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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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734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財務類
分类号: F406.7
页数: 93
页码: 32-123
摘要: 本辦法依據預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之。國營企業及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編製及審核,悉依本辦法辦理。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據預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國營企業及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編製及審核,悉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所稱國營企業係指:
  一、中央直屬及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在內)或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
  二、大行政區直屬及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
  本辦法所稱公營企業,係指省市所管之公營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公用等企業。
   第三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製及彙編單位規定如下:一、獨立計算盈虧之廠、礦、場、公司、商店、等基層企業爲編製單位。
  二、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主管企業機構,爲其所屬基層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彙編單位。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各級均爲彙編單位。
  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份視同基層企業。
  三、主管國營及公營企業之部、會、署、行、廳、層、處等主管企業部門,爲其直屬基層企業及所屬主管企業機構暨委託下級主管企業部門代管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之彙編單位。
  四、中央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財政機關),爲其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所送財務收支計劃之彙編單位。
  第四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爲國家預算內企業收支之編製根據,同時爲國民經濟計劃之構成部份,國營及公營企業編製或彙編時應將計劃期間全部收支及預算繳款、預算撥款分別列入。財政機關卽據以執行企業部門預算及考核企業之財務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機關,對於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其所屬企業收支計劃之編製與執行,有監督檢查之權。
  第二章編製程序第六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根據政務院批准之財務指標數字(控制數字)結合實際情况編製之。但預算繳款不得少於指標數字,預算撥款不得多於指標數字。
   第七條國營及公營企業財務指標數字的决定及頒發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直屬及中央委託大行政區、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的財務指標數字經政務院决定後頒發至中央主管企業部門,由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分別發給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大行政區或省市主管企業部門,逐級下達。
   二、大行政區直屬及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的財務指標數字,經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區財委)决定後頒發至所屬主管企業部門,由主管企業部門分別發給所屬主管企業機構,逐級下達。
  三、省(市)所管公營企業財務指標數字之决定及頒發程序由大區財委規定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大區、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及各級主管企業部門頒發或轉發財務指標數字應分別抄致所屬或同級財政機關。
  第八條基層企業按照頒發之指標數字,結合實際情况,配合生產、勞動、物資供應、成本,基本建設等計劃編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並附具詳細說明,與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分同時報送審核。
  第九條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對所屬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逐級審核彙編,並加具審核意見。
  第十條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列入中央級預算,同時應隨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送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
  第十一條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大行政區財政部審核列入大行政區級預算,同時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送大區財委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託管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隨同國民經濟其它部份,分別送中央主管企業部門及大區財委,並將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抄致同級財政部。
  第十二條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送省(市)財政廳(局)彙編列入省(市)級預算,同時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分送省(市)財委。
  第十三條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彙編之中央或大行政區託管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隨同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分別送中央主管企業部門或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及省(市)財委,並將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抄致同級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大行政區及省(市)財委應將所屬財政機關彙編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送上級財政機關,同時連國民經濟計劃其它部份轉呈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十五條主管企業部門對財政機關審核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所提修正意見,如不同意經協商不能解决時,由主管企業部門提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解决之。
  第三章編製方法第十六條各級主管企業部門送同級財政機關之彙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直屬基層企業,所屬主管企業機構,下級主管企業部門代管部分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國民經濟計劃中全部成本計劃表格。
  各級財政機關如因審核財務收支計劃之需要,得呈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調閱國民經濟計劃中其它部分表格。
  第十七條大區財委送中央財政部之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所屬主管企業部門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全部成本計劃表格,所送彙總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所屬各省(市)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
   第十八條全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由下列三部分組成之:一、中央國營企業(包括託管)財務收支計劃;二、各大行政區國營企業(包括託管)財務收支計劃;三、各省(市)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機關彙編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所送之財務收支計劃時,應先按企業業別彙編,再將彙編之財務收支計劃總表內企業收入,企業支出,預算繳款,預算撥款各項,仍用總表格式加以彙總,一併報送。第二十條國營及公營企業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核准後,因業務計劃變更,價格調整或其他原因,原計劃有變更必要而不增加預算撥款或減少預算繳款時,得擬具修正計劃,層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執行,並由財政機關報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其必須需增加撥款或減少繳款時,應擬具追加或追減計劃草案;按照原計劃審核程序,報中央財政部核轉中財委核定。但大區所屬國營企業,省市所屬公營企業,得經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先予執行補辦追認手續。
   第四章審核程序第二十一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依下程序核定之:
  一、省(市)公營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省(市)級總預算草案,提經省(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通過轉呈中央人民政府核定。
  二、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大區級總預算草案,提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軍政委員會)審核通過呈送中央人民政府核定。
  三、中央國營企業(包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及省、市代管部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中央級預算草案,隨同國家總預算草案提請政務院核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核定。
  第二十二條企業財務計劃核定後,應按照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編送系統逐級下達,各級彙總單位收到時必須於五日內轉發。
   第二十三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按下列規定抄致人民銀行:
  一、中央,大行政區、省市財政機關,彙編其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時,應將其中彙總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抄致同級人民銀行,據以列入貸款計劃。財務收支計劃核定下達時,由各該財政機關將其中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抄致同級人民銀行,據以執行貸款。
  二、基層企業奉到核准之財務收支計劃時,應將下列計劃表,抄致設立該企業專戶之人民銀行據以執行貸款及貨幣管理。
   甲、利潤(虧損)計劃表;乙、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計劃表;丙、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丁、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戊、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已、大修理基金運用計劃表。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中央直屬基層企業及主管企業機構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除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編送外,並應分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闡明編製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之依據及財務計劃和核定資金的闗係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核五二字第二三八號指示本區國營企業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已由本委佈置編製,各國營企業淸產核資工作亦正在繼續進行,爲闡明編製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之依據,及財務計劃和核定資金的關係,茲决定:(一)各國營企業部門應切實遵照全國核資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廿八日(15)核資字第一一〇號指示中第二、三兩點,認眞檢查一九五一年流動資金的實際運用情况,以及消耗定額的執行結果,結合正式編製一九五二年流動資企與固定資金的計劃(卽財務計劃四表至六表)進行核定資金工作。
  (二)企業五二年度實際需要的固定資金及流動資金均依據一九五二年度核准的財務計劃核定之,因此企業淸產核資工作應與編製財務計劃工作同時配合進行,在淸資估價的基礎上編製五二年度財務計劃。按照核准的財務計劃需要額核定資金。
  (三)企業應依據生產需要,接淸估後的固定資產價値列入財務計劃,並按重估後的基本折舊率,計算基本折舊基金與大修理折舊基金的提存,以憑核定固定資金。
  (四)企業應依據生產、供應、銷售、成本計劃,以加速資金週轉爲原則,製訂需要流動資金定額,並根據淸估後的自有流動資金數額,核算其上繳或下撥數額,列入財務計劃,以憑核定流動資金。
  (五)企業根據前列各條之原則,確定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定額,編製財務計劃,隨附同核定資金部份報表(卽七至八表及各附表)呈報主管局審核,主管局於審核並同作修正後,照規定分別彙編財務計劃及核定資金部份彙總表(卽四至五表及各附表)一併呈報主管部,主管部再根據審核修正,彙編財務計劃送西南財政部審核,彙轉本委核准。並另彙編核定資金部份彙總表,送西南區核資委員會,西南區核資委員會根據本委核准的財務計劃核定資金後,轉報全國核資委員會。
   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利潤辦法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財第二六一號指示第一條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利潤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國營企業利潤之繳納單位及彙總淸算單位分別規定如下:一、國營企業,以基層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爲繳納單位。此項繳納單位由主管企業部門在本辦法公佈後半個月內會商同級財政機關按照實際情况確定之。
  二、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以中央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淸算單位。
  三、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以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淸算單位。
   第三條國營企業利潤繳納程序及期限〓定如下:
  一、彙總淸算單位應於每季度開始前,將本季度內所屬繳納單位逐月應繳計劃利潤之分配數字,列表三份通知同級財政機關,財政機關同意後,以一份退囘主管企業部門轉知繳納單位按期繳款,一份送總金庫轉知繳納單位所在地金庫按期收款,其餘一份存查。
  二、繳納單位應依據每月應繳計劃利潤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如數解繳當地金庫,並以金庫收據層報彙總淸算單位。
  第四條基層企業如有核定之計劃虧損,由應總淸算單位就所屬其他繳納單位同期內計劃利潤之全部或一部,依下列規定抵補之:
  一、彙總淸算單位應於每季度開始前,將所屬繳納單位計劃利潤、計劃虧損及利潤虧損抵補後應行上繳或撥補淨額之每月分配數字,按照前條規定辦法下達至繳納單位及繳納單位所在地金庫。
  二、彙總淸算單位計劃利潤總額超過計劃虧損總額時,其超過部分,由彙總淸算單位指定所屬繳納單位,按計劃分配數,依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解繳金庫。
  三、彙總淸算單位計劃虧損總額超過計劃利潤總額時,其超過部分,由財政機關按計劃分配數,通過彙總淸算單位撥補之。
  第五條國營企業利潤之結算及淸算,由各級財政機關與彙總淸算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根據各繳納單位季度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進行季度結算。
  二、根據各繳納單位全年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進行年度淸算。
  第六條季度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繳納單位實際利潤已達計劃利潤時,高依照“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之規定,預提計劃利潤之企業奬勵基金。
  二、繳納單位實際利潤超過計劃利潤時、其超計劃部份應照“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之規定,預提超計劃利潤之企業奬勵基金,其餘由彙總淸算單位以百分之八十解繳金庫,百分之二十留用。(如所屬基層企業有實際利潤未達計劃利潤或實際虧損超過計劃虧損需要彌補者,應由彙總淸算單位先行彌補後,再照上項比例提留。如彌補後仍有不足者,由財政部門根據季度結算,加以檢查處理)。
  三、繳納單位實際虧損少於計劃虧損時,其虧損減少數應視同超計劃利潤,依照上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年度淸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繳納單位全年實際利潤超過計劃利潤或實際虧損少於計劃虧損時,除按規定提取企業奬勵基金外其餘部份由彙總淸算單位先對實際利潤未達計劃利潤及實際虧損超過計劃虧損單位進行彌補,彌補後之餘數,以百分之六十至八十上繳金庫,百分二十至四十留彙總淸算單位。此項百分比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决定之。
  二、繳納單位因經營不善以致全年實際利潤未達計劃利潤及實際虧損大於計劃虧損情况嚴重者,或經彙總淸算單位彌補後仍有不足者,由財政機關根據繳納單位之决算報吿加以檢查處理,並呈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與本辦法第六、七條有抵觸時,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中央委託大行政區、省(市)或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由大行政區財政部或省(市)財政廳(局),按各該企業計劃利潤總額,逐月提取百分之十。季度結算,年度淸算,如實際利潤超過計劃利潤或未達計劃利潤時,亦按百分之十結算,多提者退還,不足者補提。
  第十條繳納單位不依規定期限及核定分配數額繳納利潤時,財政機關得通知人民銀行將該繳納單位賬戶存款轉抵應繳利潤,不足時,仍限期補繳。
   第十一條國營企業提繳利潤後不再繳納工商業所得稅及其附加。
  第十二條夲辦法得適用於省(市)公營企業,但爲適應地方實際情况起見,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得自行擬定公營企業提繳利潤實施辦法,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發佈第一條爲貫徹經濟核算制,發揮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並在進一步提高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已確定資金,規定了合理的生產定額與消耗定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國營基層企業,在完成經國家批准的計劃(生產、銷售、財務計劃等)後,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提留企業奬勵基金。
  所謂國營基層企業係指工廠、礦山、鐵路、航運、汽車運輸及郵電等企業的基營企業而言。國家銀行、國營貿易及農林水利等企業不在此例,亦不適用本辦法;但非工業部門領導的工廠企業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奬勵基金的來源:
  一、從經國家批准的計劃利潤中提取。
  二、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
  經國家批准的有計劃虧損的企業,其虧損減少數,得視同超計劃利潤。
  第四條凡由於下列原因,致使產品之實際成本較計劃成本提高或減低時,其成本及利潤應加調整後計算之:
  一、因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及其他輔助材料價格升降者。
  二、因主要原材料、燃料等的更換而降低成本者。
  三、由於工薪標準、稅率、利率、折舊率、勞保費率及運價等升降者。
  四、因產品調撥價或商品批發價經調整較原價升降者。
  第五條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勞動强度和影響職工健康程度以及提高生產定額和降低消耗定額的可能性,分別按下列規定提留企業奬勵基金:第一類:礦山開採業、煤礦工業、黑色金屬冶煉業、有色金屬冶煉業、石油工業、酸、驗、化學肥料、礦物化學工業、洋灰、雲母、石棉業等,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從計劃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
  第二𩔖:電業、機器製造業、農業機械製造業、電訊電機器材製造業、建築器材製造業、鐵路、航運、汽車運輸、郵電、紡織工業、輕化學工業、工業橡膠製造業、造紙工業、印刷工業、皮革工業等,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百分之十五,從計劃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三點五。
  第三𩔖:食品工業不屬於第一、二類的其他輕工業、公用企業等,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百分之十二,從計劃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二點五。
   各企業全年提留的企業奬勵基金總額,不得超過全年基本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國營基層企業,合於本辦法第二、三、四等條規定者。在年終决算核准後,得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編造提留企業奬勵基金計算書,呈送上級主管部門,轉商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由該企業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提留。如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意見不能一致時,由雙方聯署提請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决定之。國營基層企對在每季結算後,得依照上項規定,申請預先提留該季度企業獎勵基金之一部,所提數額不得超過季度應提留數的三分之二。年終决算後,按全年批准數結算,少提者補提,多提者繳囘。無詳細季度計劃的企業,不得按季提留此項基金,俟年終决算批准後,一次申請提留之。
  前項國營基層企業在每季結算後有超計劃利潤者,其超計劃利潤除基層企業提留部分外,其餘應由各基層企業的上級管理局(或公司、總廠等)提取,暫作企業週轉之用,俟年終結算。
  第七條企業奬勵基金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發給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的個人奬金,模範單位的集體奬金,及其他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奬金。
  二、對有特殊困難的職工,進行臨時的救濟;但此項救濟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同期應得企業奬勵基金的百分之五。三、改善職工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各種福利設施,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如職工宿舍、醫院、療養院、幼稚園、托兒所、食堂及體育設備等)的新建、擴充與改善。
  四、行政上一時尙不能舉辦的工廠安全與衞生設備。
  五、其他爲改進生產補充現有生產設備所需的必要費用。
  第八條國營基層企業總負責人(廠長、礦長等)應會同各該企業工會編製使用企業奬勵基金預算,提交工廠管理委員會通過(無工廠管理委員會者,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報吿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向工廠管理委員會及職工代表大會報吿收支情况。工會應協助與監督企業奬勵基金的使用,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而經協商仍不能解决時,可分別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會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時,得請勞動行政部門仲裁之。
  第九條國營基層企業的上級管理局(或公司、總廠等)如舉辦規範較大而非一廠力量所及的集體福利事業時,經過基層企業行政與工會的同意,可將各所屬單位的部份企業奬勵基金集中使用。
  第十條企業奬勵基金的使用,應於年終結算一次,報批准機關備案。其中屬於基本建設者,轉帳作爲國家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地方公營企業。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政務院財數經濟委員會。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財字第二六一號指示第一條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折舊基金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折舊基金分爲下列兩種:
  一、基本折舊基金。用以保證固定資產之重置,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按月解繳金庫。
  二、大修理折舊基金。用以保證固定資產按期大修,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按月交由人民銀行專戶保存備用。
  第三條國營企業已完成淸理資產核定資金者,依照全國核資委員會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僅完成淸資估價者,應依照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同意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未完成淸資估價者,中央國營企業暫依一九五一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大行政區國營企業由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規定折舊率計算提取。
  第四條應計折舊基金固定資產之範圍,由主管企業部門依據各該企業具體情况,自行擬定,送財政部門核定並報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國營企業折舊基金之繳納單位及彙總淸算單位分別規定如下:
  一、國營企業以基層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爲繳納單位。此項繳納單位由主管企業部門在本辦法公佈後半個月內會同財政機關按照實際情况確定之。
  二、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以中央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清算單位。
  三、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以大行政區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淸算單位。
   第六條國營企業基本折舊基金繳納程序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彙總淸算單位應於每季度開始前,將本季度內所屬繳納單位逐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之分配數字,列表三份通知同級財政機關,財政機關同意後,以一份退囘主管企業部門轉知繳納單位按期繳款,一份送總金庫轉知繳納單位所在地金庫按期收款,其餘一份存查。
  二、繳納單位應按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如數解繳當地金庫,並以金庫收據,層報彙總淸算單位。
  第七條各級財政機關應根據彙總淸算單位隨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附送之繳納折舊基金明細表所載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分別進行淸算,多退少補。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少於計劃基本折舊基金者,其多繳之款,由財政機關通知同級彙總淸算單位及收款銀行,移列該繳納單位下期應繳基本折售基金項下或轉人該企業之銀行往來賬戶。
  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多於計劃基夲折舊基金者,其短繳之款,由財政機關通知同級彙總淸算單位轉知繳納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如數繳淸。
  第八條國家銀行之基本折舊基金,按年度决算報吿所載實際數額,由總行一次繳淸。
  第九條國營企業大修理折舊基金,由繳納單位按照每月應繳計劃折舊基金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交由人民銀行專戶存儲。人民銀行對繳納單位,應監督其按期繳款並專款專用。
  大修理折舊基金實提數與計劃數之差額,由繳納單位自行調整之大修理折舊基金存款,得由主管企業部門或主管企業機構依據實際情况,調節支配。
  第十條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仍堪使用者,在繼續使用期間,仍按原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
  第十一條待安裝固定資產及停用固定資產,均不計提折舊基金。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使用期滿而廢棄者,其殘値之變價收入,於扣除變價所需之費用後,應悉數解繳金庫或轉作零星基夲建設基金。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因意外事故廢棄或損毀者,應檢同證明文件呈由主管企業部門核准,並通知同級財政機關,自損毀或廢棄之下月份起免予計提折舊基金,其情節重大者,並應轉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之。
  上項損毀之固定資產,除殘値變價收入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所收之保險賠償款亦應如數解繳金庫。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如因價値變動必需進行調整時,其調整辦法及時期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决定之。
  前項固定資產,應就調整後價値計算提取折舊基金。
  第十五條產權未定之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及大修理折舊,均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提取折舊基金。其基本折舊基金,應由基層企業存人民銀行專戶代管,俟產權確定後再行處理。
  第十六條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及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均應按照核定攤提期限平均攤提,隨同其他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一併解繳。前項攤提期限,由主管企業部門核定之。
  第十七條國營企業不依規定期限及核定分配數解繳基本折舊基金、基夲建設事業費攤銷款及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攤銷款時,財政機關得通知人民銀行,以該企業存款,轉賬抵充,不足時仍限期補繳。
  第十八條本辦法得適用於省、市)公營企業,省(市)公營企業之基本折舊基金、及各項攤銷款,由該管人民政府提取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會計處理辦法中央財政部(五二)財制字第二六號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
  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所屬國營企業,包括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銀行、貿易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企業(以下簡稱基層企業);二、基層企業的主管機構,包括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機構);
