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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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70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八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46
摘要: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第八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产清查

内容

在淸查的當日有關會計人員必須保證企業已收到和已發出的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財產,均已製成會計憑證,記入有關各明細分類帳;並保證將明細分類帳內各帳戶的帳面餘額結出。
  在淸查開始前,所有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的負責保管人,均應書面保證所經手的一切收發憑證已全部交與會計部門;並證明在淸查開始前不另有任何已發生而未具備收發憑證的事項。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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