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淸理沒收反革命份子財產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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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29
颗粒名称: 闗於淸理沒收反革命份子財產的指示
分类号: F276.43
页数: 3
页码: 125-127
摘要: 自各地展開鎭壓反革命工作以後,經由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各地軍事法庭判决沒收或各級人民政府决定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爲數頗大。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合营企业

内容

西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工年三月六日公佈
  自各地展開鎭壓反革命工作以後,經由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各地軍事法庭判决沒收或各級人民政府决定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爲數頗大。對這一問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發佈“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的指示”“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本會亦會發佈“關於私營企業中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申報登記的補充規定”“關於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處理辦法的規定”。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四日並經本會財政、公安、司法三部聯合指示各級財政、公安、司法部門認眞淸理反革命分子財產,作爲國家財政收入。
  近據瞭解:一部分地區,存淸理這一工作上,有的做了,有的正着手進行。如重慶市逆產淸理委員會就將沒收財產隨時淸理了;用東區已擬訂淸理辦法,指示各地執行。不過大部分地區,過去因忙於淸案、組織勞動改造隊等工作,尙未引起各地應有的重視和認眞執行,致使巨大的國家財產未能及時淸理,目前仍多分散保管在各機關部門之手。從全區來說,對這批財產,由於處理反革命案件的工作關係,以公安機關保管的爲多,其次是法院,檢察機關有一部分,甚至個別的企業部門也有,情况極爲混亂。這不僅增加了淸理上很大的困難,因而也產生了處理不當的現象。更嚴重的是,正由於上述的混亂情形,又給不法的貪汚腐化分子,留下了盜竊國家財產的可乘之機。溫江縣人民法院院長薛春圃曾盜竊惡霸陳樹培、雷在久兩犯的沒收財產三十餘件和金元一個(已經川西人民法院溫江分院判處徒刑十二年),溫江專署公安處處長葛向民竟指使偵察員撕毀封條,盜竊沒收之財物如輪胎、西服、自行車、風琴、手錶多件(已撤職查辦),樂山縣人民法院甚至全部幹部及勤雜人員每人貪汚沒收反革命財產都在四件以上。像這樣違法亂紀的可恥行爲,已嚴重地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目應予以嚴萬的制裁。至因保管不善、荒置物資等情况致使國家財產所遭受的損失,目前尙難以估計。
  基於上述情况,爲了貫澈毛主席“增產節約”的偉大號召,結合西南區當前展開的反貪汚、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運動,對這批巨大的國家財產,急須全面地加以澈底的淸理。爲此,經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本會前頒佈的各項規定,參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司法兩部司一函字第七七〇號函示的原則(原函已於一九五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抄發各省、區、市財政廳(局)、人民法院),並針對各地情况,作如下指示:
  一、凡未進行淸理這一工作的地區,卽由各級財政、司法、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共同組織淸理機構,抽調一部分具體辦事的幹部,淸理已經判决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其原有淸理機構而無專人辦事的,應卽配備幹部進行工作。淸理完畢,必須按照本折示規定建立一定的制度,嚴格執行。
  二、經由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判决沒收的反革命分子物資,由大區、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繳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接管者,卽交由財政部門點收,作爲財政收入。點收後,應挈給收據,以便存案。關於武器、彈藥、電台、毒品、衞生器材、醫藥品、文物、古物、圖書、公債票等之處理,另附規定。
  以前已經判决沒收之物資,如在公安機關或其他經手機關保管佔用,應卽會同司法部門交同級財政部門。原保管佔用之機關,若要領用,得根據需要情况,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嚴格審核後,轉抵財政支出;如該機關預算不敷開支時,應同時提出追加預算,通過預算手續核定轉賬。但今後對沒收之財產,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解繳同級財政部門,不得擅自動用。三、沒收之現金應隨時解繳當地金庫,並通知財政部門;司法部門不得另立戶頭存入銀行,任何經手機關不得抑壓截留挪用。沒收之金、銀、外幣等由沒收機關向人民銀行兌成人民幣繳庫。
   沒收之現金、金、銀、外幣等,如涉及反革命分子的正當債務,在案件未解决之前,交由金庫作暫收款處理。
   四、已經判决沒收的房產及其榢具、設備等,除農村的房屋、耕具等應依照土地改革法之規定辦理外,均應由財政、地政部門會同估價,俟變得現款或轉抵財政支出時,再作財政收入。當地設有公共房產管理機構者,可改交該機構會同估價處理,無此機構者,交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房產及其附帶的設備(如水、電設備等),應一併處理,榢具以隨同房產處理爲原則,必要時,同級財政部門可以調撥。若原保管佔用之機關需要領用,應依照本指示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已經判决沒收之反革合分子在公私合營或私營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並經依法批准執行者,卽作爲公股公產投資,同時轉作財政收入。沒收後,應卽會同各主管機關接管,勿使經營停頓,以免影響生產。
