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規定各國營企業單位借款計劃的編製送審程序等有闗事項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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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06
颗粒名称: 暫行規定各國營企業單位借款計劃的編製送審程序等有闗事項的具體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5
摘要: 暫行規定各國營企業單位借款計劃的編製送審程序等有闗事項的具體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单位借款

内容

人民銀行西南區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貨(52)字第一二〇〇五號函
  爲了統一有計劃的及時供給各國營企業及合作事業產銷經營及結算過程中短期資金週轉之需要,並簡化放欵手續起見,特根據我總行頒訂放欵工作的有關章則制度(草案)對各單位借欵計劃的編製,送審程序等有關具體事項,暫作如下規定,自卽日起實行:
  一、根據各企業單位生產或經營資金週轉需要的不同情况,放欵按定額、季節性、大修理、結算、臨時五種用途分別,其中定額、季節性、大修理、結算四種放欵,各單位必須事先編製借欵計劃並經其上級批准始得辦理,無計劃者不得貸欵。
  二、各項放欵以直接貸給實行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爲原則,並由該單位就地向其開戶銀行辦理一切有關借欵手續。尙未執行經濟核算單位或已受貨幣管理之公私合營單位須經人民銀行同意報請同級或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後辦理。
  三、各單位向銀行辦理借欵,除其上級機關爲當然保證人外,尙應以流動質押方式辦理,如情况特殊,不能提供抵押品時,經開戶銀行同意後,可按信用方式處理。
  四、各企業單位應根據其年度或季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編製季度分月之借欵計劃(列明用度)除一份上報其主管部門批核外,一份隨同有關生產(經營)計劃及財務計劃送交其開戶銀行,各單位接得其管主部門批覆之借欵計劃如金額有更動時,並應根據批覆之數字修正其借欵計劃,隨附修正之生產(經營)與財務計劃送達開戶銀行審核執行。
  五、各主管部門(部或局)對其所屬中央或大區級企業報送年度或季度借欵計劃,應對其申請金額提出具體意見,彙總編製該系統年度或季度借欵計劃總表(每一企業單位列一附表,並列明借欵類別)除一份上報中央批核外,另一份送交我行,其時間至遲不得超過季度前二十天。
   六、各單位因特殊情况,必須追加借欵計劃計劃額度時,應經其主管部門批准,編製追補借欵計劃,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後貸給。
   七、各單位到期借欵若不能按期償還,須申請轉期者,由其開戶銀行審核决定,並按追補借欵計劃辦理。
   八、企業單位已提出計劃之各項用途借欵(定額、季節性、結算、大修理等)金額開戶銀行應嚴格掌握,以專欵專用爲原則。
  九、已核定資金單位在其生產經營範圍以內遇有原材料超額儲備及成品呆滯積壓,銀行可以季節性放欵解决其資金週轉上的困難,但呆滯成品必須核入流動資金額度以內並事先提出經主管上級批准的處理計劃,在限期不超過半年期限者,由開戶銀行掌握貸放。目前尙未核資或核資未竣之單位亦暫按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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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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