  三、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主管國營企業的部、會、行、署、局、處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部門)。
  第四條國營企業(包括基層企業、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下同)爲處理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等會計事項,應設置如下會計科目:一、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二、××基本折舊準備;三、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四、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五、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其他存款;六、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七、大修理基金;八、大修理基金存款;九、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十、撥入大修理基金;十一、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十二、撥出大修理基金;十三、固定資產淸理;十四、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十五、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十六、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十七、非常損失。
   編製如下會計報表:一、繳國庫(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二、繳國庫(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
  第六條本辦法對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所規定的會計處理程序,均適用於如下各種不同的情况:一、以基層企業爲繳納單位者;二、以主管企業機構爲彙總繳納單位者:三、以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
  第七條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仍堪使用者,在繼續使用期間,仍應按原折舊率計算提取基本折舊基金及大修理折舊基金;其分錄槪與使用期未滿者同。
   第二章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第八條基層企業於每月初低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各類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貸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借政府資金貸××基本折舊準備 ××基本折舊準備依照核定之攤銷率計算提取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及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攤銷款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貸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借政府資金貸待攤基本建設專業費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依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貸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第九條基層企業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以現金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將所提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其他存款貸銀行存款第十條基層企業於季度或年度終了後,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多於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其多繳之數,如移作下期應繳款時,不另爲分錄:如由國庫或上級退囘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少於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將短繳之款補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第十一條基層企業於年度終了時,應將“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與“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相互冲轉,其分錄如下:借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第十二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解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第十三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季度或年度終了後,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多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其多繳之數,如移作下期應繳款時,不另爲分錄:如由國庫或上級退囘並轉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借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少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向所屬補收短繳之款,並補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第十四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實繳多於實提部分除外)轉入“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第十五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第十六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季度或年度終了後,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多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其多繳之數,如移作下期應繳款時,不另爲分錄;如由國庫退囘並轉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借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少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向所屬補收短繳之款,並補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第十七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實繳多於實提部分除外)轉入“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所關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第十八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月份或季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月或本季內提存之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第十九條基層企業爲反映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之繳納情况,在季度終了時,應視其是否爲“繳納單位”編製“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格式一)。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在季度終了時,應編製“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主管企業機構在以主營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時,應編製“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上報之“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應予彙編;對於所屬上報之“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則無庸彙編。
   第二十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監督所屬單位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提繳,完成彙總淸算任務,應設置補助登記簿,記錄以下各事項:一、所屬依照計劃應繳納的數字;二、所屬依照計劃實際繳納的數字:三、所屬依照核定折舊率計算應繳納的數字;四、多退少補的數字。
   第三章大修理基金第二十一條基層企業於每月初依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各類固定資產及產權未定資產大修理折舊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反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貸大修理基金第二十二條基層企業將每月所提取之大修理折舊基金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銀行存款將所提取之大修理折舊基金以現金解繳上級代管時,應爲分錄如下:借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貸銀行存款第二十三條基層企業依照計劃動用大修理基金存款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未完大修理工程(或大修理材料大修理庫存現金等科目)貸大修理基金存款依照計劃由上級領用代管之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借未完大修理工程(或大修理材料大修理庫存現金等科目)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二十四條基層企業由上級領到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撥入大修理基金繳還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入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二十五條基層企業於大修理工程完成驗收時,應將其成本自“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轉入“大修理基金”科目,其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貸已完大修理工程如大修理工程成本超過“大修理基金”科自之餘額時,應將超過之數轉入“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其分錄如下:借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貸已完大修理工程在“大修理基金”科目積有足够餘額時,應將“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轉入“大修理基金”科目,其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貸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第二十六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收到所屬上繳之大修理基金並轉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借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二十七條主管企業機構依照計劃將代管之大修理基金撥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借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依照計劃由上級領到代管之大修理基金並轉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借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二十八條主管企業機構依照實際需要撥付所屬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出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由上級領到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並轉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撥入大修理基金借撥出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二十九條主管企業機構由所屬收囘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撥出大修理基金由所屬收囘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轉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撥出大修理基金借撥入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三十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第三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依照計劃將代管之大修理基金撥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借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第三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依照實際需要撥付所屬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出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由所屬收囘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大修理基金存款貸撥出大修理基金第四章固定資產淸理第三十三條基層企業將因使用期滿而廢棄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時,應先將固定資產之原價及累積基本折舊準備轉入“固定資產淸理”科目,其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淸理貸××固定資產借××基本折舊準備貸固定資產淸理第三十四條基層企業支付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所需之費用時,應為分録如下:借固定資產淸理貸銀行存款收到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所得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貸固定資產淸理第三十五條基層企業將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淸理變價所得扣除淸理費用)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將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將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借基本建設基金其他銀行存款(或基本建設材料等科目)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第三十六條基層企業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淸理變價收入部分)轉入“政府資金”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三十七條基層企業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超過固定資產賬面價値(原價減累積基本折舊準備)發生變價盈餘時,應爲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淸理貸政府資金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低於固定資產賬面價値發生變價損失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固定資產淸理第三十八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存入銀行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三十九條主管企業機構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所屬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第四十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淸理變價收入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四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存入銀行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基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第四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淸理變價收入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四十三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月份或季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月或本季內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盈餘或損失,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甲、淸理變價盈餘:借所屬投資貸政府資金乙、淸理變價損失: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年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年內繳國庫或上級的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内銷除之,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第五章非常損失第四十四條基層企業在固定資產因意外事故而廢棄或損毀時,應先將固定資產之原價及累積基本折舊準備轉入“非常損失”科目,其分錄如下:借非常損失 ××基本折舊準備貸××固定資產第四十五條基層企業支付廢棄或損毀的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所需之費用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非常損失貸銀行存款政到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所得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貸非常損失第四十六條基層企業將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殘値變價所得扣除所需費用)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將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第四十七條基層企業收到廢棄或損毀之固定資產保險賠償款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非常損失將保險賠償款解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第四十八條基層企業將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借基本建設資金其他銀行存款(或基本建設材料等科目)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第四十九條基層企業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部份)轉入“政府資金”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於非常損失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應將所報損失自“非常損失”科目轉人“政府資金”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非常損失第五十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存入銀行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五十一條主管企業機構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録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第五十二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繳國庫固定資濟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五十三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時,應爲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解繳國庫時 ,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銀行存款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撥出零星基夲建設資金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金資第五十四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第五十五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於編製月份或季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月或本季內已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之非常損失,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於編製年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年內繳國庫或上級的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同時在“所屬段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第五十六條基層企業爲反映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之繳納情况,在年度終了時,應視其是否爲“繳納單位”編製“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在年度終了時,應編製“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主管企業機構在以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時,應編製“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上報之“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應予彙編;對於所屬上報之“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則無庸彙編。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後,所有國營企業各統一會計制度中有關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之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部分,如未經規定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時,均應依照本辦法修訂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舉之分錄,僅爲說明會計公式(會計科目對照關係)之用,其有關提繳折舊基金等會計事項之記賬程序,仍應依照各該企業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分提繳折舊基金等之會計處理應視同基層企業,適用夲辦法。
   第六十條本辦法各項規定,地方公營企業得適用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施行。繳國庫(上級)基本舊折基金及攤銷欵明細表說明:一、本表爲反映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納情况之會計報表。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等賬戶及其明細賬戶的記錄編製之。
  三、“期初未(多)繳額”爲季度開始時“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貸方餘額多(少)於“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借方餘額之數額。
  四、“本期應繳額”爲本季度内依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之數額。
  五、“本期已繳額”爲本季度内實繳國庫或上級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之數額。國庫或上級退還之數應以紅字填列。彙編時對於本期已繳額無須分次填列。
  六、“期末未(多)繳額”爲季度終了時“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貸方餘額多(少)於r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借方餘額之數額,應與“期初未繳額”加本期應繳額”(或本期應繳額減期初多繳額)減除“本期已繳額”後之數額相符。
  七、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應根據“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的記錄及所屬上報的“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編製本表。繳國庫(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說明:一、本表爲反映固定資產清理變價收入、殘值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繳納情况之會計報表。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固定資產清理”“非常損失”“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賬戶及其明細賬戶記錄編製之。
   三、“變價收入(淨額)”所屬三欄之内容如下:
  1.“清理變價”欄——爲本期内因使用期满而廢棄之固定資產清理變價所得扣除清理費用之數額。
  2.“非常損失殘值變價”欄——爲本期内因意外事故而廢棄或損毁之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所得扣除變價所需費用之數額。
  3.“非常損失保險賠償”欄——爲本期内所收保險賠償款之數額。
  四、“清理變價盈餘”欄之内容,爲固定資產之清理變價收入多於其賬面價值(原價減累積基本折舊準備)之數額。
  五、“清理變價損失”欄之内客,爲固定資產清理變價收入少於其賬面價值之數額。
  六、“非常損失”欄之内容,爲固定資產之殘值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之和少於其賬面價值之數額。國營企業决算報告編送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財字第一〇七號命令頒發)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根據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及審核,悉依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所屬國營企業,包括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銀行、貿易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企業(以下簡稱基層企業)。
  二、基層企業的主管機構,包括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機構)。
  三、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主管國營企業的部、會、行、署、局、處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部門)。
  第四條基層企業每月應編造月份計算報吿,每季編造季度結算報吿,每年編造年度决算報吿,並按隸屬系統,及時報送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
   月份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槪稱爲决算報吿。
  基本建設工程的决算,除適用上項規定外,並應於工程完竣時,依照預算决算暫行條例之規定,另編决算報吿圖送財政機關審核,其具體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基層企業如因事實困難,經由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免編送月份計算報吿或減少其會計報表。
  第六條基層企業辦理結束(包括改組、撤銷、合併等)期間,應分別編送决算報吿如下:
  一、在開始結束時,應將全部財務狀况,編造初步决算報吿,送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備查。
  二、在辦理結束過程中,仍應依照本辦法按月、按季、按年編送决算報吿,但月份計算報吿得免予編送。
  三、在結束完竣後應卽編造終結决算報吿,其報吿程序與年度决算報吿同。
  第七條各級主管企業機構對於所屬基層企業上報的决算報吿,應逐級審核、批覆、彙編加註審核意見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及其同級財政機關。但對於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經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免予彙編、轉報。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分視同基層企業。
  第八條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各基層企業上報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批覆、彙編加註審核意見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及財政機關。但對於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經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免予彙編、轉送。
  第九條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對於上級委託代管各基層企業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批覆,並分業彙編加註審核意見轉報或層報各委託主管企業部門及其同級財政機關。
   第十條財政機關對於主管企業部門送達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經同意後卽通知原送部門。對於年度决算報吿並應加註意見,轉報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
  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財政機關並應將各該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决算報吿呈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决算報吿保存年限規定如下:一、月份計算報吿——三年。
   一、季度結算報吿——五年。
   三、年度决算報吿——永久保存。
   月份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如有個別特殊情况,須縮短保存年限時,應由主管企業部門徵得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
   前項報吿保存年限屆滿後,各單位得報經上級同意銷毀之。
   第二章內容及編造根據第十二條决算報吿包括下列二部份;一、會計報表。
   二、財務情况說明書。
   第十三條會計報表的種類與名稱,主要包括下列各表:一、屬於月份計算報吿者: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生產費用表。
  4.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二、屬於季度結算報吿者: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銷售利潤計算表。
  4.生產費用表。
  5.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6.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
  7.主要產品成本分析表。
  8.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
  9.總分類賬科目餘額表。
  10基本建設資金收支明細表。
  11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
   三、屬於年度决算報吿者:
  1.資產負債表。
  2.固定資產增減表。
  3.政府資金增減表。
  4.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表。
  5.損益表。
  6.銷售利潤計算表?
