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教企業財務部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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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47
颗粒名称: (四)文教企業財務部份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8
页码: 187-192
摘要: 規定文教、衞生企業單位不能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八日(53)財文吳字第八九號通知關於文敎、衛生部門所屬企業可否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支出問題:第四條基層企業各項支出得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及同期收入儘先抵撥之規定,但截至一九五二年底止除經保留運用在擴充設備和發展生產方面以外仍有結餘時,因此不應再抵付一九五三年度的基本建設支出,(二)一九五二年未完工程應根據中財委對跨年度工程所指示的原則辦理,其資金來源應以今年的企業收入儘先抵撥。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财务

内容

規定文教、衞生企業單位不能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支出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八日(53)財文吳字第八九號通知關於文敎、衛生部門所屬企業可否以過去年度結餘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支出問題,茲據各地來函併復如下:(一)根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部(52)財建陳字第一三九號文頒發之“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基層企業各項支出得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及同期收入儘先抵撥之規定,文敎、衛生企業過去利潤雖在一九五二年中財委、中央文委聯合指示中會有規定不要解繳國庫,但截至一九五二年底止除經保留運用在擴充設備和發展生產方面以外仍有結餘時,此項結餘並不能認爲屬於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因此不應再抵付一九五三年度的基本建設支出。
  (二)一九五二年未完工程應根據中財委對跨年度工程所指示的原則辦理,如確屬非辦不可者,其資金來源應以今年的企業收入儘先抵撥,如仍不足,應在中央文委所分配各地區跨年度工程欵數內予以解决。
  (三)至因有結餘利潤而增加的資產,應作爲一九五二年底企業實有流動資金計算,在核定今年流動資金計劃定額時,如實有數超過定額數,則仍應責成作爲多餘流動資金處理。
  一九五三年度文教企業的控制數字是以企業基本折舊基金和企業利潤抵補基本建設後的淨額數字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八日(53)財文范字第九九號函本部前所頒發的一九五三年度文敎企業的預算控制數字,是以企業本年度的基本折舊基金和利潤抵補基本建設支出以後的淨額數字,因此,我們認爲可予以抵補,抵補後的餘額應按“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的規定繳庫,且最低的不得少於計劃利潤總數的百分之十。
  規定文教企業單位一九五二年及今後企業利潤的處理辦法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53)財文范字第一二〇號通知政務院文化敎育委員會轉來西南文委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一日文辦經(53)字第五九號報吿一件要求明確文敎企業單位一九五二年及今後企業利潤如何處理的問題,茲答覆如下:(一)自一九五三年起文敎企業利潤和經建部門企業一樣,至少要按計劃利潤總額上繳百分之十,其餘除照提企業奬勵基金外卽可抵撥支出,抵撥次序詳見“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一九五二年及以前所有利潤,根據一九五二年中央文委、中央財委聯合指示規定不要解繳國庫,因此本部幷不要求再上繳。至該部分結餘利潤如何處理本部已於本年三月十八日以(53)財文昊字第八九號通知予以規定在案,卽:因有結餘利潤而增加的資產,應作爲一九五二年年底企業實有流動資金計算,在核定今年流動資金計劃定額時,如實有數超過定額數,則應作爲多餘流動資金處理,不得視同上年度超計劃利潤抵付一九五三年度的基本建設支出。
