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草案的組成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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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593
颗粒名称: 計劃草案的組成及内容
分类号: F123.1
页数: 2
页码: 3-4
摘要: 中財委向政務院呈報之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附送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及各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中財委的審查意見書。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第二十條中財委向政務院呈報之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附送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及各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中財委的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中央各部向中財委呈報之本部計劃草案,應附送按產業部門劃分的所屬管理機關的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各部的審查意見書。
  例如,燃料工業部於向中財委呈報燃料工業部一九五二年計劃草案時,應附送全國電力工業計劃草案,全國石油工業計劃草案,全國煤炭工業計劃草案(亦卽燃料工業部各局的計劃草案),此項附送的計劃草案應包括各大行政區的工業部的電力、石油、煤炭計劃。
  第二十二條各大行政區的部兼受中央幾個主管部的領導時(如大行政區的工業部,農林部)、應按中央主管部業務管理系統的劃分範圍,分別將有關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呈報中央各主管部。例如,大行政區的工業部以電力、石油、煤炭計劃草案呈報燃料工業部,以鋼鐵、有色金屬、機械、化學等計劃草案呈報重工業部,以輕工業計劃草案呈報輕工業部,以紡織工業計劃草案呈報紡織工業部(此項計劃草案亦卽大行政區各部所屬管理機關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並附大行政區工業部的審查意見書)。
  再例如,大行政區的農林部以農業計劃草案呈報農業部,以林業計劃草案呈報林業部,以水利防治計劃草案呈報水利部。
  第二十三條各六行政區的部呈報大區財委的本部計劃草案應爲綜合性的,並附送所屬各管理部門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各管理機關於向上呈報計劃草案時,應附送所屬企業或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應爲全國性的,並包括各種不同的經濟成份。
  同一產業部門若爲中央幾個部兼管時,則此項綜合工作屬於輕工業、紡織工業、燃料工業者,由中央主管部進行之;屬於重工業者,由中央財經計劃局進行之。
  例如,中央燃料工業部向中財委呈報的全國電力計劃草案,應包括各自備發電廠的計劃,因此,各部所屬自備發電廠應將計劃草案一份送致當地的電業局。
  再例如,紡織工業部、農業部、鐵道部皆有一部份機械製造工業,此項機械製造工業不包括在重工業部的全國機械工業計劃草案之內,而由中央財經計劃局最後綜合之。
  第二十六條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是整體的,應包括本地區的一切國民經濟部門,一切管理系統,一切經濟成份。
  第二十七條地方企業(包括地方公營、合作社營、地方公私合營、私營等企業)計劃草案的編製工作由大區財委負全責領導進行之,上述地方企業若全部歸大行政區的部管理時,則由其負責編成計劃草案,呈報中央主管部。若上述地方企業不歸或不全歸大行政區的部管理時,則應由大區財委按中央各部的業務管理系統編成計劃草案,不待全部計劃綜合完竣,卽先期呈報中財委,並分別抄送中央各部。
  第二十八條物資供應計劃,由各大區財委根據中央的控制數字及首先滿足國防及國營企業的需要的原則,按大行政區的範圍加以彙總平衡,並提出平衡差額(卽本地區的不足及多餘數量)及解决辦法的意見,呈報中財委。
  中央各部對其直轄企業及物資統籌的企業的物資供應計劃,按同樣方法彙總平衡,呈報中財委。第二十九條計劃草案中的生產計劃,應分開編製,並分別裝訂呈報之。但其中有關的固定資產的利用及開工時間應互相一致。
  第三十條財政槪算及預算,按照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之“預算决算暫行條例”之規定編製之。
  企業財務計劃是企業計劃的一個組成部份,應按整個計劃的程序及系統編製呈報之。但另一方面企業財務計劃也是國家預算的一個組成部份,必須包括在各大行政區財政部向大區財委提出的預算草案及中央財政部向中財委提出的預算草案之內。各級企業管理機關於向上呈報計劃草案時,應以財務計劃草案一份送致同級財政部門。
  例如,大行政區的部於向上報送計劃草案時,應以所屬企業綜合財務計劃草案一份,並附所屬管理機關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公營企業管理機關應以財務計劃草案,並附所關企業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省(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應將直轄或經其財政統籌的企業的綜合財務計劃草案一份,並附直轄企業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中央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中央各部的企業財務計劃草案由中央各部於向中央財政部送致企業財務計劃草案時,應附送本部及經其財政統籌的管理機關及直轄企業的生產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及成本計劃。
  各大行政區的部及其所屬管理機關的企業財務計劃由各級財委審查抑或由各級財政部審查,由各大區財委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一條一切計劃草案皆爲下列兩部份所組成:
   (一)計劃草案說明書;
   (二)計劃表格。
   第三十三條計劃草案說明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二)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的說明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等;
  (三)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四)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間題,
   (五)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六)對其它國民經濟部門、其它地區的要求;
   (七)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
  第三十四條向上級附送的所屬部門的計劃草案必須附有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計劃草案是否符合於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
  (二)企業內部、各企業之間、各產業部門之間是否平衡、物資、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
   (三)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個別薄弱環節的建議,
   (四)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特別注意地區的平衡、本地區各國民經濟部門的密切配合、各種經濟成份的調整及其合理與適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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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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