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附加工資”内容和計算方法的統一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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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40
颗粒名称: 闗於“附加工資”内容和計算方法的統一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83
摘要: 闗於“附加工資”内容和計算方法的統一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附加工资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三年財經子字第一三八號通知(摘抄)
  一、以下項目,均稱附加工資:(一)勞動保險金(二)衛生醫藥補助金(三)工會經費(四)福利補助金(五)其他直接由企業支付的勞保費用。
   二、勞動保險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三、衛生醫藥補助金限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支付以下各項費用(一)醫生護士及附屬的醫院,醫療所內一切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附加工資(二)附屬醫院醫療所等的經費(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不計算在內)。(三)勞保條例規定應由企業支付的職工因工負傷醫療費和就醫路費、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醫療費。
   四、工會經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支付。
  五、福利補助金限工資總額的百分二、五,支付有關福利的一切經常補助和職工浴室、洗衣房、理髮室、托兒所、哺乳室等費用,包括以上福利工作的專職脫產人員的工資、附加工資和福利設施中低値及易耗品的購置費(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不計算在內)。企業附設的食堂在未企業化經營以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附加工資和其他開支,除去收入後的差額,亦應在本項目內支付。
   六、以上第三、五兩條所規定的百分數都照中財委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發佈的工資總額爲基數不包括非在册人員工資。
  七、勞保條例規定其他應由企業直接支付的勞保費用均按實際支用數額列爲附加工資,計劃時根據上年度實支估工資總額的百分比再參酌今年的變化情况,分析硏究編製計劃。內容包括:(一)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二)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三)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四)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五)其他。
  八、關於職工福利方面的開支費用在本規定發佈後,除以企業奬勵基金調劑使用外,不得再在上項福利補助金以外以任何名義計入企業成本計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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