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國營企業報送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告的種類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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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26
颗粒名称: 規定國營企業報送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告的種類份數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36
摘要: 規定國營企業報送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告的種類份數。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决算

内容

中央財政部(52)財制字第四〇號
   人民銀行總行(52)總銀財貨劃字第458/1278號聯合通知
  關於國營企業報送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吿的種類與份數等問題,茲根據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幷本簡化手續的精神,再作如下規定:
  (一)國營企業應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的决算報吿,規定爲:一、會計報吿:包括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生產費用表(貿易部門爲商品流轉費用表);4.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5.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二、財務情况說明書。
  (二)基層企業(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同)應於季度結算時將上述會計報表及財務情况說明書報送當地開戶銀行一份。主管企業部門應於辦理季度結算和年度决算時,將所屬的上述會計報表及財務情况說明書加以彙編,報送同級管轄銀行(中央各主管企業部門送總行,大區各主管企業部門送區行)一份。
  (三)各級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國營企業報送的决算報吿,應遵照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政祕字第三七七號命令公佈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的規定,作爲機密文件處理。
   (四)各級中國人民銀行如需要個別國營企業報送上述規定以外的會計報表時,應先報經本部及總行同意。
   (五)本通知公佈後,過去所有關於國營企業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吿的任何規定或約定,應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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