  7.生產費用表。
  8.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9.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
  10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得免予彙編。)
  11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
  12總分類賬科目餘額表。
  13基本建設資金收支明細表。
  14未完基本建設工程明細表。
  15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
  第十四條財務情况說明書的內容,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主要包括下列各事項:一、財務收支計劃的完成情况。
   二、財務狀况的分析。
   三、損益原因的分析。
   四、成本的分析。
   五、流動資金過轉情况。
   六、今後會計工作的改進意見。
  財務情况說明書,在辦理月份計算時得免編報,季度結算時得扼要編報,年度决算時應將全部情况詳細編報。
  第十五條基層企業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會計紀錄及其他有關資料編造之。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所屬上報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彙總編造之。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的會計報表,應包括本身所有有關企業資金的資產負債及零星損益在內。
  第十六條會計報表的格式及所列的項目,除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已有統一規定者外,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屬於成本報表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規定,但事前須取得中央統計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企業的財務情况說明書,應根據會計紀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編造之。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的財務情况說明書,應根據所屬上報的財務情况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資料編造之。
  前項財務情况說明書應由會計部門編造,但機關首長應責成各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報送及審核程序第十八條决算報吿編造份數及報送機關規定如下:
  一、基層企業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直屬的基層企業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二、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其二級以下各級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或下級主管企業機構原報的一份送上級主管企業機構。一級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二級主管企業機構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三、主管企業部門應編造五份,一份自存,三份送同級財政機關,一份連同各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四、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機構對於委託代管企業,應分業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
  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對於委託代管企業,應分業編造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份送同級財政機關,二份連同各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各委託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委託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以上規定編造的份數,如有必要,經上級同意得酌量增加。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吿的種類與份數等,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會商後,規定之。
   第十九條决算報吿報送期限,規定如下:一、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二十日內、季度結算報告於季度終了後二十五日內、年度决算報吿於年度終了後四十日內送達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
  二、主管企業機構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四十日內、季度結算報告於季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年度决算報吿於年度終了後七十日內送達主管企業部門。
  三、主管企業部門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五十五日內、季度結算報吿於季度終了後六十日內、年度决算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九十日內送達同級財政機關及財政經濟委員會。
   四、基層企業辦理結束時,其終結决算報吿結束完竣後三十日內送出。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包括中央委託代管企業),各級决算報吿報送期限,得由各該主管企業部門自行規定之,但其主管企業部門决算報吿送達同級財政機關的期限,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月份計算報吿——月終後六十日。
   二、季度結算報吿——季度終了後七十目。
   三、年度决算報吿——年度終了後一百日。
  如有特殊困難不能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送達者,經財政機關同意,得延長之,但至多不得超過十五目。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機關審核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年度决算報吿的日期,不得遲於年度終了後一百五十日。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財政機關審核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年度决算報吿的日期,不得遲於年度終了後一百二十日。
  主管財政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審核批覆所屬决算報吿的時限,以不影響决算報吿報送財政機關的規定期限爲原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審核所屬上報的决算報吿時。如發現錯誤,應於查明更正後彙編,並將更正部分通知原編送機關。如有改進意見應在財務情况說明書內敍述之。
  第二十二條財政機關審核主管企業部門所送的决算報吿時,如有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内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認爲同意。主管企業部門接到財政機關的書面意見後,應於二十日內答覆,否則卽認爲同意。
  第二十三條財政機關與主管企業部門對於審核决算報吿的意見不能一致時,應由各該級財政機關分別提請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解决之。
  第二十四條財政機關審核决算報吿時,得向主管企業部門或通過主管企業部門向主管企業機構、基層企業查閱賬冊,調取證件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中央統計部門得就所體决算報吿中有關成本各表,另訂編送份數、期限及彙編辦法。
   第四章資產估價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中房屋及設備、建築物、動力設備、傳導設備、機器及設備、工具及生產用器具、運輸設備、榢具用品、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除一九五一年底以前原有設備槪依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淸產估價條例中所規定之原則估價外,其餘應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爲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土地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依國營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及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攤銷後餘額爲標準。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原價之內容規定如下:一、購入者—包括買價及可以使用前所發生的裝直、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二、自裝者——包括製造過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等工廠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依法核定的淸點估價及可以使用前所發生的裝置、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四、撥入之未經使用者——包裝撥出單位的賬面價値,及因調撥所發生的裝置、運輸、裝卸、包裝、保險、整理、驗收等費用。
   五、撥入之已經使用者——照撥出單位的原價減去基夲折舊準備後的賬面價値計列,其因調撥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等費用,應按其資金來源分別列作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或逕作費用處理。
   六、捐贈者——按市價估計其價値,並包括可以使用前所發生的裝置,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儲存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基本折舊之計算方法,以直線法爲原則。
  第二十九條提出資產中所屬投資,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投資額減除已核定的抵銷數爲標準。
   其他投資及存出保證金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標準。
  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國庫利潤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實際解繳數爲標準。
  第三十條定額資產中原料、材料、燃料、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低値及易耗品及待攤費用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攤銷後餘額爲標準。
   第三十一條前條所稱定額資產原價之內容規定如下:一、購入者——包括買價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二、自製者——包括製造過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等工廠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依法核定的淸點估價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四、撥入者——包括撥出單位之賬面價値或雙方商訂之調撥價格,及內調撥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五、捐贈者——按市價估計其價値並包括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儲存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在編造年度决算報吿時,對本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定額資產之原價,有調撥價格者,應照調撥價格調整,無調撥價格者,如主要品種或多數品種高於市價或低於市價(指重置價格)達百分之五時,應照市價調整,其產生之差額,經財政機關同意後應轉列“政府資金”項目,未經財政機關同意前暫列“定額資產溢價”或“定額資產折價”項目。
  第三十三條淸算及其他資產中應收賬款及應收往來款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人欠數額減除壞賬爲標準。應收賬款,應收往來款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爲壞賬:一、估計不能收囘,且經上級機關批准者。
   二、追索而經司法機關批駁者。
   三、已逾法定追索期限者。
   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攤銷後餘額爲標凖。
  第三十四條淸算及其他資產中外幣及外幣存款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牌價爲標準,其所產之差額,以適當之營業外損益項目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資產中,已完基本建設、未完基本建設、材料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標準。
   基本建設資產中,設備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減除折舊爲標準。
  第三十六條大修理資產中,已完大修理工程、未完大修理工程及材料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標準。
   第五章其他有闗事項之處理第三十七條基層企業於編造决算報吿前應將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未收、應付未付等有關權責發生的會計事項,在賬目中予以適當處理。
   第三十八條基層企業於編造年度决算報吿前應淸查所有財產,其具體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基層企業於編造年度决算報吿前一個月,應卽開始將應收應付款項分別與有關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核對淸算。
  第四十條凡資產單價超過一百萬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原則上槪應作爲固定資產,列入决算報吿,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凡固定資產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爲估價原則者,應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的淨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爲各該固定資產項目的數額。其基本折舊準備,應作爲補充資料於資產負債表之下端表示之。
  第四十二條屬於以前年度的收益與費用,在本年度發現者,應列爲本期損益,以“以前年度收益”或“以前年度損失”項目表示之。
  第四十三條凡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非常損失,除索得保險賠償部分外,經財政機關同意後,應自“政府資金”項目內直接減除;未經財政機關同意前,劃列“非常損失”項目。
  第四十四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於編造彙總决算報吿時,應將內部往來等相對科目相互抵銷。
  第四十五條决算報吿,應加蓋編造機關印信,並由編造機關的首長及會計主管人員署名蓋章。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國營企業因業務性質及經營方式特殊,致部分不能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者,得由各主管企業部門擬訂補充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同意後施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四、十六、二十六、三十、四十各條所稱的統一會計制度,應由各主管企業部門擬訂,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審定後施行。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各主管企業部門擬訂的統一會計制度,應送同級財政部核轉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審定。
   本辦法施行後各種統一會計制度與本辦法抵觸者均應予以修正。
  第四十八條省市以下所屬公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審核辦法,由各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比照本辦法規定擬訂,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施行。
  中央直屬省、市所屬公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及審核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財政應局比照本辦法規定擬訂,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條夲辦法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施行,修改時同。國營企業編送一九五一年度决算報告的補充規定中央財政部(五二)財制字第一三號通知“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業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關於各該國營企業編送一九五一年度决算報吿,自應依照該辦法辦理。惟爲照顧各該國營企業,尙有若干特殊情况,茲再補充規定如下:一、會計報表的種類,可照原規定略作變更:(一)資產負債表;(二)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表;(三)損益表;(四)生南費用表;(五)成本計算表;(六)主要產品成本分析表;(七)銷售利潤計算表;(八)基本建設資金收支明細表;(九)未完基本建設工程明細表;(十)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
  主管企業部門如因業務性質關係,不能全部編送上項報表時,在商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得免送其一部分;同時如因個別需要,並得自行增訂上項規定以外的會計報表。
  二、各種會計報表的格式,除資產負債表應用“全國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會議”通過的格式外(期初數欄可不塡),其他各表,均應依照各該企業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無規定者,由各該主管企業部門訂定之。
  三、資產負債的估價,悉低“國營企業淸理資產及估價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已進行資產淸理佔價但未報經核定者,應以自行佔計價格列報。
   除以上三項外其餘部分均照“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辦理。
  關於省、市地方公營企業編送一九五一年度决算報吿辦法,由各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參照“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及上項補充規定另行訂定。
  省、市財政機關應將各該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業年度决算報吿,報送大行政區財政部轉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西南區國(公)營企業辦理一九五一年决算報告補充規定西南財政部財建(五二)字第二六號通知“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業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施行,本區國(公)營企業編造一九五一年度决算報吿,自應依照該辦法規定辦理。惟爲照顧目前國(公)營企業尙有若干特殊情况,茲作補充規定如下:一、决算報吿的種類:(1)資產負債表,(2)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表,(3)損益表,(4)生產費用表,(5)成本計算表,(6)主要產品成本分析表,(7)銷售利潤計算表,(8)基本建設資金收支明細表,(9)未完基本建設工程明細表,(10)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
   省市公營企業可免編二、五、六、七表。
  各級主管企業部門如因業務性質關係,不能全部編送上項報表時,經商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得免送其一部份,如因需要,得自行增訂上項規定以外的報表。
  二、各種會計報表的格式及科目,除資產負債表必需應用“全國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會議”通過的格式及科目外(期初數欄可不塡),其他各表均應依照各該企業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無規定者,由各該主管企業部門規定之。
  三、資產負債的估價,悉依“國營企業淸理資產及估價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已進行估價,但未經核定者,應依自行估計價格列報。
  四、凡經批准之跨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及本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在本年度內未完成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年度已開支之現金數額編入年度决算內,結存現金轉作一九五二年度撥入基本建設資金。
  (2)建設單位結存之現金,連同本年度尙未撥到之預算結餘款、由建設單位編造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設資金追加預算表,報由主管企業部門核轉同級財政機關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但此項追加數不得超過原工程項目之核准數額,並由建設單位編入一九五二年財務計劃內。
  (3)基本建設資金由交通銀行監督使用者,建設單位應將一九五一年基本建設資金追加預算表,抄送交通銀行一份。
  (4)一九五一一年基本建設資金追加預算表,應隨同企業决算報吿同時報送同級財政機關。
  (5)中央、大區或省市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應於决算報吿內詳細說明,在編製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設資金追加預算表時,亦應分表編列,分別上報。如建設單位無法分淸者,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或機構)彙總時分編。
  五、大區主管企業機構對於所屬企業决算報表必須全部彙編,大區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企業决算報表,先應全部分業(如重工、燃料、紡織、輕工、交通、農林等業別)彙編後(如所屬機構已分業彙編不再車編),再將各業資產負債及損益兩表彙總。
  六、省市主管企業部門(或機構),對於所屬企業决算報表,先應分業彙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生產費用表後,再將各業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彙總。
  七、各級財政機關應將各主管企業部門報送之决算報表分業彙編後,再將各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彙總八、决算報吿編送份數及報送機關。
  (1)基層企業單位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三份送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直屬基層企業,應編送四份,一份自存,三份送主管企業部門。
  (2)主管企業機構應彙編四份,一份自存,三份連同基層企業二份送主管企業部門。
  (3)主管企業部門應彙編四份,一份自存,三份連同主管企業機構一份,基層企業一份及直屬基層企業二份送同級財政機關。
  (4)省市財政廳局應彙編五份,一份自存,四份連同主管企素部門彙編的一份送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轉呈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以三份連同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各一份送西南財政部分別存轉。
  (5)西南財政部應彙編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大區各該主管企業部門及省市財政廳局彙編的一份送四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轉呈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後,以一份連同大區各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直屬基層企業及省市財政廳局各一份,送中央財政部備案。
   九、决算報吿報送期限 (1)大區或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决算報吿,應於四月二十日送達同級財政機關。
   (2)省市財政廳(局)决算報吿,應於五月十日送達西南財政部。
  (3)主管企業部門在不影響上述規定期限原則下,應自行規定所屬企業機構及基層企業的報送期限。
  十、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及省市財政廳局彙轉决算報吿時,應逐級審核加具審核意見連同彙總之財務情况說明書一併報送。
   十一、各國(公)營企業及財政機關編造决算報吿時,一律以元爲計算單位。
  十二、一九五一年度中央及大區以死角糧、餘糧投資地方建設的基夲建設年度决算,應照“西南區一九五一年度死角糧、餘糧投資地方建設决算辦法”辦理。
  十三、公私合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辦法另行規定,各級主管企業部門(或機構)及財政機關彙編國(公)營企業决算報吿時,不得將公私合營企業决算報吿彙在一起。
   十四、除以上規定外,其餘部份均照“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編送暫行辦法”辦理。一九五二年度基本建設資金追加預算表備註:(1)本表由主管企業部門(或機構)彙編之建設單位填報時可將科目欄改爲工程項目。
   (2)本表報送財政機關時應將建設單位報表附送一份。
   (3)轉賬欄係指利潤折舊基金等抵充數。
   (4)同一基本建設工程有二種以上資金來源者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或機構)分別彙編報送。扣收國營企業應繳國庫款項暫行辦法中央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52)財建字第五一號聯合通知關於“扣收國營企業應繳國庫款項暫行辦法”,前經會同擬具草案,送請各主管企業部門徵詢意見後,業經呈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三月七日(52)財經計財字第一三六號批覆,准予公佈施行。茲將該辦法隨文附發。卽希查照並轉知執行爲荷。
   附:扣收國營企業應繳國庫款項暫行辦法一份扣收國營企業應繳國庫款項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根據貨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國營企業應繳國庫(各級財政金庫)之利潤、折舊基金、多餘流動資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以及其他核定應繳款項,均應在各該級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自動向國庫解繳,逾期延不淸繳者,各級財政機關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代辦扣收繳庫手續。
   前項國營企業,包括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及基層企業。
  第三條銀行收到財政機關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後,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國庫款項時,得逕從被扣單位賬戶內扣收,不再由其開發支款憑證。
   前項被扣單位賬戶,不包括該單位存在銀行之基本建設資金及押資訂貨專款賬戶。
