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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管理制度部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85
颗粒名称:
(二)財務管理制度部份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3
页码:
13-33
摘要:
政務院一九五二年九月二日政財鄧字第一三一號通知 關於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目前有稱“國營企業”的,有稱“公營企業”的,用法殊不一致。茲特規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管理制度
内容
政務院一九五二年九月二日政財鄧字第一三一號通知 關於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目前有稱“國營企業”的,有稱“公營企業”的,用法殊不一致。茲特規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
二、凡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經營的企業,稱“地方國營企業”。
三、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已核定資金的企業單位必須實行獨立㑹計制度與銀行結算制度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財經計財(52)字第二八八六號指示本區國營企業及地方國營企業淸理資產核定資金工作將逐步完成,爲加强財務管理,促進企業經濟核算制的建立,各企業必須實行獨立會計制度與銀行結算制度,爲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凡已核定資金的企業單位,應卽取銷互相之間的預收預付定金制度(對私營企業訂貨預付訂金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五)及其他商業信用關係,一切欵項收付應全部通過銀行劃撥淸算;但企業單位原核定財務計劃中列有預收訂金者,在取銷預付定金後如確有困難者,可由銀行貸欵解决。
二、已核定資金的企業單位,根據中央規定,在定額流動資金中,由銀行按規定比例供給貸欵(如工礦企業爲百分之十),其多餘的資金一概上繳。目前銀行信貸如已超過定額比例者,其超過部份則按核資規定以季節性貸欵處理。
三、已核定資金的企業單位,須限期淸理舊帳,將應上繳的利潤及折舊按規定繳庫,一切人欠欠人欵項一概結算淸楚,結算中如收支有合理差額,銀行可視具體情况,供給短期貸欵。
四、企業單位對外交易往來所簽訂之合同,須將副本送交其開戶銀行代理欵項之收付,以監督合同之執行。
五、企業單位核定資金後,必須進一步的合理使用國家資金,加速周轉,銀行亦須發揮爲企業服務促使企業經濟核算的作用,雙方可訂立切實可行的結算合同,保證執行。
關於財務管理上幾個問題的批覆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月七日(52)財經財字第五七號批覆
一、“建議取銷中央委託地方代管企業”的問題,自一九五三年起,所有中央委託代管企業及大行政區直轄企業均收歸中央各主管部直接管理,作爲國營企業。
二、建議取銷中央及地方合營企業的問題,過去地方某些企業由於資金不足,曾有中央與地方互相協助合營的企業,這對恢復和發展生產起了一定作用。但在財務管理上有若干困難。爲加强生產領導和推行經濟核算,本委同意將中央與地方合營企業根據具體情况劃歸中央或地方,取銷目前的合營形式,因爲統屬於國家,合營旣不需要也不應該。至具體劃分歸屬中央或地方,由大區財委列報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吿本委作最後確定。
三、關於部屬管理企業的管理機構經費改列行政費預算開支問題,部屬企業管理機構性質是部的一個行政單位,爲統一標準,劃一待遇,掌握企業成本,自一九五三年起一律改列行政費預算內開支,企業成本項目中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一律取銷。
四、關於規定企業供銷部門加成和折讓率問題,一九五三年起成立供銷部門,供銷部門應實行獨立經營,至所需流轉費用,卽依靠進貨原價之折讓及銷貨售價之加成收入作爲開支,至折講和加成率,由供銷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核定。
關於原規定以基層企業為抵撥單位辦法修改為以各主管企業部門為抵撥單位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日(53)財經字第一一三號通知
一、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示:爲實施經濟核算制度,加强國家財政調度,現以基層企業爲抵撥單位之規定,改以主管企業部門爲抵撥單位,並規定以上月收入抵撥下月支出。各主管企業部門,在彙編第一季度二、三月份用欵計劃時,其各項收入,除提取應提企業奬勵基金及應繳預算之最低限額利潤外,(不得少於計劃利潤百分之十)餘額悉數抵撥各項支出。
二、上項規定,自一九五三年二月份起實行。
(西南財政管理局註:本通知原僅發至中央各主管企業部門,未發大區及各省市。) 規定一九五二年度工業企業利潤及折舊基金因領導闗係改變的年度清算辦法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日(53)財經字第一〇〇號通知 關於一九五二年度工業企業利潤及折舊基金的年度淸算,因領導關係的改變,茲規定兩點如下:
一、凡原屬地方的國營企業,自五三年度起,改隸中央者,其五二年度利潤及折舊基金的年度淸算,仍由地方辦理,其應補退數,作爲地方收支並列入地方預算。二、凡原屬大區的或大區代管的國營工業,自五三年度起如直隸中央或改隸地方者,其五二年利潤及折舊基金的年度清算,由大區財政機關負責辦理,作爲中央收入。
國營企業第一季度應繳國庫款項請按照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所列數字按期繳庫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財建陳(53)字第四二號通知國營企業應繳國庫的利潤和基本折舊基金,按照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的規定,在財務收支計劃未核定前,應先照草案執行,但本年度開始以來,有些企業對於一、二兩月應繳預算的利潤和基本折舊基金未抓緊解繳。同時又據反映,個別金庫,因未奉到收欵命令對於企業繳到的利潤,折舊基金有拒絕收欵的情事,以致影響收入。
國營企業第一季度,應繳預算的利潤和折舊基金,商業、糧食、對外貿易三部,應仍照一九五二年滿收滿支制度將利潤和折舊基金全部解繳金庫,其餘各部門所影基層企業除抵撥本企業支出部份外,列入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繳預算欵項,應仍按照上年繳欵辦法,以基層企業爲單位,照數繳給當地金庫,逐級上報已編送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總表應抄送當地金庫一份,各主管企業部門亦應將所屬應繳利潤、折舊的單位列表送同級金庫轉所屬下級金庫,以便向各基層企業索取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總表作爲收欵收據,俟財務收支計劃正式批准後,再改按批准計劃執行。
為答覆關於國營企業提留主管部門超計劃利潤的問題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四日(53)財經字第六八六號函 關於國營企業提繳利潤辦法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利潤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只適用於一九五二年度的範圍。