  (三)個別地區(如西南)在一九五二年對文敎企業的財務管理,卽已與經建系統企業一樣,按照財務收支計劃,按期上繳計劃利潤和折舊基金,幷沒有如中央文委,中央財委聯合指示所規定的由原單位保留其利潤者,情形自有所不同。因此,本部認爲如某些企業單位(如西南文委報吿中所提到的新華日報社)確已按規定與計劃上繳過利潤,其上繳後尙有的超計劃利潤時,可以按上年度超計劃利潤抵撥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支出的辦法辦理。主管企業部門並得在其所屬企業間相互進行抵撥。
  演出基金暫行使用辦法中央文化部一九五三年六月二日(53)文財字第六八八號通知茲將國營劇團“演出基金”的使用辦法通知於下:(一)國營劇團“演出基金”的制度,是根據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三年度各級預算草案編製辦法的通知”中“凡文敎部門的企業單位,亦應實行經濟核算制。所有文工團、劇院、電影院等,均應視爲企業單位,力求自給自足,進一步向國家提繳利潤。”的規定而製訂的。實行這個制度的目的,是在國營劇團中實行企業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克服某些國營劇團的供給制思想,以進一步發展人民的戲劇事業,幷爲今後逐步走向企業化準備條件。
  (二)演出基金使用辦法:演出基金是用於有關演出所需之服裝、道具、燈光、佈景、化裝用品、以及必須的舞台設備(如幕布等),差旅雜費等方面的支出。而於演出後,應將營第收入的全部或一部份(企業化及半企業化和地方劇團是除薪雜等費開支外的部份),卽時補入支出金額,保持原資金的數目,以備作下一次演出的業務開支;但在必須和合理的情况下,原基金不能全部收回而有所虧損時,得隨時報請省(市)文化局批准後,可於年終將本年度虧損的總情况彙報省(市)文化局核轉中央文化部,以便在編制第二年預算時再行撥補其虧損部份。
  (三)演出基金收入的處理:國營話劇團、歌舞戲團、歌舞團及全部供給工資、公雜費福利費等行政費的個別戲曲劇團,演出收入應一律併入演出基金內,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年終時可以不予上繳。以留作下年度演出基金之累積。國營戲曲劇團。曲藝團、雜技團等,國家僅供給部份工資、公雜費、福利費等行政費用者,其演出收入得按照省(市)文化局批准的工資及其他行政費用開支標準,由營業收入中,補其不足;但多餘部份,應併入演出基金內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留作下年度演出基金之累積。
  (四)爲勵行演出基金制度:在每年每季季度終了時,省(市)文化局應督促所屬國營劇團上報劇團收支情况,及演出基金的使用情形,幷抄報省(市)財政局。在年度終了時,應作一次總的彙報,幷由省(市)文化局彙總向中央文化部作總結報吿。此項報吿應着重說明演出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凡國營劇團因出國演出,或其他重要任務因而需要額外撥發業務費用者;或國營戲曲劇團在一定時期內,因出國演出或其他任務不能演出;或只能部份人員進行演出,因而影響劇團收入和團員生活者,得層報大區文化局批准,另撥專欵或補助費。
  (六)上述演出基金的使用辦法,暫作試用的草案,必要時隨時通知修訂各地執行時遇有困難亦希隨時報部。規定各地方國營影院財務管理辦法請試行西南文化局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文化(53)字第三三二號通知據各地反映,西南地區各地方國營(卽公營)影院財務管理問題,均未得到解决,在財政、經費開支等方面,尙存在着紊亂現𧰼。爲此,我局曾與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西南財政管理局硏究,先後幷接到該局局建(53)字第三二號及二三九號覆函,對影院財務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我局認爲:該局這些意見,在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對各地方國營財務管理問題尙未統一規定之前,對目前我區各級文化主管管理國營影院財務工作來說,是迫切需要幷且是適宜的。除將上述該局兩函原文轉知你局(處),希根據該兩函所提出的原則、辦法,在你省(市)試行外,關於各大中小城市影院應如何分別集中管理,如何調劑盈虛?根據我區各地具體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見:
