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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地方國營企業編送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告補充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30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地方國營企業編送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告補充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5
页码:
38-42
摘要:
西南區地方國營企業編送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告補充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决算
内容
西南財政管理局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一日財局建(53)字第〇六一號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區地方國營企業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吿的編送,除依照“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凡獨立計算盈虧之省市基層企業,無論曾否編製一九五二年財務計劃,均爲編製單位,各主管廳局爲審核彙編單位,財政廳局負審核修正及轉報責任。
第三條各企業一九五二年年度决算報吿應用的會計科月和會計報表,均應按一九五三年中財部所頒統一會計科目和統一會計報表編製。舊會計科目應調整爲新會計科目,新的會計報表則應根據舊記錄產生,一九五三年應根據新科目開立新帳。
第二章决算的内容 第四條一九五二年度决算報吿包括會計報表及財務情况說明書兩部份,編製及彙轉單位均應重視財務情况說明書的編核工作。
第五條基層單位會計報表包括下列表格: 主表:1.資產負債表
2.固定資產及折舊準備增減表
3.政府資金增減表
4.國庫撥欵及特種基金增減表
5.銷售利潤表
6.損益表
7.生產費用表
8.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9.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
10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
11已完投資明細表
12未完投資明細表
13撥入基本建設資金增減表 附表:
1.解繳利潤明細表
2.解繳基本折舊基金明細表
3.解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
4.企業奬勵基金計算表
5.主要商品單位成本分析表
6.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
7.淸產盤存帳存比較表(附表式一)
8.定額資產溢價折價表(附表式二) 如因業務性質關係,不能全部編送時,經商得省市財政廳局同意後得免送其一部份。
第六條省市主管廳局彙編决算報表包括下列表格: 主表:
1.資產負債表
2.固定資產及折舊準備增減表
3.政府資金增減表
4.損益表
5.國庫撥欵及特種基金增減表
6.生產費用表
7.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8.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
9.銷售利潤計算表
10已完投資明細表
11未完投資明細表
12撥入基本建設資金增減表 附表:
1.解繳利潤明細表(按單位別)
2.解繳基本折舊基金明細表(按單位別)
3.解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按單位別)
4.單位別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附表式三)
5.單位別損益表(附表式四) 第七條財務情况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幾個部份:
1.生產計劃完成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2.勞動計劃完成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3.銷售計劃完成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4.成本計劃完成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5.利潤計劃完成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6.固定資產折舊計劃完成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7.財政任務上繳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8.流動資金管理情况的分析和總結
9.全面財務工作總結和對今後改進工作的意見 以上各部份應儘量用統計數字和文字表示之。
第三章報送日期及份數第八條省市主管廳局年度决算報吿應於三月底前送達財政廳局,財政廳局審核轉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分別核轉西南財政管理局及中央財政部,主管廳局應在上述限期內規定基層企業的報送限期。第九條基層企如下:業、省市主管廳局及財政廳局年度决算報送份數規定
1.基層單位應編製决算表四份,一份自存,三份送省市主管廳、局。
2.省市主管廳、局應審核彙編决算報表五份,一份自存,四份連同基層單位决算表二份送省市財政廳局。
3.省市財政廳局審核幷提出審核修正意見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將主管廳、局彙編决算表二份連同基層單位决算表一份送西南財政管理局,幷應將主管廳局彙編决算表一份逕送中央財政部。
4.西南財政管理局審核幷提出審核修正意見後,以主管廳局彙編决算表一份送中央財政部。
第十條公私合營企業年度之决算報吿,可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惟主管廳局應單獨將合營企業决算報表彙編,基層單位除按照上表規定份數外,應加送董監會及交通銀行各一份。
第四章清查財產第十一條爲保證决算報吿內容之眞實性,各企業應根據具體情况,於辦理决算前,重點地進行一次財產淸查,其淸查辦法可參照“國營企業年度減查財產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已在一九五一年九月進行淸產核資者,對固定資產可進行重點抽查,幷應將省市及西南區核資委員會所提意見,攷慮調整。淸查所生數量差異,如確不應由保管人負責者,可冲減“政府資金”,如發現帳外物資,應增加“政府資金”,均應在“政府資金增減表”中表現之。
第十三條定額資產中產成品、半成品及在產品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帳面價値爲標準,不作調整。原料及主要材料、補助材料、燃料等的價値,如一九五三年國家訂有統一調撥價格者,應按統一調撥價格調整,否則應按一九五三年計制價格調整,無調撥價格與計劃價格者,如主要產品或多數品種高於或低於市價達5%時,應照市價進行調整,此項調整的差額,卽爲定額資產溢價或折價,應卽轉入“政府資金”,幷應編製“定額資產溢價折價表”隨决算上報。
第十四條定額資產一般均應淸查,淸查時發生數量差異,短缺而不應由保管人賠償者,列作“材料產品盤虧”,如應由保管人賠償者,以賠欵收入冲減“材料”等科目,多出數應列作“材料產品盤盈”。至屬於自然耗蝕未超過規定標準者,或由技術推算而發生之差異報經主管廳局核定亦作爲盤盈或盤虧處理。