關於主管部門提留一九五二年度超計劃利潤的問題,在一九五二年度,你部管轄的企業,應待你部一九五二年彙編决算,報送我部核定後,再憑决定在一九五三年你部新接管的大區國營或地方國營企業,應由大區或地方財政機關按照具體情况决定。上述各節,希查照辦理爲荷。核覆前西南工業部所屬大區企業預提企業獎勵基金暫行辦法 西南財委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二日財經財行(53)字第。七一二號批覆關於前西南工業部擬訂西南工業部所屬大區企業預提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一案,業經本委報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52)財經財字第一〇八號批覆如下:“一、原辦法第二條含意不够明確,原則上仍應完全按照‘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規定辦理。1.基層企業有季度計劃者,在季度結算後完成或超額完成各項計劃(生產、銷售、財務計劃),方得照規定辦法計算並申請預提企業奬勵基金,未完成計劃着不得預提。2.只完成生產計劃而未完成銷售計劃時,一般說亦不可能完成財務計劃,如果准其提取企業奬勵基金,是不合本委所頒辦法精神的。而產品積壓過多,勢必影響流動資金週轉,所謂‘得在不影響資金條件下’可以核准預提的情况,卽不存在。
“二、西南工業部所擬辦法第四條是對的;應先將客觀因素影響利潤部份加以調整,然後以調整後的實際利潤與計劃利潤比較完成或超額完成時,方能預提企業奬勵基金。這是符合‘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第四條的。“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利潤辦法’第六條規定比較籠統,應照上述辦理。
“三、其他各條,可同意暫照所擬辦理。” 附:前西南工業部所屬大區企業預提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 (2)企業預提企業獎勵其金必須編有詳細之季度計劃,幷須按年計劃的分季數完成生產銷售及利潤上繳任務。
但企業在季度內已按計劃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惟在產銷不平衡情况下,產品滯銷其原因如非由於企業主觀努力不够(如成本過高質量低劣或推銷不力等)而係田於國家整個計劃的佈置雖暫時滯銷,如供應未來大量需要,仍需繼續生產,致一時不能完成銷售計劃及財務計劃經報准有案者,得在不影響資金的條件下,由主管局切實核算報部商議西南財政部同意後核准預提。
(3)季度結算完畢,應照“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將實際利潤中由於外在因素增高或降低部份先行調整。調整辦法如下:
1.根據季度主要產品單位成本分析表(無季度主要產品單位成本分析表者,按季內各月份加權平均求得)所列價格差異乘以期內銷售數量調整實際利潤。
2.折舊率如有變動,及應計折舊固定產資價値如有調整,則折舊費用應自主要產品單位成本分析表之“車間經費”項目內提出另行調整,調整公式: 折舊率變更差異=實際折舊額-(實際應計折舊固定資產平均總値×計劃折舊率)-(調整後實際應計折舊固定資產平均總値-實際應計折舊固定資產平均總値)×計劃折舊率。
3.其他應行調整項目而未包括存主要產品單位成本分析表內者如更換原材料利率、稅率、運費、售價等如變動較大,應分別計算其變更差異後一倂調整否則,季度預提時可不予計算。調整公式: a.更換主要原材料其降低成本數額=代用原材料實際成本額-(計劃使用材料的消耗定額×實際產量×計劃使用原材料的單位價格)。
b.利率變更差異=實際利息額-(實際借欵計息積數×計劃利率)。
c.運費變更差異=實際通費-(實際銷售數量×計劃單位通費)。d.稅率變更差異=實際納稅額(實際銷售產量×計劃單位納稅額)。
e.售價變更差異=實際銷售收入-(實際銷售產量×計劃單位售價)。
(4)實際利潤與計劃利潤比較,其超出部份加前條各項調整浄額,卽得核算企業獎動基金之超計劃利潤數。(實際利潤未達計劃利潤,惟調整後仍有超出者應視爲完成計劃利潤照提企業獎金)預提企業獎金公式如下: 預提計劃利潤企業獎金=計劃利潤×規定提留比例×⅔(Ⅰ) 預提超計劃利潤企業獎金=(實際利潤-計劃利潤+各項調整浄値)×規定提留比例×⅔(Ⅱ) 各季預提企業獎金=(Ⅰ)+(Ⅱ) 全季預提數應以同期工資總額(不包括附加工資)15%的三分之二爲最高限額。
(5)各企業本年第1.2季企業獎金一次預提第3.4季仍按季預提,各季計劃利潤數均以年度財務計劃之分季數爲比較計算的基礎。
地方國營企業闗於技術組織措施費的開支問題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六月六日(53)財建陳字第一〇三號通知關於技術組織指施費開支問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一月七日曾有具體規定,並頒發中央各主管部轉知所屬國營企業實行。技術組織措施的範圍、目的與經費開支,可分爲: 第一、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的內容是依據職工的合理化建議,進行下列各項措施:
1.採用新的操作方法;
2.生產、勞動的合理組織;
3.生產設備在可能條件下的機械化、自動化與專業化;
4.改善機械的保全法;
5.技術保安;
6.勞動保護;
7.更經濟的使用原料材料和動力;
8.改善與消滅生產中薄弱環節;
9.新產品的硏究試製與零件標準化等。
第二、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達到下列的目的與效果:
1.提高產品質量減少廢品;
2.增加生產量;
3.提高勞動生產率,擴大企業生產能力的利用;
4.節約原料、燃料、電力;
5.節約工時;
6.擴大生產範圍;
7.縮短生產週期的延續時間;
8.加速資金週轉率;
9.降低產品成本;
10保證企業生產計劃的完成和超額完成等。
上述“在一定時期”係指在一年或兩年內,以上述措施所收到的效果(如增加產量),應當超過投資的數額,否則,這些措施卽不應給予投資。
第三、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所需經費的來源與開支辦法按此措施的性質來分,又分屬於基本建設、大修理、生產費三個方面,因之,其經費來源與開支辦法,亦分屬於三個方面:
1.因大的改變生產組織,生產技術必須增加固定資產與設備者,新增固定資產與設備的資金,由國家預算撥欵。
2.因改變生產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必須折卸改裝,但不增加固定資產數量、能力及價値者,由大修理基金中開支;
3.產品試製費(凡不屬國家指定的產品試製費),由生產費用開支,按遞延費用攤銷;
4.凡不屬於前三項範圍,而有益於職工福利者,由廠長基金中開;支
5.凡不屬於前四項者,均由生產費用中開支。
依據上項規定地方國營企業如具備近代化設備與規模較大之廠礦,可以參照試行,其經費來源,可分別性質,在大修理基金、生產費用、企業奬勵基金等項下開支;基本建設部份,均由今年投資控制數字內解决,不得追加預算。
編送企業季度結算及預算繳款月報表的規定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八月四日(52)財建字一〇四號函爲了貫徹國營公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幷及時了解各該企業的財務情况,今後各大行政區國營企業應依“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認眞執行,省市公營企業亦應比照辦理,幷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一、大行政區國營企業主管部門編送大區財政部的季度結算報吿,及省市公營企業主管部門編送省市財政機關的季度决算報吿,均應各多編一份,按照結算報吿呈送日期,彙齊裝訂,逕送本部,如屆期不及彙齊,得分批彙送(省市公營企業主管部門編送的季度結算,如原未規定送大區財政部者,以後亦應送大區財政部一份)。
