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65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7
摘要: 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四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务收支

内容

基層企業各項支出,得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及同期收入儘先抵撥,在抵撥後不足之數由預算撥欵,多餘之數向預算繳欵,並規定抵撥範圍及次序如下:
  (一)企業以計劃利潤抵撥支出時,應先提取應提企業奬勵基金及應繳預算之最低限額利潤後(不得少於計劃利潤總額百分之十)再行抵撥。
  (二)基本建設支出及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增減額,均以建設單位本身之節約收入、其他收入、基本折舊基金及基本業務(生產經營)之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基本折舊基金與利潤等項依次抵撥。
   (三)增加流動資金計劃定額及定額負債減少額,應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多餘流動資金、定額負債增加額及利潤依次抵撥。
   (四)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額應以減少流動資金計劃定額及利潤抵撥。
  經財政機關同意以主管企業部門或主管企業機構爲抵撥單位者,得對其所屬主管企業機構或基層企業按以上抵撥範圍及次序,相互間進行抵撥。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