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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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82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47
摘要: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产清查

内容

在淸查的當日,會計主管人員必須保證企業已收入和已付出的現金、證劵等財產及已發生的銀行存欵和應收應付欵項的往來,均已製成會計憑證,記入有關各明細分類帳。同時並保證將各明細分類帳各帳戶的帳面餘額結出。
  在淸查開始前,庫存現金、有價證劵等財產的負責保管人應將所保管的現金、證劵等財產整理就緒;銀行存欵及應收應付欵項的經管人,亦應將所經管的銀行結單及債權人、債務人對帳單整理就緒,以備查對。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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