   第四條被扣單位同時有數筆款項,均須扣收者,應按下列順序辦理:一、依照被扣單位貨幣收支計劃所列工薪支出項目,保留其當月尙未支付之工資;二、儘先扣足財政機關通知書所列應繳庫款;三、扣收應繳工會經費款;四、扣收到期應歸還之銀行貸款;五、其他應扣款項。
   第五條銀行辦理扣收後,並應同時代被扣單位辦理繳庫手續。
   第二章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填送程序第六條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分爲六聯(附式)由財政機關塡寫,除存根聯外,其餘五聯送交當地同級銀行。
  第七條通知書第一聯爲通知聯,由銀行轉發被扣單位,第二聯爲憑證聯,銀行根據此聯,在被扣單位賬戶執行扣支,並以之代替支出傳票,第三聯爲繳庫憑證聯,銀行憑以代辦繳庫手續,並以代替收入傳票,第四聯爲扣支賬單聯,銀行於扣支後,連同代爲繳庫之繳庫收據,送交被扣單位,以憑對賬,第五聯爲囘單聯,由銀行於扣繳後退還財政機關,第六聯爲存根聯,存財政機關備查。
   第三章扣收應繳庫款注意事項第八條各級財政機關扣收應繳庫款,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所扣款項,應爲該企業依照各該級人民政府財政法令所規定之逾期應繳庫款:二、確屬本級財政預算收入範圍內之應繳庫款:三、塡發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應一款一事。
   第九條各級銀行代扣應繳庫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銀行接到財政機關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後,應立卽將原通知書第一聯送交被扣單位:
  二、銀行於扣繳國庫通知書第一聯(卽通知聯)送達被扣單位後第四日,辦理扣收:
  三、被扣單位接到扣繳通知後,如因財政機關將其單位名稱塡爲錯誤,或將扣收金額計算錯誤,必須更正時,應立卽提出有關證件,向財政機關交涉,並限於扣繳通知到達三日內(銀行營業時間)將財政機關同意更正扣繳金額,或免扣之書面文件,送達銀行,逾限不送,銀行仍照規定辦理扣收。
  四、被扣單位向財政機關交涉更正時,如係金額錯誤,應由財政機關另行開具扣繳通知書,通知銀行以憑辦理;如係單位名稱錯誤,應的財政機關通知銀行調囘原發通知書第二、三、四各聯,並註銷之;
  五、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所列被扣單位名稱及應扣收之金額,如無錯誤,不論被扣單位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異議,銀行仍應照規定執行扣收。
  六、各地各級銀行依照同級財政機關通知辦理扣收時,如被扣單位不在當地,由各該行委託所在地銀行辦理之。
  七、被扣單位存款餘額,如不足一次扣繳時,銀行應分次扣收,至足額爲止,一次代爲解庫。
  八、銀行於扣收款項後,如當地無原委託財政機關之同級財政金庫;應代爲匯解該機關所在地之銀行,辦理解庫手續。
   九、銀行辦理代扣、代繳及匯解,均不收費。
   第四章附則第十條夲辦法施行時,有關銀行之內部手續,由銀行自行决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注意:被扣單位接到通知書後,如被扣單位名稱填錯,或扣繳金額算錯,應立卽向財政機關交涉,並限於三日内將財政機關出具之書面證明送達銀行,否則銀行依規定辦理扣支。
   扣繳國庫款項通知書扣繳國庫欵項通知書扣繳國庫欵項通知書扣繳國庫欵項通知書扣繳國庫欵項通知書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及說明中央財政部(52)財制字第三一號通知總説明
  一、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除國營工業企業必須一致使用外,所有附屬於國營貿易、交通、農林、銀行等企業的工業企業均得使用。
   二、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分爲如下四大類:
  1.資產類——凡用以反映企業資金運用情况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2.負債類——凡用以反映企業資金來源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3.生產類——凡用以反映企業生產過程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4.損益𩔖——凡用以反映企業業務經營情况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三、資產類會計科目又分爲如下五類:
  1.固定及提出資產——凡用以反映企業固定資產或提出資產的會計科目均屬之。固定資產包括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必需具備的一切勞動手段,如房屋及設備、機器及設備、工具及生產用器具等;提出資產包括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調撥、提繳或損失等原因不能再加以連用的資金,如所屬投資、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非常損失等。
  2.定額資產——凡用以反映企業在生產過程各階段中必需儲備的原材料、產品、物品等會計科目,如原料及主要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均屬之。
  3.淸算及其他資產——凡用以反映企業所有現金、銷售客戶淸算、應收及預付款、內部往來的會計科目,如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預付定金、上級往來等均屬之。
  4.基本建設資產——凡用以反映企業停留在基本建設過程各階段中的一切資金的會計科目,如已完基本建設、未完基本建設、基本建設材料、基本建設用設備等均屬之。
  5.大修理資產——凡用以反映企業停留在大修理過程各階段中的一切資金的會計科目,如已完大修理工程、未完大修理工程、大修理基金存款、大修理材料等均屬之。
   四、負債𩔖會計科目又分爲如下五𩔖:
  1.固定及定額負債——凡用以反映企業自有資金、長期負債或定額負債的會計科目均屬之。自有資金包括國庫、上級撥入的政府資金及其他款項,提存的基本折舊基金,積累的利潤及其他資金等;長期負債包括由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取得的各種長期借款;定額負債包括應付工資、應付費用等可以部分提供企業經常作爲週轉資金用的負債。
  2.定額資產負債——凡用以反映企業爲補充自有流動資金而由銀行借入的各種款項的會計科目,如定額信用借款、季節性借款、超定額借款等均屬之。
  3.淸算及其他負債——凡用以反映企業所欠銀行借款、供應客戶淸算、應付及預收款、內部往來的會計科目,如發出商品借款、應付賬款、算預收益、上級往來等均屬之。
  4.基本建設負債——凡用以反映企業基夲建設資金來源的會計科目,如撥入基本建設資金、基本建設應付款等均關之。
  5.大修理負債——凡用以反映企業大修理資金來源的會計科目,如大修理資金、撥入大修理基金、大修理借款、大修理應付款等均屬之。
   五、生產類會計科目又分爲如下三類:
  1.生產費用——凡用以反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所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所攤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和所發生的其他生產費用的會計科目均屬之。所有生產費用會計科目的名稱皆須冠以“生產費用”四字,以爲標誌。
  2.生產部門成本——凡用以反映企業直接生產部門、輔助生產部門、管理部門本部門所發生的及由其他部門分配來的一切成本的會計科目均屬之,所有生產部門成本會計科目皆係統駁科目,其明細科目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自行規定設置之。
  3.生產計劃成果——凡用以反映企業產成品的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的會計科目均屬之。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對於本類僅規定“計劃成本”和“實際完成”二科目。
   六、損益類會計科目又分爲如下四𩔖:
  1.營業收入——凡用以反映企業銷售、調撥產成品收入、銷售副產品收入、代製代修收入、副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2.營業支出——凡用以反映企業銷售、調撥產成品成本、銷售副產品成本,代製代修成本、副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稅金、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3.營業外收入——凡用以反映企業財務收入、其他投資收益、福利收益、違約收入、以前年度收入等營業外收入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4.營業外支出——凡用以反映企業財務支出、其他投資損失、福利損失、違約支出、以前年度支出等營業外支出的會計科目均屬之。
  七、除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所包括的會計科目外,各主管企業部門得根據事實需要,在所屬企業及經濟機構統一會計制度內,增訂屬於“補充資料”性質的會計科目,另成一類。
  八、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所包括的會計科目除以括弧註明專用者外,所有國營工業企業必須一致使用。因事實需要而增設的會計科目,在增設前必須先取得中央財政部的同意。
  九、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係指總分類賬科目;各明細分𩔖賬科目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自行規定之。
  十、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採用數字編號。一般科目的編號包括四位數字,第一位表示大分類,第二位表示次級分𩔖,第三位和第四位合併表示科目的本身。基本折舊準備及攤銷準備等科目的編號包括五位數字,前四位表示有關的資產科目,第五位表示科目的本身,第四位與第五位間應加一點。
   (一)資產類
  11固定及提出資產 (固定資產1101——1149)
  一一〇一土地:凡依照“國營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應予估價列賬的土地,除非生產用者外,均屬之。購置、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二房屋及設備:凡生產、管理、供應及銷售部門所使用的房屋及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均屬之。購置、建築、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的內容包括如下各項:(1)生產車間、輔助車間所使用的房屋,如機器房、鍋爐間、配電所、變電所、吸水所、實驗室、生產用車庫……等;(2)管理部門所使用的房屋,如辦公室、會議室、貯藏室、消防車庫、管理用車庫……等;(3)供應及銷售部門所使用的房屋,如營業間、倉庫、堆棧、供銷用車庫、獸柵……等;(4)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如梯子、昇降機、過道、晒台、電燈網、水管、下水道、衞生設備、暖氣設備、煤氣管、電話網、通風設備……等。
  一一〇二·一房屋及設備基本折舊準備:凡依照規定對房屋及設備所攤提的基本折舊準備均屬之。攤提之數記入貸方;因固定資產撥出、停用、淸理等原因而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一一〇三建築物:凡礦山、運輸、儲藏、水利工程等建築物,室外電訊及非輸送動力的管道設備及其他建築物均屬之。購置、建築、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的內容包括如下各項:(1)礦山建築物,如礦井、石油井、坑道…等;(2)運輸建築物,如鐵路、公路、土道、吊道、橋樑、轉盤、隧道、天橋、涵洞、煤台、碼頭、船塢、燈塔、浮標、水鶴…等。
   (3)儲藏建築物,如蓄水池、水塔、地窖、儲油庫及輸油管……等。
   (4)水利工程建築物,如水壩、水堤、防波堤、水溝、水池……等;(5)室外電訊及非輸送動力的管道設備,如電燈網、電話網、水管、水道、煤氣管……等,(6)其他建築物,如煙囱、圍牆、棚欄、室外溝渠、園亭建築……等;一一〇三·一建築物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〇四動力設備:凡用以產生動力的各種機器及其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均屬之。購置、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包括如下兩項:(1)機器,如鍋爐、原動機、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整流器、渦輪機……等;(2)附屬設備,如移動架、給水加温器、蒸汽和水力儲蓄器:…等;一一〇四·一動力設備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〇五傳導設備:凡輸送一切動力的設備,如輸電路線、傳動裝置、輸送動力的管道等均屬之。購置、建築、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五·一傳導設備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〇六機器及設備:凡直接用於製造、採掘及供給勞務工作的各種機器及設備,機器的基礎及與機器不可分割的一切附件、工具等均屬之。購置、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六·一機器及設備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〇七工具及生產用器具:凡工作用器具,勘測、實驗及硏究用器械及儀器,以及其他不屬於機器附屬品的生產用器具均屬之。購置、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七·一工具及生產用器具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〇八運輸設備:凡運輸用的一切車輛、船舶、牲畜等及其附屬設備均屬之。購置、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八·一運輸設備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〇九榢具用品:凡辦公用榢具用品,如沙發、桌、椅、櫉、櫃、計算機、油印機、記賬機等及技術上所用的圖書等均屬之。購置、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九·一榢具用品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一五其他生產用固定資產:凡不屬於以上各科目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均屬之。購置、建築、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一五·一其他生產用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一六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凡一切非生產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機器、榢具等固定資產均屬之。購置、建築、製造、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停用,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的內容應分爲如下六項(依項分設明細科目):(1)住宅:職工住宅及招待所……等:(2)公共事業:非生產用的水電供應事業、合作社、公共交通工具、食堂、澡堂、理髮室…:等,(3)文化敎育:學校、幼稚園、圖書舘、俱樂部……等;(4)衞生保健:醫院、診療所、療養院、配藥房、托兒所…等;(5)科學試驗硏究:與生產無關的科學試驗硏究事業…等;(6)其他;不屬於以上各項的零星非生產用固定資產。
   一一一六·一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說明同1102·1。
  一一二二未使用固定資產:凡已驗收但尙未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及長期停止使用脫離生產的固定資產均屬之。購置、建築、接管、撥入、停用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開始使用、恢復使用、撥出、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二二·一未使甲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凡未使用固定資產在轉入“未使用固定資產”科目前所已攤提的基本折舊準備均屬之。由各基本折舊準備科目轉來之數記入貸方;因固定資產恢復使用、撥出、淸理等原因而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一一二三不需用固定資產:凡不需用而等待上級機構處理的各種固定資產均屬之。由各固定資產科目轉來之數記入借方;撥出、淸理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二三·一不需用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凡不需用固定資產在轉入“不需用固定資產”科目前所已攤提的基本折舊準備均屬之。由各基本折舊準備科目轉來之數記入貸方;因固定資產撥出、淸理等原因而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一一二四固定資產淸理:凡在淸理中的各種固定資產均屬之。由各固定資產科目轉來之數、淸理固定資產的原値),淸理費用之數及變價盈餘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由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科目轉來之數(淸理固定資產的累積基本折舊準備),淸理變價所得之數及變價損失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二五產權未定資產:凡產權尙未確定的固定資產均屬之。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撥出、轉賬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的借方餘額減除“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科目的貸方餘額加“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其他存款”科目的借方餘額應與“代管產權未定資產”科目的貸方餘額相符。
  一一二五·一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凡依照規定對產權未定資產所攤提的基本折舊準備均屬之。攤提之數記入貸方;因產權未定資產撥出、轉賬等原因而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一一二六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凡爲改良租賃固定資產由基本建設資金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均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按期攤銷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二七待攤基夲建設事業費:凡不能列入房屋及設備、建築物、機器及設備等固定資產科目內的基本建設支出,如開辦費、訓練費、固定資產調撥費……等均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按期攤銷之數記入貸方。
   (提出資產1151——1199)
  一一五一所屬投資(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對於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及基層企業的投資均屬之。投資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或冲轉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的餘額應與所屬各單位“政府資金”科目餘額的合計相符。
  一一五二其他投資:凡不能列入所屬投資科目之各種投資(包括有價證劵)均屬之。投資之數記入借方;收囘或冲轉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五三存出保證金:凡存出之長期性保證金,如電表、水表的抑金等均屬。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五三凍結外匯及其他資產:凡被美帝國主義等國家所凍結的外匯、物資及其他財產均屬之。被凍結之數記入借方;解凍或按政府規定處理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〇繳國庫流動資金:凡解繳國庫的多餘流動資金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借方;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或冲轉“所屬上繳流動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一繳上級流動資金:凡依照計劃解繳上級機構的多餘流動資金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入借方;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或冲轉“所屬上繳流動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二撥付所屬流動資金(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依照計劃撥付所屬的流動資金均屬之。撥付之數記入借方;年度終了時冲轉“國庫撥入流動資金”科目或“上級撥入流動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三調出流動資金:凡爲適應季節性的需要被上級機構調出的或調付所屬的流動資金均屬之。調出或調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四繳國庫基夲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凡解繳國庫的基夲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和年度終了時冲轉“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所屬上繳基夲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僞“上年度”和“本年度”工數塡列。
  一一六五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凡解繳上級機構的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和年度終了時冲轉“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爲“上年度”和“本年度”二數塡列。
  一一六六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凡解繳、抵繳國庫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均屬之。解繳、抵繳之數記入借方,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或冲轉“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七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凡解繳、抵繳十級機構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均屬之。解繳、抵繳之數記入借方;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或冲轉“所屬上總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八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其他存款:凡專戶存入銀行的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產權未定資產變價收入等均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提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六九定額資產折價:凡定額資產按調撥價格或市價重估所發生的折價均屬之。折價之數記入借方;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七〇非常損失:凡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災變損失均屬之。損失之數和殘値變價所需費用之數記入借方;保險賠償之數、殘値變價所得之數和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七四繳國庫利潤:凡解繳國庫的利潤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入借方;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上年損益”科目或“所屬上繳利潤”科目之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爲“上年度”和“夲年度”工數塡列。
  一一七五繳上級利潤:凡解繳上級機構的利潤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上年損益”科目或“所屬上繳利潤”科目的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爲“上年度”和“本年度”二數塡列。
  一一七六繳地方庫利潤(委託代管之國營企業專用):凡解繳大行政區財政部或省(市)財政廳(局)的利潤均屬之。解繳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上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一一七七爲“上年度”和“本年度”二數塡列。撥付所屬彌補虧損(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撥付所屬的彌補虧損均屬之。撥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國庫撥入彌補虧損”“上級撥入彌補虧損”或“所屬上繳利潤”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七八預提企業奬勵基金:凡預提的企業奬勵基金均屬之。預提之數記入借方;收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上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定額資產
  一一〇一原料及主要材料:凡庫存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二輔助材料:凡庫存的輔助材料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三燃料:凡庫存的燃料均屬之。購入、撥入及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四包裝材料:凡庫存的包裝材料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〇五廢料:凡庫存的廢料均屬之。由車間交來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出售、撥出、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一〇六在途原材料:凡已完成購置手續,但尙末起運或尙在運送途中之原材料均屬之。購置之數記入借方;運到時轉入“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下應設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包裝材料”“零星配件”“低値及易耗品”等明細科目,以便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將本科目之餘額分別併入“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裝包“材料”“零星配件”“低値及易耗品”等項目內。
   一二〇七委託加工品:凡委託其他企業加工的原料、半成品等(包括加工費用)均屬之。委託加工時撥發支付之數記入借立;加工後收囘數記人貸方。本科目下應設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等明細科目以便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將本科目之餘額分別併人“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等項目內。
  一一〇八在產品:凡停留在生產過程中尙未最終完成的產品均屬之。由“取接生產部門成本”科目轉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實際完成”或“半成品(自製自用)”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一二半成品(自製自用):凡未最終完成生產過程,但已經過一定階段,貯待再行投入生產的產品均屬之。由“在產品”科目轉入之數(完成一定生產階段入庫之數)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直接生產部門成本”科目之數(再行投入生產之數)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一四產成品:凡已最終完成生產過程貯待出售的產品均屬之。生產完成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出售、撥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本科目之餘額應與“副產品”“代製代修成品”及“產品成本差異”等科目之餘額合併列爲“產成品”項目。
