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㑹闗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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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39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㑹闗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5
页码: 179-183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㑹闗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工资总额

内容

爲便於各公營企業編製勞動計劃時計算工資總額,以及便於公私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之規定繳納工會經費、勞動保險金及失業救濟基金起見,特對工資總額組成作如下規定:
  一、凡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對其所僱用的在册人員所支的工資(包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在內),均應包括於工資總額之內,在册人員包括下列各項人員:(一)生產工人,(二)學徒工及見習工人,(三)工程及技術人員(四)管理人員(五)勤雜人員,(六)消防警衛人員。
   註:私營企業中資方及資方代理人之一切收入均不應計算在内。
   二、工資總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本工資:
  1.按工資標準、工資等級所直接支付的計時工資;
  2.按計件單價(包括直接無限制的、累進的、集體的計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計件工資;
  3.計時奬金(如提高質量、節約燃料、節約動力、無事故等奬勵金);
  4.不採用上列各種工資制度之企業單位內的營業提成。
   (二)輔助工資:
  1.除前項所列計時奬勵以外之各種有關提高生產的奬金;
  2.加班加點費及夜班津貼;
  3.各種津貼(如技術津貼、地區津貼、有害健康津貼等);
  4.事故停工工資(如因機器、動力發生故障或原材料供應不足之停工期間工資等);
  5.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如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但所謂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是指用津貼形式發給職工者,至於住工房不收房租水電費,因其難於計算,故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
   三、工資總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新紀錄運動等非經常性的一次奬金;
   (二)企業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工會經費、失業救濟基金等;
   (三)職工調動工作的旅費、調遣費;
   (四)解僱費。
   四、農場、機關或學校等單位內之工資總額可參照上列各項之規定計算之。至於學校內工資制的學員工資,則不計入學校的工資總額之內。
  五、企業、農場、機關、學校有供給制、包乾制工作人員者,其待遇均不計算在徵收工會經費和勞動保險金所採用的工資總額之內。至於行政方面所須繳納供給制、包乾制工作人員的工會經費,則應按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財政部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一日聯合通知的第一項規定辦理。
  六、凡經法律規定依據企業工資總額計算,企業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時,其所用工資總額,不得超出本規定所限的範圍,如有個別企業對於本規定某些項目,確難執行時,得報請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處理之。
   附第一機械工業部闗於工資總數的組成説明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52)機勞資字第三一號通知
   一、工資總數就是在一定期間內(年、季、月),對所有在册人員與非在册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總數。
  二、在册人員應包括勞動計劃中各類工業生產人員與非工業生產人員,如以時間劃分,則應包括企業的長期職工、季節職工、臨時職工、(與生產有關的臨時職工,工作在一日以上,與生產無關的臨時職工,工作在五日以上)等。
   三、非在册人員包括以下各類人員:
  1.參與主要生產活動,工作時間在一天以下者,和其他因偶然性的與生產無關的各種工作,工作時間在五天以下的人員。
  2.抗美援朝人員,離開本部門但其工資仍由本部門或全部部份支付者,爲了準確的計算勞動生產率,故將該項人員列爲非在册人員數中;反之,抗美援朝人員從事工作的單位,應將其列入在册人員中,並計算勞動生產率,計算工資(工資只計算從事工作的單位支付的工資)。
  3.完全脫離企業實際生產而參加大學或技術專門學校學習,工資不由原單位支付的人員;及調出學習、實習時間在一年以上而工資仍由原單位支付者。
   四、工資總數應包括下列各項:
  1.按工資標準計算的對實際勞動時間所支付的工資。例如: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工人,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小時工資標準的求得,係根據日工資標準,除以規定的工作時間長度(如每日規定八小時工作,卽以八小時計算)、日工資標準的求得,係根據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規定的固定日數,根據目前情况一般有兩種算法:
  (1)按每月法定標準工作日數255日計算,法定工資日數的求法,係根應每年365日減去52天星期日的休息時間及政府决定的7天節日假(卽國慶節天,五一勞動節1天,元旦天春節天)卽得出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數:
   卽:365-(52+7)=365-59=306日
   再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以12個月,卽得出每個月的法定工作日數:
   卽:306÷12=25.5日
   每月的工資標準用法定工作日數25.5去除,卽得出日工資標準,按照此種算法,星期休假及法定節日放假就不得支付工資。
  (2)按每月固定日數30天計算,卽以月工資標準除以30日,而得出日工資標準,按此種算法,星期休假及法定節日放假,照常支付工資,但此項支出應列入下述6條內
  2.實行計件工人(包括直接無限計件與累計件)在實際工作時間未超過產品定額,按直接計件單價所支付的工資。
  3.實行計件工人(包括直接無限計件與累進計件)對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產品定額,按直接計件單價支付的工資,(累進計件的累進補加工資不包括在本條)。
  4.按計時奬勵工資制支付的奬勵金。
   例如因計時工人節約原材料、燃料、電力、縮減工人數目,及減少停頓時間而支付的奬金。
  5.累進計件工資制中超過原計件單價所支付的累進補加工資。
