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清產核資後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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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03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清產核資後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3
摘要: 國營企業清產核資後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固定资产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卅日(52)財經核資字第一〇九號通知
  第一、企業淸產核資後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除本辦法第二、第三條另有規定外,其餘均作爲多餘資產,由企業負責處理,並按清產估價時重估價格的重置餘値計算,訂出多餘資金上繳計劃,分期上繳。
  多餘固定資產處理原則,依照“企業部門呆滯材料及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法辦理。但其中屬於中央統一分配物資的品種,祇限向國營企業調撥銷售;如國營企業間調撥銷售不能完全解决時,可由主管部編造淸册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財委物資分配局商决處理辦法。
  第二、不需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可移交當地政府房產管理機構接管,並作資產轉移,減少政府資金,未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如本企業今後發展計劃需用或不便分割管理,並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者,准由原企業保留,作爲備用資產,否則按不需用土地、房屋、建築物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除土地、房屋、建築物外之未使用固定資產,如一九五三年計劃使用者,應在編造一九五三年計劃時,列入基建投資計劃申請投資,按本辦法第一條規定辦法辦理;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已編好,上述需用資產未列入計劃申請投資者,爲免影響計劃的編製,准由企業補造表册,隨同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上報,經審核批准後,由未使用固定資產劃出,作爲使用固定資產,核入企業固定資金。一九五三年以後需用的未使用固定資產,其中除本企業專用機器、設備,不便處理、調出者,准由企業造册,經企業主管機構、主管部門審查,並經中央或大區財經委員會批准,仍留企業作爲特殊儲備外,其餘仍按第一條辦理。
  第四、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時的價格差異、處理費用等,依照“企業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第十、十一條原則規定辦理。
  第五、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的提奬,依照本委(52)核資字第五七號“關於企業淸產核資後呆滯材料處理的提獎問題的指示”規定的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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