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統一登記會計簿籍填製會計憑證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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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424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統一登記會計簿籍填製會計憑證辦法第十五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51
摘要: 國營企業統一登記會計簿籍填製會計憑證辦法第十五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统一登记

内容

原始憑證彙總表得由主辦會計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塡製之。其他部門所塡製的彙總表,應視同原始憑證,依照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送交主辦會計部門。
   其他部門所塡製的彙總表送交主辦會計部門時,應附所根據的原始憑證,但統一會計制度或企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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