二、大行政區及省市國公營企業主管部門,對於一九五二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結算報吿,如尙有未編製者,可將第一、二兩季度彙編上半年度結算一次報送,但以後仍應分季編送。
三、省市公營企業年度决算報吿,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省市財政廳局應多編一份,逕送本部。
四、茲發地方企業預算繳欵月報表(業已報送中財委備案)一份,請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自七月份起按月根據主管企業部門當月底實際繳庫數字,依式塡列,逕送本部。加强地方企業預算繳款報告制度幷修正填表説明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三日(53)財經字第七四五號通知
一、地方國營企業預算繳欵月報表曾經本部於一九五二年八月四日以(52)財建字第一〇四號函發各區執行,幷要求各省市財政廳、局按月根據主管部門當月實際繳庫數字依式塡報在案。一九五二年度在執行過程中,多數地區尙能按期編報,但有些省市未能認眞貫徹,現一九五三年度四月已過,各地編報逐漸形成鬆弛現𧰼,茲爲督促地方企業收入預算如期完成,幷使本部及時了解各地執行情况,因此,各省市財政廳、局,除大力督促繳納單位及時繳庫外,同時必須按月編製該表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報送本部,不得延誤(幷應報大區財政管理局)。
二、由於五三年有關企業財務制度的變更,原來領發之地方企業預算繳欵月報表的塡表說明補充修正如下:
1.所有“一九五二年”字樣均應改爲“一九五三年”;
2.有關代管國營企業提成的說明均予廢止;
3.在五三年財務計劃尙未核定前“計劃數”各欄暫以計劃草案數塡列;
4.今年有的省市已經實行抵補但塡製此表時一律仍按滿收滿支數字列入,幷另附抵補數字詳細說明,俾能看出實際入庫情况。
西南區省級企業收入繳款月報表編報辦法的補充規定 西南財政管理局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財局建53)字第九七九號通知查原西南財政部於一九五一年七月間所頒之“各級財政機關經建財務部門帳務報表連絡辦法”根據目前情况已不適用,應卽發止。茲爲及時掌握省級企業收入情况幷督促如期完成,企業繳欵月報表仍應根據中央財政部五月十三日(53)財經字第745號通知(已發各省財政廳(局)編製) 幷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省(市)財政廳(局)應予每月十五日前編竣上月份之“企業預算繳欵月報表”分報中央財政部及本局各一份。
二、企業繳欵月報表,應根據金庫送來之繳欵書,及收入統計表編製,幷力求正確。但如在編表時金庫尙未送齊上月收入繳庫之統計表及繳欵書時,可先按送到數塡表上報。但爲劃淸入庫月份,在編表以後收到金報,庫送來上月份繳庫統計表及繳欵書時,仍應按規定格式隨時收到隨時補幷註明補送所屬月份。
三、隨同企業繳欵月報表應附送詳細書面說明,分析超繳少繳原因。
四、企業繳欵月報表之“項目”欄應根據一九五三年各級財政歲入歲出統一預算科目之規定塡列至“欵”“項”“目”其“目”(指利潤及基本折舊基金)的分類可按預算科目中國營企業使用之“項”的次序排列(不用之目可以不列)。主管企業部門應各按其性質固定使用一“目”或數“目”如工業廳及其所屬企業固定使用燃料工業、重工業、機械工業、紡織工業、輕工業各目,建築工程局及其所屬企業固定使用建築企業一“月”文敎廳所屬企業固定使用文敎企業一“目”“公私合營企業”及“其他企業”二目各部門可共同使用。繳回多餘流動資金及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按預算科目之規定分別列入二十一及二十二兩欵。
五、以上規定自一九五三年七月起實施。一至六月份之企業繳欵月報得按上述規定及表式於七月十五日前一次綜合造報中財部及本局。六、中央或大區委託省市財政機關監督繳欵之國營企業收入報表之報送,應另按中央規定辦法辦理不得與省級企業收入混淆。
七、企業撥欵月報表停止報送本局。
八、縣市企業收入由各省財政廳掌握督促,其收入情况報表亦無需再報本局。
以上規定希切實貫徹執行爲荷。
闗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的指示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月三十日財經計私(52)字第三三一〇號通知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七月十七日(52)財經私字第0號關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的外國財產的指示,原文載公報第六十期。業經本委八月五日財經計私(52)字第二一一一號通知在案。爲統一掌握幷明瞭我區外商企業投資及財產淸况,希卽聯系使用部門會同有關機關一律按指示各項規定辦理手續,幷將財產目錄和估價及原有負債和股權淸單等一式兩份詳報本委轉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此項淸理和估價,係作爲我政府掌握核定資金之用,在淸理中不得牽涉外商及其代理人,希知照辦理。
附:中財委闗於使用經我徵用或代管的外國財產的指示外國在華財產,凡經我依法徵用或代管的,已分交各機關,部隊和公營企業使用。此項財產,其所有權雖尙未做最後的確定,但各使用部門必須視同自己的財產加以愛護和經常。爲了統一掌握幷合理使用該項外國財產和明確使用部門的資產關係,以便於經營管理與經濟核算起見,特作如下的規定,請轉有關所屬遵照辦理。
(一)所有徵用和代管的外國財產,統一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掌握。
(二)徵用或代管的外國財產,如仍作爲一個單獨企業經營者,應按國、公營企業經營管理原則辦理,幷建立新的會計制度與資金帳。所有淸理估價工作,依照本委一九五一年七月公佈之“國營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辦理(但淸估時間及定成淸估工作期限,得另依企業主管部門補充辦法之規定辦理。以下同)。其資金帳上應註明“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字樣,以別於我方繼續撥入之資金。淸理估價的結果,除依規定手續上報幷依照“國營企業資金核定暫行辦法”辦理核定資金外,幷先將徵用或代管財產的財產目錄和估價(重置完全價與現價併列,土地及無形財產一律不計價,但應註明數量,性質及原帳上價格)及原有負債和股權淸單,分報當地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的主管機關,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中央財政部備案。
(三)國營企業所領用的徵用或代管之外國財產,其非作爲一個單獨企業經營者,亦均依照本委一九五一年七月公佈之“國當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辦理淸理和估價。該項財產應作“產權未定資產——徵用(或代管)外國財產”處理。淸理和估價的結果,除依規定手續上報外,幷先將徵用或代管財產的財產目錄和估價等,依第二條規定分報。
(四)使用部門對於徵用或代管的固定資產之調撥、拆遷、損毀、改建等,應隨時記錄,以便查攷。
(五)徵用及代管財產之一切經營上的損益,應視同使用部門經營業務之損益處理。
(六)徵用或代管財產之原有的債權債務和股權產權,應由使用部門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淸理,分別其應屬於公家、中國私人和其他各國人民的部份,幷擬具處理辦法,報上級核定。淸理的結果,應分別報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中央〓政部。
(七)此項淸理和估價,係作爲我政府內部掌握及核定資金之用;對外仍以接管該項財產時之淸册爲準。撥交國營工廠使用的房地產應免稅發契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三日52)財農字第一三〇號函國有房地產在政府機關及國營企業相互間的移轉,不論其移轉方式如何,其所有權始終屬於國家,自與私人相互間及機關與人民相互間的產權移轉的性質有所不同,應予免稅發契,只收契證工本費。惟過去已納契稅者,亦不退還。
