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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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73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總則
分类号: F406.7
页数: 1
页码: 33
摘要: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預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之。第二條國營企業及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編製及審核,悉依本辦法辦理。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預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國營企業及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編製及審核,悉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所稱國營企業係指:
  一、中央直屬及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在內)或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
  二、大行政區直屬及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
  本辦法所稱公營企業,係指省市所管之公營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公用等企業。
   第三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製及彙編單位規定如下:
   一、獨立計算盈虧之廠、礦、場、公司、商店、等基層企業爲編製單位。
  二、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主管企業機構,爲其所屬基層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彙編單位。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各級均爲彙編單位。
  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份視同基層企業。
  三、主管國營及公營企業之部、會、署、行、廳、層、處等主管企業部門,爲其直屬基層企業及所屬主管企業機構暨委託下級主管企業部門代管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彙編單位。
  四、中央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財政機關),爲其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所送財務收支計劃之彙編單位。
  第四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爲國家預算內企業收支之編製根據,同時爲國民經濟計劃之構成部份,國營及公營企業編製或彙編時應將計劃期間全部收支及預算繳款、預算撥款分別列入。財政機關卽據以執行企業部門預算及考核企業之財務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機關,對於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其所屬企業收支計劃之編製與執行,有監督檢查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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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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