   例如:某工人工作時間爲8小時,定額16件或每1小時生產2件的每件計件單價爲1,000元。
   累進補加工資數量規定爲:
  產品完成定額在110110%以下者,超額部份每件增加計件單價的50%,產品完成定額110110%以上者,超額部份每件增加計件單價的100%,實際上工人8小時作了20件,完成產品定額的125%,因此他超過定額的每件補加工資,應按計件單價的100%計算,其工資爲:
   按直接的計件單價1000元×20=20,000元
   異進補加工資1000元×(20-16)=4,000元
   合計應領工資20,000+4,000=24,000元
   其中有20,000元屬於按直接計件單價支付的,應列入前述第2條內,有4,000元屬於本條所指的累進補加工資。
  6.因完成工作的特別指數所支付的奬勵金等。
   例如:因檢修時間的縮短,對於保全工所支付的奬金等。
  7.對規定休息期內所支付的工資。
  8.對女工法定餵乳時間所支付的工資。
  9.對星期休假及法定節日所支付的工資(本條所指係按第一條第二種辦法計算日工資標準時,星期休假及法定節日不工作而照常支付的工資,如果在該假日之內,因工作需要而繼續工作者,其工作部份所領之工資,不屬於本條,應按不同性質分別列入前述適當項目中)。
  10在未實行正規的計件工資及時奬勵工資的企業按照暫時規定的奬勵制度(如超額獎勵、超任務奬勵等)所支付的奬金。
  11對不脫離生產的領班,工長所支付的津貼。
  12對於在生產中培養學徒的補助金。
  13在不正常工作條件下,對計件工人支付的補貼(此項工資係在工作條件臨時有欠缺時支付給工人的)。
  例如:某鏇工規定工作八小時,產品定額爲20件,此定額是根據他使用帶有硬質合金刀時所規定,如因一時硬質合金刀缺乏,而鏇工必須利用普通之切刀,這時因他工作條件變更,他的生產率就要降低,20件的定額就難以完成,所得工資就要受到影響,此時爲了照顧工人的收入,按照工廠規定的補貼辦法所支付的補貼費卽屬此條之內。
  14對工人執行國家義務,社會義務工作而支付的報酬(非整日義務工作。)
  15對整日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工作時間的報酬。
  16因進修及提高生產技術被派往他處學習或實習的人員所支付的工資。17企業規定限度內的事假等期間內支付的工資。
  18用其他名義支付的工資,如伙食津貼,房貼等,但限於以現金支付者。
  19各種津貼:如技術津貼,地區津貼,有害健康津貼等。
  20供給制人員應按政府規定支付給供給制人員的經費列入工資總數之內,至於供給制人員供給標準的計算,可按照財政預算的規定辦理。
  21對夜班工作的額外支付。
   五、工資總數不包括下列各項:
  1.創造發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新紀錄等非經常的一次奬金。
  2.企業繳付工會的勞動保險金,工會經費,失業救濟金等。
  3.調動工作時的旅費,調遣費。
  4.解僱費。
  5.企業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如產假期間工資、因公負傷醫療期間工資、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間工資、因公負傷醫療費、因公死亡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疾病醫療費、因公負傷就醫路費等。
  6.由“附加工資”內支付的各種福利補助金。(如勞保基金、醫藥衛生補助金、文敎補助金、及其他福利補助金)。
  註:一、本說明係指編製計劃時應有之規定,故“加班加點及事故停工部分”不包括在本說明之內,因在編製計劃時,有關“加班加點及事故停工部份”無法事前估計,且在計劃中亦不容許有此等事項發生,故在計劃中不應包括。
   二、在統計工作中,仍應將“加班加點及事故停工部份”列入“工資總數”之內。
   附第一機械工業部闗於國營企業一九五三年度計劃中附加工資内容和計算方法的規定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六日(53)機勞資字第五號通知
   關於附加工資的內容和計算方法,根據中財委指示,統一作如下規定,以便作爲編製與修改一九五三年度計劃時的依據。
  1.附加工資的內容包括以下各項目:
   (一)勞動保險金;
   (二)工會經費;
   (三)醫藥衛生補助金;
   (四)福利補助金;
   (五)其他由企業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
  2.勞動保險金,工會經費的支付數目,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辦理。
  3.醫藥衛生補助金的數目,本部所屬國營企業爲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七,所有下列各項開支均應在本項補助金內計付:(一)職工因公負傷醫藥費;(二)職工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費;(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醫療費;(四)醫務人員(包括醫生護士及附屬的醫院醫療所內的一切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附加工資;(五)醫務經費包括附屬醫院醫療所等的經費,但醫院醫療所的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不得計算在內);(六)職工因公負傷就醫路費。
   以上第(一)、(二)、(三)項醫療費的內容,應以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爲根據。
  4.福利補助金的數目,爲企業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所有一切有關福利方面的經常補助和職工浴室,理髮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開支(包括低値及易耗品的購置費和工作人員的工資,附加工資,但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不得計算在內),除去收入後的差額,均在此項補助金內計付之。企業附設的職工食堂,在未實施企業化經營前,工作人員的工資,附加工資和開支,除去收入後的差額,應在福利補助金內計付。
  5.以上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補助金百分數,均按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中財委發佈的工資總額爲基數(不包括非在册人員工資)。
  6.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由企業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其他勞動保險費用,應按實際支用數列作附加工資,在作計劃時以參照上年度此項費用實際支出作工資總數的百分比,再加分析硏究編製計劃。其內容包括如下各項:(一)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二)職工因公死亡喪葬費;(三)職工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間工資;(四)職工產假期間工資;(五)其他。
  7.本規定發佈後,國營企業所有關於職工福利方面開支費用,均應在福利補助金內支付,或在企業獎勵基金內調劑使用,不得再用任何名義計入企業成本計劃之內。
   (西南財政管理局註:以上兩項附件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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