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編製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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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73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編製程序
分类号: F406.7
页数: 2
页码: 33-34
摘要: 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根據政務院批准之財務指標數字(控制數字)結合實際情况編製之。但預算繳款不得少於指標數字,預算撥款不得多於指標數字。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第六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根據政務院批准之財務指標數字(控制數字)結合實際情况編製之。但預算繳款不得少於指標數字,預算撥款不得多於指標數字。
   第七條國營及公營企業財務指標數字的决定及頒發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直屬及中央委託大行政區、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的財務指標數字經政務院决定後頒發至中央主管企業部門,由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分別發給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大行政區或省市主管企業部門,逐級下達。
  二、大行政區直屬及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的財務指標數字,經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區財委)决定後頒發至所屬主管企業部門,由主管企業部門分別發給所屬主管企業機構,逐級下達。
  三、省(市)所管公營企業財務指標數字之决定及頒發程序由大區財委規定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大區、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及各級主管企業部門頒發或轉發財務指標數字應分別抄致所屬或同級財政機關。
  第八條基層企業按照頒發之指標數字,結合實際情况,配合生產、勞動、物資供應、成本,基本建設等計劃編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並附具詳細說明,與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分同時報送審核。
  第九條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對所屬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逐級審核彙編,並加具審核意見。
  第十條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列入中央級預算,同時應隨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送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
  第十一條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大行政區財政部審核列入大行政區級預算,同時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送大區財委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託管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隨同國民經濟其它部份,分別送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及大區財委,並將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抄致同級財政部。
  第十二條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省(市)財政廳(局)彙編列入省(市)級預算,同時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分送省(市)財委。
  第十三條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或大行政區託管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分別送中央主管企業部門或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及省(市)財委,並將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抄致同級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大行政區及省(市)財委應將所屬財政機關彙編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送上級財政機關,同時連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轉呈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十五條主管企業部門對財政機關審核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所提修正意見,如不同意經協商不能解决時,由主管企業部門提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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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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