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文教企業單位一九五二年及今後企業利潤的處理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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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50
颗粒名称: 規定文教企業單位一九五二年及今後企業利潤的處理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187-188
摘要: 規定文教企業單位一九五二年及今後企業利潤的處理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利润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53)財文范字第一二〇號通知
  政務院文化敎育委員會轉來西南文委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一日文辦經(53)字第五九號報吿一件要求明確文敎企業單位一九五二年及今後企業利潤如何處理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自一九五三年起文敎企業利潤和經建部門企業一樣,至少要按計劃利潤總額上繳百分之十,其餘除照提企業奬勵基金外卽可抵撥支出,抵撥次序詳見“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一九五二年及以前所有利潤,根據一九五二年中央文委、中央財委聯合指示規定不要解繳國庫,因此本部幷不要求再上繳。至該部分結餘利潤如何處理本部已於本年三月十八日以(53)財文昊字第八九號通知予以規定在案,卽:因有結餘利潤而增加的資產,應作爲一九五二年年底企業實有流動資金計算,在核定今年流動資金計劃定額時,如實有數超過定額數,則應作爲多餘流動資金處理,不得視同上年度超計劃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的基本建設支出。
  (三)個別地區(如西南)在一九五二年對文敎企業的財務管理,卽已與經建系統企業一樣,按照財務收支計劃,按期上繳計劃利潤和折舊基金,幷沒有如中央文委,中央財委聯合指示所規定的由原單位保留其利潤者,情形自有所不同。因此,本部認爲如某些企業單位(如西南文委報吿中所提到的新華日報社)確已按規定與計劃上繳過利潤,其上繳後尙有的超計劃利潤時,可以按上年度超計劃利潤抵撥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支出的辦法辦理。主管企業部門並得在其所屬企業間相互進行抵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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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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