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企業訂購貨物限制預收定金實施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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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14
颗粒名称: 規定企業訂購貨物限制預收定金實施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28-29
摘要: 規定企業訂購貨物限制預收定金實施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预收定金

内容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財經計財(52)字第三五七三號通知
  茲根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52)財經財字第二號“關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經本委與有關機關硏究後,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相互之間訂購貨物,一律取銷預收定金制度;但委託加工所需之原料,委託單位不能供應而必須委託生產單位代購時,得按原材料實際價値先付所需代購欵項。
   二、國營地方國營訂貨定金,如已列入其財務計劃自有流動資金之內者,預收定金制度取銷後如確有困難,得向銀行申請短期貸欵解决之。
  三、國營、地方國營向私營企業訂貨,預付定金不得超過訂貨總價百分之廿五。陸續交貨或分期交貨者,每十天須結算一次,預付定金卽應陸續或分期在貨欵內扣算。
  四、國營、地方國營企業向私營企業加工,一律不預付工繳費,但應儘量供給其所需之原材料;如無原材料供應而必須委託私營企業代購時,得按原材料實際價値先付所需代購欵項。
  五、國營、地方國營或私營煤礦業與伐木業不在本礦場交貨,須運至訂購單位指定地點交貨時,其所需運費得由訂購單位先付,但以十天計劃運輸量爲限,幷於每十天結算一次。
  六、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相互之間或國營、地方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發生買賣定製貨物委託收購、加工、建築修繕等交易行爲,欵貨不能立時交淸者,均應訂立合同,保證嚴格執行,幷須將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其開戶銀行監督撥付。
  七、國營、地方國營、信託公司或經理處等代購單位,接受委託代向國營、地方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加工、訂貨,均適用以上規定。各該代辦單位向委託單位先收代訂代購欵項,應以其實際需要支付者爲限。
   八、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欵項,仍依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九、交通機關運輸貨物,收取運費,仍照原定運輸勞務收費辦法辦理。
   十、機關部隊向國營、地方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加工、訂貨,得依照本辦法辦理,但小額定金(如訂報費)不在取銷之列。
  十一、在本辦法實施前,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相互之間或國營、地方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所訂合同尙未滿期者,其預收訂金辦法仍照原合同執行至期滿爲止。今後新訂合同,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
  十二、本辦法於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先從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萬縣、瀘縣、自貢等主要城市開始實行。其他各地國營、地方國營企業已經核定資金者,亦須照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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