根據核准之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分別通知建設單位。
交通銀行應於接到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後三日內,塡發撥欵限額通知,分別下達經辦行。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於撥欵開始前,將下列各項核准文件送經辦行:
一、技術設計所附工程預算中之總預算或各工程項目之預算;
二、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一覽表(附表三);
如基本建設計劃已列有全部工程項目名稱者,得免編送;
三、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
四、基本建設勞動計劃
前列各項文件和技術設計之批准原文,應一併抄附。
第八條前列各條應送文件如未按照規定程序批准者,經辦行不得撥欵。但建設單位於技術設計及工程預算批准前根據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進行準備工程(如修路、平場、輸電線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時經辦行得在撥欵限額通知範圍內先行撥欵。
第九條工程項目一覽表所列之年度工作總量,應與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相符,所列之各工程項目工作量(按預算價格計算),應與工程預算相符。
經辦行如審核不符,應與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工程預算爲撥欵依據,並通知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一覽表按照通知期限修正補送,如不按期補送,經辦行得停止撥欵。
第十條建設單位於基本建設控制數字頒發後,如因工程緊急而工程預算及各項計劃尙未批准時,得編製臨時用欵計劃,列明主要工程項目,層報主管財委批准,發由財政機關轉同級交通銀行據以撥欵,但工程預算及各項計劃仍應按照規定程序於批准後補送。
第十一條國營包工企業與地方國營包工企業均應在當地交通銀行開立結算帳戶,所有欵項收支,均須通過交通銀行辦理。
各該包工企業並應將核准之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勞動計劃送當地交通銀行。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控制數字、各項計劃、工程預算、年度工程項目一覽表之內容如有變更,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送達程序,分別通知交通銀行或經辦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應於每季度開始前,編製貨幣收支計劃送經辦行,審核彙編送當地人民銀行。
第二章出包建築安裝工程之撥款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出包建築工程時,應由一個包工企業承包,包工企業如必須分包時,分包之包工企業對原包工企業負責,原包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如同時出包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時,得由建築包工企業及安裝包工企業分別承包。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出包跨年度工程時,應與包工企業簽訂所包全部工程總合同,並按年簽訂分合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將出包工程之包工合同副本送經辦行,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總合同全部工程價値,不得超過工程總預算;
二、總合同內所列工程項目,應與工程總預算所列工程項目相符;
三、年度合同全部工程價値及各工程項目之價値,不得超過年度工程項目一覽表所列之價値;
四、年度合同所訂付欵辦法,應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第十八條經辦行審查包工合同,如其內容與前條第一欵,第三欵不符時,不得撥欵。與第二欵、第四欵不符時,應根據工程總預算或本辦法所規定之付欵辦法先行撥欵,並通知建設單位於一個月內進行修正,如逾期仍未修正,經辦行得停止撥欵。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於當年包工合同簽訂後,得對包工企業預付欵項,作爲購買主要材料(包括未完分部工程及在製品所需主要材料)及支付運費之用。
前項預付欵項,應按材料佔當年合同總値百分比和材料儲備天數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値百分之二十。
建設單位如供給包工企業材料時,應以材料價値抵充預付欵項。
第二十條前條預付欵項,應由包工企業在經辦行專戶存儲,不計利息;支用時並應提送原始憑證,經審極與規定用途相符,始得撥付。
工程在當年完成者,預付欵項應於當年分期扣淸,跨年度者,得轉入次年,按次年預付欵項總額調整,多退少補,但在所包工程竣工前,必須全部扣淸。
