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公私合營企業及合作社加工訂貨預收定金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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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15
颗粒名称: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及合作社加工訂貨預收定金的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9
摘要: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及合作社加工訂貨預收定金的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预收定金

内容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三日財經計財(52)字第四二三四號通知
  關於合作事業及公私合營企業是否週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訂購貨欵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業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核資字第八一號通知答復如下:
  “(一)公私和營企業預收定金問題,因公私合營企業的公私股份比重、資金狀况、經營管理辦法等極不一致,目前規定統一辦法有困離,但原則上:公私比重大,自有資金基本上能保證生產、經營的需要者,應儘量取銷預收定金;如私股比重大,或自有資金在保證生產、經營上有困難者,可暫按私營企業限制預收定金的辦法和標準辦理。請由各大區財委根委關於預收定金問題指示的精神及公私企業的不同狀况,具體分別規據本定。
  (二)國營企業向合作社的定購貨物及合作社向私營企業的加工訂貨是否預付定金問題同意北京市財委意見,卽:“國營企業向合作社的加工訂貨,爲照顧合作社資金的困難,暫按國營企業向私營企業加工訂貨預付定金辦法辦理;合作社向私營企業的加工訂貨,也按國營企業加工訂貨預付定金的辦法辦理。”
  根據上述指示對於公私合營企業預收定金問題,本委具體規定如下:凡屬於本委三月十六日(52)財經計私第二六六號通知關於西南區公私合營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公私合營企業,應比照國營企業取銷預收定金制度;凡屬於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之公私合營企業,應比照私營業企限制預收定金辦法和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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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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