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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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69
颗粒名称: 基本建設財務類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6
页码: 197-218
摘要: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52)財經基字第五二號批復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所列審核基本建設用欵預付計劃的原則,主要是對中央各部而言,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基本建設,其用欵計劃的審核,仍由大行政區掌握。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中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52)財經基字第五二號批復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所列審核基本建設用欵預付計劃的原則,主要是對中央各部而言,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基本建設,其用欵計劃的審核,仍由大行政區掌握。你委對上項原則所提出的若干疑義,茲簡復如下:(一)關於以往年度已開始的建設單位重新劃分甲、乙、丙、丁類別等問題,可按下列原則辦理:新建單位應以自開始至建設完成的總投資額爲劃分類別的依據,如其總體設計不能按期報送,可根據實際情况酌情寬限。至於恢復改建性質的單位,以往年度所提計劃,其工程可按年度自成段落,且其設計文件只包括年度工程者,卽以今年所提計劃的總投資額(包括以後年度工作量)爲劃分類別的依據。
  (二)建設單位的設計文件經審核批准後,應抄致同級財政部門以便編製撥欵計劃,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建設單位,設計文件批准後,應抄致大區或省市財政部門。
  (三)原通知第三條規定甲、乙兩類單位,凡本年度開始新建,其初步設計未報經本委批准者,一律不付欵,與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有抵觸時,仍按本委前頒佈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辦理。
  (四)甲、乙類改建單位,凡繼續以往年度未完工程或已列入本年度基建控制數字內,但由於“三反”影響未及編製總體初步設計報經批准者,暫仍予撥欵,惟其總體初步設計應儘速編製報經批准。
  (五)第四條丙、丁兩類單位應僅指丙類單位。本條第一節所述初步設計未做出前的撥欵辦法,新建及改建均週用。第二節丙、乙兩類單位,乙字乃丁字之誤(本委公報第62期所刋該辦法,此節應爲“甲、乙”,亦應改爲“丙、丁”)。
   (六)工礦、航運等第(五)條未經列舉的事業,其基本建設計劃由大行政區掌握進行者,其撥欵計劃一律由大行政區審核批准。
  (七)你委規定除有特殊理由,確無編製技術設計之必要的工程以外,一律須於技術設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始得向財政部申請撥欵。本委同意華東仍維持原辦法,不再變更。
  同一單位使用不同基金的基本建設均應通過交通銀行監督撥款的規定中財部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七日(52)財機經字第八九二號函前接交通銀行函“中央交通部一九五二年建築職工宿舍,除財政撥欵外。以企業奬勵基金及港務費自行解决。請示財政撥欵以外各種基金應否通過建設單位所在地交通銀行監督撥欵”。經硏究,其他部門亦有類似情况。爲了統一處理方法,特視定凡經核定在同一單位使用不同基金的基本建設,除財政撥欵外,其他基金均應照下列辦法辦理:一、各種不同基金,均應通過建設單位所在地之交通銀行經辦行,依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監督撥付。
   二、使用不同基金的基本建設其全部設計、預算及文件,均應按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之規定,送交通銀行經辦行,作爲撥欵之依據。
   三、建設單位,應將政府撥欵以外之其他基金,一次或分次撥交交通銀行經辦行監督撥付。其分次撥之基金,應隨同工程進度提前撥付。
   四、工程完工後,一併列爲企業固定資金。
  闗於建設單位的罰款收入及罰款支出之處理原則中財部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52)財建字第一二〇號函關於建築工程包商違背合同的罰欵,及建設單位定貨逾期付欵而被罰欵的處理問題,茲規定原則如下:(一)建設單位如有罰欵收入,應隨時繳送經辦行,存入建設單位存欵帳戶,其建設單位存欵帳戶的處理,可參照一九五三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表格說明草案計財22表第三部份第二項辦理。
   (二)建設單位如有罰欵支出,應以同年度之罰欵收入儘先抵付,倘仍有不足,由建設單位存欵帳戶其他欵項支付之。
   (三)上項罰欵收入與支出,建設單位應就其發生月份,列爲簡接費用(罰欵收入作爲簡接費用的減少)攤入該期各工程成本。
  闗於基本建設罰款收入支出具體處理方法的説明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二月十日(53)財經字一七七號函關於本部(52)財建字第一二〇號函覆交通銀行關於基本建設罰欵收入及罰欵支出的處理方法,茲再具體說明如下:
  1.罰欵收入,送經辦行存入建設單位存欵帳戶,係指建設單位之結算戶而言。按照新的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凡三十億以上自營工程均在交通銀行開立結算戶。當收入罰欵時,應爲記錄如下:借銀行存欵——結算戶貸損益——違約收入當支出罰欵時,應爲記錄如下:借損益——違約收入貸銀行存欵——結算戶月份終了時“損益——違約收入”因當月違約支出超過違約之借差,應轉入“其他間接費”帳戶攤入工程成本;如爲貸差月終不必轉帳累積至年度終了時轉入“其他基本建設資金收入”。
  2.三十億以下自營建設單位按照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撥欵辦法草案的規定,在交通銀行不設立結算戶,但是因建設單位仍有一些零星收付仍須在交通銀行設立一個“往來戶”處理這些事項,當收入罰欵時,應爲記錄如下:借銀行存欵——往來戶貸基本建設暫收欵——違約收入當支出罰欵時應爲記錄如下:借基本建設暫收欵——違約收入貸銀行存欵——往來戶(如往來戶無餘額時,逕由撥欵戶支付)月份終了時比照前項處理辦法如“基本建設暫收欵——違約收入”發生借差轉入其他間接費用攤入工程成本。如爲貸差累積至年度終了時轉入“其他基本建設資金收入”抵撥基本建設資金。
  工程全部出包之建設單位,本身發生之罰欵收支,比照三十億以下自營建設單位處理,但月終發生借差,得於年度終了後視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報銷之。闗於改進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方法的意見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四日(52)財經財字第八四號批復關於改進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方法意見,茲覆如下:
  一、確定自一九五三年起基本建設實行經濟核算制。除仍由交通銀行(基本建設銀行)監督按工程進度分次付欵辦法不變外,撥給自營及包工單位定額流動資金,作爲支付低値及易耗品、零星配件、臨時建築物、燃料、飼料和待攤費用之用。另撥給自營及包工單位一定預付欵項(預付成數由中央財政部交通銀行根據工程種類及時間長短確定)作爲購買設備及建築安裝器材週轉之用,按工程進度陸續收回。不論自營包工(國營建築機構),必須力求採用新的工作方法和應用新的技術成就,降低工程成本。一九五三年在建築工作尙未實行統一單位定額前,有技術設計者,卽按技術設計預算欵額爲基數;無技術設計則可按一九五三年已發之控制數字作爲計算降低成本的基數,降低成本指標,規定爲建築安裝工作總量的7%,幷責成中央建築工程部在一九五三年內提出各種建築的單位定額,爲實行經濟核算制創造完備的條件。不論自營、包工單位,均給予工程總量財務預算的2.5%的利潤(利潤額打入工程預算),按計劃完成或超過時,幷得提取企業奬勵基金。不論自營、包工單位,應於工程完工後二個月內將應付未付,應收未收欵項加以淸理,所餘結存材料卽爲超額利潤,根據具體情况由中央財政部决定,轉作下年度流動資金或繳回國庫(提取奬金後餘額)。
  二、你部提議將“由國外購置的設備器材,從訂貨至進口一段所需的流動資金,撥付對外貿易部負責週轉,至進口以後到安裝前所需的流動資金,則應由建設單位向交通銀行貸欵解决”的意見,本委認爲尙不週用,因爲目前對外貿易部與各企業單位係委託代購,幷非訂購關係,對外貿易部並不需要此筆流動資金,而人民銀行因爲對外貿易部出口結匯關係,則必須此項預付定金始能週轉。因此,一九五三年對外購置設備器材預付定金之30%的辦法暫不變更。