  一二一五副產品:凡因生產主要產品而附帶生產的產品均屬之。生產完成入庫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出售、撥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一九代製代修成品:凡已最終完成生產過程貯待交付委託者的代製代修成品(專指代製代修成夲)均屬之。生產完成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交付委託者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二五產品成本差異:凡產品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均屬之。由“實際完成”科目轉來之數(產品實際成本)及轉入各銷貸成本科目之數(銷售產品應攤的貸方差異記入借方:由“計劃完成”科目轉來之數(產品計劃成本)及轉入各銷貨成本科目之數(銷售產品應攤的借方差異)記入貸方。
  一二二七零星配件:凡機器等經常中小修理所需用的零件、配件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二八低値及易耗品:凡庫存的及在使用中低値及易耗品(價値在規定限額以內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均屬之。購入、撥入、自製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冲銷“低値及易耗品攤銷準備”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二八,1低値及易耗品攤銷準備:凡依照規定辦法對低値及易耗品所攤提的攤銷準備均屬之。攤提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冲銷“低値及易耗品”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一二二九事務用品:凡辨公用的文具用品,如紙張、印刷品等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八貸方。
  一二三三待攤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凡所支付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均屬之。支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轉入“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二三九其他待攤費用:凡除待攤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外所支付之一切待攤費用均屬之。支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生產費用”“稅金”“銷售費用”“原料及主要材料”等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各項:(1)稅金(包括所支付的一切稅金);(2)硏究改良費及開礦準備費等;(3)銷售費用;(4)未分配購料運雜費。
  一二四〇呆滯材料:凡不需用貯待處理的原材料均屬之。由“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等科目轉來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出售、撥出及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十三、淸算及其他資產 (現金一三〇一——一三一九)
  一三〇一銀行存款:凡存於銀行的各種款項均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提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〇二外埠存款:凡因採購器材等原因匯存外埠銀行的各種款項均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提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〇三外匯存款:凡存於銀行的各種外匯均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提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〇四企業奬勵基金存款:凡存於銀行的企業奬勵基金均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提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〇五福利基金存款:凡存於銀行的福利基金均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提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一〇庫存現金:凡庫存的現金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一四運輸支照:凡庫存的“運輸支票”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出之數記入貸方。
   (銷售客戶淸算一三二一——一三三九)
  一三二一未達帳款:凡商品已經發出但銷售客戶尙未承付的帳款均屬之。發出商品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承付轉入“應收帳款”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二二應收帳款:凡銷售客戶已經承付的帳款均屬之。承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二三待决帳款:凡商品已絕發出但銷售客戶拒絕承付,或雖已承付但又將商品退囘之帳款均屬之。拒絕承付、退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經解决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應收及預付款一三四一——一三五九)一三四一備用金:凡撥付企業內各部門作零星開支或週轉用的現金均屬之。撥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四二預付定金:凡因訂購器材等原因而付出之定金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四四其他預付款:凡不能列入“預付定金”科自的預付款項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四五職工欠款:凡職工借支款之項均屬之。借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扣除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四八其他應收款:凡不能列入“職工欠款”科目的應收款項均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四九暫付款:凡性質尙未確定暫時支付之款項均屬之。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之數記入貸方。
   (內部往來一三六一——一三七九)一三六一上級往來:凡直屬上級機構所欠的往來款項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六二同級往來:凡同級機構所欠的往來款項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六三所屬往來:凡直屬所屬機構所欠的往來款項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三六四其他內部往來:凡本系統內其他機構所欠的往來款項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十四、基夲建設資產
  一四〇一已完基本建設:凡已最終完成建設過程但尙未經驗收、報銷的基本建設均屬之。基本建設完成時,由“未完基本建設”科目轉來之數記入借方;基本建設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撥入基本建設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〇二已完零星基本建設:凡已最終完成建設過程但尙未經驗收、報銷的零星基本建設均屬之。零星基本建設完成時,由“未完零星基本建設”科目轉來之數記入借方;基本建設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一一未完基本建設:凡停留在建設過程中尙未最終完成的基本建設均屬之。支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完成時轉入“已完基本建設”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二一未完成零星基本建設:凡停留在建設過程中尙未最終完成的零星基本建設均屬之。支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完成時轉入“已完零星基本建設”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三一基本建設資金專業銀行存款:凡存於專業銀行的各種基本建設款項均屬之。存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提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三二基本建設資金其他銀行存款:凡存於非專業銀行的各種基本建設款項均屬之。存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提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三三基本建設庫存現金:凡庫存的基本建設款項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三四基本建設已撥未領器材:凡已由政府撥入但未領取的基本建設器材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借方;領取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三六基本建設材料:凡庫存的基本建設材料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三七基本建設未按裝設備:凡庫存尙未按裝的基本建設設備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領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與“基本建設材料”科目之餘額合併列爲丁組之“材料及設備”項目。
  一四三八基本建設用設備:凡用於基本建設工作上的各種機器設備、工具等均屬之。購置、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提存折舊、撥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列爲丁組之“工作設備”項目。
  一四四一撥出基本建設資金(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撥付所屬的基本建設資金均屬之。撥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撥入基本建設資金”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四二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撥付或轉帳撥付所屬的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均屬之。撥付、轉帳撥付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五一基本建設預付包工款:凡預付的基本建設包工款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五六基本建設其他預付款:凡除預付包工款外的基本建設預付款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四六一其他基本建設資產:凡不屬於上列各基本建設資產科目的基本建設資產均屬之。購入、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撥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十五、大修理資產
  一五〇一已完大修理工程:凡已完成但尙未驗收的大修理工程均屬之。大修理工程完竣時,由“未完大修理工程”科目轉來之數記入借方;驗收時冲轉“大修理基金”科目或轉入“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一一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凡已完成並已驗收但因“大修理基金”科目已無餘額,因而尙不能冲轉的大修理工程均屬之。大修理工程完竣驗收時,由“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轉來之數記入借方〓冲轉“大修理基金”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二一未完大修理工程:凡尙在進行中的大修理工程均屬之。支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工程完竣時轉入“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三一大修理基金存款:凡存於銀行的大修理款項均屬之。存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偕方;提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三二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凡繳存上級代管的大修理基金均屬之。繳存之數記入借方;領囘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三六大修理庫存現金:凡庫存的大修理款項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借方;付出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三七大修理材料:凡庫款的大修理材料均屬之。購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領用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三九撥出大修理基金(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撥付所屬超代管額的大修理基金均屬之。撥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四一大修理預付款:凡爲進行大修理所預付的各種款項均屬之。付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收囘、冲轉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一五四九其他大修理資產:凡不屬於上列各大修理資產科目的大修理資產均屬之。購入、撥人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借方;耗用、撥出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貸立。(二)負債類二十”、固定及定額負債 (自有資金2101——2129)二一〇一政府資金:凡經正式核定的企業資金均屬之。原核定及其他增加之數記入貸方;退囘、冲轉及其他核減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〇二待轉已完基本建設:凡已完成並已驗收,但其决算報吿尙未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的基本建設均屬之。驗收之數記入貸方:基本建設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〇三待轉已完零星基本建設:凡已完成並已驗收,但其决算報吿尙未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的零星基本建設均屬之。驗收之數記入貸方;基本建設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〇六國庫撥入流動資金:凡由國庫撥入的流動資金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或冲轉“撥付所屬流動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〇七上級撥入流動資金:凡依照計劃由上級機構撥入的流動資金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或冲轉“撥付所屬流動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一〇八所屬上繳流動資金(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由所屬上繳的多餘流動資金均屬之,上繳之數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冲轉“繳國庫流動資金”科目或“繳上級流動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〇九調入流動資金:凡爲適應季節性的需要由上級機構或所屬調入的流動資金均屬之。調入之數記入貸方;繳還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一二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凡應繳國庫、上級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資金攤銷款均屬之。應繳之數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冲轉“繳國庫基本折舊資金及攤銷款”科目或“繳上級基夲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一三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由所屬上繳的基本折舊資金及攤銷款均屬之。上繳之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冲轉“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一四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由所屬上繳、抵繳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均屬之。上繳、抵繳之數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冲轉“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一八定額資產溢價:凡定額資產按調撥價格或市價重估所發生之溢價均屬之。溢價之數記入貸方;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二〇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凡未經正式核定的企業,資金除記入“待轉已完基本建設”“國庫撥入流動資金”等過渡科目者外均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和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轉入“政府資金”科目之數記入借方。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本科目之餘額如爲借差應列爲“提出資產”。
   二一二一其他資金:凡由私人投入的資金均屬之。投入之數記入貸方: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二二代管產權未定資產:凡代管的產權尙未確定的固定資產均屬之。接管、撥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撥出轉帳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一四所屬上繳利潤(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由所屬上繳的利潤均屬之。上繳之數記入貸方;退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繳國庫利潤”科目、“繳上級利潤”科目或“撥付所屬彌補虧損”科目和轉入“超計劃利潤留成”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二五國庫撥入彌補虧損(主管企業部門專用):凡由國庫撥入的彌補虧損之數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方:退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撥付所屬彌補虧損”科目和轉入“超計劃利潤留成”科目之數記入借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爲“上年度”和“本年度”二數塡列。
  二一二六上級撥入彌補虧損:凡由上級機構撥入的彌補虧損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立:退囘之數和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上年損益”科目或“撥付所屬彌補虧損”科目之數記入借方。在資產負債表內本科目之餘額,應分爲“上年度”和“本年度”二數塡列。
  二一二八上年損益:凡上年度所决算的利潤或虧損均屬之。由“本年損益”科目轉入之上年度利潤及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上級撥入彌補虧損”科目之數記入貸方;由“本年損益”科目轉入之上年度虧損及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冲轉“預提企業奬勵基金”“繳國庫利潤”“繳上級利潤”和“繳地方庫利潤”等科目之數記入借方。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本科目之餘額如爲貸差,應列爲“自有資金”下之“上年度利潤”項目;如爲借差,應列爲“提出資產”下之“上年度虧損”項目。
  二一二九本年損益:凡本年度所决算的利潤或虧損均屬之。年度終了决算時由各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轉入之數記入貸方;由各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
   (長期負債2131——2139)二一三一長期借款:凡由國家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借入的各種長期借款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定額負債2141——2159)二一四一應付工資:凡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及轉入“待領工資”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四二應付附加工資:凡應付未付的職工附加工資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四三應付費用:凡應付未付的各種費用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四九應付稅金:凡應付未付的各種稅金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五三存入保證金:凡收存的各種保證金均屬之。收存之數記入貸方;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二一五四預收定金:凡因出售產品、供給勞務所預收的各種定金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退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二十二定額資產負債
  一二〇一定額信用借款:凡爲取得定額內的流動資金,依照規定由銀行借入的信用借款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轉入“逾期未還借款”科目之數記入借立。
  二二一一季節性借款:凡爲適應季節性的需要取得超定額流動資金,由銀行借入的短期借款均屬之。借人之數記入貸方;償還、轉入“逾期未還借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一二二二二超定額借款:凡由於調轉遲慢運輸條件變更、超計劃儲備原料等原因,由銀行借入的短期借款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轉入“逾期未還借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一二二三一呆滯材料借款:凡由於呆滯材料不能迅速處理、影響流動資金週轉的原因,依照規定由銀行借入的短期借款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轉入“逾期未還借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十三淸算及其他負債 (銀行借款2的01——2319)
  二三〇一發出商品借款:凡以未經承付的發出商品爲保證,由銀行借入的款項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轉入“逾期未還借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一〇其他借款:凡不屬於“發出商品借款”等科目的銀行借款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轉入“逾期未還借款”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一一逾期未還借款:凡逾期未還的一切銀行借款均屬之。由各銀行借款科目轉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供應客戶淸算2321——2339)二三二一暫估應付帳款:凡由於價款不能確定。必須先行估計入帳的供應客戶帳款均屬之。估計應付之數記入貸方;價款確定時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二二應付賬款:凡應付的供應客戶的賬款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應付及預收款2341——2359)二三四一預收收益:凡收入屬於本期以後各期的收益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到期時轉入收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二預提費用:凡事先提存應由本期負担的費用均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實現時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三超計劃利潤留成(主管企業部門專用):凡由彙總淸算單位依照規定留用的超計劃利潤均屬之。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由“所關上繳利潤”科目及“國庫撥入彌補虧損”科目轉入之數記入貸立;支用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四企業奬勵基金:凡依照規定提存的企業奬勵基金均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支用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五福利基金:凡依照規定提存的福利基金均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支用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六待領工資:凡已發未領的工資均屬之。由“應付工資”科目轉入之數記入貸方;支付、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八其他應付款:凡不能列入“企業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待領工資”等科目的應付款項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四九暫收款:凡性質尙未確定暫時收入之款項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內部往來2361——2379)一三六一上級往來:凡欠直屬上級機構的往來款項均屬之。收入及由其他
  二三六二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借方。同級往來:凡欠同級機構的往來款項均屬之。收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二三六三所屬往來:凡欠直屬所屬機構的往來款項均屬之。收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記數入借方。
  二三六四其他內部往來:凡欠本系統內其他機構的往來款項均屬之。收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及由其他原因減少少數記入借方。
   四四、基夲建設負債
  二四〇一撥入基本建設資金:凡由國庫撥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方;繳還或冲轉“已完基本建設”“撥出基本建設資金”等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四〇八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凡由國庫撥入或轉賬撥入的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方;繳還或冲轉“已完零星基夲建設”“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等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二四一〇基本建設應付款:凡屬於基本建設的各種應付款項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一二四二一其他基本建設負債:凡不屬於上列各基本建設負債科目的基本建設負債均屬之。收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及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四五、大修理負債
