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總預算㑹計制度中企業投資等科目固定資產轉移處理辦法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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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300
颗粒名称: 取消總預算㑹計制度中企業投資等科目固定資產轉移處理辦法的規定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21-22
摘要: 取消總預算㑹計制度中企業投資等科目幷對各級國營企業及各機關的固定資產轉移處理辦法的規定。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企业投资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52)財計范字第一五八號通知
  爲簡化手續,便利工作,關於各級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原企業投資的資產負債的紀錄及各級國營企業、各行政事業機關的固定資產轉移之處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原規定的“企業投資”“折舊積存”“應付公債”“應付外債”和其平衡科目“財政積累”一律予以取消,凡已在帳簿上作有是項資產負債科目紀錄者,應儘數以原科目冲平。凡在本年度發生之資產轉移已記入歲入歲出正式科目而未包括在本年預算內者,亦均應悉數冲平。以後對於本年度預算內的企業投資支出,公債支出和折舊提繳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公債收入除作預算支出與預算收入的紀錄外,槪不另記資產負債的紀錄。
  二、中央國營企業之間,地方國營企業之間和中央國營企業與地方國營企業之間,其固定資產之轉移一律由雙方主管企業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其因轉移後對企業資金增加或減少時,由各基層企業單位依照國營企業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固定資產撥入撥出之完整會計紀錄,各級總預算會計則不另作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的轉帳紀錄。各主管企業部門應根據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會計報表及年度决算,將其在本年內撥入撥出的固定資產分別彙總,一併報送財政機關。如因業務變更,經與本系統其他企業合併或隸屬系統改變者,其全部資產負債之交接,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比照上項規定辦理資產負債之轉移。
  上述企業之固定資產在年度中進行轉移,對其預算繳欵與預算撥欵之任務有變動時,應依照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的規定,辦理追加追減計劃。
  三、中央國營企業與地方國營企業之固定資產,在本系統內進行轉移時,亦比照上項規定辦理,只作固定資產撥入撥出之紀錄,不作預算收支的轉帳。
  四、各級行政及事業機關,其固定資產因業務上不需使用或經指定移交同級機關或企業部門接管時,其交接機關均應依照各級人民政府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及國營企業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只作固定資產增減的紀錄,其不牽涉本年度預算者不須向財政機關辦理預算收支轉帳。如機關因裁減、合併、遷移等,其固定資產經指定的接管機關接收時,未報銷者,由交接機關同時報同級財政機關轉帳。
  五、上述國營企業及行政事業機關的財產,在同級間辦理轉移者,應經主管機關批准。中央與地方之間辦理移轉者,應經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六、各級合作社經指定所接管的企業部門或行政事業機關的固定資產,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分別記國撥資金或地撥資金帳目,編製會計報表及年度决算,由全國合作總社根據各級合作社報送的會計報表及年度决算,分中央與地方彙總列表報中央財政部。
  七、關於接收機關生產的企業和合作社系統接收敵僞官辦合作社的資產,仍應依照原規定各辦法辦理。但各主管部門於年度决算編報時,應彙總報送同級財政機關,合作社系統接收者,由全國合作總社報中央財政部。
   八、本規定自一九五二年度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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