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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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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74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46
摘要: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产清查
内容
所有盤存單均應由淸查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或淸查小組的全體組員署名蓋章。
在盤存單內應註明盤存時所使用的方法。對於財產的單價、總價,不必逐一塡列,但其價値與帳面數字有不符可能者(如廢棄損傷的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的價値),必須列入。財產盤存單內的記錄如有更正時,應附加說明,並應由淸查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或淸查小組的全體組員署名蓋章。
財產的負責保管人,應塡具承受保管責任書,作爲盤存單的附件,敍明本人曾參加淸查委員會的盤查,對盤查結果無異議,並對所盤查的財產繼續負保管責任。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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