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國營企業單位處理呆滯材料征免範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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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10
颗粒名称: 重新規定國營企業單位處理呆滯材料征免範圍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6
摘要: 重新規定國營企業單位處理呆滯材料征免範圍。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材料处理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53)財税吳字第一一號通知
  關於各地國營企業單位處理呆滯材料納稅問題,本部於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規定處理辦法四項以(52)財稅字第七五號通知各地施行。但因各地庫存材料情况複雜,在執行中仍發生不少問題,茲爲加速處理呆滯材料及配合修正後的稅制,明確徵免範圍起見,經與各有關部門會商硏究,除將(52)財稅字第七五號通知規定各項予以廢止外,特重新規定如下:
  一、凡屬同一系統內部調撥者,應由各企業單位先將上級核准調撥手續,詳細通知當地稅務機關備查。以後調撥時、可不問過去已否向稅務機關辦理存貨登記手續,當地稅務機關應卽憑該單位(經上一級機關授權的單位)提出調料單據,經核對後,開給“庫存自用原料器材調撥證明書”免納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並向提料單位取得免稅數字證明,按月統計層報你局彙總報吿本部備查。如價撥其他系統,無論現欵交易或分期付欵,均應於出倉前交納各稅。投入市場出售者亦同。納稅時可按該單位所定價格爲核稅依據;營業稅應按百分之二稅率計徵。
  二、凡憑稅務機關所發的“庫存自用原料器材調撥證明書”撥運後,如接收單位以全部或一部份退回原調撥企業單位,或奉令轉撥或分撥另一單位接收,仍屬同一系統者,得憑原調撥證明書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改運、分運手續。
  三、上項呆滯材料,係指各企業單位在淸產核資後,依據中財委規定三項標準,編造調節與出售計劃,中央直屬企業,報經中央主管部審查批准;大區代管國營企業或大區自營企業報經大區財委審查批准之庫存多餘材料而言。凡不屬上述範圍者,不論同一系統內部調撥或價撥其他系統或投入市場出售,均應於出倉時交納各稅。
  四、上項呆滯材料,無論同一系統內部調撥或價撥其他系統或投入市場出售,並應於起運與到達目的地時,持憑稅務機關所發的“庫存自用原料器材調撥證明書”或完稅照、交欵書等報請當地稅務機關查驗登記,以備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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