第十五條淸理資產發生之差異,均應分別塡製“淸產盤存帳存比較表”,由企業首長、會計財務主管、淸委會主任等蓋章,隨决算上報,在未核准前得先轉正帳項,如審核批准時有變動再予調整。資產清理所發生之差異,如係屬於帳面記載錯誤,經查明屬實者得經主管廳局核定,卽作調整記錄之處理。
第十六條已經核資委員會所核准之呆滯材料,其已處理者應減列,未經批准者不得增列,如核資未徹底或尙未核資者應儘量清理後列入“呆滯材料”,幷詳列淸單附於决算內上報,自一九五三年起,非經核准,不得增列。
第五章有闗事項的處理 第十七條决算報吿編製前,應將所有債權債務加以淸理:
1.預收,預付,應收未收,應付未付等有關權責發生事項,予以適當處理,幷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對淸楚後列入决算。
2.暫收暫付欵項,其性質已確定者,應列入適當科目,應收回者必須催收。
3.不能收回之債權,其經法院判决不予追索者,及本企業確定已無法追債者,事前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廳局核定後,列作“損益——壤帳損失”科目。
4.“定額信用借欵”應按情况分別改列“其他借欵”或“逾期未還借欵”。
第十八條總分類帳“上級往來”“同級往來”“所屬往來”“其他內部往來”各科目均應淸理,幷將淸理後餘額按實際情况改列“建設單位往來”“其他內部往來”科目。在淸理時如係由於上下級借調資金所發生者,應於年度决算前收回或發還,如係由於銷售所發生,又有特殊原因無法卽行淸還者,應分別轉入“應收帳欵”及“應付帳欵”。
第十九條“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存欵”,應於年度决算前繳解國庫,幷應分別轉入“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基本折舊基金”及冲減“代管產權未定資產”科目。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 貨: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存欵 借:代管產權未定資產 貸:基本折舊基金 第二十條“企業奬勵基金存欵”及“福利基金存欵”應於决算前併入基本業務“銀行存欵”。“未達帳欵”改列爲“發出商品”科目。
第二十一條“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中的“開辦費”、“復工費”、“遷建費”、與固定資產無直接關係的“探勘費”、“幹部訓練費”等應卽取銷,可直接冲減“政府資金”,在政府資金增減表上的“本期減少數”中增設“冲銷待攤基建事業費”項目,在固定資產增減表上列入“本期減少數”的“其他”欄。
第二十二條原科目“待轉已完基本建設”“待轉已完零星基本建設”及“其他待轉政府資金”等科目取銷,其餘額應於决算前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但“已完基本建設投資”“已完零星基本建設投資”科目須俟基本建設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始冲轉“撥入基本建設資金”“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科目。
第二十三條其他調整項目:
1.“事務用品”可併入“補助材料”科目。“待攤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餘額,可轉列“待攤費用”科目。
2.“包裝材料”科目取銷,增設“包裝物”,後者僅包括儲備供銷售過程包裝商品,幷隨同商品出售之成件包裝物,原“包裝材料”科目年終餘額,應按其性質分別轉入“補助材料”及“包裝物”。
3.逾期之應付帳欵應於决算時轉入“逾期應付帳欵”。
4.“其他投資”中的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附屬企業投資列爲“附屬企業投資”,代管固定資產保管費列爲提出資產。
5.“預付加工費”自“其他預付欵”中提列爲一個科目,如有“預提費用”應由原淸算及其他負債科目中查明提列。
6.一九五二年將半成品之貨物稅計入半成品成本者,應於决算時自“半成品”科目轉入“待攤費用”,待此項半成品加工複製後之商品產品銷售時,再行計入商品產品之稅金。
7.低値易耗品之攤銷,一律自一九五三年起改用五五攤銷法(開始使用時卽攤銷五成,報廢時再攤銷五成),凡過去採用分期攤銷法之單位,應於年度决算時加以調整,幷將其差額轉作“損益——雜項損益”。
8.如有經過上級核准而列入原科目“轉帳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之數額,應轉入“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基本建設資金”可視資產性質分別轉入“基本建設資金”各科目,“基本建設其他預付欵”,可視實際情况轉入基本建設適當的預付欵各科目,“其他基本建設負債”所列數額,應分別轉入“應付包工欵”“基本建設暫收欵”等新科目。
9.“原材料出售盈餘”及“原材料出售虧損”决算時可轉入新科目“損益——銷售損益”處理。
10“本年損益”和“上年損益”兩科目合併爲“損益”科目,包括由於銷售行爲與非銷售行爲而發生的收益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調出流動資金”“調入流動資金”應於决算前進行淸理,幷應卽撥還或收回,“國庫撥入流動資金”,繳國庫流動資金”,“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科目於年度决算時暫不轉入“政府資金”科目。“利潤”“基本折舊基金”等在年度决算時應暫不與“繳國庫利潤”“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等科目對冲,以便查核,一律俟决算報吿經正式批准後再冲轉。
第二十五條無論已否正式核定資金各單位原存帳面上的“淸理估價差額”“待轉政府資金”等科目,均不應存在,應在决算時一律轉列“政府資金”科目。
第二十六條“大修理基金”除應仍在大修理負債內列出外,幷應將所提存的大修理基金餘額,加入“固定資產折舊準備”內,幷須如數從“政府資金”內減列,俟大修理工程完竣,再轉增“政府資金”。“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的已攤銷數,應查明列作“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折舊準備”科目。
第二十七條各企業原生產用及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十一個科目合倂爲“固定資產”科目,各科目應一律改列重置完全價値,原列作補充資料內的各項固定資產折舊準備科目應歸倂爲“固定資產。折舊準備”科目,幷正式列入資產負債表內。
第二十八條生產費用表可直接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各生產費用科目的記錄塡列,“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一項,因一九五二年度實際有此項費用發生,編决算表時,本項目應仍照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補充辦法如有不完全之處,各省市財政廳局可再訂定補充規定,報本部備查。
第三十條原係大區或中央企業在一九五二年劃歸省市,如年度决算仍應報大區或中央主管機構審核彙編,而中央主管部門又已有關於年度决算的各項規定者,得以中央主管部門的决定爲根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補充辦法自公佈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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