  1.所有各省地方國營影院(包括成都、昆明、貴陽、瀘州等市地方國營影院),統由各該省文化主管機關委託於當地縣市文化主管機關執行統一的經營管理,由當地同級財政機關監督指導。重慶市所有地方國營影院,則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統一經營管理。
  2.所有各省各地方國營影院(包括成都、昆明、貴陽、瀘州等地方國營影院)的財務收入,按集中使用的原則,一律由各該省文化主管機關掌握,統籌抵補,由同級財政機關監督指導。各省文化主管機關,除只限於抵補各該省影院的支出(包括抵補各影院所需基本建設及流動資金)外,抵補後有餘,應上繳同級財政機關。
  3.重慶市各地方國營影院的財務收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文化局掌握統籌抵補,由同級財政機關監督指導,除只限於抵補重慶市各地方國營影院的支出(包括抵補各影院的所需基本建設及流動資金)外,抵補後有餘,應上繳同級財政機關。
  上述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西南財政管理局兩函所提出的原則、辦法及我局上述意見,你省(市)在試行中的經驗和困難,希能及時報吿我局,以便改進。
   附:抄西南財政管理局財局建(53)字第三二號及二三九號覆函二件。
  附:(一)西南財政管理局財局建(53)字第〇三二號函關於各地方國營電影院財務管理辦法案,我局意見如下:(1)地方國營電影院的財務收支,可採取差額補助辦法,卽經營利潤與基本折舊基金等項。可抵補本身所需基本建設及增加流動資金的需要,如抵補後有結餘,應卽上繳同級財政,抵補後不足數,則應由同級文化事業費內補貼,同級財政機關應只將抵補後的差額列入收入或支出預算。
  (2)各地方國營電影院旣係獨立計算盈虧之單位,自應比照地方國營企業財務管理辦法辦理,各級財政機關應監察其財務制度,幷按照預算任務,監督其執行,至於業務則由當地文化部門領導。
  (3)各電影院之會計制度尙未奉中央統一規定,可暫由各省市文化部門擬訂,報省市財政機關批准後試行,俟中央有統一規定,再改照辦理。
   (4)以上各項亦適用於各級政府領導之文工團、劇場等。
  附:(二)西南財政管理局財局建(53)字第二三九號函我局同意各縣市影院的盈餘集中使用的原則,卽各縣市影院的收入不限於抵補本單位所需基本建設及增加流動資金,可由主管機關掌握統籌抵補,但各省市影院企業的收入只限於抵補影院的支出,抵補後有餘,應上繳同級財政機關,抵補後不足,由同級文化事業費內補貼,至大中小城市影院應如何分別集中管理,應如何調劑盈虛,可由你局根據具體情况决定。
  闗於一九五三年國營電影院劇場修理的指示西南財管局、文化局、財局文聯(53)字第二五號聯合通知關於一九五三年度文化支出補充預算的分配,業經以(53)化財聯字第三五八號聯合通知查照辦理在卷,其中電影院、劇院(場)修繕費部分,係依中央核定修理費預算範圍,參照各地情况,予以適當分配的。茲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文化部(53)文部沈字第一〇四號關於一九五三年國營電影院、劇場修理的聯合指示隨文抄發。在使用科目時,希按補充預算分配表所列科目列報,在參照西南財政管理局財局建(53)字第三二號抄件執行時,應切實依照本抄發指示中第三項第3點末段“但在調撥前,必須至少以百分之十的盈餘繳交財政部門,如預算撥欵已足够應付修理,則所有盈餘,必須繳交財政部門”之規定辦理。
   附:闗於一九五三年國營電影院劇場修理的指示中財部中文部 (53)文部沈字第一〇四號聯合指示據初步調查,各地舊有電影院和劇場的房屋建築和內部設備,一般都較陳舊,而其本身財力又很有限,不易進行修理,部份電影院和劇場,甚至於不得不停止上演。此種狀况,如果不及時地有效地加以解决,對國家文化事業的發展和觀衆的安全都很不利。爲此,特對電影院和劇場的修繕問題規定如下辦法:一、在一九五三年內凡中央和地方國營的電影院和劇場,適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卽進行修理:
  1.因建築危險目前已停止營業者;
  2.經當地建設或公安部門檢查,認爲確實有礙安全,必須加以修理始能繼續營業者;
  3.經當地文化主管部門衡量財力認爲可予修理者。
  上述修理的目的,主要是爲了保障安全,因此應着重在整個房屋建築以及舞台後台、放映室等主要部份的修理,不應過份粉飾牆壁或佈置門面。
   二、如因建築危險已停止營業之影院和劇場,有以下兩種情况者可暫不修理;
  1.因修理費過高,且由於建築陳舊,修理後亦不能滿足演出需要者;
  2.當地影院和劇場已感過剩者。
   三、修理費用由預算撥欵解决幷得動用電影院和劇場今年的盈餘的一部份,具體辦法如下:
  1.由中央文化部規定各大區電影院及劇場修理費預算範圍。各大行政區文化、財政主管部門按照上述預算範圍,分別各省(市)應修國營電影院和劇場的輕重緩急情况,商定對各省(市)的分配數字。各省(市)根據所分配的預算數字列入本省(市)“文化支出”(文藝事業費項)預算內,在該範圍內動支。縣屬電影院或劇場應修理者,由省級再向縣分配,由縣按數列入縣的預算。
  2.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對所屬電影院和劇場應按“該修者修,可修可不修者暫時不修”的原則選擇重點,分別輕重緩急,作出修繕計劃,絕對避免平均主義。
  在確定應修的單位後,應卽由該單位提出,“修理工程預算”,送主管文化部門審核彙總送同級財政機關批准,以憑由財政機關撥欵。修繕費用的實際支出絕對不許超出批准的預算。3.各地國營電影院和劇場本年度的盈餘,應按三級的財政制度由各該級文化主管部門集中掌握。各國營電影院和劇場應按月將實際所有盈餘上繳。文化主管部門對所屬地區國營電影院和劇場的修理除合理的運用預算撥欵外,幷得就電影院和劇場上繳的盈餘統籌支配,充修理之用,以彌補預算撥欵的不足。但在調撥前必須至少以百分之十的盈餘繳交財政部門。如預算撥欵已足够應付修理,則所有盈餘必須繳交財政部門。
  4.由於盈餘須逐月積累,如不能及時收到以供修理開支時,得向銀行請求貸欵,但必須保證在年度內以陸續收到的盈餘歸還。
  5.修理工程完竣後,修理單位必須編造修理費詳細淸單送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由文化主管部門併入其事業費單位歲出計算表內(列房屋修繕費目),送同級財政機關報銷,剩餘欵項幷應繳回財政機關。
  6.電影院、劇場在收到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撥交之修理資金時,在其帳上可用“暫收欵”科目列帳,俟工程帳目報清楚餘欵織還後,該科目卽與修理費支出科目相冲銷。
  文教系統企業仍應實行抵撥辦法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53)財文范字第二五八號本部(53)財經字第602號及(53)財建陳字第77號函所規定“抵撥辦法在未正式决定前,暫不實行抵撥”,係指經建系統而言,文敎系統企業則仍應准予抵撥,因文敎部門的預算控制數字,當初係按抵撥後的淨額計算的,爲使預算指標,不再變動起見,所以抵撥辦法也不變更,應仍按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部所發(53)財文范字第九九號函規定辦理。
  再文敎企業的財務支出控制數字均包括在分配你區文敎支出指標數內,應由當地文委、文敎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企業情况加以分配;凡未分配預算撥欵的企業單位如須進行基本建設,除按中央文委規定手續請准外,只能以其利潤折舊抵撥。
  為地方國營影院收入抵撥支出應按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中央財政部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日(53)財文教字第五五六號函附件內所規定的收入抵撥支出一節,根據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最低應以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之十上繳後,再行抵撥。希依此規定辦理。其餘同意暫時試行。闗於各國營文教企業單位在一九五二年前所獲利潤如確已轉為政府投資可不交納所得税的通知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53)財税吳字第三三號接政務院文化敎育委員會財務企業處(53)計企字第三一號函略稱:“關於報社、出版社、書店、印刷廠等國營文敎企業單位,在一九五二年度以前所獲得利潤未提繳國庫,轉列爲政府投資,請免繳所得稅,幷通知各級稅務機關”等語。根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53)財經計財字第一三八號聯合指示中第四項:“各企業單位如在過去及一九五二年內獲有利潤,可暫不提繳國庫,由原單位保留,週當地運用在擴充設備和發展生產方面,但應一律報吿各該主管部門轉報同級財政部門,以便列轉爲政府投資。一九五三年起,各企業單位所獲利潤一律上繳一之規定,各國營文敎企業單位在一九五二年度以前所獲利潤如確已轉爲政府投資者,可不交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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