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統一登記會計簿籍填製會計憑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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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409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統一登記會計簿籍填製會計憑證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5
页码: 50-54
摘要: 國營企業統一登記會計簿籍填製會計憑證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统一登记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一日(52)財制陳字第七十六號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營企業會計簿籍的登記、會計憑證的塡製,均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辦理。
   第二條國營企業會計簿籍的登記、會計憑證的塡製,均須適用複式簿記原理和有關的統一會計科目。
   第三條國營企業會計簿籍的登記,須以合法之記帳憑單、合法之原始憑證或合法之原始憑證彙總表爲根據。
   合法之記帳憑單須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或合法之原始憑證彙總表塡製之。
   第四條國營企業會計簿籍的登記、會計憑證的塡製,均須使用墨水、化學鉛筆或打字機。其文字及數字均不得塗抹、刮擦或挖補。
   第五條國營企業之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均應由企業之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指定人負責保管之。
   會計簿籍應按其重要性保存五年至十年。會計憑證應按其重要性保存一年至十年。銷毀時均須報經主管企業部門之同意。
   第二章會計憑證
   第六條國營企業之會計憑證包括如下各種:
   一、原始憑證;
   二、原始憑證彙總表;
   三、記帳憑單。
   第七條凡用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發生而爲塡製記帳憑單或原始憑證彙總表之根據的單據、文件等,稱爲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分爲自製與外來二種。自製之原始憑證由企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塡製之;外來之原始憑證由企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取得之。
   第八條合法之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各項內容:
   一、憑證的名稱,如發票、收據、收料單、領料單等;
   二、塡製憑證的企業、機關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及地址;
   三、接受憑證的企業單位的名稱;
   四、塡製憑證的日期;
   五、會計事項的內容或發生的根據;
   六、數量、單價及總價;
   七、負責的人簽字,或企業、機關的戳記。
  第九條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於有關的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在統一會計制度內未規定者,應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規定之。
  第十條國營企業的各部門,對於自製的和外來的一切原始憑證,均須依照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期限或會計主管人員補充規定的程序和期限送交主辦會計部門記帳。
   第十一條主辦會計部門收到各部門送交的原始憑證後,必須先行加以檢查,其內容完整與合法者。方可據以塡製記帳憑單或原始憑證彙總表。
  第十二條主辦會計部門對於爲數過多不便逐一據以塡製記帳憑單的各種原始憑證,得根據具體情况先將其製成原始憑證彙總表,然後再根據彙總表製成記帳憑單,以簡化記帳程序。國營企業所應塡製的原始憑證彙總表,除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者外,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規定之。第十三條原始憑證彙總表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各項:
   一、彙總表的名稱;
   二、所包括的時期;
   三、所根據的原始憑證的日期及號數;
   四、應借應貸會計科目的分析;
   五、金額及金額總計;
   六、負責人的簽字。
  第十四條原始憑證彙總表的格式,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在統一會計制度內未規定者,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規定之。
  第十五條原始憑證彙總表得由主辦會計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塡製之。其他部門所塡製的彙總表,應視同原始憑證,依照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送交主辦會計部門。
   其他部門所塡製的彙總表送交主辦會計部門時,應附所根據的原始憑證,但統一會計制度或企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原始憑證彙總表的塡製必須規定一定的期限,期滿時,應結出總數,直接記入記帳憑單,或記入另一種原始憑證彙總表。
  第十七條原始憑證及原始憑證彙總表均須分別附於有關的記帳憑單或原始憑證彙總表之後,一同歸檔保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分別另行保存。
  第十八條原始憑證及原始憑證彙總表的文字及數字發生錯誤時,應將錯誤之文字及數字劃綫註銷,但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辦別,另於劃綫上作更正之記錄。對於一切錯誤的更正均應在憑證或彙總表上加具說明,由原簽字之負責人在說明下簽字證明。
   第十九條所有會計事項均應通過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製成記帳憑單,分別記列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以爲登記總分類帳之根據。
   所有記帳憑單均須由企業會計主管人員簽字,以明責任,記帳憑單一般應於塡製之日記入總分類帳。
   第二十條記帳憑單的內容,包括如下各項:
   一、憑單的編號;
   二、塡製的日期;
   三、會計事項的簡要說明;
   四、應借會計科目的名稱或編號;
   五、應貸會計科目的名稱或編號;
   六、金額;
   七、所附憑證的件數;
