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營企業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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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57
颗粒名称: 公私合營企業財務類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6
页码: 193-196
摘要: 中財委一九五三年二月廿四日(53)財經工商字第七號通知 關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問題,各地仍有疑問,以致在管理、計劃和統計工作上常感困難。爲統一解釋公私合營企業,以利管理、計劃和統計工作之進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中指出:凡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公私合营企业

内容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的解釋
   中財委一九五三年二月廿四日(53)財經工商字第七號通知
  關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問題,各地仍有疑問,以致在管理、計劃和統計工作上常感困難。爲統一解釋公私合營企業,以利管理、計劃和統計工作之進行,時作如下說明:
  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中指出:凡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這裏提出了構成公私合營企業的兩個重要因素,卽:
  1.公私合資;
  2.政府有一定的代表參加經營管理。這就是說,並不是只要合資就可稱公私合營,也不是對公私資本比重大小,縣毫不加攷慮,只要國營企業中有少許私股或私營企業中有少許公股,均可稱爲公私合營。在確定某一企業是否爲公私合營時,除了根據以上兩個因素外,公私比重的大小,也需要加以攷慮的。
   二、根據以上原則規定和企業的具體情况,分別確定其是否爲公私合營企業。
  1.企業公股所佔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且國家未派專職幹部參加經營管理者,可視同私營企業;反之,企業私股所佔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私股並未參加經營管理者,在計劃及統計工作中亦可視同國營(或地方國營)企業。
  2.某些企業公股雖超過百分之十,但其規模基小,影響國計民生不大,且國家未派專職幹部參加經營管理者,仍得視爲私營企業。但某些重要企業公股雖不超過百分之十,政府已派專職幹部參加經營管理者,亦可視爲公私合營企業,凡是公股已達百分之十以上,國家應該參加經營管理的重要企業,不論目前管理狀况如何,亦得視爲公私合營企業。
  3.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舉辦的慈善救濟事業(如救濟性的工廠),不必列入公私合營企業。
  4.企業公股的計算應包括中國、交通兩行的股份任內。其有公股又有政府代管股者,在計算股權時,代管股得作公股計算,但企業中沒有公股,僅有政府代管股,由交通銀行代行股權者,不能視爲公私合營企業。
  5.由於特殊原因,過去已視同國營或公私合營之企業,且已獲得私股同意者,雖與上述規定略有收入,仍可不加變更。
  三、目前各地公私合營企業情况極爲復雜,很難只根據幾個固定的原則去解决複雜的實際問題。因此,各地在確定某些公私合資的企業是否列爲公私合營企業時,除性質十分明確者外,均由各省市財委根據上述原則審定,必要時幷與私股協商决定。
   四、此解釋與過去解釋有出入時,以本解釋爲準。
   各地辦理公私登記時對交行經管的各種性質的股份應分别註明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月三十一日(52)財經私字第七三號通知
  查各地私營企業及公私合營企業辦理公私登記所送之股東名簿,對於交通銀行管理的各級財政部門的股份和各種代管股(如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反革命分子等嫌疑股份,臨時凍結尙未處理的股份,公私合營企業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多未分別說明性質,而統列爲交行代管股。有些地方對於私營企業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這種股份依照本委(51)財經密私字第六六二號指示,應由企業代爲管理),亦交由交行代管,這是不對的。至於有少數公股但仍由私人負主要經營責任的企業,其未登記股份,亦應由企業而不應由交行代管。祇有公私合營企業未登記股份才應照本委(51)財經密私字第四九三號指示由交行代管。爲便於分淸股權性質並避免私營工商業者的顧慮起見,應由各地工商行政機關在核轉公私登記時,注意審閱股東名簿。對交行所管理之財政部門的股份,應註明爲交行管理股,以別於代管股。至於交行代管的嫌疑股、臨時凍結股及公私合營企業未登記股,應分別註明爲代管嫌疑股、代管臨時凍結股及代管未登記股。其應由企業代爲管理未登記的股份,應卽劃歸企業代爲管理,幷在股東名簿內註明企業代爲管理。
  又各地工商行政機關對於有少數公股的企業是否作爲公私合營性質或仍視同私營,應於核轉公司登記時分別說明,以便分別塡發公私合營或私營登記執照。
   公私合營企業固定資產已滿規定使用年限,折舊足額不再提折舊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二月廿五日(53)財經字第二五四號批覆
