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收應繳庫款注意事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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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94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扣收應繳庫款注意事項
分类号: F406.7
页数: 1
页码: 65
摘要: 所扣款項,應爲該企業依照各該級人民政府財政法令所規定之逾期應繳庫款。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第八條各級財政機關扣收應繳庫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扣款項,應爲該企業依照各該級人民政府財政法令所規定之逾期應繳庫款:
   二、確屬本級財政預算收入範圍內之應繳庫款:
   三、塡發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應一款一事。
   第九條各級銀行代扣應繳庫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銀行接到財政機關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後,應立卽將原通知書第一聯送交被扣單位:
  二、銀行於扣繳國庫通知書第一聯(卽通知聯)送達被扣單位後第四日,辦理扣收:
  三、被扣單位接到扣繳通知後,如因財政機關將其單位名稱塡爲錯誤,或將扣收金額計算錯誤,必須更正時,應立卽提出有關證件,向財政機關交涉,並限於扣繳通知到達三日內(銀行營業時間)將財政機關同意更正扣繳金額,或免扣之書面文件,送達銀行,逾限不送,銀行仍照規定辦理扣收。
  四、被扣單位向財政機關交涉更正時,如係金額錯誤,應由財政機關另行開具扣繳通知書,通知銀行以憑辦理;如係單位名稱錯誤,應的財政機關通知銀行調囘原發通知書第二、三、四各聯,並註銷之;
  五、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所列被扣單位名稱及應扣收之金額,如無錯誤,不論被扣單位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異議,銀行仍應照規定執行扣收。
  六、各地各級銀行依照同級財政機關通知辦理扣收時,如被扣單位不在當地,由各該行委託所在地銀行辦理之。
  七、被扣單位存款餘額,如不足一次扣繳時,銀行應分次扣收,至足額爲止,一次代爲解庫。
  八、銀行於扣收款項後,如當地無原委託財政機關之同級財政金庫;應代爲匯解該機關所在地之銀行,辦理解庫手續。
   九、銀行辦理代扣、代繳及匯解,均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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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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