  撥付交通銀行基本建設撥款手續費的處理意見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月六日(52)用經工字第一〇六四號批復關於交通銀行辦理基本建設撥欵手續費,不必另列追加預算,可在各級財政部門預備費內動支,列歲出預算科目第十三欵第二項“專業銀行補助費”。
  關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幾個問題的通知中重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52)重基財聯字第一三七號聯合通知茲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的幾個問題作出如下通知,希遵照執行:一、一九五二年剩餘器材,其中屬於國家控制部份,一律按一九五三年新調撥價進行調整,其差額作爲增加或減少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設投資。
  二、一九五二年投資計劃內爲一九五三年已經批准之工程,所儲備之設備及一九五二年未完工程所需之設備訂貨已到達並已付欵者,則視爲業已完成財務計劃,故此項金額不必打入一九五三年控制數字內。
  三、凡已竣工之工程,其中國外訂貨,因進口公司尙未作價而未付欵者,可按原計劃編製竣工决算,將該項投資由交通銀行(投資銀行)提出,另立存欵戶仍存入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在實際付欵時,發生差額、剩餘或不足,由財政部收回或補撥。
  闗於各級設計機構編制及預算報送辦法之規定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53)財建陳字第三一號通知關於一九五三年度中央各主管企業部門所屬各級設計機構之編制及預算報送辦法,茲規定如下:
  一、各級設計機構,均爲事業單位,其各項經費開支,除基本建設,應包括在各主管部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控制數之內,不另列預算外,統按“一九五三年度各級財政預算科目歲出之部目之統一規定”及編製單位預算表格式樣,編製預算報送本部審核。
   二、各級設計機構員額編制,應由各主管部予以核定並吿本部。
  三、設計收費標準,參照一九五二年全國建築工程會議議定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由各主管部自行訂定,幷按收費標準,編製事業費收入預算,連同支出預算,一併報送本委審核。設計機構在設計工作完竣後,開列收費通知書,經建設單位簽證,送交通銀行於撥欵戶內扣繳預算。
   四、以上收支預算,均由主管部彙編報送。
  五、原屬各省市之設計機構,在一九五三年已明確劃歸中央各主管部直接領導者,依照前列各項規定辦理,其仍屬省市主管者,亦可參照上項辦法辦理。
  闗於基本建設財務上幾項問題的批覆中財委一九五三年二月三日(53)財經財字第二十六號批覆關於基本建設財務上的幾項問題,茲分覆如下:
  一、按工程進度分次付欵辦法與按已完分部工程撥欵,尙無矛盾,所謂工程進度是有計劃的進度,在建設單位與包工企業訂立合同時,應規定一定時間的一定工程進度,作爲付欵的根據,不是自流的進度,爲明確起見,統一按已完分部工程撥欵爲準。
   二、自營及包工單位的計劃利潤,應包括在你部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投資控制數内,不另追加投資控制數字。
   三、提用企業奬勵基金辦法,現正硏究草擬中。
   四、基本建設貸欵利息,同意你部意見,力求減低。
  五、國內訂購的機器設備,凡屬向國營企業訂購部份,依照本委規定不預付定金;向私營工廠訂購機器部份,由交通銀行具體掌握撥付。所有一九五三年預付一九五四年設備訂貨,按照本委規定均應包括在一九五三年控制數內,不另撥欵。
   六、預撥基本建設器材購儲流動資金問題,可依照本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財經亥字一八三號通電辦理。
  七、一九五三年零星基本建設,應包括在你部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投資控制數字及基本建設年度計劃內,不另規定投資控制數字和處理辦法。
   八、一九五三年度技術組織措施費和安全衛生措施支出,本委已有統一規定,希查照辦理。
  九、一九五三年度建設單位需要安裝機器設備工程,其中機械設備部份,如已在一九五二年內購儲基多,幷超過一九五三年度流動資金限額,仍應計入一九五三年初實有流動資金額內。同時,按需要安裝工程的全部工作量計算流動資金定額。建設單位如因此而發生流動資金不敷週轉情况時,可由銀行短期信貸解决。
  十、一九五三年預訂一九五四年度國外器材所付百分之三〇訂金,由建設單位向交通銀行辦理無息信貸解决。至一九五二年預訂國外器材未能到貨的付欵問題,可照本委財經亥字第四六一號電辦理。
  十一、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投資撥欵及貸欵辦法,正審定中,不久卽可頒發,至有關基本建設之各項會計制度,業由中央財政部訂定頒發。
  闗於一九五二年度未完基本建設結餘處理及决算編造問題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四日(53)財預字第八十七號代電本部前頒發的一九五二年度財政收支年終淸理及决算編報的幾項規定,其中關於一九五二年度未完基本建設結餘留用及按撥欵數編列决算的規定,各地反映與中財委(52)財經亥字二六六號電報指示的精神有出入,請示處理辦法,茲補充如下:凡核定流動資金實行經濟核算制的基建單位,其基建結餘一律作爲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實有額,列入一九五三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凡未實行經濟核算制者,可遵照中財委的指示,關於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應有重點進行,如一九五二年度未完的工程不准繼續興建者,其結餘的現金及物資,應按已完的工程結餘處理,已批准列入一九五三年基建計劃繼續興建者,其結餘的現金及物資應作爲一九五二年結餘轉爲一九五三年撥欵處理。
  通知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並規定暫時處理事項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三日(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通知奉中財委指示在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尙未公佈前,爲使撥欵工作與基本建設不致脫節起見,由我部通知各有關部門按該辦法草案先行試行。我部並根據目前工作情况,對該辦法草案內第七、八、十七、十九、廿一、廿三、廿四、廿五、卅一各條在試行期內規定臨時處理辦法如下:
  一、按辦法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除進行準備工程外,交通銀行應於建設單位之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一覽表,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及基本建設勞動計劃各項文件批准後始得撥欵。對此項規定,得暫按下列方法處理:(1)在第一、二季度新開工之建設單位,應於施工前將業經批准技術設計之原文抄件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一覽表、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送經辦撥欵之交通銀行(東北投資銀行)。交通銀行在未收到上項文件前,對撥欵暫行辦法草案第十九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所指之結算帳戶欵項,應付出包工程預付欵及購買材料機械設備欵項,得按其用途在季度分月撥欵限額內予以撥付。
  (2)建設單位之工程預算及基本建設勞動計劃,如未能與技術設計同時送交通銀行者,應由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報送日期,通知交通銀行總管理處轉知所屬撥欵行,如逾期仍未補送,得報請停止撥欵。
  (3)一九五二年度未完工程列入本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及在一九五三年以前已經施工,而在本年繼續進行之工程,如應送各項文件仍未送到者,其第一季度之撥欵,交通銀行得根據財政機關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的限額先行撥付,由經辦撥欵行根據工作需要逕洽建設單位定期補送有關文件。
  二、辦法草案第十七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規定撥欵不得超過工程預算,但目前由於工程預算價格與實際價格間尙有差異,因此在一九五三年度內對此項價格差異,得暫照下列規定處理:(1)部分機械設備價格在未變更原設計規格條件下,如超過其原工程預算價格時,得在該建設單位當年度應購之全部機械設備預算內調劑使用,如全部機械設備價格超過預算時,其超過部分,建設單位應於用欵前一季度層報主管部門在該部門基本建設準備金內追加預算,轉財政機關,追加撥欵限額通知交通銀行撥付。
