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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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11
颗粒名称: 闗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27-28
摘要: 闗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预收定金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52)財經財字第二號指示
  由於各國、公營企業還未全部實行銀行結算制度,亦未訂立嚴格的合同制度,因此,各國、公營企業相互之間訂購貨物,大多採用了預收定金制度,用以補充自有資金之不足,同時保證訂購貨物協議的履行。現據反映,這種自發的預收定金制度,漸爲各企業所使用,並盲目地擴大到不應有的程度。國、公營企業所要的預付定金,有高達全部貨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私營企業所收定金更高,尤其是上海等大城市的私營企業,最高者達到百分之百。按目前情况,如果把這種定金制度繼續存在和發展下去,將使企業財務制度趨於紊亂,資金管理無法控制,造成國家資金嚴重的浪費。
  全國國營企業及大部份公營企業,已經或卽將根據一九五二年生產計劃,核定各企業的流動資金,在核定資金中,將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給以保證生產正常週轉所必需的資金。如在生產中再向訂貨單位索取不應有的,其比例相當高的定金,這個單位卽會形成資金過剩而造成資金的積壓;在訂貨單位又必須在正常儲備定額以外支付巨大的預付定金欵額,這一筆資金長期被停滯着。國家在核定資金中,對企業𩀱方也難以掌握和控制,因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國、公營企業之間訂購貨物,自本年九月一日起,一律取消預收定金制度。預收定金制度取消後,訂貨協議的履行,應以簽訂合同和嚴格執行合同的辦法來保證。
  二、國、公營企業向各私營企業加工訂貨,原則上是:屬於加工方面,不應再預付工繳費;屬於訂貨方面,預付定金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具體限制辦法和標準,由各大區財委(計委)責成所屬工商管理部門切實硏究,具體規定。實施步驟,先從主要城市開始,於一九五二年十日份起實行。
   三、委託國營貿易部門辦理的國外進口貨預付定金,仍暫依本委一九五一年十二月財經總(財)字第六七三號决定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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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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