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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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630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
分类号: F123.3
页数: 4
页码: 6-9
摘要: 國民經濟計劃是整體的:應包括本地區的各種國民經濟部門,各種產業系統,各種經濟成份(國營、公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私營等)一切經濟計劃草案,皆須按不同國民經濟部門,不同產業系統,不同經濟成份,不同地區分別塡報或分別開列。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西南區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綜(五二)字第五〇四號命令頒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民經濟計劃是整體的:應包括本地區的各種國民經濟部門,各種產業系統,各種經濟成份(國營、公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私營等)一切經濟計劃草案,皆須按不同國民經濟部門,不同產業系統,不同經濟成份,不同地區分別塡報或分別開列。
   第二條基層計劃單位規定如下:
  (一)國營工業及地方公營工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企業,某些尙不能編製獨立計劃,或規模很小的地方公營企業(包括機關企業),以其管理機關爲基層計劃單位編製計劃;
  (二)私營工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省(市)工業廳(局)。私營商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省(市)商業廳(局)。私營工商業情况資料由縣(市)工商局(科)調查彙集;
  (三)農業、牧畜、林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專署或縣農林科;
  (四)水利事業的基層單位爲各水利建設工程單位或專管局,影響不出一省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投資額又在限額以下者,基層計劃單位爲省的水利管理機關;
   (五)鐵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鐵路管理局及工程局;
  (六)航運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地河運、航務、港務、及航道工程等管理機關;
  (七)公路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交通廳(局)公路局及各省(市)運輸公司或工程管理單位;
  (八)郵電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郵政管理局、電信管理局、郵電局或工程管理單位;
  (九)貿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商業廳(局)及各省(市)公司;
  (十)合作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縣(市)聯社(總社);基層社健全者,得以基層社爲基層計劃單位。
  第三條各級編製計劃時,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表格及編製說明塡製之,計劃表格非經中央及指定機關的批准,不得修改。
   第二章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
  第四條西南各部行局根據中央各部行局頒發之控制數字加以硏究,提出對各省(市)廳行局及其直轄管理機構或企業單位分配之國民經濟計劃控制數字,報經西南財委批准後頒發各省(市)廳行局執行,並將副本抄致各省(市)財委。各省(市)廳行局對所屬機構及企業分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時,可比照前項程序辦理。
  第五條各省(市)財委如對西南各部行局頒發的控制數字,持有不同意見時,應立卽詳具理由逕函西南有關各部行局,並以副本一份抄送西南財委,西南各部行局對省(市)財委所提出的意見應加以愼重考慮,迅予答覆,並以副本一份抄送西南財委,此項異議若不能解决時,由西南財委决定之。
  第六條各省(市)財委各廳行局向下頒發控制數字時,如認爲某些計劃指標必須包括於向下頒發的控制數字中而未爲上級控制數字所包括時,得頒發必要的補充控制數字,並呈報上級備案。逐級向下頒發的基本建設投資數字,不得超過上級的控制數字。逐級向下頒發的生產數字,不得低於上級的控制數字,除了銷路和原料供應受到限制的某些產品以外,各級有權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的提高。
  逐級向下頒發的上繳利潤、折舊費數字,不得低於上級的控制數字,並得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提高。
   第三章計劃草案的編製,呈報與審查
  第七條各基層計劃單位根據上級的計劃控制數字,編製計劃草案呈報上級管理機關,各級管理機關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本部門的計劃草案,按照控制數字頒發的同樣系統逐級向上呈報。
  第八條除西南工業部報送西南財委之計劃草案,另行依照西南區一九五二年工業生產計劃編製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外,其餘西南各財經部行局,報送西南財委全區專業綜合性的計劃草案一式三份,並附其直轄各管理機構或其直轄的各企業單位的計劃草案一份,並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第九條中央各財經部門在西南直轄的各級管理機構或直轄企業單位,於向其中央主管部門呈報計劃草案之同時,應報送西南各主管部門綜合性或企業計劃草案一式三份,並附其直轄各管理機構或企業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一份,由西南各主管部門綜合報送西南財委。中央或西南在各省(市)的直轄管理機構或企業單位除西南財委另有規定者外,應以計劃草案之一部或全部呈報所在地的省(市)財委。
  第十條省市財委將專、縣財委、直轄管理機關、各應行局、中央或西南的直轄單位以及其他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草案,按不同的經濟部門,不同經濟成份分別加以審查,綜合並彙總編製省(市)的國民經濟計劃一式三份,呈報西南財委。並附送其直轄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由西南財委彙集各個系統的計劃草案編製全區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經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查後呈報中財委。