  (2)建築安裝工程之個別工程項目價値超過原工程預算時,得在該工程項目預算百分之十範圍內以當年各其他工程項目預算調劑使用,如超過百分之十或超過建設單位當年各項工程預算時,其超過部分,建設單位應於用欵前一季度層報主管部門在該部門基本建設準備金內追加預算轉財政機關,追加撥欵限額,通知交通銀行撥付。
  三、辦法草案第廿一條及第廿三條規定,出包工程及三十億元以上之自營工程,應按已完分部工程結算付欵,此項規定爲核定基本建設流動資金之必要付欵方法,但以前技術設計及工程預算之編製尙無統一規定,因此分部工程之範圍亦無統一劃分標準,特决定在一九五三年內對分部工程之劃分,請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標準,通知所屬建設單位及交通銀行依據執行,在各主管部門未規定前,得由各建設單位就現有基礎參照工程進度自行擬訂(出包工程應訂入包工合同)通知撥欵交通銀行,依照辦法草案之規定,分旬付欵、按月結算。
  四、辦法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對出包工程須於年度合同簽訂後,姑得預付包工企業之材料欵項,但目前以技術設計尙不及時,影響包工合同之訂立,故規定在技術設計批准前,建設單位得於開工前三個月內先與包工企業訂立協議書,送交通銀行據以審核撥付購買主要材料之預付欵項。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①開工日期 ②預定簽訂合同日期 ③全部工程價値及當年出包工程價値 ④材料佔當年出包工程價値之百分比 ⑤預付欵項數額如不按協議書規定日期簽訂包工合同及如期開工,或材料買到後不合工程使用,致形成浪費損失時,應由建設單位與包工企業共同負責。
  五、辦法草案第卅一條第卅二條,第卅三條關於以應繳預算欵項抵撥基本建設投資之處理手續,一九五三年度暫按另行規定之抵撥辦法處理。
  以上各點,請查照辦理,並分別轉知有關單位爲荷附: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一九五三年一月份修訂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制定之。
  第二條凡中央及省(市)之基本建設支出,由中央財政部及省(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財政機關)指定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及交通銀行省(市)分行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撥欵,並監督其使用。
  第三條中央及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應將核定各部、會、院、署、行、廳、局、處(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之年度基本建設控制數字和年度基本建設綜合計劃送同級財政機關轉發交通銀行,據以掌握計劃年度基本建設情况,佈置工作。
  第四條主管部門應將所屬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送同級交通銀行,經與年度基本建設綜合計劃核對無誤後,轉發經辦建設單位撥欵之分支行處(以下簡稱經辦行)。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於接到核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十五天內,編成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附表一)四份,送同級財政機關,經審核無誤後,以二份留存,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送同級交通銀行。
  第六條主管部門應根據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季度數字及實際需要,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附表二),於季度開始二十天前以四份送同級財政機關,經審核同意後,於季度開始十五天前以二份留存,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送同級交通銀行。
   主管部門應根據核准之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分別通知建設單位。
   交通銀行應於接到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後三日內,塡發撥欵限額通知,分別下達經辦行。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於撥欵開始前,將下列各項核准文件送經辦行:一、技術設計所附工程預算中之總預算或各工程項目之預算;二、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一覽表(附表三);如基本建設計劃已列有全部工程項目名稱者,得免編送;三、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四、基本建設勞動計劃前列各項文件和技術設計之批准原文,應一併抄附。
  第八條前列各條應送文件如未按照規定程序批准者,經辦行不得撥欵。但建設單位於技術設計及工程預算批准前根據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進行準備工程(如修路、平場、輸電線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時經辦行得在撥欵限額通知範圍內先行撥欵。
  第九條工程項目一覽表所列之年度工作總量,應與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相符,所列之各工程項目工作量(按預算價格計算),應與工程預算相符。
  經辦行如審核不符,應與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工程預算爲撥欵依據,並通知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一覽表按照通知期限修正補送,如不按期補送,經辦行得停止撥欵。
  第十條建設單位於基本建設控制數字頒發後,如因工程緊急而工程預算及各項計劃尙未批准時,得編製臨時用欵計劃,列明主要工程項目,層報主管財委批准,發由財政機關轉同級交通銀行據以撥欵,但工程預算及各項計劃仍應按照規定程序於批准後補送。
   第十一條國營包工企業與地方國營包工企業均應在當地交通銀行開立結算帳戶,所有欵項收支,均須通過交通銀行辦理。
   各該包工企業並應將核准之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勞動計劃送當地交通銀行。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控制數字、各項計劃、工程預算、年度工程項目一覽表之內容如有變更,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送達程序,分別通知交通銀行或經辦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應於每季度開始前,編製貨幣收支計劃送經辦行,審核彙編送當地人民銀行。
  第二章出包建築安裝工程之撥款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出包建築工程時,應由一個包工企業承包,包工企業如必須分包時,分包之包工企業對原包工企業負責,原包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如同時出包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時,得由建築包工企業及安裝包工企業分別承包。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出包跨年度工程時,應與包工企業簽訂所包全部工程總合同,並按年簽訂分合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將出包工程之包工合同副本送經辦行,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總合同全部工程價値,不得超過工程總預算;二、總合同內所列工程項目,應與工程總預算所列工程項目相符;三、年度合同全部工程價値及各工程項目之價値,不得超過年度工程項目一覽表所列之價値;四、年度合同所訂付欵辦法,應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第十八條經辦行審查包工合同,如其內容與前條第一欵,第三欵不符時,不得撥欵。與第二欵、第四欵不符時,應根據工程總預算或本辦法所規定之付欵辦法先行撥欵,並通知建設單位於一個月內進行修正,如逾期仍未修正,經辦行得停止撥欵。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於當年包工合同簽訂後,得對包工企業預付欵項,作爲購買主要材料(包括未完分部工程及在製品所需主要材料)及支付運費之用。
   前項預付欵項,應按材料佔當年合同總値百分比和材料儲備天數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値百分之二十。
   建設單位如供給包工企業材料時,應以材料價値抵充預付欵項。