  其股權及收益之劃分,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規定、“凡公私合營企業,由中央直接領導或委託地方代管者,其股權及收益應歸中央(託管部分收益,地方可留用百分之十五),其餘由大行政區財委根據具體情况自行掌握或劃歸省、市作爲地方企業管理,其股權及收益則劃歸地方”。
  六、對應沒收而未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宣判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爲了防止破壞、轉移、隱置,在判决前,應由司法、公安、檢察部門會同瞭解其財產情况,暫予凍結或查封,妥爲保管,如遇特殊急緊情况,公安機關得先行凍結或查封。
  七、人在本大行政區的反革命罪犯,其已經判决後收的財產在其他大行政區時,由審判機關通知財產所在地人民政府淸理,作爲該政府財政收入。如涉及反革命罪犯所負的正當債務,先由犯人所在地大行區沒收的財產淸償,不足淸償時,由其他大行政區應沒收的財產淸償。
  八、凡因羣衆檢舉而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可分別情况,自檢舉的沒收財產中,提奬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奬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億元;如自願不提取奬金者,應酌予表揚。
  檢舉人的奬金,應從沒收的財產變價收入內支付。加係房產等不指卽時變價之財產,其奬金先由各級財政部門墊支,俟轉抵財政支出時,再從該項支出內扣囘,以淨數轉賬列爲收入。但檢舉的沒收財產,必須經過正確估價後,始得按値酌付檢舉人奬金。
   九、各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所組織的軍事法庭,對判决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亦應依照本指示辦理。
   十、西南軍區司令部所屬軍事系統之軍法處,對淸理沒收的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由西南軍區參照夲指示另行辦理。
  十一、依據以上指示,希各省(區)、市在本年五月底以前,將淸理總結分報本會財政、司法、公安三部;各省(區)、市及專區兩級政府,於文到後,應卽作出詳細具體計劃,進行淸理工作,並將此計劃於本年三月底以前分別報來。
   附本指示的幾項規定
   一、第二項所指示的左列物資,應分別交由各該有關部門處理:
  1.武器、彈藥部分交公安機關,大區由本會處理,省(區)、市以下,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處理,並具證明,開列淸單報會。
  2.沒收之電台,如公安機關確因工作需要留用時,得呈由本會批准並通知財政部門會同估價,轉抵財政支出。但今後一律由本會處理,不得自行留用。
  3.鴉片、毒品交同級民政部門定期公開銷燬。
  4.文物、古物、圖書等交同級文敎部門處理。
  5.衛生器材、醫藥品作價交同級衞生部門領用。
  6.沒收之公債票,應由沒收機關送交同級財政部門轉解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註銷。
  二、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之規定,一九五一年以前接收國民黨反動政權的機關及經濟金融機構等財產和日寇在華的財產,以及依法沒收官僚資本及戰犯漢奸一切股份財產,均列入“處理廠逆產收入”科目。各地區在土地改革及鎭壓反革命運動中,依法沒收反革命及反動會道門分子的財產,一律適用行政收入款內之罰沒收入科目(細目爲司法罰沒)。
  三、在淸理工作中,遇有疑難問題,可請示省(區)、市人民政府解决。如不能解决時,其有關財務處理上的問題,主送本會財政部,抄送本會司法部;有關司法政策上的問題,主送本會司法部,抄送本會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闗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依法沒收程序的規定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私51字第三七〇九號指示
  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依法沒收之程序,前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本年二月四日指示在案。查目前西南區企業中公股公產淸理工作大部份已接近完成,關於股權的核定,本委特作如下規定:
  一、依法應予沒收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之財產和股權及曾任僞職,目前身份尙未確定,本人在國外或在台灣,擬予代管其股權者,一律應報經所屬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核報送本委轉呈上級核定。大區或中央委託大區領導淸理的企業,逕報夲委審核轉呈上級核定。
  二、一般土匪、惡霸、特務、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可按照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得不經報請上項核定手續。
  三、上項股權之核定,可於企業淸理完畢後,由淸理主管機關將應予沒收或代管之股權,分別列表詳細註明其代表人履歷及處理意見,連同淸理總結報吿(一式兩份)一併上報。淸理總結的呈報程序:凡省(區)市領導淸理的企業,應報送省(區)市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核後轉報本委。大區或中央委託大區領導淸理的企業,應由淸理主管機關會同審核後報送本委
   希知照並轉所屬知照爲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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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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