  二五〇一大修理基金:凡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均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立;冲轉“已完大修理工程”“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等科目之數記入借方。二五〇二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專用):凡由所屬上繳的大修理基金均屬之。上繳之數記入貸方;撥還之數記入借方。
   二五〇三撥入大修理基金:凡由上級機構撥入的超代管額的大修理基金均屬之。撥入之數記入貸方;繳還之數記入借方。
   二五〇七大修理借款:凡爲進行大修理由銀行借入的款項均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二五一〇大修理應付款:凡爲進行大修理而發生的各種應付款項均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之數記入借方。
  一二五二一其他大修理負債:凡不屬於上列各大修理負債科目的大修理負債均屬之。收入及由其他原因增加之數記入貸方;償還、冲轉及由其他原因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二五一一二大修理零星損益:凡有關大修理的零星損益,如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材料盤盈、材料盤虧等均屬之,損失之數記入借方;收益之數記入貸方。年度終了時,本科目之餘額應結轉“大修理基金”科目。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本科目之餘額如爲貸差,應列爲戊組之“零星收益”項目;如爲借差,應列爲戊組之“零星損失”項目。
   (三)生產類三一、生產費用三一〇一生產費用——原料及主要材料:凡爲進行生產而耗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均屬之。耗用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本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〇二生產費用——輔助材料:凡爲進行生產而耗用之輔助材料均屬之。耗用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本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〇三生產費用——外購燃料:凡爲進行生產而耗用的外購燃料均屬之。耗用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夲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〇六生產費用——外購動力:凡爲進行生產而所耗用的外購電力、蒸汽、風力等均屬之。耗用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夲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〇八生產費用——工資:凡爲進行生產而支付的工資均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立;轉入各生產部門成本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〇九生產費用——附加工資:凡爲進行生產而支付的附加工資均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本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一五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凡爲進行生產而攤提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大修理折舊及攤銷費均屬之。攤提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本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一二五生產費用——其他:凡爲進行生產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生產部門成本科目或“在產品”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二、生產部門成本
  三二〇一直接生產部門成本:凡各直接生產部門爲進行生應而直接發生的及由其他部門分攤而來的各種費用均屬之。由各生產費用科目及由“輔助生產部門成本”“管理部門成本”“車間經費”“廢品損失”“停工損失”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在產品”“廢品損失”“停工損失”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二一一輔助生產部門成本:凡各輔助生產部門爲進行生產而直接發生的及由其他部門分攤而來的各種費用均屬之。由各生產費用科目及“車間經費”“停工損失”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直接生產部門成本”“管理部門成本”“停工損失”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三二三一管理部門成本:凡各管理部門爲進行生產而直接發生的及由其他部門分攤而來的各種費用均屬之。由各生產費用科目及“輔助生產部門成本”“停工損失”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直接生產部門成本”“停工損失”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二四一車總經費:凡各直接生產部門和輔助生產部門爲進行生產,造成正常勞動條件而發生的各種管理及業務費用均屬之。由各生產費用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直接生產部門成本”“輔助生產部門成本”“停工損失”等科目之數記入貸立。
  三二五一廢品損失:凡各直接生產部門爲進行生產而發生的一切廢品損失均屬之。由“直接生產部門成本”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輔助材料”“廢料”“直接生產部門成夲”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二五二停工損失:凡由於停工而發生的一切損失均屬之。由“直接生產部門成本”“輔助生產部門成本”“管理部門成夲”“車要經費”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直接生產部門成本”“輔助生產部門成本”“管理部門成本”“其他應收款”“停工維持費”等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三三、生產計劃成果
  三三〇一計劃完成:凡所產產成品的計劃成本均屬之。產成品生產完成時,按單位計劃成本計算之數記入貸方;月終時轉入“產品成本差異”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三三〇二實際完成:凡所產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均屬之。月終時由“在產品”科目轉入按實際單位成夲計算之數記入借方;轉入“產品成本差異”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損益類四一、營業收入四一〇四產成品銷售收入:凡由於銷售產成品而發生的收入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退囘或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〇五調撥收入(紡織工業專用):由於調撥與同一系統內各單位產成品而發生的收入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退囘或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一〇六電能銷售收入(電業專用):凡由於銷售電能而發生的收入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一〇七代製代修收入:凡由於接受委託代製代修業務而發生的收入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一一一副產品銷售收入:凡由於銷售副產品而發生的收入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退囘或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一二一副業收入;凡由於經營基本業務以外的副業而發生的收入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一三一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營業收入科目的營業收入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二、營業支出
  四二〇一稅金:凡應由銷售產成品,銷售電能、代製代修等業務負担且能明確計算的一切稅款,如貸物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均屬之。由“其他待攤費用”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〇二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凡應由銷售產成品、銷售電能、代製代修等業務負担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均屬之。由“待攤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銷售成本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〇三銷售費用:凡應由銷售產成品、銷售電能、代製代修等業務負担的銷售費用均屬之。支付及由“其他待攤費用”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各銷售成本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四產成品銷售成本:凡銷售產成品的商業成本均屬之。由“產成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產品成本差異”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由“產品成本差異”科目轉入之數和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〇五調撥成本(紡織工業專用):凡調撥與同一系統內各單位產成品的商業成本均屬之。由“產成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產品成本差異”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由“產品成本差異”科目轉入之數和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立。
  四一〇六電能銷售成本(電業專用):凡銷售電能的商業成本均屬之。由“直接生產部門成本”“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一〇七代製代修成本:凡接受委託代製代修業務的商業成本均屬之。由“代製代修成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產品成本差異”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由“產品成本差異”科目轉入之數和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一一副產品銷售成本:凡銷售副產品的商業成木均屬之。由“副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產品成本差異”等科目轉入之數記入借方;由“產品成本差異”科目轉入之數和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二一副業成本:凡由於經營基本業務以外的副業而發生的商業成本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二三一其他營業成夲:凡不屬於上列各營業支出科目的營業支出均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三、營業外收入四三〇一財務收入:凡利息、兌換等有關財務的收入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〇二其他投資收益:凡由於其他投資而發生的收益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〇三福利收益:凡由於公共福利事業而發生的收益均關之。發生之數記貸方;轉入“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〇七原材料產品盤盈:凡由於盤點原料及主要材料、產成品等而發生的盈餘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〇八原材料出售盈餘:凡由於銷售廢料、呆滯材料等而發生的盈餘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〇九違約收入:凡由於對方違約而收入的賠償收入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一四以前年度收入:凡收入屬於以前年度的一切收入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一五壞賬收囘:凡收囘會經轉作壞賬的賬款均屬之。收囘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三二五雜項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營業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均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四四、營業外支出四四〇一財務支出:凡兌換匯水(不包括利息支出)等有關財務的支出均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〇二其他投資損失:凡由於其他投資而發生的損失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〇三福利損失:凡由於公共福利事業而發生的損失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〇四停工維持費:凡非由於本身的過失發生停工而支付的維護費用均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〇五未獲結果之試驗費用:凡未獲結果的試驗費用均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四四〇七原材料產品盤虧:凡由於盤點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產成品等而發生的虧損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〇八原材料出售虧損:凡由於銷售廢料、呆滯材料等而發生的虧損均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〇九違約支出:凡由於違約而支付的賠償支出均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一四以前年度支出:凡支付屬於以前年度的一切支出均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四四一五壞賬損失:凡依照規定轉作壞賬的賬款均屬之。轉作壞賬之數記入借方;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立。
   四四二五雜項支出:凡不屬於上列各營業外支出科目的其他支出均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立;轉入“本年損益”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報表格式及編製説明中央財政部(52)財制字第三二號通知總説明
  一、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報表格式,除國營工業企業必需一致使用外,所有附屬於國營貿易、交通、農林、銀行等企業的工業企業均得使用。
   二、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報表格式包括如下各種:
  1.資產負債表(會工01);
  2.固定資產增減表(會工02);
  3.政府資金增減表(會工03);
  4.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表(會工04);
  5.損益表(會工05);
  6.銷售利潤計算表(會工06);
  7.生產費用表(會工07);
  8.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𩔖)(會工08);
  9.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𩔖)(會工09);
  10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會工10);
  11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會工11);
  12總分類賬科目餘額表(會工12)。
  三、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報表格式並不完全包括國營工業企業應行編造的會計報表,其未包括在內者,由主管企業部門於有關統一會計制度內補充規定之。
  四、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除“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外,其所列項目的名稱與順序,各國營工業企業,無論其爲基層企業、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均不得予以增減。但主管企業部門得根據事實需要,在有關統一會計制度內,增訂明細項目。
   五、依照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所編製的會計報表,均應由機關首長及會計主管人員署名蓋章。
   六、依照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所編製的會計報表,均應以人民幣元爲塡列數字的單位。
   七、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的數字欄內,凡有“×”號之處均不應塡列數字。
  八、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之有計劃數欄者,其所列數字,在年度决算報吿內應爲全年的計劃數字,在季度决算報吿內應爲季度的計劃數字,在月份計算報吿內應爲月份的計劃數字。無季度計劃數字者可按全年的計劃數字四分之一塡列或空置不塡;無月份計劃數字者可按年度的計劃數字十二分之一或季度的計劃數字三分之一塡列或空置不塡。
  九、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之有增減數欄者,其所列數字應爲實際數與計劃數之差額或期末數與期初數之差額。實際數大於計劃數或期末數大於期初數時,其差額應以藍字或黑字塡列;實際數小於計劃數或期末數小於期初數時,其差額應以紅字塡列,或在數字前加“一”號。
   十、在損益表及銷售利潤計算表格式內,所有虧損數字均應以紅字塡列。
   十一、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彙編會計報表時,應將上下級間及同級間的內部往來等相對科目予以冲銷。
   十二、各種統一會計報表格式的長度與寬度,均應由主管企業部門在有關統一會計制度內具體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編製説明
  一、夲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終了時所有資金的來源與運用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企業在某一時期終了時的財務狀况,藉以反映某時期內企業資金在各週轉階段中的運用情况,和說明同時期內企業資金再生產的總結情况。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各賬戶和有關明細分類賬各賬戶的記錄編製之。但總分類賬的會計科目,與本表的項目並不完全一致,若干會計科目可合併成爲一個項目,一個會計科目亦可分化成爲幾個項目。
  三、本表分爲左右相平衡的資產負債兩方,負債方表示資金的來源情况,資產方表示資金的運用情况。根據資金來源的形成方式和資金在完成再生產計劃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資產負債兩方又各分爲甲、乙、丙、丁、戊五組。兩方的甲、乙、丙各組構成基本業務部分,丁組構成基本建設部分,戊組構成大修理部分。專營基本建設的企業,和以兩套賬冊分別處理基本業務和基本建設的企業,均得就基本建設部分另行編製獨立的資產負債表;但主管企業機構和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彙總資產負債表時,必須將另行編製的各獨立資產負債表的內容仍全部包括在丁組基本建設部分內。
   四、負債方的甲組爲固定及定額負債,其所反映的資金來源分爲如下三類:
  1.自有資金——包括國庫、上級撥入的政府資金及其他款項,提存的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積累的利潤及其他資金等。
  2.長期負債——包括由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取得的各種長期借款。
  3.定額負債——包括應付工資、應付費用等可以部分地提供企業經常作爲週轉資金用的負債。
   五、資產方的甲組爲固定及提出資產,其所反映的資金運用情所分爲如下一一𩔖:
  1.固定資產——包括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必需具備的一切勞動手段,如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不使用、不需用或淸理中的固定資產,產權未定的固定資產以及其他應予攤銷的固定資產等。
  2.提出資產——包括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調撥提繳或損失等原因不能再加以運用的資金,如對於附屬企業的投資、凍結外應及其他資產,解繳國庫或上級的各種款項以及損失等。
  六、資產方的乙組爲定額資產,其所反映的資金運用情况是企業在資金再生產過程各調轉階段中所必需儲備的原材料、產品、物品等以及必需預付的各種費用。國家爲了保證企業的生產正常進行與資金的有效使用,應就這些經常週轉的資產的數量制出定額。爲了便於定額與實存數量的比較,需要將計劃定額在本表中另闢專欄列出。
  七、負債方的乙組爲定額資產負債。運用於定額資產的資金,其主要來源是自有流動資金,卽甲組左右方的差額(定額負債應以定額計入)。由自有流動資金所獲得的資金如不够定額資產運用時,可依一定手續,向銀行借款。此等借款卽爲定額資產負債。
   八、資產方的丙組爲淸算及其他資產,其所反映的資金運用情分况爲如下四類:
  1.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各種銀行存款、各種基金存款及運輸支票等。
  2.銷售客戶淸算——包括銷售客戶所欠的各種款項。
  3.應收及預付款——包括應收未收與預付的各種款項。
  4.內部往來——包括本系統內各機構所欠的款項。
   九、負債方的丙組爲淸算及其他負債,其所反映的資金來源,分爲如下四類:
  1.銀行借款——包括在銷售淸算過程中以淸算資產爲保證而取得的銀行借款、各種臨時性的借款和一切逾期未還的銀行借款。
  2.供應客戶淸算——包括所欠供應客戶的各種款項。
  3.應付及預收款——包括應付未付與預收的各種款項及各種特種基金。
  4.內部往來——包括企業對本系統內各機構所欠的款項。十、負債方的丁組爲基本建設負債,其所反映所資金來源,包括由國庫撥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一切其他來源的基夲建設資金。
  十一、資產方的丁組爲基本建設資產,其所反映的資金運用情况,包括停留在基本建設過程各階段中的一切資金,如資金存款、已撥未領器材、庫存現金及器材、工作設備、已完未完的各種基本建設等。
   十二、負債方的戊組爲大修理負債,其所反映的資金來源,包括企業和所屬所提存的及由上級撥入的大修理基金,和一切其他來源的大修資金。
  十三、資產方的戊組爲大修理資產,其所反映的資金運用情况,包括停留在大修理過程各階段中的一切資金,如基金存款、庫存現金、材料、已完未完及已完待冲的各種大修理工程等。
  十四、本表下端所列的補充資料,包括一切不能列爲資產負債項目但有助於本表的分析與了解的一切資料,如固定資產折舊準備、低値及易耗品攤銷準備、代管政府物資、代管加工材料、租賃固定資產等。
   十五、本表資產方和負債方各分爲如下五欄:
  1.“順序號”欄;2.“資產”或“負價”欄;3.“期初數”欄;4.“期末數”欄;5.“增減數”欄。
  十六、“期初數”欄所列數字爲夲表所屬會計年度開始日期的數額;“期末數”欄所列數字爲本表所屬時期終了時的數額;“增減數”欄所列數字爲“期初數”欄和“期末數”欄所列數字的差額。固定資產增減表固定資產增減表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固定資產增減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內各類固定資產增加減少之原因,以考核其利用情况。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各固定資產賬戶及其明細賬戶的記錄編製之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本期基本折舊及攤銷數”及“期末數”七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𩔖固定資產的項目名稱應與資產負債表所列者相符。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和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項目下應列明細項目。
  五、“期初數”欄所列數字爲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淨値,應與資產負債表期初數欄所列者相符。期出淨値爲資產賬戶期初餘額減除有關基本折舊準備賬戶期初餘額後的差額。
   六、“本期增加數”欄包括如下四小欄:
  1.“基本建設”欄——所列數字爲本期由各基本建設科目轉入之固定資產價値。
  2.“撥入及接管”欄——所列數字爲本期由政府、上級撥入及由其他單位接管的固定資產價値。
  3.“其他”欄——所列數字爲上列兩種原因以外所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値。例如:(1)本期內恢復使用的未使用固定資產——按所屬項目別以賬面價値(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下同)塡列。
   (2)本期內脫離生產準備長期停用的固定資產——以賬面價値塡入“未使用固定資產”項目行。
   (3)本期內確定已不需用等候上級處理的固定資產——以賬面價値塡入“不需用固定資產”項目行。
   (4)本期內開始淸理的固定資產包括淸理完竣及未完竣者——以賬面價値減除變價收入(變價所得減除淸理費用)塡入“固定資產淸理”項目行。如差額爲負數時,以紅字塡列。
   (5)本期前開始淸理的固定資產——以本期淸理費用淨額(淸理費用減除變價所得)塡入“固定資產淸理”項目行加差額爲負數時,以紅字塡列。
  4.“合計”欄——所列數字爲基本建設、撥入及接管、其他三欄所列數字的合計。
   七、“本期減少數”欄包括如下五小欄:
  1.“撥出”欄——所列數字爲本期內撥付政府、上級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値。
  2.“停用”欄——所列數字爲本期內脫離生產準備長期停用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値。
  3.“淸理”欄——所列數字爲本期內開始淸理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値。
  4.“其他”欄——所列數字爲上列三種原因以外減少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値。例如:(1)本期內恢復使用的未使用固定資產——以賬面價値塡入“未使用固定資產”項目行。
   (2)本期內已淸理完竣的固定資產——以變價損失(賬面價値減除變價收入)塡入“固定資產淸理”項目行。如爲變價盈餘時,以紅字塡列。
  5.“合計”欄——所列數字爲撥出、停用、淸理、其他四欄所列數字的合計。
   八、“本期基本折舊及攤銷數”欄所列數字爲各類固定資產在本期內所提攤的基本折舊及攤銷數。
  九、“期末數”欄所列數字爲各類固定資產的期末淨値,應與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所列者相符。期末淨値爲資產賬戶期末餘額減除有關基本折舊準備賬戶期末餘額後的差額。
   十、“期初數”加“本期增加數”減“本期減少數”再減“本期基本折舊及攤銷數”應與“期末數”相符。政府資金增減表政府資金增減表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政府資金增減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內政府資金增加減少的原因,以考核其利用情况。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政府資金”賬戶的記錄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小計”及“合計”四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項目分爲如下四部分:
  1.“期初數”——爲政府資金的本期期初數,應根據“政府資金”賬戶的期初餘額塡列與資產負債表“期初數”欄所列者相符。
  2.“本期增加數”——爲本期內政府資金的增加數,應根據“政府資金”賬戶的貸方記錄,按照本表所列項目分析核算塡列之。
  3.“夲期減少數”——爲本期內政府資金的減少數,應根據“政府資金”賬戶的借方記錄,按照本表所列項目分析核算塡列之。