取消總預算㑹計制度中企業投資等科目幷對各級國營企業及各機關的固定資產轉移處理辦法的規定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52)財計范字第一五八號通知爲簡化手續,便利工作,關於各級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原企業投資的資產負債的紀錄及各級國營企業、各行政事業機關的固定資產轉移之處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原規定的“企業投資”“折舊積存”“應付公債”“應付外債”和其平衡科目“財政積累”一律予以取消,凡已在帳簿上作有是項資產負債科目紀錄者,應儘數以原科目冲平。凡在本年度發生之資產轉移已記入歲入歲出正式科目而未包括在本年預算內者,亦均應悉數冲平。以後對於本年度預算內的企業投資支出,公債支出和折舊提繳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公債收入除作預算支出與預算收入的紀錄外,槪不另記資產負債的紀錄。
二、中央國營企業之間,地方國營企業之間和中央國營企業與地方國營企業之間,其固定資產之轉移一律由雙方主管企業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其因轉移後對企業資金增加或減少時,由各基層企業單位依照國營企業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固定資產撥入撥出之完整會計紀錄,各級總預算會計則不另作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的轉帳紀錄。各主管企業部門應根據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會計報表及年度决算,將其在本年內撥入撥出的固定資產分別彙總,一併報送財政機關。如因業務變更,經與本系統其他企業合併或隸屬系統改變者,其全部資產負債之交接,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比照上項規定辦理資產負債之轉移。
上述企業之固定資產在年度中進行轉移,對其預算繳欵與預算撥欵之任務有變動時,應依照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的規定,辦理追加追減計劃。
三、中央國營企業與地方國營企業之固定資產,在本系統內進行轉移時,亦比照上項規定辦理,只作固定資產撥入撥出之紀錄,不作預算收支的轉帳。
四、各級行政及事業機關,其固定資產因業務上不需使用或經指定移交同級機關或企業部門接管時,其交接機關均應依照各級人民政府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及國營企業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只作固定資產增減的紀錄,其不牽涉本年度預算者不須向財政機關辦理預算收支轉帳。如機關因裁減、合併、遷移等,其固定資產經指定的接管機關接收時,未報銷者,由交接機關同時報同級財政機關轉帳。
五、上述國營企業及行政事業機關的財產,在同級間辦理轉移者,應經主管機關批准。中央與地方之間辦理移轉者,應經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六、各級合作社經指定所接管的企業部門或行政事業機關的固定資產,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分別記國撥資金或地撥資金帳目,編製會計報表及年度决算,由全國合作總社根據各級合作社報送的會計報表及年度决算,分中央與地方彙總列表報中央財政部。
七、關於接收機關生產的企業和合作社系統接收敵僞官辦合作社的資產,仍應依照原規定各辦法辦理。但各主管部門於年度决算編報時,應彙總報送同級財政機關,合作社系統接收者,由全國合作總社報中央財政部。
八、本規定自一九五二年度起實行。
闗於固定資產調撥處理辦法疑義的批覆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三日(53)財建陳字第七十五號批覆 關於固定資產的調撥,應按何項文件處理等問題,經硏究答覆如下:
一、凡屬淸產核資後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調撥,應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核資字一〇九號通知辦理。如係由於企業單位領導關係轉移(指地方交中央、中央交地方)而發生資金與資產的移轉,則按我部(52)財計范字第一五八號通知辦理。
二、按中財委財經核資字一〇九號通知處理的固定資產,在撥入單位應列入基本建設支出計劃;在撥出單位應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列入財務收支計劃,由交通銀行自撥入單位基本建設資金存欵戶內付給撥出單位轉繳國庫。如撥出單位未列入財務收支計劃,亦應將價欵繳庫,不得留在企業作其它用送。至撥入單位所需的運雜費、按裝費等,則應包括在基本建設支出數字內。
闗於貿易公司佔用沒收地主、惡霸、反革命分子及三反、五反機闗家務繳囘房屋處理意見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六月九日(53)財建陳字第一〇五號函 關於貿易部門佔用沒收地主、惡霸、反革命分子及“三反”“五反”小公家務繳回房屋如何處理一案。經硏究,本部意見如下:
一、屬於行政或事業機關本身接管或自行購置,以及其他機關因遷移合併後,業務上不需要使用,或指定務交貿易公司接收者,同意你廳意見,可作固定資產增減紀錄,無須向財政機關辦理預算收支轉帳。
二、屬於“三反”“五反”等收入房屋,可由貿易公司按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評議價格,在本年基建控制數字內,列入第三季基本建設季度撥欵計劃內,轉帳抵撥。至沒收“地主”“惡霸”“反革命分子”“小公家務繳回”收入房屋同意你廳意見,可由貿易公司出價購買(應列入本年基建計劃但不得超出本年基建投資控制數)或租賃。國營企業清產核資後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辦法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卅日(52)財經核資字第一〇九號通知第一、企業淸產核資後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除本辦法第二、第三條另有規定外,其餘均作爲多餘資產,由企業負責處理,並按清產估價時重估價格的重置餘値計算,訂出多餘資金上繳計劃,分期上繳。
多餘固定資產處理原則,依照“企業部門呆滯材料及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法辦理。但其中屬於中央統一分配物資的品種,祇限向國營企業調撥銷售;如國營企業間調撥銷售不能完全解决時,可由主管部編造淸册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財委物資分配局商决處理辦法。
第二、不需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可移交當地政府房產管理機構接管,並作資產轉移,減少政府資金,未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如本企業今後發展計劃需用或不便分割管理,並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者,准由原企業保留,作爲備用資產,否則按不需用土地、房屋、建築物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除土地、房屋、建築物外之未使用固定資產,如一九五三年計劃使用者,應在編造一九五三年計劃時,列入基建投資計劃申請投資,按本辦法第一條規定辦法辦理;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已編好,上述需用資產未列入計劃申請投資者,爲免影響計劃的編製,准由企業補造表册,隨同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上報,經審核批准後,由未使用固定資產劃出,作爲使用固定資產,核入企業固定資金。一九五三年以後需用的未使用固定資產,其中除本企業專用機器、設備,不便處理、調出者,准由企業造册,經企業主管機構、主管部門審查,並經中央或大區財經委員會批准,仍留企業作爲特殊儲備外,其餘仍按第一條辦理。
