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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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61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3
页码: 7-9
摘要: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52)財建陳字第一三九號通知第一條凡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及實行經濟核算制之國營基層企業、地方國營企業(包括實行經濟核算制的基本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基層企業),爲精確核算生產經營及基本建設必需之資金,並合理運用各部門之全部財政資源,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將計劃期內全部收支編製財務收支計劃。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务收支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52)財建陳字第一三九號通知第一條凡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及實行經濟核算制之國營基層企業、地方國營企業(包括實行經濟核算制的基本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基層企業),爲精確核算生產經營及基本建設必需之資金,並合理運用各部門之全部財政資源,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將計劃期內全部收支編製財務收支計劃。
  第二條財務收支計劃應根據人民經濟計劃的生產、銷售、成本、勞動、物資供應、基本建設、大修理等計劃及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加速流動資金週轉等任務編製之。
  第三條財務收支計劃的總表。應按收支平衡表方式編製。以下列兩部份組成之:第一部份爲“收入合計”“支出合計”兩項。表示企業之全部收入與支出。第二部份爲“支出總計超過收入數”與“收入總計超過支出數”兩項,表示企業與國家預算之關係。以上兩項數字係表示預算撥欵及預算繳欵之全部數額,應全部編入國家預算。
  第四條基層企業各項支出,得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及同期收入儘先抵撥,在抵撥後不足之數由預算撥欵,多餘之數向預算繳欵,並規定抵撥範圍及次序如下:(一)企業以計劃利潤抵撥支出時,應先提取應提企業奬勵基金及應繳預算之最低限額利潤後(不得少於計劃利潤總額百分之十)再行抵撥。
  (二)基本建設支出及基本建設流動資金增減額,均以建設單位本身之節約收入、其他收入、基本折舊基金及基本業務(生產經營)之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基本折舊基金與利潤等項依次抵撥。
   (三)增加流動資金計劃定額及定額負債減少額,應以上年度超計劃利潤、多餘流動資金、定額負債增加額及利潤依次抵撥。
   (四)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額應以減少流動資金計劃定額及利潤抵撥。
  經財政機關同意以主管企業部門或主管企業機構爲抵撥單位者,得對其所屬主管企業機構或基層企業按以上抵撥範圍及次序,相互間進行抵撥。
   第五條基層企業、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審財務收支計劃時應保證實行下列事項: (一)正確核算全部收入,發掘潛在力量,並充分動員內部資源。
   (二)物資及現金之運用應厲行節約消滅不經濟之支出。
   (三)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產品成本、節約流通費用,改進產品規格質量及加速流動資金週轉,以完成積累國家資金的任務。
   (四)在改善生產供銷組織的基礎上,正確規定商品原料及主要材料等之流動資金週轉期。
   (五)動員基本建設內部資源,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雜項費用,節約建築材料,以降低基本建設工程的成本。
   (六)改進企業管理部門工作,減少不必要之開支,以節約企業管理費用。
   (七)產品及原材料應按國家規定統一調撥價格編列計劃,無統一調撥價格者,按編製國民經濟計劃時的計劃價格編列。
   (八)呆滯材料及滯銷產品,應擬定分期處理辦法,不得聽任國家資金之積壓 第六條財務收支計劃之編審程序規定如下:(一)實行經濟核算制之廠、礦、場、站、公司、商店、局等基層企業均應編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送上級主管企業機構。如基層企業由主管企業部門直接管理者,逕送主管企業部門。
  (二)主管企業機構應詳細審核其所屬基層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如發現商品產品成本、利潤、流動資金定額、基本建設支出或其他收支項目編列不實或計算錯誤時應予修正,將修正後之計劃草案加以彙編送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不只一級者,應逐級審核彙編。
   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分,視同基層企業。
  (三)主管企業部門應詳細審核其所屬主管企業機構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如發現商品產品成本、利潤、流動資金定額、基本建設支出,或其他收支項目編列不實或計算錯誤時應予修正彙編,附具編製說明書、成本計劃、所屬主管企業機構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成本計劃各一份,送同級財政機關。
   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以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七條主管企業部門彙編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按照中央財政部統一規定之表格編製之。其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及基層企業應用之表格,由各主管企業部門在統一表格的要求下,按不同企業性質分別規定,經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自行頒發。
   第八條財務收支計劃編送期限,由中央財政部按年規定之。
   第九條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由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基層企業首長及財務主管人員簽字蓋章。
   第十條財政機關審核財務收支計劃有下列各項權利和責任:(一)財政機關應要求同級主管企業部門、主業管企機構及基層企業正確和及時編送財務收支計劃草案,並爲審核上之需要,有權調閱一切有關資料(如資產負債表、各項計劃及其他資料)。
  (二)財政機關應派員至主管企業機構及所屬基層企業實地檢查,監督財務收支計劃草案之編製,必要時得將檢查結果報吿各該級人民政府。
  (三)財政機關應詳細審核各主管企業部門所彙編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如發現商品產品成本、利潤、流動資金定額,基本建設或其他收支項目編列不實,或計算錯誤時予以修正,並將修正後之計劃,以主管企業部門爲單位編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確定預算撥欵及預算繳欵數字列入各該級總預算草案。
   (四)各級總預算草案所列企業預算撥欵及預算繳欵數字,必須與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各有關項目完全相符。
   (五)各級總預算草案必須附具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按規定的報送程序與總預算草案同時報各該級人民政府審查或核定之。
  第十一條財政機關審核財務收支計劃時,主管企業部門應按照財政機關通知的日期,指派財務主管人爲代表參加各該部門財務收支計劃之審核。
  第十二條財政機關應於接到各該級總預算核定文件後五日內,將核定之財務收支計劃一份分送同級主管企業部門,逐級批覆至基層企業執行。
  第十三條計劃年度開始後,各級總預算如尙未核定,主管企業部門得商經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通知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及基層企業暫按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執行。
  第十四條財務收支計劃經核定後,如因國民經濟計劃變更,統一調撥價格調整,或其他原因有變更原計劃必要時,應由原編製機關擬具修正計劃,按原編送程序報請審查核定。
   第十五條財政機關如發現已核定之財務收支計劃在執行中有追加預算繳欵,或追減預算撥欵之必要時得隨時提出書面意見通知主管企業部門並報請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後修正之。
   省市財政機關並應於核定後報中央財政部備查。
  第十六條基層企業接到核定之財務收支計劃時,應將審核貨幣計劃及監督基本建設撥欵有關之表格分別抄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及交通銀行各一份。
  第十七條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及基層企業對財務收支計劃應負正確審編與及時報送之責,如有蓄意降低計劃利潤,提高計劃成本,延長流動資金週轉期等行爲,致影響國家預算之正確編製與執行者,對有關人員應按不同情况,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議處。
   第十八條文敎衛生及其他非主管企業部門所屬實行經濟核算制之基層企業,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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