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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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86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47-48
摘要: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产清查

内容

淸查各種銀行存欵、銀行貸欵及其他銀行往來欵項的結果,應由淸查小組分別塡製格式不同的調節報吿表,其格式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
   調節報吿表之內容,主要應包括如下各項:
   一、銀行對帳單結餘額;
  二、已記入帳目但未列入銀行對帳單的借項貸項;
   三、已列入銀行對帳單但未記入帳目的借項貸項;
   四、帳面結餘額;
   五、銀行對帳單與帳目間的差額;
   六、銀行對帳單結餘額已否由銀行另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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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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