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基金暫行使用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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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51
颗粒名称: 演出基金暫行使用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88
摘要: 演出基金暫行使用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利润

内容

中央文化部一九五三年六月二日(53)文財字第六八八號通知
   茲將國營劇團“演出基金”的使用辦法通知於下:
  (一)國營劇團“演出基金”的制度,是根據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三年度各級預算草案編製辦法的通知”中“凡文敎部門的企業單位,亦應實行經濟核算制。所有文工團、劇院、電影院等,均應視爲企業單位,力求自給自足,進一步向國家提繳利潤。”的規定而製訂的。實行這個制度的目的,是在國營劇團中實行企業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克服某些國營劇團的供給制思想,以進一步發展人民的戲劇事業,幷爲今後逐步走向企業化準備條件。
  (二)演出基金使用辦法:演出基金是用於有關演出所需之服裝、道具、燈光、佈景、化裝用品、以及必須的舞台設備(如幕布等),差旅雜費等方面的支出。而於演出後,應將營第收入的全部或一部份(企業化及半企業化和地方劇團是除薪雜等費開支外的部份),卽時補入支出金額,保持原資金的數目,以備作下一次演出的業務開支;但在必須和合理的情况下,原基金不能全部收回而有所虧損時,得隨時報請省(市)文化局批准後,可於年終將本年度虧損的總情况彙報省(市)文化局核轉中央文化部,以便在編制第二年預算時再行撥補其虧損部份。
  (三)演出基金收入的處理:國營話劇團、歌舞戲團、歌舞團及全部供給工資、公雜費福利費等行政費的個別戲曲劇團,演出收入應一律併入演出基金內,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年終時可以不予上繳。以留作下年度演出基金之累積。國營戲曲劇團。曲藝團、雜技團等,國家僅供給部份工資、公雜費、福利費等行政費用者,其演出收入得按照省(市)文化局批准的工資及其他行政費用開支標準,由營業收入中,補其不足;但多餘部份,應併入演出基金內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留作下年度演出基金之累積。
  (四)爲勵行演出基金制度:在每年每季季度終了時,省(市)文化局應督促所屬國營劇團上報劇團收支情况,及演出基金的使用情形,幷抄報省(市)財政局。在年度終了時,應作一次總的彙報,幷由省(市)文化局彙總向中央文化部作總結報吿。此項報吿應着重說明演出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凡國營劇團因出國演出,或其他重要任務因而需要額外撥發業務費用者;或國營戲曲劇團在一定時期內,因出國演出或其他任務不能演出;或只能部份人員進行演出,因而影響劇團收入和團員生活者,得層報大區文化局批准,另撥專欵或補助費。
   (六)上述演出基金的使用辦法,暫作試用的草案,必要時隨時通知修訂各地執行時遇有困難亦希隨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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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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