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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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62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年度清查財產暫行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5
页码: 45-49
摘要: 茲根據“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國營企業年度淸查財產暫行辦法”報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日財經財字第一〇六號批復同意由部公佈施行。 目前時間已近年終,爲照顧此種實際情况,目前基層企業對於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吿所列的財產,可暫作重點淸查,具體辦法請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自一九五三年度起,本辦法應要求全面實施,貫徹執行。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产清查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五日(52)財制吳字第七十八號通知茲根據“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國營企業年度淸查財產暫行辦法”報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日財經財字第一〇六號批復同意由部公佈施行。
  目前時間已近年終,爲照顧此種實際情况,目前基層企業對於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吿所列的財產,可暫作重點淸查,具體辦法請各主管部門自行規定,自一九五三年度起,本辦法應要求全面實施,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根據“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國營企業編製年度决算報吿,對於年度終了時所有的財產,必須全面徹底予以淸查,以保證年度决算報吿的眞實性。
   年度淸查財產所應包括的項目如下: 一、所有的固定資產、原料、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商品及其他物料等; 二、未完成的基本建設工程及未完成的大修理工程等; 三、庫存現金、支票、運輸支票及有價證劵等; 四、銀行存欵、在途原材料及商品、委託他人保管的原材料及商品等; 五、銀行貸欵、國家預算往來、內部往來、客戶往來、預付欵項、工人及職員往來、基建部門及其他債權債務往來、應收應付帳欵等; 六、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財產,如租賃使用、受託保管及加工的財產等。
   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未經計算在現在固定資產之內者,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均應注意淸查。
   撥入欵項、借入欵項等負債亦應同時予以淸查。
  第三條年度淸查財產應於下年度一月一日辦理之。對於個別資產、負債項目的淸查,得提前辦理;但不得早於當年十月一日。商品、產成品、原材料等財產,除年度淸查外,每年須另行淸查一次;其中富於流動性或易於缺損的項目,每年至少須另行淸查二次。在產品應每月淸查一次。
  第四條國營企業對於年度淸查財產應組織淸查委員會負責辦理之,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參加爲委員。淸查委員會的組織應由企業首長决定公佈之。淸查委員會應由企業的副首長領導之。
   第五條在淸查委員會下,得根據事實需要設置若干淸查小組,分別進行企業各部分的淸查工作 每一淸查小組均應有各該部分財產的負責保管人和會計人員參加。
  淸查小組的任務,除點查所有財產的數量和證明其存在情况外,尙須確定其品質情况,並揭發過剩或呆滯的材料、用具等,以便動員企業的內部資源。
   第六條國營企業的首長及會計主管人員,對企業年度淸查財產的及時進行和淸查結果的及時處理,應共同負責。
   第二章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未完工程等財產的清查第七條國營企業對於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未完工程等財產的年度淸查,均須根據其年度終了時的情况於下年度一月一日辦理之。
   提前淸查的財產,其結果必須根據淸查後所發生的動態予以調整,以確定該項財產年度終了時所存在的情况。
  第八條在淸查的當日有關會計人員必須保證企業已收到和已發出的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財產,均已製成會計憑證,記入有關各明細分類帳;並保證將明細分類帳內各帳戶的帳面餘額結出。
  在淸查開始前,所有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的負責保管人,均應書面保證所經手的一切收發憑證已全部交與會計部門;並證明在淸查開始前不另有任何已發生而未具備收發憑證的事項。
  第九條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等財產的淸查,應分別在各保管地點進行之。進行淸查時,有關工作人員,如材料負責人、車間主任、組長等必須在場。
  淸查的基本方法應爲實地盤點。對於成包、大堆及價廉體重的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財產,可根據適當的憑證予以抽查,或以技術方法推算之。對於其他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財產,一律須使用點數、過秤或測量等辦法。
  第十條各倉庫、工廠所保管的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等財產,在淸查開始前,均須按照種類和品質整理就緒,並分別懸掛標籖,詳細標明其品質及數量。
