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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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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86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47-48
摘要: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产清查
内容
淸查各種銀行存欵、銀行貸欵及其他銀行往來欵項的結果,應由淸查小組分別塡製格式不同的調節報吿表,其格式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
調節報吿表之內容,主要應包括如下各項:
一、銀行對帳單結餘額;
二、已記入帳目但未列入銀行對帳單的借項貸項;
三、已列入銀行對帳單但未記入帳目的借項貸項;
四、帳面結餘額;
五、銀行對帳單與帳目間的差額;
六、銀行對帳單結餘額已否由銀行另行證明。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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