   第二十條前條預付欵項,應由包工企業在經辦行專戶存儲,不計利息;支用時並應提送原始憑證,經審極與規定用途相符,始得撥付。
  工程在當年完成者,預付欵項應於當年分期扣淸,跨年度者,得轉入次年,按次年預付欵項總額調整,多退少補,但在所包工程竣工前,必須全部扣淸。
  預付欵項之數額、時間及扣還辦法,應於合同內規定之。第二十一條出包工程應按合同所訂全部工程施工期限,依下列規定進行結算:一、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①建設單位應於每月月終會同包工企業,按當月各工程項目已完成之分部工程編造驗工月報表(附表四),送經辦行結算付欵;②包工企業得按所作工程,於每月上、中兩旬之末,估計價値,出具收據,送建設單位簽證後,持向經辦行預支欵項,於月終結算時扣還。
  二、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①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得於工程完竣後一次結算;②包工企業於工程施工前,得在合同總値百分之五十以內預支主要材料欵項,並得於工程施工後,分次預支工程價欵。以上兩項預支欵項總數,不得超過合同總値百分之九十。預支欵額及時間,應在合同內規定之。
  第三章自營建築安裝工程之撥款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自營工程之全部工作總量在三十億元以上者,其按月結算及分旬預付辦法,應在工程預算範圍內按照前條第一欵之規定辦理。
  建設單位購置材料、工具、燃料、支付工資及其他費用,得分次預支欵項,與經辦行開立結算帳戶存儲備用,不計利息,並應由經辦行分次於已完成之分部工程價欵內扣撥,或由建設單位結算帳戶收回。
   經辦行支付或收回預付欵項,應根據建設單位季度流動資金核定增減額决定之。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自營工程之全部工作總量在三十億元以下者,經辦行應在工程預算範圍內根據其各項實際支出憑所提原始憑證審核撥欵,不按已完成分部工程結算。
  第四章機械設備及其他基本建設之撥款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購置機械設備時,應將原始憑證送經辦行審核,在工程預算範圍內撥欵。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出包設計工作時,應由承包設計機構於每月月終將當月已完成之工作造具記錄,送建設單位簽證後,轉送經辦行審核撥欵。
   委託國外設計機構設計時,經辦行得按其實際需要審核撥欵。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進行地質調查、勘測、設計、科學硏究及幹部培養等工作時,經辦行應按其實際需要審核撥欵。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購置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時,應將原始憑證送經辦行審核撥欵。
   第五章零星用款及外埠用款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之零星用欵,得由經辦行按其實際需要預付,並於規定期限內結算。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在外埠用欵時,經辦行應按照人民銀行規定之異地結算辦法辦理。
  第六章撥付交通銀行其本建設資金程序第三十條財政機關應根據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內預算撥欵數字,分次將資金撥交同級交通銀行轉撥經辦行,備建設單位支用。
  第三十一條基層企業以其基本折舊基金、利潤等抵撥基本建設支出者,應按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內核定之抵撥數字,按月分旬撥交經辦行備付。
  第三十二條基層企業以其基本折舊基金、利潤等上繳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部門統籌抵撥基本建設支出者,應根據上繳數字,按月分旬撥交當地交通銀行轉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部門所在地之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應按照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部門之通知,將資金撥轉建設單位所在地經辦行備付。
  第三十三條交通銀行應督促基層企業按時繳納抵撥基本建設資金。如不按規定繳納致貽誤基本建設撥欵時,應由基層企業負責。交通銀行並得通知基層企業所在地人民銀行依照“扣收國營企業應繳國庫欵項暫行辦法”之規定扣繳。
  第七章短期貸款第三十四條包工企業爲適應季節性需要,必須超過定額儲備材料、燃料及飼料等,其資金不敷週轉時,交通銀行得予以短期貸欵。
   第三十五條包工企業固定資產之大修理資金不敷週轉時,交通銀行得予以短期貸欵。
   第三十六條短期貸欵辦法由交通銀行另定之。
  第八章檢查及奬懲第三十七條交通銀行對建設單位和包工企業,應進行下列檢查工作:一、檢查基本建設工程進行情况;二、檢查財務運用情况;三、檢查是否遵守國家基本建設法令和財政紀律。
   交通銀行進行檢查工作時,得調閱有關各項計劃、工程設計、圖表說明、帳表、憑證統計資料及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於編造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吿時,應以副本一份送經辦行。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及包工企業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期限,將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承包企業定期統計報表,報送經辦行一份。經辦行如發現定期統計報表內各相當項目數字與驗工月報表不符時,應卽通知建設單位或包工企業查明更正。
   第四十條經辦行如發現建設單位包工企業之流動資金超過定額時,應督促及時糾正。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因提前完成基本建設工作需增加撥欵時,交通銀行得在季度預算撥欵限額及已繳抵撥資金範圍內提前撥欵。
   第四十二條包工企業因提前完成工程需增加貸欵時,經辦行如審核其財務情况良好得按其實際需要予以增加,並減低利息。
  第四十三條機關、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時,其內部發生之交易往來及勞務供應(蒸汽、水、電、廠內運輸等),均應通過經辦行結算。如不通過經辦行結算,應以違反財政紀律論。
  第四十四條基本建設資金與生產資金(或機關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建設單位如以基本建設資金移充其他用途時,交通銀行得停止撥欵。機關、企業如以生產資金(或機關經費)墊付基本建設費用時,交通銀行應不予歸墊。
  第四十五條經辦行如發現建設單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法令及財政紀律時,應卽通知糾正。情節重大者,得報經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或省、市)分行核准後,停止撥欵。經辦行並應以呈報上級行文件之副本逕送建設單位之主管部門。
   交通銀行應於核准停止撥欵前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之主管部門,並報吿財政機關。
   建設單位對違反法合紀律情事,如確已糾正,交通銀行應恢復撥欵。
   第四十六條經辦行如發現包工企業有浪費現𧰼或違反財政紀律時,得停止貸欵。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七條交通銀行未設分支機構之地區,得委託人民銀行代爲辦理基本建設撥欵。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之日施行。
   附表一編製說明一、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時,應以同樣表式另編本年度內各季度之撥欵計劃各四份一併送財政機關審核。
   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時,應以同樣表式另編本季度內各月份之撥欵計劃各四份,一併送財政機關審核。
   二、年度內各季撥欵限額未用部份,得保留繼續使用。此項保留額,在使用季度撥欵計劃中,毋庸重複編列。
   三、預算科目欄,應根據各級財政歲入歲出統一預算科目塡列。其“欵”“項”“目”三欄塡預算科目編號,名稱欄塡“欵”與“項”之名稱。
   四、建設單位類別欄,應按照“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分甲、乙、丙、丁四類塡列。
   五、建設單位以工程名稱命名者,應將經辦該工程之機關或企業塡入經辦機關欄內。
   例如:建設單位名稱爲“×××水庫工程”時,應將負責經辦該水庫工程之“×××水庫工程局”或“×××水庫指揮所”塡人經辦機關欄內。