第四、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時的價格差異、處理費用等,依照“企業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第十、十一條原則規定辦理。
第五、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處理的提奬,依照本委(52)核資字第五七號“關於企業淸產核資後呆滯材料處理的提獎問題的指示”規定的原則辦理。
闗於各企業單位清產核資後結餘物資中有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範圍的物資處理辦法 西南財委一九五三年二月四日財經物平(53)字第〇五七七號通知關於各企業單位淸產核資以後,所有結餘物資加速處理的辦法,本委會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財經計物(52)字第四〇〇一號指示規定在案近據有些單位報來材料,上項結餘物資中,有部份屬於一九五三年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範圍者,如使是項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範圍之物資(質好量大者)能得到適當的處理及時利用起見,特作如下規定,希查照執行。一、結餘物資中,凡有屬於一九五三年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範圍(質好量大者),如本系統各單位在一九五三年又已申請分配上項物資,應儘先從事。內部調節,予以利用;和用後仍希報本委備查,以便將原申請者註銷。
二、本系統各企業單位結餘物資中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範圍的物資,在本系統各單位不需用或利用後仍有剩餘時,可將不用或剩餘部份,按物資類別(質好量大者),分別商洽撥交各有關主管供應統一分配物資單位,以資利用,(如鋼、鋼材、生鐵、廢鋼鐵等撥交西南鋼鐵工業管理局,有色金屬撥交西南有色金屬管理局,雜銅撥交西南物資管理局,機械電器設備撥交中央第一機械工業部西南供銷分局,化工內的物資撥交西南化學工業管理局,橡膠汽車輪胎等可撥交中國工業器材公司西南區公司,凡屬於器材公司供應範圍的大小五金原材料及其他物資亦可與該公司聯系撥交該公司,木材撥交四南森林工業管理局)。
三、結餘物資中凡不屬一九五三年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範圍者,仍按本委財經計物(52)字第四〇〇一號指示規定辦理。
闗於各企業單位清產核資以後所有結餘物資加速處理的辦法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財經計物(52)字第四〇〇一號指示關於各企業部門在淸產核資中所有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本年三月以核資字第十四號指示,規定處理辦法,本委業以財經計財(52)字第八四四號通知轉發;並規定由各企業主管部門及各省市財委成立物資調節委員會辦理物資調節工作在案。現在我區核資工作已吿結束,根據西南區核資委員會最近陸續報送本委的大區企業及代管中央企業核資淸册看來,許多企業單位經過核資以後,已結餘出來大量的“不需用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設備)暫由原企業單位代管,亟待處理,此外已由核資委員會劃爲各省市臨理的省市企業單位的結餘物資,亦應卽時處理,遵照中央關於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的原則及號召大力淸倉的精神並結合我區目前具體情况,茲提出以下的幾個處理辦法,希查照執行。如有意見,盼於文到十日內吿訴我們。
一、屬於西南工業各專業局的中央企業的一切結餘物資器材由各局自行統一籌劃,儘先從事內部調節,予以有效利用或留作必要的儲備。
勵於西南交通部、衛生部等系統的企業,及屬於各省市財委系統的企業,亦照此原則,先在所屬系統以內,自行調節利用。
二、各企業主管部門與各省市財委不能自行處理的物資器材,應造具淸册,詳列規格、數量、用度新度或成色(經過鑑定後决定),存放地點分送有關部門及各省市財委參考調用,廣爲交流(各工業專業局並可報請中央主管部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交流利用)。同時,應卽籌備將不能交流調用的部份,委託國營貿易部門或國營信託公司代售,或會同當地工商局及貿易部門與物資管理機構進行標售或拍賣,本先公後私先工後商的原則,大力組織處理此項呆滯物資。
關於調撥價格,差價與調配費用等事項,應按中財委核資字第十四號文所頒發的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關於各主管企業部門從事內部與相互調節以及委託出售的物資器材,並須事先作成計劃,報本委核備。省市企業部份報省市財委核備。
三、在從事物資調節中,西南工業各專業局對所屬企業的結餘物資,除特殊專用器材和難以搬運的重型設備,須儘可能自行設法處理外,應將各該企業自身所不需用而爲各省市企業所需要的器材物資,盡量向各省市推介利用。各省市財委則應對所屬地方國營企業(包括各縣專屬的地方國營企業)大力提倡,並組織調用此項器材物資。爲此,西南工業各專業局應與各、省市工業廳(局)密切聯系,了解省市地方工業的需要。
四、各企業單位結餘物資的處理,在於各級工業部門間(西南工業各專業局與中央主管部及各省市工業廳局間)按系統按地區的內部調撥和相互交流,因此,凡已成立物資調節委員會的部門和省市財委,應以工業部門(工業廳局)爲中心,並結合其他有關單位,解决具體調節問題,凡未成立物資調節委員會的,卽由工業部門(各省市工業廳局)結合有關單位辦理調節事宜。
五、本區物資調節工作,限於一九五三年三月底以前辦竣。各單位必須抓緊先做好內部調節,應卽開始進行相互交流及委話貿易、信託部門向市場銷售、或標售、拍賣,務期在限期以內,結束物資調節工作。以上關於各企業單位結餘物資器材的調節,是我們在一九五三年卽將開始執行鉅大生產任務以前的必要準備工作之一,希各企業主管部門,各省市財委重視此事,組織必要的人力,抓緊進行。要求作到對於一切可以利用的物資器材,尤其是機械設備,都能經濟而合理的用到生產上面去,發揮其在生產上應有的效能,而無積壓廢棄等現象,這就是我們從事物資調節工作的主要目的。
暫行規定各國營企業單位借款計劃的編製送審程序等有闗事項的具體辦法 人民銀行西南區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貨(52)字第一二〇〇五號函爲了統一有計劃的及時供給各國營企業及合作事業產銷經營及結算過程中短期資金週轉之需要,並簡化放欵手續起見,特根據我總行頒訂放欵工作的有關章則制度(草案)對各單位借欵計劃的編製,送審程序等有關具體事項,暫作如下規定,自卽日起實行:
一、根據各企業單位生產或經營資金週轉需要的不同情况,放欵按定額、季節性、大修理、結算、臨時五種用途分別,其中定額、季節性、大修理、結算四種放欵,各單位必須事先編製借欵計劃並經其上級批准始得辦理,無計劃者不得貸欵。
二、各項放欵以直接貸給實行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爲原則,並由該單位就地向其開戶銀行辦理一切有關借欵手續。尙未執行經濟核算單位或已受貨幣管理之公私合營單位須經人民銀行同意報請同級或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後辦理。
三、各單位向銀行辦理借欵,除其上級機關爲當然保證人外,尙應以流動質押方式辦理,如情况特殊,不能提供抵押品時,經開戶銀行同意後,可按信用方式處理。