  第十一條盤點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未完工程等財產所得的結果,應由淸查小組根據淸查財產的類別塡製格式不同的盤存單。
   各種盤存單的格式,應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其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各項: 一、企業名稱; 二、財產類別; 三、保管地點; 四、負責保管人;五、財產編號及名稱; 六、計量單位; 七、數量; 八、單位價値; 九、價値總額。
   第十二條所有盤存單均應由淸查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或淸查小組的全體組員署名蓋章。
  在盤存單內應註明盤存時所使用的方法。對於財產的單價、總價,不必逐一塡列,但其價値與帳面數字有不符可能者(如廢棄損傷的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的價値),必須列入。財產盤存單內的記錄如有更正時,應附加說明,並應由淸查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或淸查小組的全體組員署名蓋章。
  財產的負責保管人,應塡具承受保管責任書,作爲盤存單的附件,敍明本人曾參加淸查委員會的盤查,對盤查結果無異議,並對所盤查的財產繼續負保管責任。
   第十三條盤查各類固定資產時,應注意其磨損程度,並於財產盤存單內以百分比註明之。
   對於未使用及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應單獨塡製盤存單,並註明其實有或缺少的附屬零件。
  對於未經列帳的固定資產,亦應另行塡製盤存單,並詳細註明其名稱及編號、構造技術方面的主要時徵、建造或取得年代、磨損程度及未經列帳的原因等。
  第十四條盤查原材料、產成品、商品等財產時,應注意發現其廢棄、損壤部分,並應另行編製盤存單記錄之。損壤的性質與程度及廢棄或損壤發生的原因,均應於盤存單內註明。
  第十五條在途原材料、發出商品、委託他人負責保管的原材料和商品的淸查,均應根據有關帳簿所載數額進行之。對於有關帳簿所載的數額,應核對其合法憑證,必要時並應以通信等方式證實之。
   淸查完畢時,應根據有關帳簿及淸查結果分別塡製在途原材料、發出商品等盤存單第十六條在產品盤存單上應詳細列明各種在產品的名稱及其完成程度。對於在產品的廢棄、損壤部分和屬於取消或停止定貨的在產品,均應另塡盤存單。
  盤查在產品時,應注意發現存在各工作地點的未經加工亦未退回倉庫的剩料。此等剩料,不得列入在產品盤存單內,應另行塡製盤存單,作爲將其成本自在產品科目轉入原材料科目的根據。
   第十七條盤查各種未完基本建設工程及未完大修理工程時,應將每種工程的名稱、計劃編號、進行狀况及完工程度等,分別列入盤存單內。
   對於已經完工尙未移交業務部門使用的工程和中途停止建造的工程,均應另塡盤存單。
   第三章庫存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等財產及應收應付款項的清查第十八條國營企業對於庫存現金、有價證劵、銀行存欵等財產及應收應付欵項的淸查,均須根據其年度終了時的情况,於下年度一月一日辦理之。
   第十九條淸查庫存現金、有價證勞等財產的基本方法應爲實地盤查。實地盤查時,其負責保管人員必須在場。
   淸查銀行存欵及應收應付欵項的基本方法應爲檢查帳目,及向存欵銀行和應收應付欵項的債權人、債務人取得書面證明。
  第二十條在淸查的當日,會計主管人員必須保證企業已收入和已付出的現金、證劵等財產及已發生的銀行存欵和應收應付欵項的往來,均已製成會計憑證,記入有關各明細分類帳。同時並保證將各明細分類帳各帳戶的帳面餘額結出。
  在淸查開始前,庫存現金、有價證劵等財產的負責保管人應將所保管的現金、證劵等財產整理就緒;銀行存欵及應收應付欵項的經管人,亦應將所經管的銀行結單及債權人、債務人對帳單整理就緒,以備查對。
  第二十一條庫存現金、有價證劵、庫存貴重物品、寄存他處的財產保管證、代價劵等,不論集中在一地保管,或分在各地保管,均應同時予以點查。點查時負責保管人必須在場。點查完畢後負責保管人必須在點查報吿表上簽字,註明對點查結果無異議,並對已點查的財產繼續負保管責任。
   庫存現金係指庫內實存的貨幣及郵票。凡付欵憑證、私人借據等不得視同庫存現金。
   稅票得視同現金,其價値按票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點查庫存現金、有價證劵等財產的結果,應由淸查小組分別塡製格式不同的點查報吿表,其格式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
   各種點查報吿表的主要內容應與盤存單大致相同,但須註明點查結果是否與帳面價値相符合。
   點查報吿表內,對於庫存現金、有價證劵等財產的種類,和每一種類的實有結餘額、帳面結餘額,均應詳細註明。
   第二十三條各種銀行存欵、銀行貸欵及其他與銀行往來的欵項,應在點查庫存現金、有價證劵等財產的同一日內全部淸查之。
  淸查的基本方法係將帳簿内各有關帳戶數字與銀行對帳單數字核對,並調節之。數字特多時,應根據個別具體情况使用抽查方法核對之。對於銀行對帳單的正確性有疑問時,應請銀行另出證明,說明存欵貸欵或往來戶在淸查日銀行帳目所應有的結餘額。
  第二十四條淸查各種銀行存欵、銀行貸欵及其他銀行往來欵項的結果,應由淸查小組分別塡製格式不同的調節報吿表,其格式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
   調節報吿表之內容,主要應包括如下各項: 一、銀行對帳單結餘額;二、已記入帳目但未列入銀行對帳單的借項貸項; 三、已列入銀行對帳單但未記入帳目的借項貸項; 四、帳面結餘額; 五、銀行對帳單與帳目間的差額; 六、銀行對帳單結餘額已否由銀行另行證明。
  第二十五條淸查應收應付欵項時,應完成如下各項工作,以確定各總分類帳統馭帳戶的結餘額是否與有關的明細分類帳各帳戶結餘額之合計相符: 一、覆核統馭帳戶結餘額; 二、覆核明細分類帳餘額表總計; 三、覆核(抽查)明細分類帳帳戶; 四、根據明細分類帳核對明細分類帳餘額表。
   第二十六條對於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內的應收應付帳戶記錄,均須詳細審查,以確定其眞實性。必要時,並須審查有關的憑證。
  明細分類帳各帳戶的結餘額應與債權人、債務人的對帳單相核對、調節對於對帳單的正確性有疑問時,應請債權人、債務人另以書面證明其帳目所應有的結餘額。
