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規定以基層企業為抵撥單位辦法修改為以各主管企業部門為抵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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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89
颗粒名称: 關於原規定以基層企業為抵撥單位辦法修改為以各主管企業部門為抵撥單位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4
摘要: 關於原規定以基層企業為抵撥單位辦法修改為以各主管企業部門為抵撥單位。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日(53)財經字第一一三號通知
  一、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示:爲實施經濟核算制度,加强國家財政調度,現以基層企業爲抵撥單位之規定,改以主管企業部門爲抵撥單位,並規定以上月收入抵撥下月支出。各主管企業部門,在彙編第一季度二、三月份用欵計劃時,其各項收入,除提取應提企業奬勵基金及應繳預算之最低限額利潤外,(不得少於計劃利潤百分之十)餘額悉數抵撥各項支出。
   二、上項規定,自一九五三年二月份起實行。
   (西南財政管理局註:本通知原僅發至中央各主管企業部門,未發大區及各省市。)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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