  第十一條審查意見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一)計劃草案是否符合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二)企業內部及各企業間各產業部門間是否平衡,物資(包括機器設備)、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三)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薄弱環節的建議;(四)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第十二條省市各廳行局如兼受西南兩個部局領導時,應將所屬單位原計劃草案,按不同經濟部門分別彙總編製本部門的計劃草案,呈報西南各有關部局。
  第十三條西南區各部行局及所屬企業管理機關於向其中央主管部及西南財委呈報計劃草案時,應將其中財務計劃草案分繕一份送西南財政部審查綜合。省(市)公營企業管理機關亦應另繕財務計劃草案一份送省(市)財政廳(局)審查綜合。
  第十四條各財經、行政、軍事機關所兼管的企業,應按該企業性質所屬經濟部門主管機關頒發的表格編製計劃,報送各主管部門,並由各主管部門綜合報送同級財委。
  以上企業如爲工業,其計劃表格按照本委工業生產計劃編製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如非工業企業,其計劃表格得由省(市)財委視各企業規模之大小,予以簡化。第十五條計劃草案中的生產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應完全分開,並分別裝訂呈報之。
  第十六條一切計劃草案皆爲下列兩部份組成之,卽(一)計劃草案說明書;(二)計劃表格。
   第十七條計劃草案說明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上年度的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二)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
   (三)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四)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問題;
   (五)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六)對其他國民經濟部門,其他地區的要求;
   (七)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
  第十八條各基層計劃單位,各級管理機關,包括財委,在計劃草案呈報審查批准時期內,應從各方面積極創造完成與超過計劃草案之必要條件,硏究執行情况,使計劃一經批准卽能保證貫澈實現。
   第四章計劃的批准與修改
  第十九條自上而下,按照控制數字頒發的同樣系統,逐級批准計劃:西南財委批准省財委的計劃,省(市)財委批准專、縣財委,直轄管理機關,各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西南各部局批准所屬省(市)各廳局的計劃,省(市)各應局則批准其所屬單位的計劃,西南各部行局批准計劃文件均須呈報西南財委,並將副本抄致各省(市)財委。
  第二十條經上級批准後的計劃不得自行修改,如必須修改,須詳述理由提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能修改,其中性質重要及能影響地區間平衡者須經西南財委批准。
  第二十一條基層計劃單位於上級批准其計劃後,其所屬基層企業單位,應卽編製企業計劃與業務計劃,並呈報上級管理機關批准,或呈報領導機關特別指定的機關批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西南各財經部行局及各省(市)財委對國民經濟計劃,必須建立嚴格的按期檢查、總結、彙報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省(市)財委得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考慮各地區各部門間的實際情况,製定編製計劃的補充辦法,送審的系統等報西南財委備案。
   國民經濟計劃編製審查注意事項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
  1.大區各部及在本區的中央部直轄企業,直轄管理部門於向中央主管部局呈報計劃草案之同時,應以計劃草案副本一份報送本委,如工業、農林等部兼受中央幾個主管部領導時,應按中央主管部業務管理系統的劃分範圍,分別將有關的計劃草案報送中央各主管部。
  2.凡各單位報送之計劃草案(包括報送西南財政部的財務計劃)之同時應附送所屬各管理部門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並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3.計劃草案內容應分兩部份:
  1計劃草案的說明書。
  2計劃表格。
  4.計劃草案說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1上年度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2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的說明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等;
  3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4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問題;
  5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6對其他國民經濟部門,其他地區的要求;
  7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
  5.審查意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計劃草案是否符合於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
  2企業內部,各企業之間、各產業部門之間,是否平衡,物資、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
  3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個別薄弱環節的建議;
  4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6.生產計劃及其基本建設計劃請分別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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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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