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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闗於國營企業資金賬貼花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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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20
颗粒名称:
闗於國營企業資金賬貼花的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闗於國營企業資金賬貼花的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资金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六日(53)財税吳字第五十一號通知
關於國營企業淸產核資後資金帳貼花問題,茲規定如下:
一、國營企業的資金帳,過去未貼印花者,一律於核資後,按核定資金總額(包括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千分之三計貼印花;嗣後調整資金時如有增加,就增加部份補貼印花,現在尙未核定資金者,可暫緩貼花。
二、資金帳過去已貼印花,核資後資金增加者,就增加部份補貼印花。
三、各企業單位的資金帳已由本企業總機構(如商業、貿易系統的專業總公司,工業系統的總廠)按資金總額(包括所屬分支機構資金)千分之三貼花者,其記載資金的帳簿,可按營業簿摺,每本每年貼花五千元。
四、企業管理部門(如紡織管理局、煤礦管理局及各省的工業廳、商業廳等)代所屬廠、礦、公司統一交納資金帳印花稅者,由企業管理部門所在地稅務局通知各廠、礦所在地稅務局知照,並抄報稅務總局備查。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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