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文教、衞生企業單位不能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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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48
颗粒名称: 規定文教、衞生企業單位不能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87
摘要: 規定文教、衞生企業單位不能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财务

内容

規定文教、衞生企業單位不能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八日(53)財文吳字第八九號通知
   關於文敎、衛生部門所屬企業可否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支出問題,茲據各地來函併復如下:
  (一)根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部(52)財建陳字第一三九號文頒發之“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基層企業各項支出得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及同期收入儘先抵撥之規定,文敎、衛生企業過去利潤雖在一九五二年中財委、中央文委聯合指示中會有規定不要解繳國庫,但截至一九五二年底止除經保留運用在擴充設備和發展生產方面以外仍有結餘時,此項結餘並不能認爲屬於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因此不應再抵付一九五三年度的基本建設支出。
  (二)一九五二年未完工程應根據中財委對跨年度工程所指示的原則辦理,如確屬非辦不可者,其資金來源應以今年的企業收入儘先抵撥,如仍不足,應在中央文委所分配各地區跨年度工程欵數內予以解决。
  (三)至因有結餘利潤而增加的資產,應作爲一九五二年底企業實有流動資金計算,在核定今年流動資金計劃定額時,如實有數超過定額數,則仍應責成作爲多餘流動資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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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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