   建設單位名稱爲“新建×××至×××鐵路”時,應將負責經辦該鐵路工程之“×××鐵路工程局”塡入經辦機關欄內。
   六、本年本季基本建設支出數欄,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總表付方第一項有關欄數字塡列。
   七、本年本季流動資金增減額欄,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總表付方第二項有關欄數字塡列,並在數字前分別冠以加減號,以資識別。
   例如:本期流動資金增加二百,應塡“+200” 本期流動資金減少五三七,應塡“-537” 八、應扣自營工程節約數欄,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所列自營工程節約收入,扣除應提企業奬勵基金後數字塡列。
   九、第十三欄爲全年全季撥欵現額,等於第十欄加或減第十一欄減去第十。
   二欄後之數字。又等於第十四欄與第十五欄之和。
   十、第十四欄預算撥欵爲財政機關應撥欵項,應根據財務收支計劃總表收方第二十五項有關欄數字塡列。
   十一、建設單位抵撥資金係指建設單位以本身基本折舊基金,基本建設其他收入等項抵撥同期基本建設支出之數額。
   十二、本計劃應由編製部門加蓋印信及首長、各級主管部門、經辦人員之簽名蓋章。
   十三、表格尺寸須按照本表式規定,主管部門及財政機關簽章欄列計劃之最後一頁,上下頁之間應加蓋騎縫印信。
   十四、行政、事業主管部門編製本計劃時,十六至十九各欄可不塡。如未實行經濟核算制十一、十二兩欄亦可不塡。
  十五、附表二編製,比照附表一說明辦理。附表一附表二基本建設撥款年季度分季月計劃附表三基本建設年度工程項目一覽表說明(1)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所列工程項目不完全時,應填列本表。
   (2)第四欄凡以前年度完成之工程項目不必填列。
   (3)第八欄設備和工具包括(1)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2)不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3)器具、工具及儀器三項。
   (4)第六、七、八、九欄應依中財委頒發之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表格計建02表之編製說明填列。
  (5)本表應由批准技術社計機關批准。附表四基本建設工程驗工月報表說明(1)本表由建設單位與包工企業會同編造。編成後三日内建設單位應卽簽發交通銀行支票連同本表交包工企業領欵。
   (2)本表應按不同的工程項目分別編造,其工程項目名稱應按工程項目一覽表所列項目填列。
   (3)第四欄應按包工合同所附估價單規定單價填列。
  (4)如工程項目内區分若干單位工程時,可將各單位工程名稱在表内列明。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及在試行期間之暫時處理事項補充規定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七日(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茲根據中財委委務會議决定,對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及在試行期間暫時處理事項,修正並補充規定如下:一、我部(53)財建陳字第四十八號通知第一項內第(1)欵至第(3)欵修正如次:在一九五三年度內各級交通銀行(東北投資銀行)對基本建設撥欵,得分別不同情况,在我部核發中央各主管部基本建設撥欵限額內,根據中央各主管部批准建設單位之文件辦理:(1)建設單位技術設計所附之工程預算業經批准者,根據工程預算及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撥欵。
   (2)建設單位工程預算未經批准前而初步設計所附之工程概算已經批准者,得根據工程概算及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撥欵。
   (3)建設單位工程預算或工程槪算均未經批准者,得根據批准之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撥欵。
   (4)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第七條所規定之各種核准文件於撥欵前未能送達者,均應於核准後補送。
  二、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建設單位對包工企業預付欵項最高限額,在一九五三年度內改按下列百分比實行:(1)鐵道部所屬建設單位對包工企業之預付欵項最高限額爲百分之二五。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燃料工業部,最高爲百分之三〇。中央其他各部、行、局得根據該部門實際情况,參照上項規定,提出最高百分比,經我部同意後執行。
   (2)中央建築工程部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中央文敎、衛生及機關團體房屋之各項工程,其預付欵最高限額及撥付辦法,另行規定。
  三、前條所指之預付最高限額(預付欵的最高限額應按當年建築安裝工程的總造價計算)係指出包“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出包“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下”者,仍按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第廿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我部(53)財建陳字四八號通知第(三)項之規定。應改爲“辦法草案第廿一條規定出包工程應按已完分部工程結算付欵。但因分部工程尙無統一劃分標準,特决定在一九五三年內由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通知所屬建設單位及交通銀行依據執行,在各主管部門未規定前,得由各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進度表,送交通銀行經辦行據以撥欵並按月結算。”
  五、我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通知第(四)項規定:“…………建設單位得於開工前三個月內先與包工企業訂立協議書…………”茲將“於開工前三個月內”之限制取消。協議書之內容第(1)欵改爲“預計開工日期”第(3)欵改爲“全部工程價値及當年出包工程價値估列數”。並將“如不按協職書規定日期簽訂包工合同及如期開工………共同負責。”等字樣删去。
  六、建設單位與包工企業在本年五月一日以前尙未根據(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通知之規定簽訂協議書已領預付欵者,均應於五月一日以前補訂協議書,並根據核定之預付欵限額進行結算,多領之數退回,不足之數補撥。
   七、各部所屬建設單位三十億以上自營工程,在一九五三年度內,暫不核定流動資金定額,並按下列辦法撥欵。
  (1)施工前所需之一切準備費用(包括國內訂購機械設備、準備主要材料,建造臨時工棚、購買低値易耗品及支付運費工資等費用)由主管部門提出計劃送我部核准後通知交通銀行據以撥欵。
   上述施工前已付之準備費用由交通銀行於工程竣工前分次扣還。(2)施工過程中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進度表送交通銀行經辦行據以撥欵。
  (3)工程竣工後所有之剩餘器材應由主管部門儘先調撥其他建設單位使用或由建設單位變價解繳交通銀行。凡調至其它建設單位使用之器材應由主管部門通知我部扣抵各該單位的基本建設撥欵。
   (4)在本通知以前,我部所發有關建設單位自營工程核定流動資金的各項規定,在一九五三年度內暫不實行。
  明確執行本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中幾個有闗問題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一日(53)財建陳字第九。號通知查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業經本部先後以(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規定試行各在案。近據各部門反映,尙有一些具體問題須待明確,特補充說明如下;一、關於本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適用範圍問題:
  1.省(市)級基本建設撥欵亦均依照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的規定執行。
  2.第六三號通知僅適用於中央及地方建築工程部門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之下列各項基本建設工程。
   ①屬於中央及地方文敎衛生部門所屬單位的各項基本建設工程。
   ②屬於中央及地方機關團體建築房屋的各項基本建設工程。
   凡非由建築工程部門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並在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範圍以外者,均不得援用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三號通知的各項規定。
