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整車工作組接車範圍整竣車輛之分配及舊車底價之作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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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23
颗粒名称: 復整車工作組接車範圍整竣車輛之分配及舊車底價之作價原則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32
摘要: 復整車工作組接車範圍整竣車輛之分配及舊車底價之作價原則。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车辆作价原则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日(53)財經字一二七〇號函
  一、根據中財委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經計(交)字第五二九一號指示中,關於“處理全國舊廢汽車的决定”第三點:“全國各機關、團體、軍隊之舊廢汽車,各單位無整修計劃預算,不能進行整修之待修車輛,均交整委會統籌處理……”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五日整修會奉中財委(52)財經交字第六號批復准予改稱“舊廢汽車整修處”由中央交通部直接領導,繼續完成整修會工作,幷進行一九五三年至五四年整車工作。因此該處整車工作組接收之舊廢車輛,自應遵照中財委規定辦理;至核資後之企業單位,如有無力整修之車輛,可由整車工作組,商得有關部門及企業單位同意後,加以接收整修。
  二、根據中財委(52)財經交字第六號批復第四點指示:“今後整修處……修成之車輛卽陸續撥交交通部接收營運,作爲政府對該部之投資”。因此修竣後之車輛,自應由中央交通部統籌分配;至你區運輸公司,如需整竣車輛,則應通過主管企業部門,向中央交通部提出計劃,以供中央交通部在統籌分配該項車輛時之參攷。
  三、關於舊廢車輛之底價,除已函請中央交通部,補提追加預算,報中央批准以憑執行外,應根據中財委(53)財經財字第一五五號批示原則辦理:卽“交通部所屬各汽車整修處接收之舊廢車輛,不論其產權屬於國庫、地方省庫或軍方上繳等,均不以現金支付。概依交接憑證,分別層報各主管部門彙總逕至財政部辦理轉帳,作爲一九五三年國家對交通系統的追加投資”。至底價之作價標準,同意按整車工作組與物資儲備局協訂之舊車分等作價辦法,由交接車輛單位雙方商定,如雙方對作價有不同意見時,可報同級財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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