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計劃的編製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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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690
颗粒名称: 第七節 計劃的編製與批准
分类号: F123.3
页数: 3
页码: 14-16
摘要: 本建設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符合於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總任務及國家的長期建設計劃,規定計劃期間的基本建設工作總量及建設的速度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的計劃,並分年分季編製之。各級機關於編製與批准計劃時,應注意計劃的指導性、現實性與嚴肅性;遵照政府的指示,週詳考慮,結合實際,編製及審核計劃,並依據批准的計劃佈置工作及監督其執行。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第二十七條基本建設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符合於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總任務及國家的長期建設計劃,規定計劃期間的基本建設工作總量及建設的速度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的計劃,並分年分季編製之。各級機關於編製與批准計劃時,應注意計劃的指導性、現實性與嚴肅性;遵照政府的指示,週詳考慮,結合實際,編製及審核計劃,並依據批准的計劃佈置工作及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計劃的編製按下列步驟辦理:
   (一)自上而下頒發控制數字。
   (二)自下而上逐級編製並報送計劃草案。
   (三)自上而下批准計劃。
  第二十九條基本建設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綜合及批准之。
  凡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其計劃之編製與綜合,按建設單位之隸屬關係辦理之。
   第三十條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財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經濟建設的方針,國防與國民經濟建設的需要,生產能力與物資供應的平衡,地區間生產能力的合理分佈,人力、物力、財力的可能性,並參照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意見,擬定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控制數字草案,其中只規定若干主要建設單位的控制數字及中央各主管部與大行政區財委機動數字的百分比,其餘由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自行分配,報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批准頒發。
  在中財委擬定控制數字前,中央主管部應對其直轄及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企業的基本建設控制數字提出意見送中財委參照。(大行政區代管之中央國營事業,由大行政區財委向中財委提出意見,同時由大行政區專業部向中央主管部提出意見核轉中財委參照。)
  在中財委擬定控制數字前,各大行政區財委(東北爲人民經濟計劃委員會)應提出各該地區(包括大行政區及地方)基本建設投資的控制數字草案,並隨附說明,送中財委參照。同時應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控制數字以副本分送有關中央主管部,由部核提意見送中財委。
  (二)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根據政務院分別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分按所屬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對建設單位頒發控制數字及指示。(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之建建設單位,其控制數字由中央主管部分配頒發大行政區專業部。並抄送大行政區財委。)
  第三十一條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頒發控制數字時,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遵照政府規定的建設方針與任務,集中力量於最主要的環節和建設事項,以期儘速完成,開始使用,增加生產,早收成效。
  (一一)應依據主觀力量及客觀條件,使核定之工作量及財務預算在本年度內確能完成,避免建設單位計劃龐大及過量的儲備器材,呆置國家資金。
  (三)應强設計工作,並注意設計文件可能完成的情况;凡預計初步設計在計劃年度內七月一日以前不能完成,並經上級批准者,其施工所需的工程費一律不列入控制數字。但主管機關預計初步設計及與之相稱的工作總量可在計劃年度內完成者例外。
  (四)逐級向下頒發的各業控制數字,其總數不得超過政務院頒發的控制數字。
  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如基於實際情况,認爲政務院頒發之控制數字有須變更之處時,應說明理由,報請中財委核轉政務院批准。
   第三十二知計劃草案的編製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建設單位根據上級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編製年度計劃草案報送上級管理機關;季度計劃草案,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結合實際情况編製,不另頒發控制數字。
  (二)中央各主管部直屬之建設單位,按各該中央主管部隸屬關係報送上級,同時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報送所在地大行政區財委。
  中央主管部所屬專業管理總局,審查綜合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編成局的計劃草案,連同各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中央主管部。局的計劃草案,應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單位在內。
   中央主管部審查綜合所屬各局的計劃草案,編成部的計劃草案。
  (三)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單位之計劃草案,由各建設單位按大行政區專業部的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查綜合。
   大行政區專業部審查綜合各業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編成部屬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連同各業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大行政區財委;並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計劃草案分別報送各該中央主管部審查綜合,編入部的計劃草案。部並通知專業管理總局,列入局的計劃草案。
  大行政區財委審查綜合各專業部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編成大行政區中央委託代管專業計劃草案,連同審核意見書報送中財委。
  (四)大區及地方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按大行政區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查綜合,最後由大行政區財委編成大行政區的綜合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同時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計劃草案分送中央各該主管部審查,綜合,編入中央部的計劃草案。
  (五)中央各主管部按其管轄範圍綜合中央系統及大行政區系統的計劃草案編成部的綜合計劃草案。隨附審核意見書及大行政區的計劃草案和部屬局或事業的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
  (六)中財委審查綜合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綜合計劃草案,幷編成全國基夲建設綜合計劃草案,報送政務院批准。
  第三十三條各級機關編製計劃時,應一律使用計劃表格,根據計製表格的說明編製計劃,各級計劃表格規定如下:
  (一)計劃表格的內容包括基夲建設計劃及其有關的財務預算,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
  (二)中央主管部、大行政區財委及專業部,均使用中財委頒發之計劃表格,大行政區專業部對中央主管部報送的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頒發之局用計劃表格。
  (三)中央各部所屬專業管理總局及大行政區各專業部所屬專業管理局,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頒發之局用計劃表格。
  (如)中央及大行政區所屬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或專業管理總局頒發之企業計劃表格。
  (五)地方所屬單位使用之計劃表格,由大行政區財委根據中央頒發之計劃表格之內容與精神,自行擬定;但必須列有工作總量,開始使用的生產能力與固定資產三項指標。
   (六)各級主管機關頒發計劃表格時,均應先經上級機關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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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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