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的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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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86
颗粒名称: 規定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的用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3
摘要: 規定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的用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内容

政務院一九五二年九月二日政財鄧字第一三一號通知
   關於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目前有稱“國營企業”的,有稱“公營企業”的,用法殊不一致。茲特規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
   二、凡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經營的企業,稱“地方國營企業”。
   三、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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