   二、關於建設單位出包工程預付欵和自營工程準備費用限額問題:
  1.建設單位出包工程之預付欵,係指交通銀行經辦行在出包工程未開工以前,所付給建設單位的欵項,以備建設單位付給包工企業,購買主要材料及支付運費之用。預付欵之最高限額除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已經規定的部門仍按原規定執行外,中央其他各部、行、局、及省(市)各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單位之預付欵最高限額。均暫按出包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百分之三十執行建築工程部所屬設計公司,如有實行經濟核算(非行政費開支)者,得在承包設計工作設計費總額百分之三十最高限額以內核算預付欵。
  2.建設單位自營工程準備費用,係指交通銀行經辦行在自營工程未開工以前付給建設單位的欵項,作爲購備主要材料,建造臨時工棚,購置低値易耗品,及支付運費,工資之用。(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第七條第(1)欵“包括國內訂購機械設備”等字樣應删去)此項準備費用最高限額,由各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機關同意後執行,在未核定以前,暫按自營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百分之四十執行。
  三、關於交通銀行經辦行,撥付基本建設欵項的根據問題:交通銀行撥付基本建設欵項之根據,除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第一條已有規定外,爲使交通銀行能確切的監督基本建設資金合理運用,防止計劃外工程,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工程開工以前,經辦行對建設單位出包工程之預付欵,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書(包括工程適用)撥付。對自營工程準備費用,可暫按建設單位提出之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四十的最高限額內核實撥付。
  2.工程開工以後,經辦行應以建設單位的下列文件作爲撥付工程欵項的根據:①主管部門批准之“開工日期”批准文件的抄件;②工程項目一覽表;③工程進度表或驗工月報表;④包工合同。
   在本通知到達以前,建設單位尙未將上述文件送交經辦行者,應由經辦行逕洽建設單位定期補送。
   爲以後年度儲備的機械設備及材料價欵,可根據原始憑證撥付。
   四、關於建設單位出包工程預付欵和自營工程準備費用的扣回問題:
  1.建設單位出包工程預付欵和自營工程準備費用,在工程開工以後,應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扣回,扣回方法:出包工程應在合同內規定,自營工程應由建設單位與經辦行議訂。
  2.在本通知到達以前,凡已撥給建設單位的“爲一九五三年備料欵”和自營工程之“流動資金”均分別改作爲預付欵或準備費用處理。
  五、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應行修正如下:“工程竣工後所有之剩餘器材,應由各該主管部門儘先調撥其他建設單位使用,或由建設單位變價解繳交通銀行進行結算。
   凡調至其他建設單位使用之器材,應由調入單位逕向交通銀行經辦行辦理轉帳手續。”
  六、本部(53)財經字第四一四號通知規定關於商業部、糧食部、對外留易部、水利部,地質部及國家物資儲備局之基本建設撥欵的補充事項,仍繼續有效。
  規定中央文教衞生部門及機闗團體房屋之各基本建設工程預付款的限額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六日(53)財建陳字第六三號通知凡由中央建築工程部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中央文敎、衛生部門及機關團體,房屋之各項工程,在設計文件未經批准,包工合同未曾簽訂以前,建設單位應與工程公司暫根據各主管委、部批准之計劃任務書先行訂立協議書,送交通銀行據以審核撥付承包工程公司購買主要材料之預付欵項、預付欵限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各單位之協議書所訂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不論總造價若干,得在總造價百分之五〇以內預付主要材料欵項。
  2.各單位之協議書所訂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而總造價在五十億元以下者,得在總造價百分之五〇以內預付主要材料欵項,其總造價在五十億元以上二百億元以下者,得在總造價百分之四十以內預付主要材料欵項。其總造價在二百億元以上一千億元以下者,得在總造價百分之三〇以內預付主要材料欵項。其總造價在一千億元以上二千億元以下者,得在總造價百分之二五以內預付主要材料欵項。其總造價在二千億元以上者,得在總造價百分之二〇以內預付主要材料欵項。
  3.上項預付欵之百分比均爲最高限額、預付欵項應在本年度內工程竣工前陸續扣回。有闗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納税的規定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三日(53)財税吳字第七二號通知茲將有關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納稅辦法,規定如下:
  一、國家基本建設工程,不論由國營建築企業或私營營造業承建,或由各部門所屬之工程局、工程公司等單位承建,均由承建單位就工程總額(卽建築工程費用之基本費用、工程費用、行政管理費及建築利潤之總和)依營造業修訂稅率百分之三交納營業稅。承建單位分包給其他建築企業承建時,除承包單位按其包建部份交納營業稅外,原承建單位可就承建工程總額減除分包部份後之餘額交納營業稅。
  二、建築企業承建國防工事、機場、軍港、要塞、彈藥庫、油料庫、建築安裝工程,免納營業稅;承建軍事部門的其他建築,安裝工程(如營房、醫院、學校等),須照章納稅。軍事機關部隊自營的一切建築、安裝工程,均免納營業稅。
   三、基本建設機構在工程完成後,移交給各使用單位,係國家投資性質,不再交納營業稅。
  四、各廠礦將自製不屬交納商品流通稅的產品,撥給基本建設機構使用,應視爲廠礦本身銷貨。按照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但廠礦及基本建設機構相互撥用非自製器材物料時,不納營業稅。
   五、各廠礦代基本建設機構修配加工,照納營業稅。
   上項規定應自一九五三年一月起執行,一九五三年前各地有不同規定者,仍各從其規定,已徵者不予退還。
  闗於工棚合子板問題的臨時措施中財部中建部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二日(53)中建財字第一六八號聯合通知由於今年各基本建設單位的工程預算中,未包括工棚、合子板費用,而中央建築工程部規定的取費標準及流動資金定額中,亦均未包括大型工棚及合子板費用,因此該兩項費用開支無着落,形成爭執,甚至嚴重的影響到工程合同的簽訂,妨礙工程進行。該兩項支出爲數基大,如不及時解决,必將造成嚴重損失。爲此,决定如下緊急措施。
  1.規定按各工程預算及結合具體條件,計算工棚、合子板實際需要在工程預付欵限額外,由基建欵內暫行撥付(三個月以內工程,包括在預付欵內)以便迅速進行開工準備。
  2.工程進行中,工棚、合子板除本工地及工地與工地之間加速週轉,節約使用,以資減少資金支出外,回收部份資金問題處理辦法,另行通知。
  3.商業部、糧食部、對外貿易部、地質部、國家物資儲備局等單位,按照財經字第四一四號通知規定,按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一九五三年一月份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欵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軍事工程預付欵限額較寬,可在預付欵中解决,大規模建築現場或大型工業建設,仍按中建部三月二十四日建發印字一號電報指示辦理,如根據實際情况業已洽商解决者,不必改變。確定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國外訂貨撥款方法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一日(53)財建陳字八九號通知查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國外訂貨之撥欵方法,尙無統一規定,過去係由交通銀行暫以借欵方式解决,近據各部反映此種方式手續較繁,不能保證及時付欵,加以國外到貨日益增多,如無統一易行的辦法已難適應當前工作需要,爲了簡化手續保證國外訂貨到貨後能及時付欵。茲確定自一九五三年度起國家預算所列各主管部門基本建設支出內之國外訂貨部份,不論其在本年工作量以內,或爲以後年度儲備者,均採取全部由財政撥欵方法解决,其具體辦法如次:甲、撥款程序:
  1.各主管部門應在各該部基本建設支出中之年度國外訂貨預算範圍內,根據以中央對外貿易部簽訂之國外訂貨合同及預計國外訂貨到貨時需欵情况,將所需預付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及其到貨後所需價欵,運雜費、關稅等,在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內單獨列出,報送本部審核後,據以撥欵。
  2.爲保證國外訂貨,到貨後及時付欵,各主管部門於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時,應將國外訂貨部份,分別註明以下各點,經本部審核後,通知交通銀行作爲國外訂貨之撥欵限額。
   一、分淸預算科目之“項”;二、註明用欵之主管部、專業局或建設單位;三、註明用欵地點。
   各主管部門與對外貿易部簽訂之國外訂貨合同之副本,應抄送交通銀行一份備查。
  3.交通銀行根據本部核定之國外訂貨撥欵限額,分別開立主管部或專業局的國外訂貨撥欵戶(分項立戶),憑主管部(局)所開支票及國外訂貨付欵通知單付欵,如以建設單位爲用欵單位者,應直接記入建設單位之基本建設撥欵戶。
  4.國外訂貨欵限額以上季結餘,可移至下季使用,如仍不足,應辦理追加計劃手續,但不得超過各該主管部門年度基本建設支出國外訂貨預算總額。
   乙、轉帳程序:
  1.各主管部(局)於國外訂貨到達撥給建設單位後,應取得建設單位之價欵收據,於季度終了後十日內由主管部編製“國外到貨分配表”一式四份,並附建設單位之收據(收據須經主管部門簽證)送本部,作爲核減原列主管部(局)國外訂貨撥欵限額及增撥各建設單位撥欵限額之變更計劃。第四季度之“國外到貨分配表”應提前編造,最遲不得超過十二月十日,以免影響决算。
  2.本部接到“國外到貨分配表”及建設單位收據後,以二份留存,二份隨同建設單位收據,轉交通銀行;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憑國外到貨分配表”在各該主管部(局)國外訂貨撥欵戶內冲出,轉作對下級行基本建設撥欵,並以限額通知隨同收據下達各經辦行作爲建設單位之基本建設撥欵。
  3.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對上項國外訂貨之付欵,除應編入撥欵月報外,並應按月編製國外訂貨撥欵月報二份報本部。
  4.年度終了後,未分配至各建設單位之國外到貨,各主管部(局)應編入當年度决算內並加以說明。
  上述各項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實行,本規定實施前,各主管部(局)及所屬建設單位一九五三年向交通銀行已領之國外訂貨借欵,應由領到借欵單位(部、局、建設單位)與借出欵項之交通銀行核對淸楚,製成報表雙方會簽,分別呈轉主管部及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兩方彙總核對相符後,全部由交通銀行總管理處轉入各主管部(局)國外訂貨撥欵戶內並冲銷原借欵戶,其中已分配給建設單位使用。且已轉帳者不再冲回。闗於基建中工人合理化建議的實驗及奬勵費用開支的處理辦法西南財委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二日財經基建(53)字第一七八一號批復(1)建築包工單位及一九五三年實行經濟核算制的自營工程建設單位,工人合理化建議奬勵金的處理,根據中財委及中央建築工程部規定應在該企業計劃利潤及超計劃利潤中所提留之企業奬勵基金內開支,至因合理化建議而支付的試驗硏究費用可列作“間接費用”攤入建築成本。
   (2)一九五三年未實行經濟核算制的自營工程建設單位,上項費用開支,在中央尙未統一規定以前,一律暫作“間接費用”處理。
  對預收設計費問題的批覆西南財委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財經基建(53)字第1736號批復關於你局接受建設單位委託設計費撥欵問題,希卽按照最近中央財政部所發之“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及上項辦法補充規定執行。本委原規定預收設計費20%至50%無效。至於設計費撥欵具體手續問題,希逕洽交通銀行辦理。闗於包工預付款問題的批覆西南財委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基建(53)字第二四一五號批覆關於包工工程預付欵問題,接中央財政部六月廿九日(53)財經字第一〇九一號批覆:在包工企業流動資金確未適當調整前,同意預付包工欵暫按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四十撥付。
  轉知建設單位之行政管理費和其他間接費用所屬各項目的性質解釋西南農林水利局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七日農辦(53)字第四三八號通知茲接中央水利部財會字第四一〇四七號批覆工程總局關於國營企業建設單位統一會計報表中,間接費用明細表(會建〇六表)內,行政管理費和其他間接費用所屬各項目的性質內容問題,經中央財政部解釋,又經中央水利部硏究補充,轉發到局,查各項目解釋農、林、水各建設單位均可適用,茲隨文抄發,希卽查照。
   附:闗於行政管理費和其他間接費用所屬各項目的性質解釋一、行政管理費——指建設單位各行政管理部門所發生的費用。
   (1)工資——工程技術人員及行政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輔助工資如加班加點費、夜班津貼、技術津貼、地區津貼、有害健康津貼、專故停工工資及其他形式津貼包括房屋津貼、伙食津貼等)列入本科目。
   (2)附加工資——凡按勞動保險條例及工會之規定,支付管理部門職工之勞動保險費、醫藥衛生補助金及工會經費,列入本科目。
   (3)低値及易耗品攤銷費——行政管理部門低値及易耗品的攤銷費用,列入本科目。
   (4)修理費——行政管理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用,列入本科目。
   (5)折舊——行政管理部門固定資產,按照折舊率所攤提之折舊費用,列入本科目。
   (6)辦公費——行政管理部門的文具、印刷、郵電、水電、書報等費,列入本科目。
   (7)差旅費—工程技術人員及行政管理人員的出差費和旅費,外勤補助費,列入本科目。
   (8)稅金——行政管理部門所支付的房地產稅,票據合同等之印花稅票欵及其他稅欵,列入本科目。
   (9)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所發生不屬於以上各項目的費用,列入本科目。
   二、其他間接費用——指在技術設計上無法先行計算的各種基本建設費用。(1)輔助工資——參加施工的工作人員之輔助工資,列入本科目。
   (2)附加工資——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工會規定,支付參加施工的工作人員之勞動保險費,醫藥衛生補助金及工會經費,列入本科目。
   (3)勞動保護及技術安全費——凡淋浴場肥皂及淸潔物等經費、工程現場醫藥費、安全宣傳費、零星安全設備裝置等,列入本科目。
   (4)勞動招募費——因招募調配工人所發生的旅費、膳費、途中工資或補助費、招募機構經費等,列入本科目。
   (5)消防及公安費——消防及公安人員工資,消防設備折舊維修費,零星消防用具購置等列入本科目。
   (6)臨時建築及設備攤銷費——各項臨時建築及設備之攤銷費用,列入本科目。
   (7)低値及易耗品攤銷費——低値及易耗品之攤銷費用,列入本科目。
   (8)福利事業補助費——凡爲福利事業輔助的費用,列入本科目。
   (9)其他——不屬於以上各項目的費用,如工程驗收費,使用材料結構物時的試驗費、現場淸理費、材料盤虧、利息支出、違約支出等,列入本科目。
   覆闗於基本建設的幾個問題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三日(53)財經字第一二五二號批覆
  一、國家及省市級預算內,行政、黨團、事業系統的基本建設,凡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部分,均應通過交通銀行,按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監督;縣級基本建設目前規模不大,且很分散,可暫由縣級財政機關,將欵撥給主管單位,自行監督完成,俟將來發展後,再規定統一監督辦法。
  二、工程竣工後的工程决算,按照預算决算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送財政機關審核。但自本部所擬國營建設單位統一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頒發後,考核預算執行的報表制度,業已建立起來。至基本建設竣工後的决算,僅爲考核工程設計和工程預算的執行情况。因基本建設的工程預算由主管部核定,工程竣工後的决算,主管部以之修正定額作用較大。加以基本建設工程種類繁多,不同的基本建設需要規定不同的决算編製辦法。我們現在正與中央各主管部硏究,擬請由主管部分別規定辦法處理。俟積累相當經驗後,再决定統一處理辦法。你局及各省(市)財政廳旣無力量辦理工程决算,請參考中央上項處理方法,對於基本建設之財務决算一定要督催主管部按照建設單位統一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按期編送。財政機關卽據以核銷其所領投資;至工程决算在中央主管部未統一辦法前,可由各主管單位,自行按不同性質規定般法自行審核。