四、各企業單位應根據其年度或季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編製季度分月之借欵計劃(列明用度)除一份上報其主管部門批核外,一份隨同有關生產(經營)計劃及財務計劃送交其開戶銀行,各單位接得其管主部門批覆之借欵計劃如金額有更動時,並應根據批覆之數字修正其借欵計劃,隨附修正之生產(經營)與財務計劃送達開戶銀行審核執行。
五、各主管部門(部或局)對其所屬中央或大區級企業報送年度或季度借欵計劃,應對其申請金額提出具體意見,彙總編製該系統年度或季度借欵計劃總表(每一企業單位列一附表,並列明借欵類別)除一份上報中央批核外,另一份送交我行,其時間至遲不得超過季度前二十天。
六、各單位因特殊情况,必須追加借欵計劃計劃額度時,應經其主管部門批准,編製追補借欵計劃,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後貸給。
七、各單位到期借欵若不能按期償還,須申請轉期者,由其開戶銀行審核决定,並按追補借欵計劃辦理。
八、企業單位已提出計劃之各項用途借欵(定額、季節性、結算、大修理等)金額開戶銀行應嚴格掌握,以專欵專用爲原則。
九、已核定資金單位在其生產經營範圍以內遇有原材料超額儲備及成品呆滯積壓,銀行可以季節性放欵解决其資金週轉上的困難,但呆滯成品必須核入流動資金額度以內並事先提出經主管上級批准的處理計劃,在限期不超過半年期限者,由開戶銀行掌握貸放。目前尙未核資或核資未竣之單位亦暫按此規定辦理。闗於清產核資後呆滯材料處理的提獎問題的指示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八月廿六日(52)財經核資字第五七號指示 企業淸產核資後呆滯材料處理的提奬問題,參照各部提出意見規定下列原則:(一)以中央及大區各主管企業部門爲單位,按處理呆滯材料總額(包括企業自己利用、本系統調配、對外銷售)提獎百分之二.五,各主管企業機構、各基層企業的提奬辦法,由各主管企業部門根據企業呆滯材料及處理的不同情况,具體規定。
(二)奬金每季度提付一次,於季度終了後,結算、上繳“處理呆滯材料收入”(也卽是上繳多餘流動資金)時坐支抵繳。
(三)上述奬金之使用範圍,使用及管理辦法,依“國營企業提用奬勵基金暫行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
闗於企業處理呆滯材料中國防專用物資調撥之清算辦法的補充規定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七月十四日(52)財經計物字第一〇三三號通知根據本委(52)財經計物字第六九〇號通知,關於企業處理呆滯材料中國防專用物資應儘先調撥給本區內軍區之修正規定,將該項物資調撥時之清算辦法補充如下:
一、凡屬國防專用之武器彈藥(不包括企業用之一般炸藥)一律無價撥給,但應取得數量收據,按照估價後之帳面價値,充抵政府資金列帳。
二、除前條規定之武器彈藥外,其它物資之調撥,應計價收欵(現欵或經主管財政機關同意後轉帳)。
處理呆滯材料所納稅款可作爲處理呆滯材料費用辦理 全國核資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52)核資字第五十六號通知淸產核資後,處理呆滯材料納稅辦法,已經中央財政部規定通知各部門和各地區在案。上述繳納稅欵,可作爲處理呆滯材料費用,按“關於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第三項十一條規定辦理。重新規定國營企業單位處理呆滯材料征免範圍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53)財税吳字第一一號通知關於各地國營企業單位處理呆滯材料納稅問題,本部於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規定處理辦法四項以(52)財稅字第七五號通知各地施行。但因各地庫存材料情况複雜,在執行中仍發生不少問題,茲爲加速處理呆滯材料及配合修正後的稅制,明確徵免範圍起見,經與各有關部門會商硏究,除將(52)財稅字第七五號通知規定各項予以廢止外,特重新規定如下:
一、凡屬同一系統內部調撥者,應由各企業單位先將上級核准調撥手續,詳細通知當地稅務機關備查。以後調撥時、可不問過去已否向稅務機關辦理存貨登記手續,當地稅務機關應卽憑該單位(經上一級機關授權的單位)提出調料單據,經核對後,開給“庫存自用原料器材調撥證明書”免納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並向提料單位取得免稅數字證明,按月統計層報你局彙總報吿本部備查。如價撥其他系統,無論現欵交易或分期付欵,均應於出倉前交納各稅。投入市場出售者亦同。納稅時可按該單位所定價格爲核稅依據;營業稅應按百分之二稅率計徵。
二、凡憑稅務機關所發的“庫存自用原料器材調撥證明書”撥運後,如接收單位以全部或一部份退回原調撥企業單位,或奉令轉撥或分撥另一單位接收,仍屬同一系統者,得憑原調撥證明書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改運、分運手續。
三、上項呆滯材料,係指各企業單位在淸產核資後,依據中財委規定三項標準,編造調節與出售計劃,中央直屬企業,報經中央主管部審查批准;大區代管國營企業或大區自營企業報經大區財委審查批准之庫存多餘材料而言。凡不屬上述範圍者,不論同一系統內部調撥或價撥其他系統或投入市場出售,均應於出倉時交納各稅。
四、上項呆滯材料,無論同一系統內部調撥或價撥其他系統或投入市場出售,並應於起運與到達目的地時,持憑稅務機關所發的“庫存自用原料器材調撥證明書”或完稅照、交欵書等報請當地稅務機關查驗登記,以備稽考。
闗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52)財經財字第二號指示由於各國、公營企業還未全部實行銀行結算制度,亦未訂立嚴格的合同制度,因此,各國、公營企業相互之間訂購貨物,大多採用了預收定金制度,用以補充自有資金之不足,同時保證訂購貨物協議的履行。現據反映,這種自發的預收定金制度,漸爲各企業所使用,並盲目地擴大到不應有的程度。國、公營企業所要的預付定金,有高達全部貨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私營企業所收定金更高,尤其是上海等大城市的私營企業,最高者達到百分之百。按目前情况,如果把這種定金制度繼續存在和發展下去,將使企業財務制度趨於紊亂,資金管理無法控制,造成國家資金嚴重的浪費。
全國國營企業及大部份公營企業,已經或卽將根據一九五二年生產計劃,核定各企業的流動資金,在核定資金中,將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給以保證生產正常週轉所必需的資金。如在生產中再向訂貨單位索取不應有的,其比例相當高的定金,這個單位卽會形成資金過剩而造成資金的積壓;在訂貨單位又必須在正常儲備定額以外支付巨大的預付定金欵額,這一筆資金長期被停滯着。國家在核定資金中,對企業𩀱方也難以掌握和控制,因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國、公營企業之間訂購貨物,自本年九月一日起,一律取消預收定金制度。預收定金制度取消後,訂貨協議的履行,應以簽訂合同和嚴格執行合同的辦法來保證。
二、國、公營企業向各私營企業加工訂貨,原則上是:屬於加工方面,不應再預付工繳費;屬於訂貨方面,預付定金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具體限制辦法和標準,由各大區財委(計委)責成所屬工商管理部門切實硏究,具體規定。實施步驟,先從主要城市開始,於一九五二年十日份起實行。
三、委託國營貿易部門辦理的國外進口貨預付定金,仍暫依本委一九五一年十二月財經總(財)字第六七三號决定辦法執行。
“闗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中限制預收定金的規定不包括建築工程之預付工程款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一日(52)核資字第六三號批復本委(52)財經財字第二號“關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中,有關限制預收定金的規定,不包括建築工程之預付工程欵。建築工程的預收,預付工程欵,請參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第二四條規定原則辦理。