  4.“期末數”——爲政府資金的本期期末數,應根據“政府資金”賬戶期的期末餘額塡列與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所列者相符。
   五、本期增加數部分包括如下各項目:
  1.“已完基本建設”——爲本期內已完成,已經驗收,其决算報吿並已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的基本建設。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在一般情形下應自“待轉已完基本建設”賬戶轉入,但亦得自“撥入基本建設資金”賬戶直接轉入。
  2.“已完零星基本建設”——爲本期內已完成,已經驗收,其决算報吿並已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的零星基本建設。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在一般情形下應自“待轉已完零星基本建設”賬戶轉入;但亦得自“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賬戶直接轉入。
  3.“撥入及接管固定資產”——爲本期內由政府或上級機構撥入及由其他單位接管的固定資產。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爲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的餘額。
  4.“國庫上級撥入流動資金”——爲本期內由國庫或由上級機構撥入的流動資金。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在年度終了時,“國庫撥入流動資金”或“上級撥入流動資金”賬戶轉入。
  5.“固定資產淸理變價盈餘”——爲本期內淸理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變價盈餘,、變價收入減除賬面價値),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自“固定資產淸理”賬戶轉入。
  6.“定額資產溢價”——爲本期內定額資產按調撥價格或市價重估所發生的溢價,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在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機關審核同意時,自“定額資產溢價”賬戶轉入。
  7.“其他”——爲上列各項目所不能包括的政府資金增加數,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自“其他待轉政府資金”賬戶轉入。
   六、本期減少數部分包括如下各項目:
  1.“撥出固定資產”——爲夲期內撥付政府或上級機構的固定資產。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爲原價減除基夲折舊準備的餘額。
  2.“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及攤銷”——爲本期內所提攤的各類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及攤銷數。
  3.“繳國庫上級流動資金”——爲本期內繳國庫或上級機構的多餘流動資金。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在年度終了時,自“繳國庫流動資金”或“繳上級流動資金”賬戶轉入。
  4.“繳國庫(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爲本期內繳國庫或上級機構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自“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賬戶轉入。
  5.“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損失”——爲本期內淸理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變價損失,(變價收入減除賬面價値)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自“固定資產淸理”賬戶轉入。
  6.“非常損失”——爲本期內意外遭過的災變損失,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在損失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自“非常損失”賬戶轉入。
  7.“定額資產折價”——爲本期內定額資產按調撥價格或市價重估所發生的折價,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在年度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自“定額資產折價”賬戶轉入。
  8.“其他”——爲上列各項目所不能包括的政府資金減少數。其在“政府資金”賬戶內之記錄應自“其他待轉政時資金”賬戶轉入。國庫撥欵及特種基金增減表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表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各種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內各種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加、減少的原因,以考核其利用情况。
  二、本表根據總分𩔖賬“撥入基本建設資金”“撥出基本建設資金”“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國庫撥入流動資金”“上級撥入流動資金”“所屬上繳流動資金”“繳國庫流動資金”“繳上級流動資金”“撥付所屬流動資金”“大修理基金”“企業奬勵基金”“福利基金”等賬戶的記錄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字號”“項目”“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及“期末數”六欄。
   四、“項目”欄分爲如下兩部分:
  1.“國庫撥款”——包括“基夲建設資金”“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流動資金”等項目。
  2.“特種基金”——包括“大修理基金”“企業奬勵基金”“福利基金”等項目。
  五、“期初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的期初淨額。所謂期初淨額係指各撥款及基金賬戶的期初餘額減除相對賬戶的期初餘額後的差額,如“撥入基本建設資金”之與“撥出基本建設資金”等。無相對賬戶者其期初餘額卽爲期初淨額。
   六、“本期增加數”欄包括如下四小欄:
  1.“國庫撥入”欄——所列數字爲國庫撥入的數額。上級撥入者亦列入本欄。
  2.“提存”欄——所列數字爲企業內部提存的數額。
  3.“其他”欄——所列數字爲上列二種原因以外所增加的數額。
  4.“合計”欄——所列數字爲“國庫撥入”“提存”“其他”三欄所列數字的合計。
   七、“本期減少數”欄包括如下五小欄:
  1.“結轉政府資金”欄——所列數字爲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或在年度終了時轉入“政府資金”賬戶的數額。
  2.“繳還國庫”欄——所列數字爲繳還國庫的數額。繳還上級者亦列入本欄。
  3.“支用”欄——所列數字爲支用的數額。撥出者亦列入本欄。
  4.“其他”欄——所列數字爲上列三種原因以外所減少的數額。
  5.“合計”欄——所列數字爲“結轉政府資金”“繳還國庫”“支用”“其他”四欄所列數字的合計。
  八、“期末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的期末淨額。所關期末淨額係指各撥款及基金賬戶的期末餘額減除相對賬戶的期末餘額後的差額,如“撥入基本建設資金”之與“撥出基本建設資金”等。無相對帳者,其期末餘額卽爲期末淨額。損益表損益表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業務經營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內業務經營的收入初費用,計算同時期內業務經營的財務成果,以考核利潤(虧損)計劃的執行結果。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各有關賬戶的記錄及利潤(虧損)計劃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本期”及“累計”四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項目之相互關係可以如下六公式說明之:
  1.銷售收入—稅金=銷售淨收入;
  2.期初產品工廠成本+本期產品工廠成本—期末產品工廠成本+本期銷售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本期銷售產品銷售費用=銷售成本;
  3.銷售淨收入—銷售成本=銷售利潤(虧損);
  4.銷售利潤(虧損)+副業利潤(虧損)+供銷部門利潤(虧損)=營業利潤(虧損);
  5.營業外收益—營業外損失=營業外損益淨額;
  6.營業利潤(虧損)+營業外損益淨額=本期利潤(虧損)。
   五、“本期”欄和“累計”欄各分爲如下三小欄:
  1.“計劃數”欄;2.“實際數”欄;3.“增減數”欄。
  六、“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計劃數字,根據利潤(虧損)計劃表塡列之。屬於“本期”欄者塡列夲期數字,屬於“累計”欄者,塡列自年初起之累計數字,包括本期數字在內。
  七、“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發生數字,根據總分類賬各有關賬戶的記錄塡列之。屬於“本期”欄者塡列本期數字,屬於“累計”欄者塡列自年初起之累計數字,包括本期數字在內。
   八、“增減數”欄所列數字爲計劃數字與實際發生數字的差額。
   九、“銷售收入”項目的內容由如下各營業收入科目構成之:
  1.產成品銷售收入;2.調廢收入(紡織工業專用);3.電能銷售收入(電業專用);4.代製代修收入;5.副產品銷售收入;6.其他營業收入。
  十、“稅金”項目的內容包括本期銷售產品所應負担且能明確計算的一切稅款,本期銷售產品所應負担但不能明確計算的一切稅款並不包括在內。不能明確計算的一切稅款在支付時,應卽通過“其他轉攤費用”科目計入“生產費用”科目,成爲工廠成本的一部分。
   十一、“銷售成夲”項目的內容由如下各營業支出科目構成之:
  1.產成品銷售成本;2.調撥成本(紡織工業專用);3.電能銷售成本(電業專用);4.代製代修成本;5.副產品成本;6.其他營業成本。
   銷售成本的計算包括如下各內素:
  1.期初產品工廠成本——本表所列數字爲本期期初所存產品的工廠成本,應與資產負債表期初數欄所列者相符。
  2.本期產品工廠成本——本表所列數字爲本期所產產品的工廠成夲,應與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合計欄所列者相符。
  3.期末產品工廠成本——本表所列數字爲本期期末所存產品的工廠成本。期末所存產品的工廠成本,經重估溢價折價和盤盈盤虧等調整後應與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所列者相符。
  4.本期銷售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所列數字爲本期銷售產品所應負坦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亦卽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
  5.本期銷售產品銷售費用——所列數字爲本期銷售產品所應負坦的銷售費用,亦卽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
   十二、“其他利潤(虧損)”項目的內容爲經營不屬於主要生產範圍的業務而發生的利潤(虧損),包括如下二項:
  1.副業利潤(虧損)——所列數字爲不屬於主要生產範圍以內的副業利潤。副業的收入總額、成本、納稅及利潤(虧損)額,如有必要,均須另附明細表說明之。
  2.供銷部門利潤(虧損)——所列數字爲主數生產機構外的供給及銷售部門的利潤(虧損)。供銷部門的收入總額、成本、納稅及利潤(虧損)額,如有必要,均須另附明細表說明之。
   十三、“營業外收益”項目的內容爲非由於經營主要生產及其他業務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如下各項:
  1.財務收益——所列數字爲財務收入減除財務支出後之餘額。
  2.其他投資收益——所列數字爲其他投資收益減除其他投資損失後之餘額。
  3.福利收益——所列數字爲福利收益減除福利損失後之餘額。
  4.原材料產品盤盈——所列數字爲原材料產品盤盈減除原材料產品盤虧後之餘額。
  5.原材料出售盈餘——所列數字爲原材料出售盈餘減除原材料出售𧇊損後之餘額。
  6.違約收益——所列數字爲違約收入減除違約支出後之餘額。
  7.以前年度收益——所列數字爲以前年度收入減除以前年度支出後之餘額。
  8.壞賬收囘——所列數字爲壞賬收囘減除壞賬損失後之餘額。
  9.雜項收益——所列數字爲雜項收入減除雜項支出後之餘額。
   十四、“營業外損失”項目的內容爲非由於經營主要生產及其他業務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如下各項:
  1.財務損失——所列數字爲財務支出減除財務收入後之餘額。
  2.其他投資損失——所列數字爲其他投資損失減除其他投資收益後之餘額。
  3.福利損失——所列數字爲福利損失減除福利收益後之餘額。
  4.停工維持費——所列數字爲非由於本企業過失發生停工而支付的維持費用。
  5.未獲結果之試驗費用——所列數字爲未獲結果之試驗費用。
  6.原材料產品盤虧——所列數字爲原材料產品盤𧇊減除原材料產品盤盈後之餘額。
  7.原材料出售虧損——所列數字爲原材料出售虧損減除原材料出售盈餘後之餘額。
  8.違約損失——所列數字爲違約支出減除違約收入後之餘額。
  9.以前年度損失——所列數字爲以前年度支出減除以前年度收入後之餘額。
  10壞賬損失——所列數字爲壞賬損失減除壞賬收囘後之餘額。
  11雜項損失——所列數字爲雜項支出減除雜項收入後之餘額。
  十五、夲表下端之補充資料僅須於編造年度决算報吿時塡列,以爲財政機關處理利潤(虧損)之根據。銷售利潤計算表銷售利潤計算表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銷售產品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內所銷售之各種主要產品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計算同時期内各種主要產品的銷售利潤,以考核商品銷售計劃的執行結果。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各營業收入及營業支出賬戶所屬明細分類賬戶的紀錄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產品種類”“銷售收入”“稅金”“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𧇊損)”六欄。
   四、“產品種類”欄塡列各種產品的名稱。主要產品每種作爲一項塡列,次要產品合併作爲一項塡列。
   五、“銷售收入”欄塡列本期內各種銷售產品的收入數額。
   六、“稅金”欄塡列本期内各種銷售產品所應負担且能明確計算的一切稅款。
   七、“銷售成本”欄包括如下四小欄:
  1.“工廠成本”欄——所列數字爲夲期內各種銷售產品的工廠成本。
  2.“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欄——所列數字爲本期內各種銷售產品所應負担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亦卽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
  3.“銷售費用”欄——所列數字爲本期內各種銷售產品所應負担的銷售費用,亦卽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
  4.“合計”欄——所列數字爲“工廠成本”“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欄所列數字的合計,亦卽本期各種銷售產品的商業成夲。
  八、“銷售利潤(虧損)”欄塡列本期內各種銷售產品的銷售利潤(虧損)。所謂“銷售利潤(𧇊損)”卽“銷售收入”減除“稅金”及“銷售成本”後的差額。
  九、本表“銷售收入”“稅金”“工廠成本”“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合計”及“銷售利潤(虧損)”各欄所列數字的總計,應分別與損益表本期“實際數”欄所列“銷售收入”“稅金”“本期銷售產品工廠成本”“本期銷售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本期銷售產品銷售費用”“銷售成本合計”及“銷售利潤(𧇊損(”各項數字相符。生產費用表生產費用表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生產費用發生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內投入生產的各種費用,計算同時期內所產產品的工廠成本和商業成本,以考核生產費用計劃的執行情况。
   二、本表根據總分𩔖賬各有關賬戶的紀錄及生產費用計劃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計劃數”“實際數”及“增減數”五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項目間之相互關係,可以如下四公式說明之:
  1.原料及主要材料+轉助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工資+附加工資+固定資產折舊攤銷費+其他支出=本期生產費用合計;
  2.本期生產費用合計+期初待攤費用—期未待攤費用—廢料—非生產費用=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
  3.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期初在產品+期初自製半成品+期初自製低値及易耗品—期末在產品÷期末自製半成品—期末自製低値及易耗品=本期產品工廠成本;
  4.本期產品工廠成本+本期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本期產如銷售費用=本期產品商業成本。
   五、“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計劃數字,根據“工業企業生產費計劃表”塡列之。
   六、“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發生數字,根據總分類賬各有關賬戶的紀錄塡列之。
   七、“增減數”欄所列數字爲計劃數字與實際發生數字的差額。
  八、“原料及主要材料”項目的內容,包括自企業外購入用於生產目的的原料,主要材料及半成品,但不包括本企業自製的半成品。電業的購電費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並得在本項目下另加“其中包括購電費×××元”之說明。
   九、“輔助材料”項目的內容,包括自企業外購入用於生產目的的一切次要材料。
   十、“外購燃料”項目的內容,包括自企業外購入用於生產目的的一切燃料。
   十一、“外購動力”項目的內容,包括自企業外購入用於生產目的的一切動力。包括電力、蒸汽、風力等。
   十二、“工資”項目的內容,包括企業全部生產人員的工資總額。
  十三、“附加工資”項目的內容,包括按工資總額及附加工資率提存的“勞保基金”“醫藥衞生補助金”“文敎補助金”“工會經費補助金”及“其他福利補助金”等。
  十四、“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項目的內容,包括用於補償固定資產在生產通程中轉移到產品上的價値,如基本折舊,大修理折舊及各種攤銷費等。
  十五、“其他支出”項目的內容,包括不能直接列入原料及主要材料,轉助材料等上列各項目的企業生產支出,如保險費、郵電費、出差費、房屋租金,低値及易耗品耗損等。
  十六、“本期生產費用合計”項目的內容,爲原料及主要材料等以上八個項目的合計數。其目的在反映某一時期內投入生產的各種費用總額,但不包括投入生產的自製半成品和自製低値及易耗品。
  十七、“期初待攤費用”項目的內容,爲上期結轉應由本期(或本期以後)負担的一切費用。此等費用雖不在本期內支付,但應視同本期內支付,故須與本期生產費用合計相加,以求得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
  十八、“期末待攤費用”項目的內容,爲結轉下期應由下期(或下期以後)負担的一切費用。此等費用雖不在下期內支付,但應視同下期內支付,故需自生產費用合計減除,以求得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
   十九、“廢料”項目的內容,爲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廢料,應以出售時估計可能獲得的售價爲其價値。
  二十、“非生產費用”項目的內容爲不應包括於“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內的“本期生產費用”,如對基本建設,大修理及福利部門等所作的非工業性的“工作値”。
  卄一、“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項目的內容,爲某一時期內爲進行生產而發生的各種費用總額,但不包括投入生產的期初在產品,自製半成品和自製低値及易耗品。進行生產的成果爲工業總產量,包括如下四項:
  1.產品;
  2.期末在產品;
  3.期末自製半成品;
  4.期末自製低値及易耗品。
  廿二、“期初在產品,自製半成品和自製低値及易耗品”項目前內容,爲上期結轉來的在產品,自製半成品,自製低値及易耗品。因其俱已投入本期生產內,所以必須與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相加,以求得工業總產量的工廠成本。
  廿三、“期末在產品,自製半成品和自製低値及易耗品”項目的內容,爲轉到下期去的在產品,自製半成品,自製低値及易耗品。因其均爲本期工業總產量的一部分,所以必須自工業總產量的工廠成本減除,以求得夲期產品的工廠成本。
  卄四、“本期產品工廠成本”項目的內容,爲某一時期內所完成的產品的工廠成本。某一時期的產品工廠成本在一般情形下並不等於同時期的工業總產量的工廠成本,也不等於同時期的工業總產量的生產費用,更不等於同時期的生產費用合計。產品工廠成本並不包括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和銷售費用。產品工廠成本應爲產品記入賬冊和列入資產負債表的根據。
  卄五、“夲期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營理費”項目的內容,爲本期所生產的產品所應負担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在本期所產產品與本期銷售產品無甚出入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在二者有相當距離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根據實際發生數額與銷售產品的比例推算而得的估計數額。
  廿六、“本期產品銷售費用”項目的內容,爲本期所生產的產品所應負担的銷售費用。在本期所產產品與本期銷售產品無甚出入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在二者有相當距離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根據實際發生數額與銷售產品的比例推算而得的估計數額。
  廿七、“本期產品商業成本”項目的內容,爲某一時期內所完成的產品的商業成夲。在本期所產產品與本期銷售產品無甚出入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本期產品工廠成本加本期實際發生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及銷售費用;在一一者有相當距離時,本項目所包括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和銷售費用應爲估計數額。估計方法同上。成本計算表註:成本增加數及增加率概須於數字後加“*”符號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所產各種產品的單位成本與總成本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表現某一時期內所產全部產品的成本水平及成本降低情况,反映企業生產改進的成績,以考核成本降低任務計劃的執行結果。
   二、本表根據成本計算單及成本計劃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產品名稱”,“單位”,“本期產量”,“單位成本”,“總成本”及“成本降低率”七格。
   四、“產品名稱”欄塡列各種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的名稱,主要產品每種作爲一項塡列,次要產品合併作爲一項塡列。
   五、“單位”欄塡列各種產品的計量單位(次要產品免塡)。
   六、“本期產量”欄塡列本期內各種產品的實際產量(次要產品免塡)。
   七、“單位成本”欄塡列產品的單位成本,包括如下四小欄:
  1.“上年實際平均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可比產品上年度的實際平均單位成本。
  2.“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可比與不可比產品的計劃單位成本。
  3.“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可比與不可比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
  4.“降低數”欄——又包括如下兩小欄:(1)“比上年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單位成本低於上年實際平均單位成本之數額,超過時須於數字後加“*”符號。
   (2)“比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單位成本低於計劃單位成本之數額,超過時須於數字後加“*”符號。
   八、“總成本”欄塡列產品的總成本,包括如下四小欄:
  1.“按上年實際平均成本計算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按上年實際平均單位成本計算的成本總額,卽本期產量與上年實際平均單位成本的乘積。
  2.“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可比與不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按計劃單位成本計算的成本總額,卽本期產量與計劃單位成本的乘積。
  3.“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各種可比與不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的實際成本總額,卽本期產量與實際單位成本的乘積。
  4.“降低數”欄——又包括如下兩小欄:(1)“比上年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總成本低於按上年實際平均成本計算的總成本之數額,超過時須於數字後加“*”符號。
   (2)“比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總成本低於計劃總成本之數額,超過時須於數字後加“*”符號。
   九、“成本降低率”欄塡列本期各種產品的成本降低率,包括如下兩小欄:
  1.比“上年數”欄——所列數字爲總成本比上年降低數與按上年實際平均成本計算之總成本的百分比,其計算公式如下:×100=比上年成本降低率
  2.“比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總成本比計劃降低數與計劃總成本的百分比,其計算公式如下:×100=比計劃成本降政率成本計算表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編製説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內所產產品的工廠成本和商業成本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所產產品工廠成本和商業成本的構成要素,以考核成本計劃的執行結果並硏究如何降低成本。
   二、本表根據成本計算單,總分類賬各有關賬戶的記錄和成本計劃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可比產品”“不可比產品”及“合計”五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項目分爲本期產品工廠成本及夲期產品商業成本二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構成本期所產產品工廠成本的各項目,如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等,第二部分包括構成本期所產產品商業成本的各項目,如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銷售費用等。
  本期產品工廠成本、本期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本期產品銷售費用及本期產品商業成本等四項目在合計欄內所列數字,應分別與生產費用表所列者相符。
   五、“可比產品”欄分爲如下三小欄:
  1.“按上年實際平均成本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所有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按上年實際平均單位成本計算的各項成本總額。
  2.“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所有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按計劃單位成本計算的各項成本總額。
  3.“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所有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的各項實際成本總額。
   六、“不可比產品”欄分爲如下一小欄:
  1.“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所有不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按計劃單位成本計算的各項成本總額。
  2.“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所有不可比產品本期實際產量的各項實際成本總額。
   七、“合計”欄分爲如下二小欄:
  1.“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可比產品計劃數欄和不可比產品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的合計。
  2.“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可比產品實際數欄和不可比產品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的合計。
  八、原料及主要材料項目的內容,在加工工業,包括經過加工後能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材料(包括外購的半成品及充作原料及主要材料用的生產用水);在採掘和供給勞務的企業,包括用於生產的主要材料。本項目的內容不應包括“廢料”及“囘收品”;電業的購電費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並得在本項目下另加“其中包括購電費×××元”之說明。
  九、輔助材料項目的內容,在加工工業包括有助於產品的形成及對於產品生產能起輔助作用但不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一切材料(包括充作輔助材料用的生產用水,及一次專用的低値及易耗品);在採掘和供給勞務的企業,包括用於生產的非主要材料。
   十、工藝技術過程用燃料項目的內容,包括直接供應生產產品或供給勞務熱能所耗用的燃料。
   十一、工藝技術過程用動力項目的內容,包括直接供應生產產品或供給勞務動力所耗用的電力、風力及蒸氣(包括乾燥用的)費用。
  十二、生產工人工資項目的內容,包括直接生產車間內親自操縱機器或手工工具進行生產的生產工人的工資,基本工資及輔助工資二部分均應包括在內。如學徒技術人員亦如生產工人同樣直接參加生產,則其工資亦應計算在本項目內。
  十三、生產工人附加工資項目的內容,包括按生產工人工資總額及一定比率提存的“勞保基金”“醫藥衞生補助金”“文敎補助金”“工會經費補助金”及“其他補助金”等。
   十四、廢品損失項目的內容,包括攤入產品的廢品成本。十五、停工損失項目的內容,包括應由企業本身負責而發生的停工損失。
  十六、車間經費項目的內容,包括在車間或現場範圍內,爲造成正常勞動條件所必需的管理和業務費用,如車間的消耗材料、運輸費除生產工人外車間人員的工資與附加工資、檢驗費、用水費、照明費、修理費、保險費、辦公費、低値及易耗品耗損、折舊費、取暖費及其他等。
  七、企業管理費項目的內容,包括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一切費用,如管理人員的工資與附加工資、辦公費、旅運費、修繕費、保險費、低値及易耗品耗損、折舊費、取暖費、設計製圖費、硏究試驗費、公安費、幹部培養費、福利設施維護費、房地產租稅、勞動力招募費等。
   十八、本期產品工廠成本項目的內容,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等以上十個項目的合計。
  十九、本期產品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項目的內容,包括本期生產的產品所應負担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在本期所產產品與本期銷售產品無甚出入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在二者有相當距離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根據實際發生數額照銷售產品的比例推算而得的估計數額。
  二十、本期產品銷售費用項目的內容,爲本期生產的產品所應負担的銷售費用。在本期所產產品與本期銷售產品無甚出入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本期實際發生的數額;在二者有相當距離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根據實際發生數額與銷售產品的比例推算而得的估計數額。
  二一、本期產品商業成本項目的內容,爲某一時期內所完成的產品的商業成本。在本期所產產品與本期銷售產品無甚出入時,本項目的數額應爲本期產品工廠成本加本期實際發生的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及銷售費用,在二者有相當距離時本項目所包括之企業管理機關管理費和銷售費用應爲估計數額。估計方法同上。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内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發生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内所發生的企業管理費和車間經費,以考核費用計劃的執行情况。
  二、本表關於企業管理費部分,根據管理部門成本明細分類帳的紀錄及有關的計劃數字編製之。本表關於車間經費部門,設置車間經費部門成本科目者,根據車間經費部門成本明細分類帳的紀錄及有關的計劃數字編製之。不設置車間經費部門成本科目者,根據直接生產部門成本明細分類帳和輔助生產部門成本明細分類帳的紀錄及有關計劃數字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計劃數”“實際數”及“增減數”五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項目分爲如下兩類:
  1.企業管理費——企業在經營管理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行政管理費和一般管理費。行政管理費爲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和業務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一般管理費爲一般生產部門所發生的屬於一般性的生產費用,如倉庫經費,實驗室經費等。
  2.車間經費——企業在直接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車間內所發生的不能歸屬於其他成本項目的一切管理和業務費用。
   五、“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計劃數字,根據有關的計劃表填列之。
   六、“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實際發生數字,根據有關的明細分類帳的紀錄填列之。
   七、“增減數”欄所列數字爲計劃數字與實際發生數字的差額。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内流動資金週轉情况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分析某一時期内流動資金的週轉情况和計算同時期内因加速(減低)資金的週轉所節約(浪費)的資金數額,以考核流動資金週轉計劃的執行結果。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帳各有關帳戶的記錄,流動資金定額計劃及利潤(虧損)計劃和其他有關資料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項目”,“上年實際數”,“計劃數”及“實際數”五欄。
   四、“項目”欄所列各項目之相互關係,以公式說明如下:
  1.銷售淨收入總額(銷售收入總額減除税金)÷各項流動資金平均額合計=流動資金平均週轉次數。
  2.360天或90天÷流動資金平均週轉次數=流動資金平均週轉天數。
  3.(上年實際流動資金平均週轉天數一本期實際流動資金平均週轉天數)×〓=與上年實際數比較節約(浪費)資金數。
  4.(本期計劃流動資金平均週轉天數一本期實際流動資金平均週轉天數)×〓=與計劃數比較節約(浪費)資金數。
   五、“上年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各項目上年的實際發生數字,根據上年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填列之。
   六、“計劃數”欄所列數字爲各項目本期的計劃數字,根據本期流動資金定額計劃及利潤(虧損)計劃填列之。
   七、“實際數”欄所列數字爲各項目本期的實際發生數字,其填列的根據如下:
  1.銷售淨收入總額——以總分類帳各銷售收入帳戶本期貸方發生額的合計減除税金帳戶本期借方發生額的差額。
  2.各項流動資金平均額——以總分類帳各定額資產帳戶本期内各月份月初月終平均餘額的平均額爲根據。
   八、本表對於流動資金週轉的計算,僅規定以銷售淨收入爲資金週轉額,以定額資產平均額爲參加週轉的流動資金額,但各主管企業部門得按照實際需要分別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1.以銷售成本爲資金週轉額,以定額資產平均額爲參加週轉的流動資金額:
  2.以銷售成本爲資金週轉額,以定額資產和清算及其他資產(扣除在銀行的結算帳戶存款)的平均額爲參加週轉的流動資金額:
  3.以銷售淨收入爲資金週轉額,以定額資產和清算及其他資產(扣除在銀行的結算帳戶存款)的平均額爲參加週轉的流動資金額。總分類帳科目餘額表總分類帳科目餘額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爲反映企業在某一時期内所有綜合簿記資料的會計報表。編製本表的主要目的在檢查某一時期內會計記錄的是否正確完整,便於編製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會計報表和對於企業的經濟活動作一般的分析。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帳各帳戶的記錄編製之。
   三、本表分爲“順序號”“科目”“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及“期末餘額”五欄。
   四、“科目”欄填列各總分類帳帳戶的名稱。
   五、“期初餘額”欄包括如下兩小欄:
  1.“借方”欄——所列數字爲各帳戶本期期初的借方餘額。
  2.“貸方”欄——所列數字爲各帳戶本期期初的貸方餘額。
   六、“本期發生額”欄包括如下兩小欄:
  1.“借方”欄——所列數字爲各帳戶本期内的借方發生總額。
  2.“貸方”欄——所列數字爲各帳戶本期内的貸方發生總額。
   七、“期末餘額”樣包括如下兩小欄:
  1.“借方”欄——所列數字爲各帳戶本期期末的借方餘額。
  2.“貸方”欄——所列數字爲各帳戶本期期末的貸方餘額。
   八、各欄金額的相互關係如下:
  1.期初借方餘額+本期借方發生總額一本期貸方發生總額==期末借方餘額或期末貸方餘額。
  2.期初貸方餘額十本期貸方發生總額-本期借方發生總額==期末貸方餘額或期末借方餘額。闗於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核資字第十四號指示 (一)呆滯材料的處理:一、凡屬下列各項的材料應列爲呆滯材料:
  1.在本企業系統內,非爲生產上或經營上所需要者。
  2.材料品質不良或規格不合、無法改造利用者。或雖能予以改造利用,但不合乎經濟原則者。
  3.超過定額儲備的超儲物資。在國內外市場均能正常供應,實無超額儲存之必要,或超過一定時間一定數量,而無長期的大量的儲備之必要者。
  二.下屬企業的呆滯材料,各領導部門,應在管轄系統內,積極負責組織調節。各級企業,須作深入檢查,本“物盡其用”並合乎“經濟原則”盡先設法利用。
  三、呆滯材料凡屬於國防重要物資中央統一調配物資以及有高度經濟價値或文獻價値的物資,應詳列品種、規格、數量、用途、新舊程度、存放地點等造冊逐級審核上報,由中央物資分配機關統一分配或儲備。
  四、超過定額儲備,但按一九五二年生產尙需耗用,不宜加以轉撥調配、出售、而有短期儲存必要的物資,訂出使用計劃,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五、凡經以使用、調節、超額、特殊儲備等以外之呆滯材料,應以積極方法,進行有組織的,有計劃的按下列順序處理:
  1.在國營企業間進行調節。
  2.向地方公營企業洽售。
  3.委託國營貿易部門或公營信託部門代售。
  4.會同當地工商局與物資管理部門,進行標售或拍賣。
  六、全部呆滯材料包括一九五二年尙需耗用有儲備必要的物資,均應作爲企業的資產,在核定資金後,凡多餘資金應訂出上繳資金計劃,經核准後按計劃分期上繳。凡屬國防重要物資,必須由中央物資儲備部門儲備者,按貿易原則經由銀行結算方法進行購儲。
  呆滯材料在處理過程中,其資金有影響定額流動資金週轉時,企業部門得提出信貸計劃,由銀行審查後,在定額資金範圍內按信貸手續予以信貸調節,但必須按處理計劃分期歸還。
   (一)超額特殊儲備材料的處理:
  七、超過一九五二年生產所需用,並根據目前生產任務暫非必需,但經過一定時間後,又爲必需的重要物資,不能以其他物資可以代用,在國內外市場上不易購到,有爲一定時間一定數量儲備之必要者,應訂出超額特殊儲備計劃,將品種、規格、數量、用途等詳細列冊上報,經中央財經委員會批准,由各部門儲存,其儲存時間,如在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能够供應的物資,但於一九五三年內不能交貨,且爲一九五三年所需用者,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儲備期;在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能够供應的物資,但於一九五四年內不能交貨,且爲一九五四年所需濟,最多不得超過二年儲備期。
  八、夲企業必需的專用物資,非爲其他企業所需要,而無法進行調濟,但又不宣標賣和出售,有儲存之必要者,可按其實有儲存數量爲其超額特殊儲備額。
  九、超額特殊儲備物資,經中央財經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在定額流動資金以外,另行核撥超額特殊儲備資金,此項儲備資金,在計算資金週期時,可以不予計入。
   (三三)價格、差價和調配費用的處理:上、呆滯材料與超儲材料的估價,必須以嚴肅認眞的態度,進行正確的重估價格,不得故意壓低或抬高,以免國家資金造成不可計算的嚴重損失,各主管部門必須切實進行嚴格審查。
  十一、在處理呆滯材料過程中,因折卸、搬運、保險、損耗等所需實際費用,以及原估價格與調撥出售價格等所發生之差額損益,首先在處理呆滯材料總損益中結算之,其總差額爲盈餘者,應全部上繳,如差額爲𧇊損者,可在上繳多餘資金中扣除,但其損益必須詳細列表上報,逐級負責審核,最後向財政部門報核結算。在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損益,由企業部門先行存支,每半年(六月末或十二月末)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後,進行結算。
   (四)調節機構的組織:十二、各級企業系統中應指定主要幹部,在親自領導下,加强材料供應部門的工作,並由核資委員會、財務、計劃等部門參與審查和調配物資事宜。
   突擊調節物資工作結束後,其經常物資調節工作,是爲材料供應部門的日常業務,並成爲經常的工作制度。
  十三、中央及各大行政區由財委物資分配機關,及核資委員會,各企業主管部、局與物資管理局等部門,組織臨時的物資調節委員會(或加强現有的物資調配委員會)並由物資分配機關兼任辦公機關,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的在各部之間,進行必需的物資調節工作。各級企業與臨時物資調配委員會,均需抽調專門人員,組織呆滯材料的鑑定工作。
  十四、物資的調節與出售,必須預先編造調節與出售計劃,中央直屬企業應報送中央主管部審查批准。大區代管國營企業或大區自營企業應報送大行政區財委審查批准。
   中央財經委員會三月十七日附: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的修正條文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物字第六九〇號通知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一)項三條中,關於中央統一調配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現爲便利企業呆滯材料的加速處理,特修正如下:(1)凡屬國防專用重要物資,除盡先調撥給本區內軍區外,其餘如無法在本區內進行調節者,應詳列品種、規格、數量、用途、新舊程度,估價標準,存放地點及處理意見等造冊逐級審核上報,以便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調配。
   (2)凡屬高度文獻價値之物資、應詳列表冊,報送歷皮與文物主管部門商請處理。
  (3)凡屬中央統一調配之十七種物資,均由各部門與各大行政區組織調節和處理,並於處理後報企業主管部門及中央物資分配機關備查。覆關於處理呆滯材料所用的會計科目並附分錄舉例由中央財政部(五二)財制字第二二號函你部經理司財務會計處夲年三月八日函詢我部會計制度司關於淸產核資後各基營企業處理呆滯器材應如何作賬,請予統一規定一節;現經我部根據中財委所頒“關於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在處理呆滯材料過程中,因拆卸、搬運、保險、耗損等所需實際費用,以及原價與出售價格所發生的差額損益,統以“其他待轉政府資金”科目處理,在該科目下設立“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明細科目表示之。
   二、呆滯材料出售價款上繳國庫,以“繳國庫流動資金”科目處理,在該科目下設立“呆滯材料價款繳庫”明細科目表示之。
   茲隨函檢附“處理呆滯材料會計分錄舉例”一種,請資洽辦理。關於處理不需用固定資產的作賬方法,待中財委對處理原則確定後,再行通知。
   處理呆滯材料會計分錄舉例甲、以基層企業爲繳納單位者:(一)基層企業 (1)售出呆滯材料時。
   借:銀行存款貸:呆滯材料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或借:銀行存款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貸:呆滯材料 (2)發生呆滯材料處理費用時。
   借: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貸:銀行存款 (3)將呆滯材料價款解繳國庫時(扣除處理費用)。
   借:繳國庫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銀行存款 (4)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
   借:政府資金貸:繳國庫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借: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貸:政府資金或借:政府資金貸: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 (二)主管企業機構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按照所屬本期內已處理的呆滯材料的原價。
   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 (三)主管企業部門同主管企業機構。
   乙、以主管企業機構爲繳約單位者:(一)基層企業 (1)售出呆滯材料時。分錄同前(1)(2)發生呆滯材科處理費用時。
   分錄同前(2)(3)將呆滯材料價款解繳上級轉繳國庫時。
   借:繳上級流動資金——呆滯材科價款繳庫貸:銀行存款 (4)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
   借:政府資金貸:繳上級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借: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貸:政府資金或借:政府資金貸:其他待轉政府資金——呆滯材料處理費用及價差 (二)主管企業機構 (1)收到所屬繳來呆滯材料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 (2)將價款如數轉繳國庫時。
   借:繳國庫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銀行存款 (3)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
   借:所屬上繳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機國庫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用時按照所屬本期內已處理的呆滯材料的原價。
   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 (三)主管企業部門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按照所屬本期內已處理的呆滯材料的原價。
   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丙、以主管企業部門爲繳納單位者:(一)基層企業 (1)售出呆滯材料時。
   分錄同前(1)(2)發生呆滯材料處理費用時。
   分錄同前(2)(3)將呆滯材料價款解繳上級轉繳國庫時。
   分錄問前(3)(4)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
   分錄同前(4)(二)主管企業機構 (1)收到所屬繳來呆滯材料價款時。
   分錄同前(1)(2)將價款如數解繳上級轉繳國庫時。
   借:繳上級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銀行存款 (3)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
   借:所屬上繳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繳上級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同時按照所屬本期內已處理的呆滯材料的原價。
   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 (三)主管企業部門 (1)收到所屬繳來呆滯材料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貸:所屬上繳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 (2)將價款如數轉繳國庫時。
   借:繳國庫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銀行存款 ()年度終了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時。
   借:所屬上繳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貸:繳國庫流動資金——呆滯材料價款繳庫同時按照所屬本期內已處理的呆滯材料的原價。
   借:政府資金貸:所屬投資闗於基本建設竣工後剩餘材料的處理問題中央財政部六月十三日電基本建設工程剩餘材料處理,原則上須在工程决算前處理,差價計入工程成本,如在工程决算後處理時,差益應繳還國庫,由總會計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帳,差損應報由總會計以其他支出科目列帳。
   闗於核定企業流動資金的指示全國核資委員會財經寅字一五九號電重工、燃料、紡織、輕工、鐵路、交通各部所屬企業,凡生產指數正常上升者,按一九五二年第四季度的生產供銷財務計劃核定企業流動資金(其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亦應按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甲表表式編製),然後由財政機關按季撥付或抽囘流動資金,但必須有今年平均的和第四季度的週轉期指標,凡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大者,可暫按年度平均計劃核定其流動資金(其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亦按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乙表表式編製),特轉知照辦理。
   闗於公營企業内部調撥化貨物免税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五一)財税戎字第二一四號令一、公營企業內部調撥貨物,不論按成本或市價計價,均免納營業稅。
   二、貿易部門所屬各專業公司,應以同一系統的專業公司總分支機構爲內部調撥範圍,非同一系統專業公司互調貸物者,不視爲內部調撥。
   個別地區僅設一個貿易公司兼售各專業公司貨物者,其與直屬上級公司(發給資金的公司)的調撥,視爲內部調撥,其與非直屬上級的專業公司之調機。不視爲內部調撥。
   三、工業部門所屬企業單位調撥貨物,分別規定如下:(一)同一管理機構(如煤業管理局、鋼鐵管理局)領導下的各單位,會計不單獨計算盈虧;或雖有成本核算而對外不營業,且由管理機構合併計算盈虧者,其相互間的調撥,視爲內部調撥。(如同一管理機構下的礦場所產礦砂,撥交治煉單位加工生產)同一管理機構領導下的各單位,業務性質不同、資本劃分、會計獨立,單獨計算盈虧者,其相互間的調撥,不視爲內部調撥。(如同一管理機構下的造紙廠,生產紙張供給水泥廠作紙袋之用)(二)一個生產單位爲生產的目的所附設之其他生產單位,無獨立資金、不單獨計算盈虧者,其相互間的供應,視同內部調撥。(如紗廠附設的發電廠專供自用電力)(三)同一管理機構所屬各生產單位互相調用生產器材(如機器、建築設備),視爲內部調撥。
   四、鐵道、郵電部門所屬各管理機構間相互調撥器材,視爲內部調撥。
   五、一般企業單位與其附屬單位相互間的營業,視同內部調撥。(如鐵路局附屬的印刷廠或汽車管理廠,營業對象僅限於路局者)六、國際書店原爲新華書店總管理處下的一個部門,其相互撥貨,視同內部調撥。
   七、下列公營企業內部調撥單位免辦審查登記手續:(一)貿易部門所屬各專業公司的總分支機構;(二)鐵道、郵電部門、人民銀行所屬有營業收益之企業單位的總分支機構。
   八、下列公營企業內部調撥單位須由總機構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
   (一)鐵道、郵電部門、人民銀行所屬有營業收入(製造貨物或銷售貨物)之企業單位的總分支機構;(二)其他公營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合於內部調撥規定者。
   九、公營企業內部調撥貨物,應一律按照規定,使用撥貨證明單,並憑撥貨證明單,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調撥免稅手續。
   闗於地方工業利用淸倉物資付款辦法的通知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一)財經計(物)字第三四〇九號根據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一年國營工業生產建設的决定”第三項:“國家有餘的生產設備,可依據地方的基本建設計劃,撥作地方建設工業之用,由地方按年向國家繳納折舊費或作爲國家對地方工業的投資。”今後淸庫物資中凡屬成套工業設備、或就現有物資可以配成整套設備者,各地區地方工業如有需要利用此項物資而又無力償付價款時,得經地區物資管理局計價,大區財委核轉中財委批准撥作地方建設工業之用;再由中央財政部辦理投資手續,並收繳利潤及折舊金,或與各區物資管理局商洽分期付還價款;同時,核減各大區物資管理局淸倉上繳財政任務款項。此外,其他淸倉物資調撥、作價、付款統由財政部物資管理局掌握。主要物資仍按照本委規定調撥辦法辦理。
   闗於加速處理淸倉物資的决定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財(五二)字第一四五二號茲隨文轉發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三日(52)財經計物字第六九二號命令關於加速處理淸倉物資的决定,希遵照辦理。
  爲執行上項决定,應由各地物資管理部門會同各代管部門進行淸理、盤查、鑑別及登記工作,了解其具體情况,對現有之倉庫物資及代管物資,聯系有關方面,主動地加速處理,合理利用,並爲充分愛護現有倉庫物資起見,應注意檢查與改善保管工作。
   抄件: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命令 (52)財經計物字第六九二號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三日爲加速處理淸倉上繳物資,充實國家建設力量,使物盡其用,增加國庫收入避免繼續損失起見,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淸調分會或物資管理局所有之淸倉物資(包括主要物資在內)其有經濟建設價値者,原則上均歸各大行政區財委直接調配,從速處理,儘先在本地區各部門設法加以使用或利用(華北五省二市暫由中央物資機構辦理)。其在本區確實無法調配或不適宜使用者,可在各大區間,相互聯系調撥。必要時,得由中財委或所屬之主管部門,於全國範圍內調配之。
  二、中央各部門代管之淸倉上繳物資,原則上亦由各該部負責處理,儘先在本部門各單位設法調配利用。如經確實檢查硏究,在本部無法利用時,可代爲處理。代售者得提手續費百分之五。
  三、屬於專業使用物資(如鐵道、交通、電信等器材及軍事專用物資(,應儘先調撥各有關專業部門充分使用,或整理拚修後利用。但如該專業部門,實確不需要時,卽應另行設法處理。凡可作爲民用物資或整批之日用品類可經過洽商委託國營貿易系統代爲出售,處理價款亦得提給手續費百分之五。
  四、各地區各部門庫存之破廢機器,應按其殘値廉售價給工礦部門修理使用,其中如有不能整修、拚修、或拆修利用者,經當地物資機構鑑定報廢後,可按廢鋼鐵價格,撥交重工業部門囘爐利用。如有少量破爛物資公家無法調撥使用與處理時,爲了避免霉爛,騰出倉庫,可“先工後商”,售予私人。
  五、几公營企案部門調撥物資之作價,一般得按當地市場牌價,予以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五十之折扣,但如無市場牌價指,應以比價等方法計算上項物資之實際所値後,再根據市場情况,予以適當折扣。至在本决定前已經調撥之物資,仍應按原作價結算,不再變更。凡必需售給私人之物資,其作價不得過分低於市價。
  六、調廢物資均以收囘現款爲原則,但如領用部門確實無力付現時,得先訂立協議或合同,一次作價,分期付款。再如請調大型整套機器,領用部門無力付現時,可先作價報請中財委審核,認爲必要時,作爲中央投資,並辦理投資轉賬手續後,再行調撥。
  七、凡經大區財委批准調撥之物資,領用部門,應向當地物資機構辦理作價,繳款及調撥手續、各地物資機構及中央各部調撥或處理物資之價款,應隨時以淸倉收入科目解繳國庫,並按旬將繳款書連同調撥處理物資淸單彙總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以憑收賬。
  八、企業部門核資後之多餘物資,除國家儲備計劃內規定之國家後備物資外,槪作爲企業之呆滯材料自行處理之,不得再交物資機構。其處理辦法詳見中財委三月十九日頒發之“關於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
  九、爲執行此項决定,達到加速處理,合理利用及充分愛護現有淸倉物資起見,各大區應對現有之倉庫物資,進行淸理、盤查、鑑別及登記工作,以明其品種、規格、性能、新舊完整程度及數量等具體情况,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予以處理。在此過程中,並須注意檢查與改善物資之保管工作。
   十、本决定發佈前有關淸倉物資調配處理各項規定與本决定之原則抵觸者,應以本决定爲準據。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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