   八、塡製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字。
   第二十一條記帳憑單的格式如下:
  第二十二條記帳憑單內所塡列的應借、應貸會計科目。應按會計事項之性質定之。一個應借科目可與一個應貸科目相對照,也可與幾個應貸科目相對照。反之,一個應貸科目可與一個應借科目相對照,也可與幾個應借科目相對照。但幾個應借科目不可與幾個應貸科目相對照。
   第二十三條記帳憑單內會計科目,應儘可能以編號塡列之。
   第二十四條記帳憑單須依照塡製順序編號,每月更換一次。
   第二十五條記帳憑單得以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代用之。
   第二十六條記帳憑單的應借、應貸科目及金額發生錯誤在尙未記入總分類帳時,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手續更正之,在已記入總分類帳時,應先以紅墨水塡製一與錯誤的記帳憑單完全相同之記帳憑單,記入總分類帳,以銷除之,然後再塡製一正確的記帳憑單,記入總分類帳。
   第二十七條每月所塡製的記帳憑單,應於月終時,依照編號順序彙訂成册,並加封面,註明如下各項:
   一、企業的名稱;
   二、所屬的年度及月份;
   三、記帳憑單的張數及起訖號數。
   第三章會計簿籍
   第二十八條國營企業之會計簿籍包括如下各種:
   一、總分類帳;
   二、明細分類帳;
   三、記帳憑單登記簿;
   四、補助登記簿。
   第二十九條國營企業爲總括地反映各種資金和資金來源的增減變化與資金再生產的過程,必須設置總分類帳。
   總分類帳的帳戶應根據有關統一會計制度所規定的總分類帳會計科目設置之。總分類帳內一切記錄槪應以記帳憑單爲根據。
   以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帳憑單者,視同記帳憑單。
   第三十條總分內類帳帳戶的內容包括如下各項:
   一、會計科目的名稱及編號;
   二、帳戶的頁數;
   三、記帳憑單的日期及編號;
   四、借方金額;
   五、貸方金額;
   六、期初及期末餘額;
   七、對方科目的編號。
   第三十一條國營企業的總分類帳原則上應爲訂本式,但亦得採用活負式。
   總分類帳的一般格式如下:
   爲便於編製棋盤式的總分類帳科目餘額表,總分類帳亦得採用如下的格式:
   第三十二條每月終了時,總分類帳內各帳戶的借方金額和貸方金額應分別予以總計,求出期末餘額,並據以編製總分類帳科目餘額表。
  第三十三條總分類帳的記錄發生錯誤在尙未編製資產負債表,或雖已編製尙未呈報主管企業機構時,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手續更正之。並由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證明,在已編製資產負債表或已呈報主管企業機構時,應根據錯誤的性質及具體情况另行塡製記帳憑單,記入總分類帳以更正之。
   第三十四條凡用以明細地反映資金和資金來源的增減變化與資金再生產的過程,以補充總分類帳帳戶記錄的會計簿籍,稱爲明細分類帳。
   國營企業應行設置的明細分類帳,除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者外,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規定之。
   第三十五條明細分類帳的帳戶應分別根據規定的各種明細分類帳會計科目設置之。
   明細分類帳內的一切記錄應以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爲根據。
   第三十六條明細分類帳帳戶的一般內容應包括如下各項:
   一、會計科目的名稱及編號;
   二、帳戶的頁數;
   三、記帳的日期及根據;
   四、借方的數量及金額;
   五、貸方的數量及金額;
   六、期初及期末餘額;
   七、屬於統計性質的資料,如存放地點、最高最低應存量、使用年限及往來客戶居住地址等。
   第三十七條國營企業的明細分類帳原則上應爲活頁式,但亦得採取用卡片式或訂本式。
   明細分類帳的格式除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者外。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規定之。
  第三十八條每月終了時,各種明細分類帳內各帳戶的借方金額和貸方金額。應分別予以總計,求出期末餘額,並據以編製各種明細分類帳科目餘額表。各種明細分類帳科目餘額表之合計數應與總分類帳內有關帳戶之期末餘額相符。
  第三十九條所有記帳憑單,包括代替記帳憑單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彙總表,在記入總分類帳後,均應按照編號順序再記入記帳憑單登記簿,以保證總分類帳記錄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第四十條記帳憑單登記簿的各項內容如下:
   一、月份和登記簿的頁數;
   二、記帳憑單的日期;
   三、記帳憑單的編號;
   四、金額。
   第四十一條國營企業的記帳憑單登記簿應爲訂本式,其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條每月終了時,記帳憑單登記簿本月內所記入的金額,應予以總計。總計所得應與本月份總分類帳科目餘額表本期發生額之合計數相符。
  第四十三條凡用以補助總分類帳之不足,反映有關企業財務之情况而不直接與總分類帳發生統制關係的會計簿籍,稱爲補助登記簿。國營企業所應設置的補助登記簿;除有關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者外,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規定之。
   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和記帳憑單均得爲登記補助登記簿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各種補助登記簿的內容和格式,除有關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者外,由主管企業機構或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規定之。
   第四十五條各種明細分類帳、記帳憑單登記簿和各種補助登記簿的記錄發生錯誤時,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手續更正之,並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字證明。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公佈後,所有有關會計制度中的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部分均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自行修改。
   第四十七條地方國營企業會計簿籍的登記、會計憑證的塡製,得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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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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