  關於公私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幷已折舊足額,而仍可使用者,是否仍提折舊問題,根據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給中南財委的財經財字第一二〇號批覆,“……國營企業之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仍堪使用者,在繼續使用期間,仍按原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公私合營企業之固定資產折舊應以稅法爲準,卽:其超過規定耐用年限折舊足額尙可機續使用者,不再折舊。”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對公股董監事或代表致送車馬酬勞金等解繳的補充規定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財經計私(52)字第二五九八號通知
  關於公私合營企業對公股董監事或代表致送之車馬費、酬勞金或津貼等,前經本委以財經計私(52)字第二二五號通知一律按企業領導系統逕繳各級財政部門在案。特再作補充規定如下:
   (1)交通銀行所派之公股重監事或股東代表應得之車馬費及酬勞金等匯由交通銀行西南分行彙繳總處。
  (2)主管企業部門、工商行政機關(或各級財委)等所派之公股董監事或股東代表應得之車馬費及酬勞金等一律按企業領導系統逕繳各級財政部門作爲財政收入,列預算科目第二十三欵“其他收入”第四項“雜項收入”。關於小型公私合營企業清理後撤出公股的收入同意均視為地方財政收入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九日(52)財建字第一一〇號函
   關於沒有發展前途的小型公私合營企業,淸理後撤出公股的收入,同意均視爲地方財政收入。
   縣級管理的企業其公股公產應由縣自行清理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52)財建陳字第五四號函
  據交通銀行總管理處(53)交總合字第一一四二號函陳,目前縣級管理的企業,其公股公產淸理工作的進行步驟頗不一致,某些地區仍將縣級企業移交交行接管,關於縣級企業的淸理問題,前奉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52)財經私字第三二號指示:“關於縣級管理的企業,其公股公產的淸理,交行所屬機構兼顧困難,可由縣自行淸理,受省淸委會的領導,以便掌握全面情况,其屬省級委託縣級管理的企業,仍會同交行淸理”。希轉知所屬根據地區具體情况,酌定辦法,迅速進行淸理。
   公私合營企業年終决算調整定額資產問題
   中輕部中輕(53)財字第一四一八號函(摘抄)
  經與中財部洽商,認爲如原來公股比重很大,而已照國營企業管理辦法辦理者,可通過董事會照中財部之規定,在編製一九五二年决算報吿時,照出廠價格調整定額資產,其差額以增減政府資金處理。至公股比重不大,原來又未依照國營企業管理辦法辦理者,可不調整。
   已倒閉企業未辦股權登記股份的處理
   交通銀行西南區行(53)分通合字第四號函
  一、已倒閉而無公股的私營企業,其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如該企業剩餘資財尙未處理者,應由企業(負責人)代爲管理,剩餘資財已經處理完畢者,其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所應分得之股欵,如經企業之請求交由政府代管,可由工商行政部門攷慮决定後交本行專戶存儲代管。二.已倒閉而有少數公股的企業其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除由公股責成企業負責人儘速處理剩餘資財外,如經企業之請求,交由政府代管,可由工商行政部門考慮决定後交本行代管。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財務不實行抵撥制度,如發生再投資時同意提取手續費的批覆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二日(53)財經字第二八二號批覆
  一、中央各主管企業部所管之公私合營企業,本年度之財務收支計劃未編入各主管部之國營財務收支計劃內,不能視爲抵撥之企業單位,幷不得實行抵撥制度。
   二、凡本年度國家批准再投資之公私合營企業單位,其再投資之手續費,可按規定提繳。
   三、本文二項所同意提取之手續費,應從一九五三年度開始執行;至於一九五二年度以前如有同類情况發生者,卽不再行補繳。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問題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七月十四日(53)財建陳字第一四九號函
   關於你部所屬公私合營企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問題,茲分覆如下:
  一、凡屬公股比例佔絕對多數,幷已由企業主管機構派員領導的公私合營企業單位,應視同國營企業單位,進行財務管理工作,此類公私合營企業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的繳撥領支,均須通過交通銀行監督撥付。
  二、凡屬公股比例不大,僅由企業主管機構派員參加董事會的公私合營企業單位,其自籌的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工程欵項,由企業單位自行管理。
   函覆雲南財政廳對縣市企業清理工作的意見
   西南財政管理局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財局建(53)字第六八八號函
  查你省公股公產多集中在昆明箇舊兩市,目前已基本淸理結束,外縣淸理的單位較少,且規模極小,根據四川普遍發動各縣申報淸理的經驗,結果很多較邊遠或貧苦縣份,就是申報戶數亦較稀少,爲顧及人力不足等困難情况,對你省縣市企業的淸理工作,我局意見:
  (1)對省府所在地的轄市及淸理單位較多事業性質較重要而交行又有常設機構的市,如當地財政部門本身力量不够,可由交通銀行參加清理。
   (2)一般縣市可擇幾個重點進行淸理工作,如發現需淸理的單位較多,可再在五四年度組織力量進行全面淸理。
  (3)因縣級企業規模較小,在淸理方法上,一般可採用頒表佈置,由企業自行淸理,有關主管機關審查,公私雙方協議作債權處理,可不另派人淸理。
   以上意見。請洽省財委硏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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