機闗、部隊向國、公營企業訂購貨物適用本委“闗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的規定 全國核資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月三日(52)核資字第六六號批復 機關、部隊向國、公營企業訂購貨物,適用本委“關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的規定。
規定企業訂購貨物限制預收定金實施辦法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財經計財(52)字第三五七三號通知茲根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52)財經財字第二號“關於企業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經本委與有關機關硏究後,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相互之間訂購貨物,一律取銷預收定金制度;但委託加工所需之原料,委託單位不能供應而必須委託生產單位代購時,得按原材料實際價値先付所需代購欵項。
二、國營地方國營訂貨定金,如已列入其財務計劃自有流動資金之內者,預收定金制度取銷後如確有困難,得向銀行申請短期貸欵解决之。
三、國營、地方國營向私營企業訂貨,預付定金不得超過訂貨總價百分之廿五。陸續交貨或分期交貨者,每十天須結算一次,預付定金卽應陸續或分期在貨欵內扣算。
四、國營、地方國營企業向私營企業加工,一律不預付工繳費,但應儘量供給其所需之原材料;如無原材料供應而必須委託私營企業代購時,得按原材料實際價値先付所需代購欵項。
五、國營、地方國營或私營煤礦業與伐木業不在本礦場交貨,須運至訂購單位指定地點交貨時,其所需運費得由訂購單位先付,但以十天計劃運輸量爲限,幷於每十天結算一次。
六、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相互之間或國營、地方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發生買賣定製貨物委託收購、加工、建築修繕等交易行爲,欵貨不能立時交淸者,均應訂立合同,保證嚴格執行,幷須將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其開戶銀行監督撥付。
七、國營、地方國營、信託公司或經理處等代購單位,接受委託代向國營、地方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加工、訂貨,均適用以上規定。各該代辦單位向委託單位先收代訂代購欵項,應以其實際需要支付者爲限。
八、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欵項,仍依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九、交通機關運輸貨物,收取運費,仍照原定運輸勞務收費辦法辦理。
十、機關部隊向國營、地方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加工、訂貨,得依照本辦法辦理,但小額定金(如訂報費)不在取銷之列。
十一、在本辦法實施前,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相互之間或國營、地方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所訂合同尙未滿期者,其預收訂金辦法仍照原合同執行至期滿爲止。今後新訂合同,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
十二、本辦法於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先從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萬縣、瀘縣、自貢等主要城市開始實行。其他各地國營、地方國營企業已經核定資金者,亦須照此執行。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及合作社加工訂貨預收定金的規定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三日財經計財(52)字第四二三四號通知關於合作事業及公私合營企業是否週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訂購貨欵預收定金問題的指示,業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核資字第八一號通知答復如下:“(一)公私和營企業預收定金問題,因公私合營企業的公私股份比重、資金狀况、經營管理辦法等極不一致,目前規定統一辦法有困離,但原則上:公私比重大,自有資金基本上能保證生產、經營的需要者,應儘量取銷預收定金;如私股比重大,或自有資金在保證生產、經營上有困難者,可暫按私營企業限制預收定金的辦法和標準辦理。請由各大區財委根委關於預收定金問題指示的精神及公私企業的不同狀况,具體分別規據本定。
(二)國營企業向合作社的定購貨物及合作社向私營企業的加工訂貨是否預付定金問題同意北京市財委意見,卽:“國營企業向合作社的加工訂貨,爲照顧合作社資金的困難,暫按國營企業向私營企業加工訂貨預付定金辦法辦理;合作社向私營企業的加工訂貨,也按國營企業加工訂貨預付定金的辦法辦理。”根據上述指示對於公私合營企業預收定金問題,本委具體規定如下:凡屬於本委三月十六日(52)財經計私第二六六號通知關於西南區公私合營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公私合營企業,應比照國營企業取銷預收定金制度;凡屬於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之公私合營企業,應比照私營業企限制預收定金辦法和標準辦理。統一解釋闗於訂購貨物預收定金問題 中財委一九五三年四月二日(53)財經財字第一〇四號通知自一九五二年八月本委(52)財經財字第二號指示關於企業間訂購貨物預收定金的規定執行以來,個別單位對此提出問題,如書店預收讀者訂購書報費、運輸部門承運貨物前收取運費等,是否與上述規定相符,要求指示處理辦法。茲作如下解釋:(一)本委原指示,目的是取銷國營企業間及機關、部隊與國營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節約國家資金使用,減少國家資金浪費。其範圍則限於國營企業(包括地方國營)間及機關、部隊與國營企業之間訂購貨物不得預收預付定金。至於國營企業及機關、部隊向私營企業加工訂貨預付定金問題,原指示亦有明確規定。
(二)凡不屬上條所述範圍者,卽不應援用該指示規定之辦法辦理。如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於每次運務開始時收取該次全部運費,幷非預收性質。但是否均須於運務開始時一次付淸全部運費,則可由託運及承運單位雙方自行協商决定。國營書店預收讀者訂購書報費,係國營企業與個八的購銷關係,與合作社對社員預購預付或國營企業對消費者的預銷預收等情况相同,故均不週用上述規定。