預付欵項之數額、時間及扣還辦法,應於合同內規定之。第二十一條出包工程應按合同所訂全部工程施工期限,依下列規定進行結算:
一、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①建設單位應於每月月終會同包工企業,按當月各工程項目已完成之分部工程編造驗工月報表(附表四),送經辦行結算付欵;
②包工企業得按所作工程,於每月上、中兩旬之末,估計價値,出具收據,送建設單位簽證後,持向經辦行預支欵項,於月終結算時扣還。
二、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
①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得於工程完竣後一次結算;
②包工企業於工程施工前,得在合同總値百分之五十以內預支主要材料欵項,並得於工程施工後,分次預支工程價欵。以上兩項預支欵項總數,不得超過合同總値百分之九十。預支欵額及時間,應在合同內規定之。
第三章自營建築安裝工程之撥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自營工程之全部工作總量在三十億元以上者,其按月結算及分旬預付辦法,應在工程預算範圍內按照前條第一欵之規定辦理。
建設單位購置材料、工具、燃料、支付工資及其他費用,得分次預支欵項,與經辦行開立結算帳戶存儲備用,不計利息,並應由經辦行分次於已完成之分部工程價欵內扣撥,或由建設單位結算帳戶收回。
經辦行支付或收回預付欵項,應根據建設單位季度流動資金核定增減額决定之。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自營工程之全部工作總量在三十億元以下者,經辦行應在工程預算範圍內根據其各項實際支出憑所提原始憑證審核撥欵,不按已完成分部工程結算。
第四章機械設備及其他基本建設之撥款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購置機械設備時,應將原始憑證送經辦行審核,在工程預算範圍內撥欵。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出包設計工作時,應由承包設計機構於每月月終將當月已完成之工作造具記錄,送建設單位簽證後,轉送經辦行審核撥欵。
委託國外設計機構設計時,經辦行得按其實際需要審核撥欵。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進行地質調查、勘測、設計、科學硏究及幹部培養等工作時,經辦行應按其實際需要審核撥欵。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購置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時,應將原始憑證送經辦行審核撥欵。
第五章零星用款及外埠用款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之零星用欵,得由經辦行按其實際需要預付,並於規定期限內結算。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在外埠用欵時,經辦行應按照人民銀行規定之異地結算辦法辦理。
第六章撥付交通銀行其本建設資金程序
第三十條財政機關應根據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內預算撥欵數字,分次將資金撥交同級交通銀行轉撥經辦行,備建設單位支用。
第三十一條基層企業以其基本折舊基金、利潤等抵撥基本建設支出者,應按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內核定之抵撥數字,按月分旬撥交經辦行備付。
第三十二條基層企業以其基本折舊基金、利潤等上繳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部門統籌抵撥基本建設支出者,應根據上繳數字,按月分旬撥交當地交通銀行轉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部門所在地之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應按照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部門之通知,將資金撥轉建設單位所在地經辦行備付。
第三十三條交通銀行應督促基層企業按時繳納抵撥基本建設資金。如不按規定繳納致貽誤基本建設撥欵時,應由基層企業負責。交通銀行並得通知基層企業所在地人民銀行依照“扣收國營企業應繳國庫欵項暫行辦法”之規定扣繳。
第七章短期貸款
第三十四條包工企業爲適應季節性需要,必須超過定額儲備材料、燃料及飼料等,其資金不敷週轉時,交通銀行得予以短期貸欵。
第三十五條包工企業固定資產之大修理資金不敷週轉時,交通銀行得予以短期貸欵。
第三十六條短期貸欵辦法由交通銀行另定之。
第八章檢查及奬懲
第三十七條交通銀行對建設單位和包工企業,應進行下列檢查工作:
一、檢查基本建設工程進行情况;
二、檢查財務運用情况;
三、檢查是否遵守國家基本建設法令和財政紀律。
