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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規定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的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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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86
颗粒名称:
規定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的用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3
摘要:
規定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的用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内容
政務院一九五二年九月二日政財鄧字第一三一號通知
關於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目前有稱“國營企業”的,有稱“公營企業”的,用法殊不一致。茲特規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
二、凡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經營的企業,稱“地方國營企業”。
三、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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