規定國、公營企業必須實行强制保險 西南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財經財(52)字第二七三〇號指示查財產强制保險等條例,早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命令公佈,施行以來,已有不少國(公)營企業因實行投保而得到了確切保障。但仍有少數國(公)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致使國家財產因意外災害而遭受了巨大損失,無從取得補償,例如雲南公營製藥廠以前未投保財產保險,直至最近發生崖崩打壤房屋,且有繼續崩塌危險時,始要求辦理保險。川南交通應木船公司十六號木船亦未投保財產及船舶保險,於上年十月裝載花鹽五十噸駛往重慶在江北失吉全部損失。川東專賣局江津分處未將存酒投保財產保險,本年六月因鄰近火災波及,損失已達五千萬元以上。這樣不但各機關企業的防災措施,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無從進行督促與檢查。而且遭受意外損失,不能够得到賠償,旣影響到國(公)營企業經濟核算制的貫徹,尤其影響到國家預算的平衡,爲此,特再規定:凡我區所屬國(公)營企業單位必須確切遵照中央政務院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强制保險及旅客强制保險的决定,實行强制保險,今後所有應行保險的國家財產,如因未辦理投保手續致遭受災害無所取償時,所有損失一律不准報銷,且將嚴格追查責任。闗於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費用的開支問題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廿二日(53)財廳字第四二二號函 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費用開支問題,經硏究後答覆如下:
1.“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不適用於企業部門。
2.企業部門工作人員之退職者,應依照勞保條例辦理。其未實行勞保的企業部門,亦可參照勞保條例處理。
3.事業部門工作人員退職者,可參照“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處理。其退職生產補助糧,可由原事業單位直接發給(在事業費內開支)。
4.“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中,關於退職人員生產補助糧發給二分之一的糧食問題,可按當地主糧的市價折欵發給。
闗於企業單位職工福利費開支問題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一日(53)財行政字第一二四二號函關於企業單位職工福利開支問題,查本部(53)財廳字第四二二號函,關於“企業部門工作人員之退職者,應依照勞保條例辦理,其未實行勞保的企業部門亦可參照勞保條例處理”,經與中央勞動部硏究後,最好以下列意見辦理: 一、凡實行勞動保險條例之企業部門,其退職人員符合於勞動保險條例內的退職養老之規定者,應依照該條例辦理。
二、實行勞動保險條例之企業部門,其退職人員不符合該條例內的退職養老之規定,和未實行該條例的企業部門職工退職處理辦法仍在硏究,在無具體處理辦法前,各企業部門可參照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〇年批准之“國營企業職工退職臨時處理辦法草案”及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二日的補充規定,幷根據各該部門的具體情况提出處理意見,報中財委批准辦理。
闗於國營企業資金賬貼花的規定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六日(53)財税吳字第五十一號通知 關於國營企業淸產核資後資金帳貼花問題,茲規定如下:
一、國營企業的資金帳,過去未貼印花者,一律於核資後,按核定資金總額(包括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千分之三計貼印花;嗣後調整資金時如有增加,就增加部份補貼印花,現在尙未核定資金者,可暫緩貼花。
二、資金帳過去已貼印花,核資後資金增加者,就增加部份補貼印花。三、各企業單位的資金帳已由本企業總機構(如商業、貿易系統的專業總公司,工業系統的總廠)按資金總額(包括所屬分支機構資金)千分之三貼花者,其記載資金的帳簿,可按營業簿摺,每本每年貼花五千元。
四、企業管理部門(如紡織管理局、煤礦管理局及各省的工業廳、商業廳等)代所屬廠、礦、公司統一交納資金帳印花稅者,由企業管理部門所在地稅務局通知各廠、礦所在地稅務局知照,並抄報稅務總局備查。
闗於國營工業部門供銷業務交納營業稅的規定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二日(53)財税吳字第六十三號通知 關於稅制修正後國營工業部門供銷業務如何交納營業稅問題,迭接各有關部門來函詢問,特作規定如下:
一、國營廠、礦自行出售不納商品流通稅及貨物稅的產品,應按實售價格依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其在本埠設營業所出售者,納稅單位,可由當地稅局予以核定;在外埠設營業所批售者,本廠、礦按實售價格依工業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外埠營業所按當地批發價格依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
二、國營廠、礦如將上述產品交由本系統工業部門專設的銷售機構出售,除各廠、礦按實際售價依工業加商業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外,銷售機構批發部份不再納稅。
三、工業部門所屬供應機構的供應業務,按以下規定納稅:
1.供應機構代國家儲備物資或代各廠、礦在國內採購器材,交撥時,不納營業稅。
2.供應機構代本系統及非本系統各部門統一向國外組織訂貨,按進貨成本或中財委規定的統一調撥價格交撥者,不按進銷貨計徵營業稅,收取手續費者,一律就手續費收益按代理購銷業稅率百分之七交納營業稅。
闗於機闗生產清估資產發生之盤盈盤虧交納所得稅問題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九日(52)財税吳字第一三八號函查機關生產企業淸估資產發生之存貨盤盈部份,係屬該企業之收益,其盤虧部份係該企業之虧損,自應分別依法計列損益。本部曾以(52)財稅吳字第一一九號函通知在案。惟各機關生產企業現已由政府統一處理,全部劃歸國營,其因淸估資產發生之盤盈、盤虧部份,在交納所得稅時,同意不再併入損益計算;過去已交納所得稅者亦不再退還。復整車工作組接車範圍整竣車輛之分配及舊車底價之作價原則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日(53)財經字一二七〇號函
一、根據中財委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經計(交)字第五二九一號指示中,關於“處理全國舊廢汽車的决定”第三點:“全國各機關、團體、軍隊之舊廢汽車,各單位無整修計劃預算,不能進行整修之待修車輛,均交整委會統籌處理……”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五日整修會奉中財委(52)財經交字第六號批復准予改稱“舊廢汽車整修處”由中央交通部直接領導,繼續完成整修會工作,幷進行一九五三年至五四年整車工作。因此該處整車工作組接收之舊廢車輛,自應遵照中財委規定辦理;至核資後之企業單位,如有無力整修之車輛,可由整車工作組,商得有關部門及企業單位同意後,加以接收整修。
二、根據中財委(52)財經交字第六號批復第四點指示:“今後整修處……修成之車輛卽陸續撥交交通部接收營運,作爲政府對該部之投資”。因此修竣後之車輛,自應由中央交通部統籌分配;至你區運輸公司,如需整竣車輛,則應通過主管企業部門,向中央交通部提出計劃,以供中央交通部在統籌分配該項車輛時之參攷。
三、關於舊廢車輛之底價,除已函請中央交通部,補提追加預算,報中央批准以憑執行外,應根據中財委(53)財經財字第一五五號批示原則辦理:卽“交通部所屬各汽車整修處接收之舊廢車輛,不論其產權屬於國庫、地方省庫或軍方上繳等,均不以現金支付。概依交接憑證,分別層報各主管部門彙總逕至財政部辦理轉帳,作爲一九五三年國家對交通系統的追加投資”。至底價之作價標準,同意按整車工作組與物資儲備局協訂之舊車分等作價辦法,由交接車輛單位雙方商定,如雙方對作價有不同意見時,可報同級財委解决。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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