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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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98
颗粒名称: 闗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的指示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20
摘要: 闗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的指示。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外国财产

内容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月三十日財經計私(52)字第三三一〇號通知
  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七月十七日(52)財經私字第0號關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的外國財產的指示,原文載公報第六十期。業經本委八月五日財經計私(52)字第二一一一號通知在案。爲統一掌握幷明瞭我區外商企業投資及財產淸况,希卽聯系使用部門會同有關機關一律按指示各項規定辦理手續,幷將財產目錄和估價及原有負債和股權淸單等一式兩份詳報本委轉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此項淸理和估價,係作爲我政府掌握核定資金之用,在淸理中不得牽涉外商及其代理人,希知照辦理。
   附:中財委闗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的外國財產的指示
  外國在華財產,凡經我依法徵用或代管的,已分交各機關,部隊和公營企業使用。此項財產,其所有權雖尙未做最後的確定,但各使用部門必須視同自己的財產加以愛護和經常。爲了統一掌握幷合理使用該項外國財產和明確使用部門的資產關係,以便於經營管理與經濟核算起見,特作如下的規定,請轉有關所屬遵照辦理。
   (一)所有徵用和代管的外國財產,統一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掌握。
  (二)徵用或代管的外國財產,如仍作爲一個單獨企業經營者,應按國、公營企業經營管理原則辦理,幷建立新的會計制度與資金帳。所有淸理估價工作,依照本委一九五一年七月公佈之“國營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辦理(但淸估時間及定成淸估工作期限,得另依企業主管部門補充辦法之規定辦理。以下同)。其資金帳上應註明“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字樣,以別於我方繼續撥入之資金。淸理估價的結果,除依規定手續上報幷依照“國營企業資金核定暫行辦法”辦理核定資金外,幷先將徵用或代管財產的財產目錄和估價(重置完全價與現價併列,土地及無形財產一律不計價,但應註明數量,性質及原帳上價格)及原有負債和股權淸單,分報當地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的主管機關,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中央財政部備案。
  (三)國營企業所領用的徵用或代管之外國財產,其非作爲一個單獨企業經營者,亦均依照本委一九五一年七月公佈之“國當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辦理淸理和估價。該項財產應作“產權未定資產——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處理。淸理和估價的結果,除依規定手續上報外,幷先將徵用或代管財產的財產目錄和估價等,依第二條規定分報。
   (四)使用部門對於徵用或代管的固定資產之調撥、拆遷、損毀、改建等,應隨時記錄,以便查攷。
   (五)徵用及代管財產之一切經營上的損益,應視同使用部門經營業務之損益處理。
  (六)徵用或代管財產之原有的債權債務和股權產權,應由使用部門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淸理,分別其應屬於公家、中國私人和其他各國人民的部份,幷擬具處理辦法,報上級核定。淸理的結果,應分別報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中央〓政部。
   (七)此項淸理和估價,係作爲我政府內部掌握及核定資金之用;對外仍以接管該項財產時之淸册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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