  三、關於工程竣工後的驗收工作,根據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甲類建設單位,應由中央財政部參加驗收,乙、丙兩類由地方財委派員驗收,並未規定只限於交通銀行撥欵部分。現在不通過交通銀行監理的工程,只有縣級基本建設,該項工程竣工後的驗收工作,我們的意見,是比照上項規定,由縣級財政機關派員驗收。闗於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期限及末期工款結算的補充解釋中央建築工程部、中央財政部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53)財建陳字第一六九號聯合通知據東北區、華東區、北京市建築工程局先後反映,各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房屋建築工程竣工後,往往以驗收遲延,影響結算,以及關於末期工欵應佔合同總値的比率,各方認識尙不一致,影響包工企業流動資金週轉的困難。經會同硏究後,分別補充規定並解釋如下:
  一、依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三個月以內完工的工程,末期工程欵相當於合同總値的百分之十,在驗收後一次結算付淸。施工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工程,按照規定,分旬預付,月終(或按期)結算,其末期工程欵實際只包括最後一旬投入工程的費用,與全部竣工驗收同時結算。該項費用佔合同總値比率之大小,决定於工期長短及工程進度的分配,不需作硬性規定,以免不切實際。二、凡房屋建築工程,在包工條例及驗收辦法未公佈前,其竣工驗收及末期工程欵結算,暫按下列規定辦理:
  1.承包單位應於全部工程竣工前七日,將竣工日期以書面通知送達發包單位(抄致交通銀行備查),請求驗收。發包單位接到上項通知後,應卽準備驗收工作,並自承包單位通知的竣工之日起,五日內開始辦理驗收,逾期得由交通銀行根據承包單位之書面請求,將末期工程欵按合同價値,自發包單位的撥欵戶,逕行劃轉承包單位的結算帳戶。鉅大工程須經上級機關派人會同驗收,或工地邊遠交通不便者,發包單位得在上項驗收期限內,提出書面理由,送達承包單位,聲明延期,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十日。
  2.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不符規定時,應由承包單位出具書面保證,限期照合同標準修竣。發包單位收到該項書面保證後,卽按不符規定的工程部分佔合同總値的百分比,在末期工程欵內按上述比例計算扣留,其餘欵仍照結付承包單位;其扣留之工程欵,在承包單位按合同規定標準將工程質量不符部分修竣後,卽應結付承包單位。
   三、在本通知發出前,已竣工的房屋建築工程,其驗收結算可適用上項規定辦理。
  四、本通知僅適用於中央建築工程部所屬國營建築包工企業承包之房屋建築工程,其他主管企業部門所屬包工企業如另有單行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撥款財務處理程序西南財管局一九五三年八月七日財局預(53)字第二四六號通知
  一、凡由中央入民政府財政部西南財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西南財政管理局)供給之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除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轉發之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一九五三年一月份修訂草案)及有關指示辦理撥欵監督使用外,其具體財務處理手續,並依本程序辦理之。
  二、主管部門應根據基本建設撥欵年度分季計劃的季度數字及實際需要,編製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在計劃上編列字號,於季度開始二十天前,以一式四份送西南財政管理局,經審核同意後,於季度開始十五天前,以二份留存,一份送主管部門,一份退交通銀行西南區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關於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的格式,各單位如已按中央一九五三年新規定印製者,仍繼續使用。其尙未付印者,可將中央新格式中的第十一欄、第十二欄、第十三欄,及自第十五欄至第二十一欄删去(如係實行經濟核算或實行抵撥的建設單位,上面各欄應予保留)。
  三、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自所核准季度的開始日起生效(如核准的第三季度計劃應自七月一日起生效)。各建設單位須於計劃發生效力之日起始得支用資金。因資金下達交通銀行經辦行(以下簡稱經辦行)需要經過一定時間,過去往往一方資金尙未撥到,一方急需用欵,經常發生爭執,今後爲了明確責任,主管部門必須按規定期限編送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如不按期編送計劃,則自計劃送達西南財政管理局之日起,二十天後始得用欵。不得隨時批准計劃隨時卽向經辦行支取欵項。但計劃已經生效,經辦行(係建設單位開戶行)並已領到資金者,不在此限。
   四、主管部門於接到核准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後,應卽分別通知建設單位。
  五、交通銀行於接到核准之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後三日內,塡發撥欵限額通知,分別下達經辦行。同時應根據計劃按月向西南財政管理局請欵,及時轉撥經辦行,保證建設單位照計劃支用。
  六、交通銀行請欵手續,按照統一預算科目所劃分的“經濟建設費類”、“社會文敎費類”、及“行政管理費類”等經費類別,分別塡具經費撥欵申請書,每類一式四份,註明計劃字號,各以一份留存,三份送西南財政管理局,經核定後,各以二份留存,一份連同撥給之資金批回交通銀行。
  七、交通銀行及經辦行撥付基本建設資金時,應以西南財政管理局核准之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爲依據,如發生超計劃撥欵或無計劃撥欵,交通銀行應負責處理。本條所稱計劃,包括依照規定程序由各主管委員會核准之臨時用欵計劃在內,無主管委員會之建設單位,其臨時用欵計劃應報請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西南政法委員會系統由西南財委會批准)。臨時用欵計劃適用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格式編製,但應附送工程項目一覽表。
  八、經辦行對於西南財政管理局撥給之基本建設資金,得按“其他基本建設撥欵”處理,但應倂入中央基本建設資金統一調度,以免積壓國家資金。其只有西南財政管理局基本建設資金之經辦行,每逢月半及月底如結存數達該月份計劃數百分之八十時,應卽電報交通銀行,以便酌減或延緩以後月份應領應撥之資金。
  九、經辦行於每月終了後五天內,應編造基本建設撥欵月份收支報吿,塡明當月份撥欵淨額上報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收到各經辦行送來之月份收支報吿,經審核無誤後,應按照“經濟建設費類”“社會文敎費類”及“行政管理費類一等經費類別,分別彙編基本建設撥欵月份收支報吿,每類一式三份,各以一份留存,二份於每月終了後十五天內送達西南財政管理局審核。對於每一建設單位有兩個以上工程者,應根據獨立工程預算基本建設撥欵季度分月計劃所列工程名稱(卽季度分月撥欵計劃第六欄)在月份收支報吿內分別塡列。
  十、每月終了,各經辦行應編製對帳單送建設單位核對簽證後,(建設單位應於兩天內將對帳回單聯送還經辦行)隨月份收支報吿報交通銀行審核。交通銀行向西南財政管理局編送之月份收支報吿,應與各經辦行對帳單之總數相符。關於對帳的具體辨法由交通銀行訂定之。
   十一、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後,如有結餘欵項及材料,應按下列情况分別處理。
  1.一九五二年度撥欵已列入財政决算,而一九五三年度無新撥欵,其工程竣工後,如有結餘欵項,由建設單位繳回經辦行轉解區行。由區行以上繳知照書繳回西南財政管理局再分別情况辦理冲帳或以其他收入繳庫。一九五二年度撥欵已列入財政决算而一九五三年度又有新撥欵之工程,如係由交通銀行監理,其竣工後之結餘欵項,應由建設單位交回經辦行冲減撥欵。
  2.一九五二年度撥欵已列入財政决算,而一九五三年有新撥欵之工程,如一九五三年度係由主管機關轉撥,不經交通銀行監理者,其竣工後之結餘欵項,應由建設單位繳送主管部門核轉西南財政管理局冲減撥欵。
  3.工程竣工後如有剩餘材料,其變價欵的處理,比照一至二項結餘欵辦理之。
  十二、建設單位應於全部工程竣工後二個月內驗收完畢,並編齊工程决算,送經辦行按監理情况(財務範圍)審核簽註意見後退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核轉西南財政管理局審核。工程决算表格,主管部門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尙無規定者,由西南財政管理局主動與各主管部門商訂後頒佈。無主管部門者,由西南財政管理局頒訂之。
   十三、本處理程序自一九五三年八門一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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