   第二十七條淸查應收應付欵項的結果,應由淸查小組塡製應收、應付欵項淸查報吿表,其格式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
   清查報吿表的內容,主要應包括如下各項: 一、總分類帳科目; 二、總分類帳帳戶所列餘額; 三、應收欵項中之檢查同意數額,與檢查未同意數額; 四、應付欵項中之檢查同意數額,與檢查未同意數額; 五、應收欵項中檢查未同意數額的分析,如爭執中的欠欵、無收回希望的欠欵等; 六、應付欵項中檢查未同意數額的分析,如不必償付的借欵或應結轉損益科目之預收收益等。
  第二十八條應收、應付欵項淸查報吿表,應附具檢查帳目的詳細資料表,載明債權人、債務人的名稱及地址,應收應付欵項的種類、發生的日期、憑證的種類及欵項的數額。對於在爭執中的欵項及過期欵項並須註明原因。
   檢查帳目的詳細資料表,得以原編製的明細分類帳餘額表代替之。
  第二十九條淸查庫存現金、准價證劵等財產的點查報吿表、淸查銀行存欵、貸欵及其他往來欵項的調節報吿表和淸查應收、應付欵項淸查報吿表,均應由淸查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或淸查小組的全體組員署名蓋章。如有更正時,應附加說明,並應由淸查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或淸查小組的全體組員署名蓋章。
   第四章清查結果的處理第三十條淸查財產所發現的淸查資料與帳面資料的差異,應由淸查委員會硏究其性質和發生的原因,以及應由何人負責,提出處理意見,作成紀錄報吿企業首長批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在淸查委員會硏究、處理淸查財產所發現的差異前,應由企業會計部門根據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未完工程等財產的盤存單及其會計記錄分別編製格式不同的盤存、帳存對比表,其格式由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訂定之。
   盤存帳存對比表的內容,主要應包括如下各項: 一、企業名稱; 二、財產類別及名稱; 三、計量單位; 四、單位價値; 五、盤存的數量與金額; 六、帳面所存的數量與金額; 七、盤存多於帳存的數量與金額; 八、盤存少於帳存的數量與金額。
  第三十二條淸查委員會硏究、處理淸查財產所發現的一切差異時,應以各種盤存帳存對比表、點查報吿表、調節報吿表及應收應付欵項淸查報吿表爲根據。淸查財產發現差異時,有關工作人員均應向淸查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以供硏究、處理的參考。
   第三十三條凡無正當理由的短缺數及超出原訂標準的自然耗損數,淸查委員會均應確定其賠償負責人,並責成負責人賠價之。
   凡能以正當理由說明的短缺數及未超出原訂標準的自然耗損數,得由企業首長報經主管企業機構批准後解除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企業首長對於漏記的正當耗損數和由於技術推算不符而發生的短缺數,如黃砂、石灰等成堆原材料,有權予以核銷,並報請主管企業機構備案。
  在整理盤存資料時,如發見種類、名稱相同的商品、原材料等在同一時期淸查,並由同一負責人管理而發生盤盈、盤虧差異者,其多餘與短缺,得相互冲銷之。
  第三十五條依前兩條規定,報請主管企業機構審核批准或備案時,均應附送有關資料,如淸查委員會的記錄、說明、帳表等。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此項報吿,必須於七日內予以審核批覆。
   第三十六條對於短缺數耗損數有關之負責人員,如在淸查時無故缺席,應不准其報銷,但經主管企業機構特許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企業會計部門應根據淸查委員會的原始記錄及其有關資料,將淸查財產的差異記入帳內,使會計記錄與淸查所得的資料符合。
   會計部門對於淸查財產差異的記錄,應於淸查結果批准後五日內完成之。
  第三十八條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商品、現金、有價證劵等財產的盤虧數,應記入各該財產帳戶的貸方;其應記入借方者,在有負實人償還時,應爲負責人的帳戶,在由企業負担時,應爲費用或損益帳戶。
   各該財產的盤盈數應記入各該財產帳戶的借方;其應記入貸方者,應根據具體情况,記入費用帳戶或記入損益帳戶。
   固定資產的盤存數,應記入政府資金的貸方;盤虧數經批准由企業負担者,應記入政府資金帳戶的借方。
   第三十九條經法院判决無須淸償的應收應付欵項,應分別轉入損益帳戶的借方、貸方。由企業自行决定並報經主管企業機構批准者亦同。
  第四十條盤存帳存對比表、點查報吿表、調節報吿表、應收應付欵項淸查報吿表及淸查委員會的總結和建議,均應另備一份作爲年度决算報吿的附件,一併報送主管企業機構,以供審核。主管企業部門及財政機關對前項表件,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國營企業爲適應個別業務需要,得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本辦法擬訂施行細則,報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同意後施行。
   第四十二條凡組織和會計獨立的國營企業建設單位年度淸查財產,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地方國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及合作社年度淸查財產,得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後,原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企業部門頒行的年度淸查財產一切章則、辦法卽行廢止。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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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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