交通銀行進行檢查工作時,得調閱有關各項計劃、工程設計、圖表說明、帳表、憑證統計資料及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於編造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吿時,應以副本一份送經辦行。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期限,將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承包企業定期統計報表,報送經辦行一份。經辦行如發現定期統計報表內各相當項目數字與驗工月報表不符時,應卽通知建設單位或包工企業查明更正。
第四十條經辦行如發現建設單位包工企業之流動資金超過定額時,應督促及時糾正。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因提前完成基本建設工作需增加撥欵時,交通銀行得在季度預算撥欵限額及已繳抵撥資金範圍內提前撥欵。
第四十二條包工企業因提前完成工程需增加貸欵時,經辦行如審核其財務情况良好得按其實際需要予以增加,並減低利息。
第四十三條機關、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時,其內部發生之交易往來及勞務供應(蒸汽、水、電、廠內運輸等),均應通過經辦行結算。如不通過經辦行結算,應以違反財政紀律論。
第四十四條基本建設資金與生產資金(或機關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建設單位如以基本建設資金移充其他用途時,交通銀行得停止撥欵。機關、企業如以生產資金(或機關經費)墊付基本建設費用時,交通銀行應不予歸墊。
第四十五條經辦行如發現建設單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法令及財政紀律時,應卽通知糾正。情節重大者,得報經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或省、市)分行核准後,停止撥欵。經辦行並應以呈報上級行文件之副本逕送建設單位之主管部門。
交通銀行應於核准停止撥欵前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之主管部門,並報吿財政機關。
建設單位對違反法合紀律情事,如確已糾正,交通銀行應恢復撥欵。
第四十六條經辦行如發現包工企業有浪費現𧰼或違反財政紀律時,得停止貸欵。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交通銀行未設分支機構之地區,得委託人民銀行代爲辦理基本建設撥欵。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之日施行。
附表一編製說明
一、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時,應以同樣表式另編本年度內各季度之撥欵計劃各四份一併送財政機關審核。
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時,應以同樣表式另編本季度內各月份之撥欵計劃各四份,一併送財政機關審核。
二、年度內各季撥欵限額未用部份,得保留繼續使用。此項保留額,在使用季度撥欵計劃中,毋庸重複編列。
三、預算科目欄,應根據各級財政歲入歲出統一預算科目塡列。其“欵”“項”“目”三欄塡預算科目編號,名稱欄塡“欵”與“項”之名稱。
四、建設單位類別欄,應按照“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分甲、乙、丙、丁四類塡列。
五、建設單位以工程名稱命名者,應將經辦該工程之機關或企業塡入經辦機關欄內。
例如:建設單位名稱爲“×××水庫工程”時,應將負責經辦該水庫工程之“×××水庫工程局”或“×××水庫指揮所”塡人經辦機關欄內。
建設單位名稱爲“新建×××至×××鐵路”時,應將負責經辦該鐵路工程之“×××鐵路工程局”塡入經辦機關欄內。
六、本年本季基本建設支出數欄,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總表付方第一項有關欄數字塡列。
七、本年本季流動資金增減額欄,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總表付方第二項有關欄數字塡列,並在數字前分別冠以加減號,以資識別。
例如:本期流動資金增加二百,應塡“+200”
本期流動資金減少五三七,應塡“-537”
八、應扣自營工程節約數欄,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所列自營工程節約收入,扣除應提企業奬勵基金後數字塡列。
九、第十三欄爲全年全季撥欵現額,等於第十欄加或減第十一欄減去第十。
二欄後之數字。又等於第十四欄與第十五欄之和。
十、第十四欄預算撥欵爲財政機關應撥欵項,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總表收方第二十五項有關欄數字塡列。
十一、建設單位抵撥資金係指建設單位以本身基本折舊基金,基本建設其他收入等項抵撥同期基本建設支出之數額。
十二、本計劃應由編製部門加蓋印信及首長、各級主管部門、經辦人員之簽名蓋章。
十三、表格尺寸須按照本表式規定,主管部門及財政機關簽章欄列計劃之最後一頁,上下頁之間應加蓋騎縫印信。
十四、行政、事業主管部門編製本計劃時,十六至十九各欄可不塡。如未實行經濟核算制十一、十二兩欄亦可不塡。
十五、附表二編製,比照附表一說明辦理。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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